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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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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遗传资源是地球上一种极其重要的自然财富,在人类经济与社会的发展中发挥着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针对获取到的遗传资源进行商业化利用,产生了各种惠益,如何分配这些惠益是一个关键的问题。《生物多样性公约》和《粮食和农业植物遗传资源国际条约》,均对遗传资源的惠益分享问题作出了规定。这些规定包括共同商定条件下的惠益分享和多边系统内的惠益分享等等。  相似文献   

2.
遗传资源的获取和惠益分享与知识产权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遗传资源的获取和惠益分享以及与其相关的知识产权问题是近年来国际间激烈争执的问题。为了因应人类所面临的共同挑战以及澄清法律上的不确定局面,以《生物多样性公约》、《粮食与农业植物遗传资源国际条约》为代表的国际法律文件,在遗传资源的归属上,确认各国对其自然资源拥有主权权利;在遗传资源的惠益分享上,主张对其公平合理分享。而知识产权作为一种从信息中获得奖励的方式,在因生物多样性的利用而产生的诸多问题中发挥着自身的作用,是调整遗传资源获取和惠益分享中利益相关者之间关系的一种重要法律机制。  相似文献   

3.
遗传资源是地球上一种极其重要的自然财富,在人类经济与社会的发展中发挥着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针对获取到的遗传资源进行商业化利用,产生了各种惠益,如何分配这些惠益是一个关键的问题。《生物多样性公约》和《粮食和农业植物遗传资源国际条约》,均对遗传资源的惠益分享问题作出了规定。这些规定包括共同商定条件下的惠益分享和多边系统内的惠益分享等等。  相似文献   

4.
印度遗传资源立法及其启示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为了阻止生物多样性的快速消失以及预防对生物资源和传统知识的不当利用,规范生物资源和传统知识的获取,确保公平分享因其利用而产生的惠益,印度于2002年制定了《生物多样性法》。目前,我国已经启动制定遗传资源的获取和惠益分享法律的立法程序。由于我国与印度在生物多样性和遗传资源的流失等方面具有类似的国情,因此,《生物多样性法》为我国制定遗传资源的获取和惠益分享的法律提供了许多重要的启示。  相似文献   

5.
生物遗传资源荻取与惠益分享法律制度的建立和完善,已经成为保障生态安全和可持续发展的重要内容.本文考察了美国在生物遗传资源获取与惠益分享实践中针对人工培育资源和自然资源所采用的不同模式与方法,并且通过对美国自然遗传资源最为丰富和集中的国家公园在此方面实践的研究,介绍和评述了美国生物遗传资源获取与惠益分享法律制度的基本框架和内容.  相似文献   

6.
论我国在遗传资源保护国际谈判中的立场和对策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周长玲 《河北法学》2006,24(4):69-71
遗传资源的保护和利用,特别是其获取和惠益分享等问题一直以来为国际社会和世界各国所关注.旨在探讨为了保护和持续利用遗传资源,我国在有关的国际谈判中对有关问题应采取的立场和对策.  相似文献   

7.
赵瑾 《行政与法》2011,(1):68-71
建立遗传资源的获取管制和惠益分享法律制度是我国目前环境立法中的一个重要课题,如何确定立法模式、规范遗传资源的获取途径及惠益分享条件和内容是难点.制定以专门立法为主、修改既有法律为辅的双层立法模式体系,并对其中的主管机构、遗传资源的获取步骤、惠益分享等制度提出具体安排,是解决这个问题的有益尝试.  相似文献   

8.
我国遗传资源的获取和惠益分享立法研究   总被引:7,自引:0,他引:7  
张小勇 《法律科学》2007,25(1):142-157
当前,我国遗传资源流失的问题非常严重,现有的法律存在较多的缺陷,无法有效阻止遗传资源的流失.因此,我国有必要遵照《生物多样性公约》的要求建立遗传资源的获取和惠益分享法律制度.我国应当采纳单独或专门立法的模式,未来立法应包括目标和原则、适用范围、国家主管部门、获取程序、事先知情同意和共同商定条件、惠益分享和监测机制等七个方面的核心内容.  相似文献   

9.
遗传资源获取与惠益分享管制体制的考察及我国的选择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秦天宝 《美中法律评论》2005,2(11):65-70,77
遗传资源的获取与惠益分享是晚近国际社会的一个焦点问题。属了有效维护本国的利益,遗传资源丰富的国家通常都建构了本国的获取与惠益分享管制本制。由于各国国情不同,其管制髓制也有所不同,可大致划分为三类。这三类管制体制各有特色,为我国遗传资源获取与惠益分享的管制体制的构建提供了丰富的参考经验。  相似文献   

10.
生物遗传资源的保护利用与惠益分享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随着地球上物种资源的不断减少和生物技术迅猛发展对生物遗传资源需求的不断增加,发达国家加紧对生物遗传资源的控制和掠夺,而我国生物遗传资源流失的情况严重,急待加强对生物遗传资源的保护、利用及惠益分享。本文分析了我国在生物遗传资源的保护、利用及惠益分享法律法规方面的不足及问题,并提出了加强生物遗传资源保护和管理的完善办法。  相似文献   

11.
随着地球上物种资源的不断减少和生物技术迅猛发展对生物遗传资源需求的不断增加,发达国家加紧对生物遗传资源的控制和掠夺,而我国生物遗传资源流失的情况严重,急待加强对生物遗传资源的保护、利用及惠益分享。本文分析了我国在生物遗传资源的保护、利用及惠益分享法律法规方面的不足及问题,并提出了加强生物遗传资源保护和管理的完善办法。  相似文献   

12.
论我国遗传资源区域性补偿法律制度的构建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孙昊亮 《河北法学》2008,26(7):31-35
随着生物技术的迅猛发展,遗传资源的价值越来越突显出来。我国是世界上遗传资源最为丰富的国家之一,辽阔的地域、复杂的自然环境造就了极为丰富的动植物和微生物物种。目前我国的立法和国际公约、条约都未就遗传资源的具体保护模式作出明确的规定。根据遗传资源公共性、区域性的特点,我国应该建立一套以国家享有遗传资源经济主权为基础的区域性补偿与惠益分享制度,这样有利于鼓励遗传资源所在地区群众对遗传资源保护的积极性,有利于遗传资源的国际保护,也有利于西部等落后地区经济、社会的发展。  相似文献   

13.
1992年的《生物多样性公约》确立了遗传资源的获取和惠益分享国际法律规范。在该项法律规范的实施中,知识产权议题不可避免地牵涉其中,因此,有必要针对这些知识产权议题寻求能为各方接受的解决方案。自从《生物多样性公约》生效以来,相关的国际组织在国际层面上围绕遗传资源的获取和惠益分享中的知识产权议题积极展开了讨论和立法活动。然而,鉴于南北双方在涉及自身利益的核心问题上存在较大分歧,国际社会还未就此达成全面共识。尽管如此,在有关国际组织内已开展的工作和取得的成果,将为日后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国际法律规范的通过奠定坚实基础。  相似文献   

14.
遗传资源获取和惠益分享国际立法进程(上)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1992年的《生物多样性公约》确立了遗传资源的获取和惠益分享国际法律规范。在该项法律规范的实施中,知识产权议题不可避免地牵涉其中,因此,有必要针对这些知识产权议题寻求能为各方接受的解决方案。自从《生物多样性公约》生效以来,相关的国际组织在国际层面上围绕遗传资源的获取和惠益分享中的知识产权议题积极展开了讨论和立法活动。然而,鉴于南北双方在涉及自身利益的核心问题上存在较大分歧,国际社会还未就此达成全面共识。尽管如此,在有关国际组织内已开展的工作和取得的成果,将为日后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国际法律规范的通过奠定坚实基础。  相似文献   

15.
遗传资源法律问题初探   总被引:9,自引:0,他引:9  
随着生物技术的迅猛发展,遗传资源作为一国重要的战略物资,不仅在解决粮食、健康和环境问题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而且其在商业上的使用更会产生巨大的经济价值,已经成为各国争夺的目标。由此,引发了有关遗传资源的诸多法律问题,许多至今未有定论。对什么是遗传资源、遗传资源的权属问题进行分析,对遗传资源获取和惠益分享以及遗传资源的保护方式进行探讨具有重要的理论意义和现实意义。  相似文献   

16.
张建邦 《法律科学》2005,23(6):97-102
在国际法上,基因资源的获取和利益分享涉及三个主要的国际公约,即《生物多样性公约》(CBD)、《粮食和农业植物遗传资源国际公约》和《TRIPS协议》,其中以CBD为核心,确立了基因资源的国家主权控制、事先知情同意和合理分享利益的原则和制度,确立了基因资源保护机制和产权设定的基本框架,对保护我国的基因资源具有重要的借鉴意义。  相似文献   

17.
李君 《法制与社会》2012,(2):243-244,262
《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以下简称“UNCLOS社)明确规定国际海底区域(以下简称“区域社)及其资源是人类的共同继承财产.但现有国际公约对于“区域社遗传资源的法律地位却没有清楚界定.本文从UNCLOS一般原则看“区域社遗传资源的法律地位;将其定位成“人类共同继承财产社,并从我国立场说明原因.最后,阐述了“区域社遗传资源法律地位不明确所引发的问题,包括海洋科学研究和生物勘探的区分问题,“区域社遗传资源获取和惠益分享问题,以及开发中的知识产权保护问题.  相似文献   

18.
生物遗传资源是国家的战略资源之一。《生物多样性公约》首次引入事先知情同意制度,有关国际公约、国际准则及其他国家的立法实践都不同程度予以采纳。我国生物遗传资源流失严重,而国内有关生物遗传资源获取和保护的立法严重匮乏。我国应及早设立符合我国国情的PIC制度,完善相关申请、批准制度,保证惠益分享安排公正合理,维护国家利益和国家安全。  相似文献   

19.
在遗传资源获取与惠益分享的管制方面,自《生物多样性公约》生效10余年来各国的履约实践,各国管制遗传资源获取与惠益分享的模式大致公法模式、私法模式和自律模式。而欧盟及其成员国选择了私法模式,反对政府在获取与惠益分享中的过多干预,强调通过利益相关者的自由意志进行调整。欧盟的导向比较灵活、实用、也更符合《公约》的宗旨。在私法调整模式下,由享有处置权的私方所有者时获取遗传资源进行管制,意味着遗传资源的权利所有者可以通过合同式安排自行决定他们对这些资源的利益,以及如何最好地实现这些利益。这样就能更好地实现合同式安排的效率价值。同时,由政府出面鼓励私方主体采取自我约束的行为守则、甚至是在某些情况下直接介入交易活动,为其提供指导、进行协调,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克服合同方式无法保障公平的内在缺陷。这种重视利益相关者自律的做法,丰富了遗传资源获取与惠益分享管制的类型,对我国有一定的借鉴意义。  相似文献   

20.
韩飞 《法制与社会》2010,(4):242-243
我国是世界上12个生物多样性最为丰富的国家之一,而与之相对应的研发水平及创新能力却较低,这使得我国长期成为发达国家生物剽窃的对象,遏制生物剽窃刻不容缓。第三次修订的《专利法》已明确规定遗传资源来源的披露制度,原国家环保总局也在进行保护遗传资源的前期立法。然而对于我国而言,切实有效的遏制生物剽窃的首要途径就是制定遗传资源的获取与惠益分享的专门法律。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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