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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什么叫假冒他人专利 假冒他人专利,是指在与他人专利产品类似的产品或者产品的包装上,加上专利权人的专利标志或专利号,使公众相信该产品是专利权人的专利产品的行为。可见,一项有效的专利权的存在,是发生假冒他人专利行为的基础。 在实践中,较常见的假冒他人专利的情况有两种:一种是,行为人在自己的产品上标明是他人的专利产品,或直接标明他人专利的专利号、专利标记,或者在广告中把自己的产品宣传成是他人的专利产品;另一种是,行为人通过不正当手段骗取到他人的专利证书,将自己制造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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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冒专利罪中“假冒他人专利”的认定应结合专利法规进行认定。假冒他人专利不应包括非法实施他人专利的情形,其与冒充专利有本质上的差异。假冒他人专利实质就是将一项本不享有专利权的产品或方法假冒成专利权人的专利产品或者专利方法,其具体表现形式又具有多样性。我国假冒专利罪规定的行为方式仍过于狭窄,今后刑法修改应将冒充专利行为纳入刑法调整范围。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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丹东市中恒防水材料厂将黑色胶板片材冒充专利产品在市场上进行销售。1993年以来该厂将非专利产品黑色胶板片材冒充专利产品,在丹东市街头广告牌上、丹东市报和电台上进行大肆宣传,特别是1993年在丹东市首届丝绸节上进行销售和展示,更引起众人关注。展览会期间有人向辽宁省专利管理局举报此事,省局对此非常重视,因中国专利法第六十三条第二款明确规定:将非专利产品冒充专利产品的或者将非专利方法冒充专利方法的,由专利管理机关责令停止冒充行为,公开更正,并处以罚款。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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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知识产权局条法司 《电子知识产权》2010,(4):45-47
由于《专利法》的第三次修改将假冒他人专利与冒充专利行为合并为假冒专利,《实施细则》也随之进行了修改。主要修改如下:一、规定了属于假冒专利行为的兜底条款,表明只有在客观上造成公众混淆、误认的行为才会构成假冒专利行为;二、规定在专利权终止前依法标注、在终止后许诺销售或者销售的,不属于假冒专利;三、销售假冒专利的产品的也构成假冒专利行为,但不知情而又能证明合法来源的销售者免予罚款处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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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冒专利罪客观行为特征的理解及其司法认定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假冒他人专利在实践中的表现形式尽管多种多样,但其实质则在于将一项本不享有专利权的产品或方法冒充专利权人的专利产品或者专利方法.在此基础上,文章对涉及专利许可使用的假冒专利犯罪的认定、假冒他人专利与冒充专利行为以及诈骗罪、虚假广告罪等相近犯罪的界限和假冒专利罪的罪数形态等司法疑难问题进行了研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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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专利法>第11条规定,在专利保护期结束之前,未经权利人许可不得许诺销售专利产品.然而,许诺在专利期限结束后销售专利产品,是否属于该条的侵权行为,需要进一步解释和澄清.2006年德国联邦最高法院的辛伐他汀案对这个问题给出明确的答复.不过,透过该案能看到德国历史文献中的其他不同意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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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冒他人专利,是指制造与他人专利产品类似的产品或者产品的包装上,加上专利权人的专利标志或专利号,使公众相信该产品是专利权人的专利产品的行为。可见,一项有效的专利权的存在,是产生假冒他人专利行为的基础。 在实践中,较常见的假冒他人专利的情况有两种:一种是,行为人在自己的产品上标明是他人的专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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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专利法第15条规定:“专利权人有权在其专利产品或者该产品的包装上标明专利标记和专利号。”这就是通常所说的专利权人的专利标记权。 根据我国专利法的规定,专利标记权仅仅是专利权人的一项权利而不是义务,也就是说,专利权人是否在其专利产品或包装上标明专利标记及专利号,完全取决于专利权人对自己权利的处分,专利权人有标记的权利,也有不标记的权利。一般地说,专利权人会选择加注标记,因为,这对自己的产品是一种宣传,也是对其他人的一种警示,防止无意侵权行为的发生,也防止有人有意以不知道是专利产品为由,进行侵权。 任何权利的行使…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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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发明专利申请公布后至专利权授予之前即专利临时保护期内,以及在发明专利授权后,购买者使用其合法购买的实施该专利产品是否侵犯发明专利权? 在发明专利临时保护期内,专利法虽然规定了专利申请人可以要求实施其发明的单位或者个人支付适当的费用, 即享有请求给付发明专利临时保护期使用费的权利,但对于专利临时保护期内实施其发明的行为是否享有请求停止实施的权利? 在发明专利授权后,制造者为购买者使用该专利产品提供售后服务是否侵犯发明专利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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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20号指导案例打开了研究若干专利细节问题的大门:(1)当购销行为跨临时保护期时,是适用《专利法》第13条,还是适用第60条,取决于“销售”的完成时间.(2)后续实施行为是否为《专利法》允许,应考虑临时保护制度的目标宗旨.在临时保护期内许诺提供专利产品的售后服务,在专利授权后,能否继续提供售后服务,取决于售后服务是否构成再造.(3)实用新型专利权人放弃其专利权后,能否就弃权前的侵权行为主张权利,取决于主体的诉权是否仍然受保护.(4)如何界定专利善意侵权中的“善意”?在被告提交了合法来源证明并说明产品提供者的情况下,应推定为行为人不知道,除非另有证据证明.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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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理、更换、回收利用是否构成专利权侵害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对专利产品进行修理、零部件更换或者回收利用是否构成专利权侵害,必须以专利权利要求保护的范围作为最基本的判断标准;即使对专利产品进行修理、零部件更换或者回收利用构成再造,也并不必然侵害专利权;在处理对专利产品进行修理、零部件更换或者回收利用是否专利权侵害的问题时,关键是处理好以生产经营为目的提供零部件的行为是否构成专利权间接侵害。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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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申请日至公开日期间生产专利产品的行为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专利法>没有明文规定.但这并非立法者无意的疏忽,而是立法者有意的沉默.生产者在该期间生产专利产品并不承担法律责任.在专利授权后,销售者或使用者继续销售或使用在专利申请日至佘开日期间内生产的专利产品,亦不属于侵犯专利权的行为,销售者或使用者不承担停止侵权和赔偿损失的责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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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是一种独占权,但为实现购买者购买专利产品的目的(购买者对该专利产品所的使用、再销售),不得不排斥专利权的独占性,因而在任何国家里,专利赋予其权利人的独占权又总是相对的、有限的。同时,在全球经济一体化不断发展的时代,国际贸易越来越频繁,专利产品的国际自由流通又与专利权无限制的独占性产生冲突,专利权的独占性必然影响到专利产品在世界自由市场的流通。研究专利产品的生产、进出口的法律制度对于我国这样一个世界贸易大国、世界工厂有着重大的意义。本文试从专利权穷竭制度的经济及哲学基础、我国及世界各国对专利权穷竭制度的对策等方面对专利权穷竭制度和平行进口问题(专利权的国际穷竭)进行分析。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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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专利法规定,专利权期限从申请日开始计算,发明专利的期限为十五年;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的期限为五年(期满可以申请续展三年)。那么,从申请——公开——授权——权利终止的专利权期间,专利权是否都有效?专利权人(或申请人)享有哪些权利?在不同阶段受到的法律保护是否一样?在专利法的实施过程中有两种错误观点:一种认为专利权的期限既然从申请日起算,那么申请日之后专利权就是有效的,专利一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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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谓专利产品是指申请人就一项产品发明创造向专利局申请后被授予了专利权的产品,本文仅就这样的“专利”产品被控侵犯他人专利权后,专利管理机关与人民法院在程序上应当如何处理的问题提出一己之见,同时从另一个角度谈谈其中讨论已久的怎样处理涉及重复授权专利的侵权纠纷的问题。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