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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张宏亮 《法制与经济》2010,(14):16-16,18
目前监外执行罪犯已基本纳入社区矫正,随着监外执行罪犯监管方式的变化,监外执行罪犯重新犯罪呈现出新的特点,从社区矫正工作的角度对监外执行罪犯重新犯罪的原因进行分析,对预防社区矫正对象重新犯罪,促进社会和谐无疑具有重大意义。  相似文献   

2.
社区矫正检察工作实践中,经常会遇到暂予监外执行罪犯又犯罪的问题。对暂予监外执行期间又犯罪的罪犯从办理到收监执行,有以下问题需要厘清:一是罪犯暂予监外执行期间又犯罪,应由检察机关哪个部门负责审查逮捕、审查起诉及开展相关诉讼监督工作;二是罪犯暂予监外执行期间又犯罪,如何计算刑期;三是罪犯暂予监外执行期间脱逃的认定问题;四是罪犯暂予监外执行期间又犯罪的,应当如何收监执行。笔者对此逐一探析,以抛砖引玉。  相似文献   

3.
监外执行中的社区矫正是在构建犯罪防控体系的现实需要下应运而生的一种全新的刑罚执行方式,职务罪犯社区矫正更是一项创新性的工作,本文主要以社区矫正具体实践为切入点,归纳了职务犯罪社区矫正对象的主要特点,阐述了检察机关介入职务罪犯社区矫正具体实践及成功经验。  相似文献   

4.
新《刑事诉讼法》第258条规定:"对于被判处管制、宣告缓刑、假释或者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依法实行社区矫正,由社区矫正机构负责执行。"这一规定是我国自2009年全面试行社区矫正工作的总结,社区  相似文献   

5.
为了实现所确定的刑罚内容,法定的执行机关需要采用有效的执行方式,或狱内执行或监外执行。把符合条件的罪犯投放到社会上执行,既能体现执行的社会性原则,又能达到执行的经济性目标。社区矫正制度的践行,充分体现了现代刑罚执行的理念,是监外执行方式价值的集中体现。本文拟以社区矫正为切入点,阐述了监外执行之应有价值。  相似文献   

6.
中国的社区矫正试点工作自去年首先从上海开始,目前试点的重心转向北京,而且已在天津、江苏和浙江等城市开始试行.北京市社区矫正对象主要适用于具有北京市正式户口,长期固定居住在试点区县的5种罪犯:被判处管制的罪犯;被宣告缓刑的罪犯;被依法裁定假释的罪犯;被批准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刑满释放后继续剥夺政治权利的罪犯.  相似文献   

7.
房慧颖 《法制与社会》2013,(12):221-222
我国刑法规定的社区矫正的适用对象包括下列五种罪犯:被判处管制、宣告缓刑、裁定假释、暂予监外执行以及被剥夺政治权利在社会服刑的人。对外来流动人员适用社区矫正具有重要意义。各地对外来人员适用社区矫正形成了许多宝贵经验。外来人员适用社区矫正存在监管难度大、社区矫正机构不完善、社区矫正工作人员待遇过低、工作积极性不高、对外来社区矫正人员的帮教困难等问题。必须破除外省籍罪犯与本省籍罪犯的地域观念,切实采取加强司法机构、专业NGO和公民三方合作,建立公益托管机构,加强法律政策支持等措施。  相似文献   

8.
中国的社区矫正试点工作自去年首先从上海开始,目前试点的重心转向北京,而且已在天津、江苏和浙江等城市开始试行.北京市社区矫正对象主要适用于具有北京市正式户口,长期固定居住在试点区县的5种罪犯:被判处管制的罪犯;被宣告缓刑的罪犯;被依法裁定假释的罪犯;被批准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刑满释放后继续剥夺政治权利的罪犯.  相似文献   

9.
符佑新 《检察风云》2023,(S1):20-21
<正>社区矫正是对被判处管制、宣告缓刑、裁定假释或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实施的非监禁刑矫正刑罚。社区矫正机构能动履职,通过对罪犯一定期限的思想改造和劳动改造,使其犯罪心理和行为恶习得以矫正,从而促进其顺利回归社会。近年来,在建设海南自贸港的背景下,检察机关能动履职,  相似文献   

10.
在《河南司法警官职业学院学报》2006年第1期上撰文系统论述了我国社区矫正工作应当建立的10种制度。 1.累进处遇制度。对被矫正人员可分为从严管理、普通管理、从宽管理三个等级。从严管理的罪犯一般是被裁定假释和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他们的人身危险性相对较大;普通管理的被矫正人员是开始进入社区矫正的被判处管制、宣告缓刑、剥夺政治权利的罪犯,以及由其他管理等级转入的假释罪犯;  相似文献   

11.
4月15日,北京市第二中级法院刑二庭公开开庭审理两起职务犯罪罪犯暂予监外执行案件。这是在中央政法委、最高人民法院、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暂予监外执行案件的意见出台后,二中院首次公开开庭审理此类案件。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三分院、负责罪犯社区矫正的相关司法局派员参与了庭审。北京市部分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应邀旁听了案件的审理。  相似文献   

12.
《法律与生活》2012,(5):59-59
名词解释 社区矫正,就是让符合法定条件的罪犯在社区中执行刑罚,是指将符合社区矫正条件的服刑人员(即被判假释、监外执行、管制、剥夺政治权利、缓刑的犯罪人)置于社区内,由专门的国家机关在相关社会团体和民间组织以及社会志愿者的协助下,在判决、裁定或决定确定的期限内,矫正其不良心理和行为恶习,并促其顺利回归社会的非监禁刑罚执行活动。  相似文献   

13.
<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以下简称《社区矫正法》),对被判处管制、宣告缓刑、假释和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依法实行社区矫正,需要由具有法律等专业知识的专门国家工作人员负责执行,以维护刑事执行工作的严肃性和权威性((1))。随着我国刑事执行制度的进步,以及非监禁刑事执行规模的不断扩大,社区矫正执法队伍担负的社区矫正监管任务越来越繁重。  相似文献   

14.
《中国司法》2014,(12):60-62
正司法部、中央综治办、教育部、民政部、财政部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近日联合出台《关于组织社会力量参与社区矫正工作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对进一步鼓励引导社会力量参与社区矫正工作,进一步解决好社区服刑人员就业就学和社会救助、社会保险等问题作出整体部署。一、《意见》出台的背景社区矫正是我国的一项重要法律制度,是将管制、缓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置于社区内,由专门的国家机关在相关人民团体、社会组织和社会  相似文献   

15.
社区矫正是以社会为基础的对各类刑事罪犯在非监禁状态下进行治疗、监督、处置等行刑和矫正活动的总称。在我国,社区矫正是与监禁矫正相对的行刑方式,是指将符合条件的犯罪分子置于社区内,专门的国家机关在相关组织的协调下,在确定的法定刑罚执行期限内,矫正其犯罪心理和行为恶习,并促使其顺利回归社会的非监禁刑罚执行活动。在刑罚执行制度日趋完善的今天,如何大胆借鉴西方的社区矫正来完善我国刑罚执行制度,如何以社区矫正为契机完善监外执行规范化进程,是当前法学界关注的问题。  相似文献   

16.
今年以来.山东省东平县检察院按照“三项重点”工作的要求,立足社会管理创新,积极推进社区矫正法律监督工作.在相关政策、法律、规章规定的框架内大胆创新.成立了专门的社区矫正法律监督机构.对全县14个社区矫正机构履行社区矫正情况全面监督.取得了较好的效果,使全县430名符合社区矫正的人员全部得到有效监管.防止了监外执行罪犯重新犯罪.重新犯罪率为零.确保社区矫正各环节实现了无缝对接.社区矫正工作取得了法律效果、政治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有效的化解了社会矛盾,促进了对社区服刑人员这一特殊人群的管理创新。  相似文献   

17.
完善我国社区矫正制度的法律思考   总被引:4,自引:0,他引:4  
2003年7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联合下发了《关于开展社区矫正试点工作的通知》,号召在全国范围内开展社区矫正的试点工作。通知规定,社区矫正是与监禁矫正相对的行刑方式,是指将符合社区矫正条件的罪犯置于社区内,由专门的国家机关在相关社会团体和民间组织以及社会志愿者的协助下,在判决、裁定或决定确定的期限内,矫正其犯罪心理和行为恶习,并促进其顺利回归社会的刑罚执行方式。通知下发后,北京、上海等六省市率先开展了社区矫正试点工作,把被处以管制、缓刑、暂予监外执行、假释、剥夺政治权利等五种人列为社区矫正的适用对象。这一举措被誉为我国刑罚执行现代化、人文化的重要标志之一。然而,社区矫正作为一项新尝试,其理论依据、重要意义以及工作模式,都有待于进一步深化、发展、完善。本期刊发两篇文章,从不同角度对我国社区矫正及监外执行的理论依据和试点工作现状进行阐述,对我国社区矫正工作提出若干改进对策,并配发一篇关于英国社区矫正制度的文章以资借鉴。  相似文献   

18.
社区矫正是一种与监禁矫正相对应的非监禁刑罚执行制度,起源于19世纪中期英美等国家,是目前国际上普遍实行的一种刑罚执行制度。我国的社区矫正从2003年开始试点,2009年在全国全面试行。在我国,社区矫正是将管制、缓刑、暂予监外执行、假释等符合法定条件的罪犯置于社区内,由专门的国家机关在相关社会团体、民间组织和社会志愿者的协助下,在判决、裁定或决定确定的期限内,矫正其犯罪心理和行为恶习,促进其顺利回归社会的非监禁刑罚执行活动。党  相似文献   

19.
社区矫正中的检察监督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社区矫正”是与监禁矫正相对的行刑方式,根据我国《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开展社区矫正试点工作的通知》规定,社区矫正是指将符合社区矫正条件的罪犯置于社区内,由专门的国家机关在相关社会团体和民间组织以及社会志愿者的协助下,在判决、裁定或决定确定的期限内,矫正其犯罪心理和行为恶习并促进其顺利回归社会的非监禁刑罚执行活动。《通知》指出,根据我国现行法律的规定,社区矫正对象包括以下人员:一是被判处管制的;二是被宣告缓刑的;三是被批准暂予监外执行的,包括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怀孕或正在哺…  相似文献   

20.
朱振华  祝萍 《法制与社会》2012,(15):268-269
由于暂予监外执行对象的特殊性,加上制度本身存在的问题,目前暂予监外执行社区矫正出现诸多问题亟待解决.司法实践中,对暂予监外执行社区矫正的法律监督尚处于起步阶段.法律规定过于笼统,监督内容不明确,且具有事后性,使得监督的效果大打折扣.完善法律监督制度,对于增强社区矫正的效果及促进检察制度完善均大有裨益.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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