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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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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再审之诉包括三个阶段:合法性审查阶段、再审事由的实质审查阶段及本案再审理阶段.这三个阶段与既判力理论、再审诉讼标的的学说、再审事由的审查方式有着密切的关系.我国民事诉讼立法基本上确立了再审程序"三阶段"构造的框架,但在实践中,仍然存在诸多问题.民事再审立法应结合理论研究设计程序构造上的具体规定.  相似文献   

2.
民事再审立案的理念与实践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民事再审程序中的问题集中表现在再审立案环节。在司法实践中,再审立案工作在立案审查的主体、审查的方式和范围等方面都很混乱,其根源在于没有认识到再审程序是当事人诉权和法院自由裁量权相互作用下的特殊程序,也没有认识到立案审查的相对独立性。应当从司法实际出发建构再审立案程序。  相似文献   

3.
在《民事诉讼法》修正案实施两年多的时间里,司法实践中常常遇到因审判监督程序的"审查"和"再审"分段进行而导致重复审理,造成司法标准不统一的问题。通过对"再审之诉"基本含义的研究,深入分析产生实务难点问题的原因,提出了在现行法律框架内将审查和再审两个阶段"合二为一",确立"以提审为原则,以指令再审为补充,以指定再审为例外"以及"一个法院只能再审一次"的再审之诉管辖规则,统一并适当提高再审之诉中审查和再审两个阶段的证明标准的解决对策。  相似文献   

4.
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30次会议修订了民事审判监督程序。民事审判监督程序的规范意旨在于,以赋予当事人申请再审权为制度核心,回应民众诉权正当化保障的诉求。从新的条文看,法条的文本意义与当事人对再审程序应然的现实要求方面,出现些许误差,表现在再审受理审查法院的级别设置和当事人申请再审事由等方面。希冀在民事诉讼法全面修订时,可以更加完善。  相似文献   

5.
再审审查阶段,如果该再审是由当事人提起的,当事人有权撤诉;再审阶段一般不准许当事人撤诉.由当事人提起的再审审查案件中,人民法院应对原审裁判和再审申请全面审查,并根据不同情况分别处理.依审判监督程序提起的再审案件,若双方当事人在再审中达成的和解协议不存在损害国家、集体、他人的利益,法院应准许原审原告申请撤诉.  相似文献   

6.
聂树斌故意杀人、强奸妇女一案经最高人民法院再审被改判无罪,该案存在再审程序启动难、审理难等问题,但再审与"缺席审理"并不冲突.该案再审对原审部分证据的取舍表明,应适用现行刑事诉讼法有关证据规定审查存疑证据.该案再审对改进我国再审审查模式以及保障当事人申诉制度具有重要研究价值.  相似文献   

7.
再审理由是再审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各国再审理由主要可归结为:虚假证据被采纳、判决矛盾和冲突、新证据、司法人员的职务犯罪、判决或审判违反法律等五种。再审理由对再审范围、再审程序、再审效力等方面都会产生影响。再审范围的确定要注意协调好事实错误与法律错误、实体错误与程序错误等的关系;对于基于事实错误和法律错误而提起的再审应当分设不同的审理程序和规则;基于不同理由提起的再审所作的判决对原判决、当事人和法官所产生的效力应有所区别。应按照上述理念重构我国的再审制度。  相似文献   

8.
我国民事再审程序在提起再审的主体方面,再审事由的设置、再审时限等方面存在种种弊端,影响了司法独立和程序公正,不利于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应尽快从确立再审之诉制度、改革提起再审主体制度、合理界定再审事由、明确再审时限和次数等方面予以完善。  相似文献   

9.
再审启动程序是法定主体向法院提出再审的主张,由法院就该主张以及主体所提供之事由进行审理,决定是否进行再审的诉讼行为和所发生的诉讼法律关系.我国的再审法律制度在简约的程序规定以及法院依审判监督发动再审和检察院抗诉提起再审的公权性,使得当事人申请再审权利的旁落和主体性丧失.无限申诉、缠讼,既危及程序正当性又破坏了法律生活的安定,造成司法实践的诸多困惑.再审制度的完善是理论界与实务界共同关注的热点.问题的核心集中体现在再审程序启动主体的多元化以及再审事由规定的不科学.  相似文献   

10.
我国现行《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再审程序启动方式存在着缺乏相应配套程序、公权力过多介入再审启动以及多元再审启动方式运行混乱等诸多弊端。有必要发挥当事人对再审启动的主导作用,以当事人权利为本位构建民事再审启动制度。鉴于对再审之诉的出发点和制度设计存在的困难的分析,应当将其作为完善再审启动制度的远期目标,以构建当事人的再审启动权作为现阶段的改革方向。在明确再审启动权属性与效力的基础上,结合现行民事诉讼法再审启动程序的框架对其进行具体的制度设计。  相似文献   

11.
我国的民事诉讼程序在不断改革中逐步走向完善,但是由于立法上再审程序对普通程序的依附性没有消除,加之现有诉讼程序系统内某些自洽性的阙如,导致了民事再审发回重审的诸多误区。民事再审发回重审后的程序应定性为再审程序而非普通程序。在完善再审发回重审制度时,应注意对程序违法是否导致发回重审作具体分析,恰当发挥重审制度的诉讼监督功能,赋予当事人一定的程序选择权,避免诉讼的延宕。实务中也有必要取消发回内部函,提升发回重审裁定的法律约束力。对调解书再审时,如违反自愿合法原则,应裁定发回重审,并妥善协调与民诉法第204条的关系。  相似文献   

12.
新修订的刑诉法对发回重审制作出仅限发回一次的修改,这并不能从根本上改变以下弊端:一是有违“公正与效率”的诉讼价值取向;二是违背刑诉法的二审终审制;三是有违“疑罪从无”原则;四是程序性违法发回重审,形同虚设;五是发回重审的周期过长,不利于被告人诉讼权利的保障.解决之道需从“立法”入手,即用“法律真实”的证明标准代替“客观真实”的证明标准,制定统一的证据法典,完善追究机制.  相似文献   

13.
我国刑事再审启动程序以及刑事再审制度理念上存在的问题,导致二审终审形同虚设、无限申诉的情况发生,造成诉讼和司法资源的大量浪费,严重影响终审裁判的既判力等现象。从实证、比较的角度对该问题进行系统地研究表明,更新刑事再审制度理念、改革再审启动程序乃完善我国刑事再审制度的必经之路。  相似文献   

14.
论再审程序应体现司法效率原则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公正与效率是21世纪司法工作的主题,再审程序亦应体现客观公正与司法效率统筹兼顾的原则.我国民事诉讼法确立的再审制度,对于申诉、申请再审和启动再审程序的主体、时限、次数、审级、条件等没有实质性的限制.导致无限申诉、无限再审的情况普遍存在,影响了司法效率.依据效率原则,应确立以当事人申请再审为基础的启动再审途径,实行一次再审终局制度,并对启动再审的时限、审级作出限制.  相似文献   

15.
刑事再审程序作为刑事审判错误的一种矫正机制,其设计的科学与否直接关系到刑事审判的质量与公正。刑事再审程序作为我国刑事诉讼的重要程序,刑事诉讼矫正机制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保证判决和裁定的准确性,实现实质正义和法律统一具有一定的作用。但是,我国刑事再审程序又存在严重缺陷,违背了现代诉讼法理。因此,有必要借鉴、吸收其他国家刑事再审程序的长处,对我国现行审判监督程序进行重新构建。  相似文献   

16.
刑事再审制度是我国刑事诉讼程序制度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但目前该制度存在违背控审分离原则、职权主义浓厚、再审理由设置不合理、对再审的时间和次数没有限制等问题,因而应当基于控审分离、权利保障和节制国家刑事司法权、有效率的司法公正三大现代诉讼理念重构再审制度。  相似文献   

17.
新《民事诉讼法》在审判监督程序方面的规定有许多新突破,不仅将检察机关的民事再审抗诉情形与法院再审事由进行了统一,而且细化了检察机关再审抗诉和提请抗诉的条件。特别是将“新的证据”作为检察机关启动民事再审抗诉程序的情形之一,必将为民事申诉案件的办理带来实体和程序上的种种挑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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