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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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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犯罪概念的形式化与实质化辨正   总被引:10,自引:0,他引:10  
犯罪概念是刑法理论中的一个基本问题。我国刑法确立罪刑法定以后, 如何理解刑法中的犯罪概念, 在我国刑法学界展开了理论争鸣。本文对犯罪的实质概念与形式概念以及形式与实质相统一的犯罪概念从理论上作了考察,论证了刑法典中确立犯罪的形式概念的合理性  相似文献   

2.
陈兴良 《法学研究》2008,(6):96-111
形式与实质的关系,是刑法学中的一个重大理论问题,其在刑法学中的意义,可从犯罪的形式概念与实质概念、犯罪构成的形式判断与实质判断、刑法的形式解释与实质解释三个视角加以阐释。在罪刑法定原则下,应当倡导形式理性。因此,犯罪的形式概念具有合理性,犯罪构成的形式判断应当先于实质判断,对于刑法的实质解释应当保持足够的警惕。  相似文献   

3.
罪刑法定原则在新刑法中的确立,在我国刑法史上是有重大的里程碑意义。但是这一原则,在新刑法典中,没有被彻底贯彻。罪刑法定原则有其基本的要求,它对犯罪概念的确立提供了一定的规范标准;罪刑法定原则面对规范标准和社会危害性标准,在界定犯罪时必须作出明确的价值选择;新刑法中犯罪概念的缺陷,充分说明了罪刑法定原则与社会危害性标准的冲突,而规范标准是在罪刑法定原则前提下,界定犯罪概念的理性选择  相似文献   

4.
混合的犯罪概念之提倡——兼与陈兴良教授商榷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形式的犯罪概念的产生是大陆法系特定历史背景的产物,而混合的犯罪概念则适应了我国建立现代刑事法治国的发展需要;形式的犯罪概念只能体现罪刑法定原则形式侧面的内容,混合的犯罪概念则满足了现代罪刑法定原则形式侧面与实质侧面的要求;我国刑法第13条之但书具有照应功能与出罪功能,且不存在逻辑上的前后矛盾。因而,主张我国刑法中犯罪概念形式化的观点不可取,我国刑法应提倡与维护混合的犯罪概念。  相似文献   

5.
社会危害性理论:进一步的批判性清理   总被引:9,自引:1,他引:8  
社会危害性理论是苏联刑法学的遗产之一,它至今仍在我国刑法学上占据着统治地位。基于罪刑法定原则,本文对社会危害性理论作了进一步的批判性清理。本文对社会危害性的形成史进行了历史考察,对犯罪概念,包括形式概念、实质概念与混合概念进行了法理辨正,指出了社会危害性与刑事违法性之间的相悖性,由此形成犯罪认定中犯罪构成的形式判断与社会危害性的实质判断之间的对立性,并对犯罪构成体系中的社会危害性观念作了评析。  相似文献   

6.
《现代法学》2017,(4):124-133
对于行为是否符合犯罪客观要件,既要做形式符合判断,也要做实质符合判断。前者按照社会公众接受或通常理解的字面含义来解释客观要件的范围,从而坚守罪刑法定原则的形式侧面要求;后者以法益观念为标准,把不侵害法益或者虽侵害法益但不值得刑罚处罚的行为,排除在刑事违法之外,从而坚守罪刑法定原则的实质侧面要求。对犯罪客观要件符合性进行判断必须先做形式符合判断,后做实质符合判断。这样的顺序符合评价规则,能规范入罪判断的思维路径,防止罪刑擅断。犯罪客观要件形式符合与实质符合判断的结论最终是统一的。  相似文献   

7.
罪刑法定原则是刑法的基本原则,其在刑法研究中具有重要作用。本文从罪刑法定原则的历史沿革出发,通过对罪刑法定原则的发展历程的梳理,逐步界定清楚罪刑法定的基本概念。同时,通过对罪刑法定原则的理论渊源和理论基础的阐释,分析罪刑法定原则的内涵和外延,并进一步探讨罪刑法定原则的本质内容和实质价值追求。  相似文献   

8.
罪刑法定主义应当是形式与实质的统一,以此为基础的犯罪概念和犯罪成立要件也必然具有形式与实质的内容。不同法系的国家实现犯罪成立要件实质化的途径各有千秋。  相似文献   

9.
犯罪与刑事违法性关系论纲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犯罪可以从形式的犯罪、实质的犯罪、司法评价的犯罪三个侧面来加以阐释。形式的犯罪就是罪刑规范;实质的犯罪是全部具体罪刑规范的共同法律本质。两者都是立法者的意志体现。它们本身都没有刑事违法性,只是刑事违法性的判断标准。只有司法评价的犯罪,才存在刑事违法性判断。我国本无刑事违法性的理论,应当创建。只有创建了科学的可操作性的刑事违法性理论,才能既坚持罪刑法定原则,又贯彻"无危害即无犯罪"原则。刑事违法性是司法者评价生活行为事实在客观上是否违反法秩序的步骤和标准。它是犯罪成立条件之一。我国应当对《刑法》第13条赋予新的理论内涵以完成刑事违法性理论的创建。  相似文献   

10.
犯罪客体并不具有哲学意义上客体(对象)的含义。它是生活行为是否违反刑法的价值标准。它的内容是刑法法益。它派生出客观构成要件,并对客观构成要件具有解释功能。因为生活行为符合客观构成要件就刑事违法,构成要件符合性必须先形式判断,后实质判断,而犯罪客体就是实质判断的价值标准,所以犯罪客体是刑事违法的最高价值标准。根据罪刑法定原则,犯罪客体必须法定。  相似文献   

11.
社会危害性理论之辨正   总被引:13,自引:0,他引:13  
刘艳红 《中国法学》2002,(2):164-177
长期以来,社会危害性理论在我国刑法学中处于中心地位,并在司法实践中发挥着重要作用。但是,随着罪刑法定原则在新刑法中的刑事立法化,社会危害性理论的地位受到了质疑。作者认为,我国刑法中的犯罪概念正是因为规定了社会危害性理论才更显其合理性;社会危害性理论不但不与罪刑法定原则相冲突,反而体现出与罪刑法定相一致的价值立场。主张继续以社会危害性为中心的我国刑法理论是可行的,也是必要的。  相似文献   

12.
社会危害性理论——一个反思性检讨   总被引:72,自引:0,他引:72       下载免费PDF全文
社会危害性理论是我国刑法中的传统理论。本文基于刑事法治的理念 ,理性地审视社会危害性理论 ,认为在注释刑法学中应当坚守形式理性 ,否定社会危害性理论。只有这样才能使罪刑法定原则真正得以实现。  相似文献   

13.
刘艳红 《中国法学》2004,(4):130-142
现代法治国家兼具自由法治国与社会法治国、形式法治国与实质法治国的双重性格,这导致现代行政法的使命由单一阻止行政权的扩大化到兼而具有改善国民经济生活以完成福利国家的任务。受此影响,许多国家突破了以往在刑法体系中只规定自然犯的传统框架,越来越多地在刑法中通过空白刑法规范的方式规定行政犯。用法治国的罪刑法定主义衡量,空白刑法规范既符合罪刑法定主义的民主法治原则和法律专属性原则,同时也是罪刑法定主义之明确性原则的体现和运用,是与现代法治国思想及罪刑法定原则相一致的一种刑法立法模式。  相似文献   

14.
论量刑合法     
量刑合法是罪刑法定原则在量刑上的要求和表现,意即量刑符合刑法规定,但这并不意味着只符合刑法分则的规定,而应是综合地符合刑法总则与分则的所有相关规定。就法定刑而言,量刑合法并不只是静态地符合法定刑的规定,而是还动态地符合法定刑的司法变型即处断刑、宣告刑、执行刑或免刑的要求。量刑合法与量刑合理并不是彼此分离的两个独立之物,而是同时实现和互为表里的有机统一体,其中,量刑合法以量刑合理为实质内容,并表现为形式合理与实质合理的有机统一。  相似文献   

15.
解读刑事法治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马骊华 《现代法学》2004,26(1):75-80
刑事法治是法治的根本标志之一 ,而刑事法治就意味着以刑法限制国家的刑罚权 ,罪刑法定原则也就成为了刑事法治的必然首选。而我国传统的法律文化认为 ,刑法是阶级统治的工具 ,是无产阶级专政的“刀把子”。因此 ,要把我国建设成为一个现代的社会主义的法治国家 ,除了健全法律制度之外 ,更重要的是 ,我们必须更新观念 ,正确认识刑法的功能 :刑法不仅保护国家的利益、维护社会的稳定 ,也保护公民个人的合法权益。刑法是人权保障的“大宪章”。  相似文献   

16.
论表面的构成要件要素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刑法所规定的某些构成要件要素,并不为违法性、有责性提供根据,只是对犯罪分类起作用,这类要素属于表面的构成要件要素;合理确定表面的构成要件要素,对于理解犯罪之间的关系、解释事实认识错误、解决共犯过剩现象以及处理事实不明案件具有重要意义;承认表面的构成要件要素并不违反罪刑法定原则。  相似文献   

17.
18.
张明楷 《现代法学》2012,34(4):3-17
一般来说,当然解释是法条的适用方法,但在刑法中,当然解释应当作为一种解释理由。举重以明轻,是就出罪、处罚轻而言;举轻以明重,是就入罪、处罚重而言。当然解释的依据是事物的本质与法条的旨趣。由于刑法并不禁止有利于被告人的类推解释,故在适用举重以明轻的原理得出有利于被告人的解释结论时,不需要刑法的明文规定,但不能将刑法的处罚漏洞作为举重以明轻的根据。罪刑法定原则禁止不利于被告人的类推解释,故在适用举轻以明重的原理得出不利于被告人的解释结论后,还要求案件事实符合刑法规范,但是,不能将对案件事实的缩小评价当作对刑法规范的类推解释。  相似文献   

19.
The Audiencia Nacional's (AN) decision in Scilingo is not wellargued in all its implications and, on some points, the Courtengages in legal acrobatics; the decision therefore lends itselfto criticism. Nevertheless, the AN was right in exercising itsjurisdiction over Scilingo's extraterritorial crimes, both fromthe viewpoint of international law (on the basis of so-calledconditional universality) and of domestic law (on the strengthof Spanish rules of procedural and substantive criminal law).Furthermore, although crimes against humanity were providedfor in the Spanish criminal code only in 2003, Scilingo's trialand conviction for crimes against humanity is not at odds withthe principle of legality (nullum crimen sine lege). Indeed,at the time of commission of his alleged crimes, rules of customaryinternational law prohibiting such crimes already existed ininternational law and the corresponding domestic provisionswere in force in the Spanish legal order. These rules and provisionsbecame directly applicable as soon as Spanish law provided fora penalty attaching to such crimes.  相似文献   

20.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何以成为口袋罪   总被引:10,自引:0,他引:10  
从道路交通秩序领域到市场经济秩序领域、公民个人权利领域、社会管理秩序领域,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触角已经越伸越长。从交通肇事到生产经营非食品原料、"碰瓷"、偷窨井盖,危险方法行为犯罪行为方式可谓五花八门。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越来越显示出口袋罪的特征。产生这一结果固然有罪名本身的因素,但根本原因在于三个方面:一是对于刑事政策的不合理解读,二是对于社会效果内容的片面阐释,三是无视罪名的确定性内容。其实质是忽视了政策与规范之间的关系,过分关注结果的危害性而淡化了行为规范内容和主观心态。只有在司法中切实坚持罪刑法定原则,才不致使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成为口袋罪。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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