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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以刑制罪",无论其含义及解释机能如何变迁,在方法论上的诸多危机都无法挥却。比如,其以目的正当为藉由,扩张认定"疑难案件",以至于法官办案主观能动性扭曲;其试图将公正量刑的实现偏置于"经验感知"或"民众认同"的路径,从而导致量刑的失范化;其以"刑事政策与刑法的融会贯通"为由,先对结果进行价值判断,再以此解释构成要件,进而破坏构成要件的定型性。"以刑制罪"或有其务实态度及纠偏作用可取,但从规范逻辑维度而言,其方法错误,应予旗帜鲜明地否定。从方法论上否定"以刑制罪"的同时,充分合理地发挥罪刑均衡原则的刑法解释机能,足以应对机械套用规范条文所可能造成的罪刑失衡问题。  相似文献   
2.
"盲井案"近年大量爆发,社会危害性极大,严重影响社会稳定.从犯罪防控的角度而言,情境预防理论是妥当而必要的防控对策.基于此,要规范媒体报道,避免诱发犯罪动机;要加大对智力障碍人士以及"五保户"人士的监管与权力保障力度,降低犯罪预期收益;要落实地方政府对煤矿安全的监管责任,建立具有犯罪预防功能的物质空间,增大犯罪难度;要建立健全煤矿企业之间人员信息与矿难事故的相互通报制度,提高犯罪被发现的风险;要加大对煤矿企业的普法教育与治安监察力度,整治煤矿企业环境.  相似文献   
3.
流量造假犯罪整体呈现出上、中、下游相结合的样态。就上、中游犯罪,可分为技术支持和信息支持两类。针对前者,若提供的支持并非专门用于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获取数据,优先考虑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针对后者,若通过网络爬虫获取具有公开性的个人信息后提供,入罪不仅需恪守相应技术原理,且需立足于数据维度实现刑法与前置法的协调。就下游犯罪中的抬高身价型造假和诱导消费型造假,宜分别以非法经营罪和虚假广告罪定罪处罚。就相应牵连犯的认定和处罚,宜以牵连关系的判断为核心,先从纵向、横向和纵横结合层面初步判断,然后结合前后行为的行为举止及法益侵害样态进一步判断。若成立牵连犯,再结合刑事政策与罪刑互动解释规则确定是否以重罪从重处断。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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