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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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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李静 《中国公证》2013,(10):35-36
公证业务的创新.我觉得有以下具体三个点可以考虑:第一是提存业务。目前我国法律有明确规定的提存部门仅有公证机构。但公证机构在实践中往往出现提存难办.业务不断减少。并有被其他部门类似业务代替的现象.完善提存公证事务.发挥公证在提存中的作用.是需要我们研究的一项重要课题。提存公证业务分为清偿类提存和保证类提存两种.保证类提存公证的业务发展十分迅猛.相比之下.清偿类提存公证的业务量则非常的少。  相似文献   

2.
提存作为一项法律制度在合同法和担保法等法律中均有专门规定,而公证机构是目前法律有明确规定的提存机构,公证提存的职能作用也不断在有关文献资料中体现,但此项业务的开展却零零落落,这当中有相关法律法规或规范性文件不完善的原因,但行业的主观消极因素不容忽视,公证处应在立足自身业务探讨的基础上,扬长避短,结合提存公证的相关法律法规,完善措施,扎实开展好提存公证事务。  相似文献   

3.
担保提存公证①对于涉及事务较多和周期较长的市场交易行为具有重要意义。比如二手房交易、股权转让之类因签订合同、税费核收、过户转移、变更登记等程序而历时较长常常应用此类公证事务寻求保障。但在公证实务中.担保提存公证业务与其他公证业务相比显得不温不火.  相似文献   

4.
张烽 《中国公证》2014,(9):36-37
正一、公证法律顾问业务及其法律法理依据与通常意义的公证业务相比,公证法律顾问业务是一种综合性的公证服务,业务内容是以服务对象为中心的各类公证业务,如公证法律咨询、法律文书的代写、保管、提存、登记等事务和合同、保全证据、招投标等公证法律法规许可办理的各种公证事项都可能涉及。公证机构可以通过与服务对象签订公证法律顾问服务协议确立公证法律顾问的法律地位。对服务对象来说,顾  相似文献   

5.
何宪 《中国司法》2009,(8):71-74
提存是我国《公证法》中规定的“公证机构可以办理”的一项事务。 何为提存?《法学词典》(1980年第1版)中的提存词条是这样定义的,“为解除债务责任而将应给付的标的物寄托交于法定的提存所(法院或公证机构等)的行为。  相似文献   

6.
<公证法>第12条规定:"根据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公证机构可以办理下列事务: (一)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由公证机构登记的事务;(二)提存;(三)保管遗嘱、遗产或者其他与公证事项有关的财产、物品、文书;(四)代写与公证事项有关的法律事务文书; (五)提供公证法律咨询."  相似文献   

7.
试论公证提存中提存物所有权的转移   总被引:1,自引:1,他引:0  
提存是《公证法》第十二条规定的公证机构在证明业务之外可以办理的其他法律事务之一,某种意义上也属我国公证机构向社会公众提供的重点服务项目。但勿庸讳言,无论是在立法层面还是在理论研究方面,现阶段我国的提存制度在其完善性方面仍付之阙如,尚不能完全满足公证提存实践的要求,也导致很多公证人员在办理提存业务时不自觉地陷入这样那样的误区。  相似文献   

8.
一、<物权法>实施后对公证行业不利方面的影响 (一)没有法定公证事项.通观整个<物权法>,没有直接规定必须公证的事项.只有某些章节提到"提存",而按照<公证法>第12条的规定,"提存"只是公证机构"可以"办理的事务.在<物权法>的立法过程中,虽然司法行政机关、公证实务界以及诸多专家学者从多个角度论证了法定公证事项的重要性和必要性,特别是研究借鉴了大陆法系国家的成功经验,但这种观点还是没有得到立法机关的普遍认可.所以,<物权法>施行后,在现有法律框架下,在没有相关法定必须公证事项的强力支持下,如何发展壮大公证事业?这是我们公证行业面临的一个新的课题.  相似文献   

9.
建飞 《中国公证》2008,(8):63-63
新华网海口7月14日专电 一名购房者从三亚市公证处公证员手中拿到房产证时高兴地说:“公证机构开展的提存公证业务,为我们解决了房地产交易中的后顾之忧。”  相似文献   

10.
陈凯 《中国公证》2014,(7):40-44
对于作为提存机构的公证机构来讲,正确认识提存的适用范围不仅仅可以拓展提存公证的业务范围,满足市场主体的实际需要,而且可以根据不同的提存类型有针对性地采取风险防范措施,防范公证执业风险。  相似文献   

11.
1995年,司法部出台了《提存公证规则》,以规范提存公证的办证要件与办证程序。《提存公证规则》以完整的框架、详尽的条款.体现了高超的立法水平.为公证机构办理提存公证提供了重要的法律依据.但随着我国经济社会日新月异的发展以及担保法、物权法、合同法、公证法等重要法律的相继出台,《提存公证规则》也开始存在一些与立法相冲突的地方和条款不当之处.需要加以适时修改.以适应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客观要求。  相似文献   

12.
正市场经济是法律规制下的竞争经济与信用经济的有机体。提存公证在维护交易安全。预防交易风险,强化社会信用、确保民事关系和市场经济秩序的正常流转方面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以清偿为目的的提存公证具有债的消灭和债之标的物风险责任转移的法律效力,有利于及时调整债权债务关系,能减少财产损失,防止社会财富的流失,维持当事人双方的利益平衡以及当事人利益与社会利益的平衡,确保各类经济、民事主体和行为诚实信用。一、提存公证现状及存在的问题1."不集中"。没有一部详细、权威的法律规定,如前所述,提存方面的内容目前只能散见于一些法律、法规或司法解释中,从而无法形成一个集中且完整的提存制度。  相似文献   

13.
一、金融公证业务概述“金融公证业务”并不是一个严谨的科学概念.而是公证行业内的约定俗成的对所有与金融业务或金融机构相关公证业务类型的总称。实务中,也有人称这类业务为“金融公证”或“金融事务公证”,但其内涵和外延均与本文所称的“金融公证业务”无异。曾见有些文章试图给“金融公证业务”下定义.如金融事务公证是指公证机构依法证明当事人在金融活动中的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文书和事实的真实性、合法性的活动。  相似文献   

14.
提存是民法中债的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根据我国《合同法》、《担保法》、《物权法》以及《提存公证规则》的规定,提存的含义不仅限于由于债权人的原因使债务人无法履行给付义务而将标的物提交有关部门。①在某种情况下,提存的担保功能还兼有保护提存人财产安全的作用。作为法定提存机构之一,通过担保提存途径实现保护物权的目标对公证业既是机遇也是挑战。  相似文献   

15.
[相关链接] 我国法律规定的提存有两种功能,即债的清偿和债的担保.提存作为法定的清偿债务的一种特殊方式,是指债务已到清偿期限,因债权人或法定的原因致使债务人无法给付债之标的物时,债务人可将标的物提交于法定的提存机构,由提存机构转交债权人,从提存之日起,视为债务人履行了给付义务,提存物及风险责任转归债权人,提存之债即告清偿.我国法律规定,公证机构是我国法定的提存机构.  相似文献   

16.
提存制度作为民法中债的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起源于罗马法,在西方社会一直延续到今天且已日趋完善.我国自改革开放以来,随着<担保法>、<合同法>、<公证暂行条例>、<提存公证规则>的相继出台,提存成为一种重要的公证事项.但综观上述法律、法规,我们不难发现,其间还存在诸多问题,在今后的立法中,应该对提存公证制度加以不断完善,使之更加科学、具体、更便于操作.  相似文献   

17.
孙玉梅 《中国公证》2011,(10):40-42
一、对提存传统概念的质疑 (一)提存概念的多元化。 对什么是提存.学者们有各式各样的解释和论述主要有以下几种类型: 1.行为说。提存是一种为解除债务责任而将应给付的标的物寄托于法定的处所(法院或公证机构等)的行为。  相似文献   

18.
现场监督公证是公证机构的一项传统的公证业务,也是人民群众了解公证和公证机构宣传公证工作的重要窗口.早在20世纪80年代初,公证机构就办理了大量的实物有奖销售、有奖储蓄等开奖公证,特别是公证机构通过为许多电视大奖赛办理现场监督公证,使广大人民群众初步了解和认识了公证.现场监督公证在提高公证机构的社会地位,扩大公证机构的社会影响,维护广大人民群众的利益,促进社会经济的发展起到了很大的作用.前段时期发生的"武汉彩票案"和"西安宝马彩票案",使得公证处的社会信誉遭受严重损害,公证的公信力受到社会各界的指责和怀疑.因此能否办好现场监督公证,对公证机构的社会形象和公证事业的健康发展有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相似文献   

19.
谢奕文 《法制与社会》2011,(17):101-102
凡是有接触电子商务或参加网上购物的人都有接触过或者使用过支付宝,应该说支付宝现在的知名度和实际发挥的作用远远超出提存公证,二者都是可以担保债务履行的一种工具,但实际发挥的职能差距这么大。本文拟从二者的现状、职能(主要针对提存公证的担保职能)分析存在的原因及寻找相应的对策,使我们公证行业的从业者能够解放思想,引他山之石拓展公证业务。  相似文献   

20.
一、提存公证的法律依据 提存是清偿债务的一种特殊方式。具体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因债权人的原因使债务人无法直接向债权人还债,债务人可将要还的钱或物提交于法定的提存机构,由提存机构按法定程序交付给债权人。自提存之日起,视为债务人履行了给付义务,提存物及风险责任转归债权人。(2)在合同中约定以提存方式给付钱、物,可消除双方的不信任感,促使合同正确履行。(3)监护人、遗产管理人、遗嘱人或赠与人为保护被监护人、继承人、遗嘱受益人或未成年受赠人的利益,可将其管理、赠与或遗嘱处分的财产提交给法定的提存机构,待上述受益人成年或能够管理自己的财产时或提存人设定的其他条件成熟时,由法定提存机构转交给受益人。同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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