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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375 毫秒
1.
刘科 《法治研究》2013,(9):67-75
制售有毒有害非食品原料案件中适用罪名问题存在巨大争议。适用非法经营罪难以做到罪责刑相适应;适用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虽然可以做到从严惩处该类犯罪的目的,但有违反罪刑法定原则中的明确性原则的缺陷;适用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可以避免适用非法经营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弊端,但是在认定是否共同犯罪时却具有难以克服的理论障碍。解决制售有毒有害非食品原料案件中罪名适用难题的思路是共犯行为正犯化。  相似文献   

2.
目前涉烟非法经营犯罪案件数量逐年上升,《关于办理非法生产、销售烟草专卖品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司法文件对有关涉烟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进行了明确和统一,该文件为打压涉烟非法经营犯罪案件的快速增长提供了强有力的法律武器。笔者结合犯罪的有关理论和专卖管理实践,着重阐述非法经营罪在涉烟刑事案件中的法律适用问题,希能给涉烟刑事案件在司法实践中一些具体问题的解决带来些许参考。  相似文献   

3.
"带头大哥"涉嫌非法经营被逮捕①后对《刑法》225条第4项非法经营行为的弹性条款规定的质疑再次浮现②。非法经营罪不是口袋罪,本罪属于行政犯罪,以行政违法为前提,以刑事违法为落脚点,决定了弹性条款的必要性,在司法实践中适用本罪也必须要求行为具有行政违法和刑事违法双重违法性。  相似文献   

4.
近年来我国"假盐"类犯罪较为严重,危及百姓生命健康和市场经营秩序.通过对101起近四年法院判例分析,我国"假盐"类犯罪区域集中,类别多样,私人倒卖严重.为此,在防治此类犯罪中,应明确执法主体,从产、供、销几大流程的关键节点入手,发现规律,及时应对.在该类犯罪追诉中,首先界定工业盐性质,并注意法律适用中不符合安全标准与有毒、有害的区分,以及非法经营与他罪想象竞合问题.从而由打击到追诉,形成完整的"假盐"类犯罪防治体系.  相似文献   

5.
六合彩犯罪案件的法律思考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慈溪法院近年来审理了大量"六合彩"案件,甚至还出现了赌资高达亿元的"六合彩"案件.针对"六合彩"活动的泛滥,笔者认为应当重点发挥法律的作用:完善刑事立法,加大对于赌博犯罪的处罚力度;对犯罪情节特别严重,符合司法解释有关非法经营罪规定的,应当以非法经营罪定罪量刑。  相似文献   

6.
司法解释中行为人实施非法生产、销售烟草专卖品犯罪,同时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侵犯知识产权犯罪、非法经营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的规定比较原则。在涉烟犯罪的罪数形态认定中,具体个案复杂多样,需要结合具体案情区分一罪与数罪,并决定以一罪处理还是数罪并罚。  相似文献   

7.
方文军 《法学评论》2024,(3):121-131
部分被管制的麻精药品具有双重属性,当其用于治疗疾病时是药品而不是毒品。以往,对出于医疗目的违规销售麻精药品等行为不作为毒品犯罪处理,而是多认定为非法经营罪等其他犯罪。《刑法修正案(十一)》增设妨害药品管理罪后,对违规销售合法生产的药品(包括麻精药品)的行为能否作为犯罪处理存在较大争议。并行论认为两罪并行不悖,违规销售药品的行为即使不构成妨害药品管理罪,仍可认定为非法经营罪。排斥论认为妨害药品管理罪缩小了非法经营罪的认定范围,对不构成妨害药品管理罪的行为也不应认定为非法经营罪。为体现对毒品犯罪的从严惩处,本文赞成建立在排斥论基础上的折中论,即总体上肯定排斥论的观点,但当涉案药品为麻精药品等特殊药品时,可以采取并行论的观点。为落实折中论,宜尽快修订相关司法解释或制定司法解释性批复,并适时修订《刑法》,明确规定违规销售这些特殊药品行为的处理规则。  相似文献   

8.
喻海松 《法学》2023,(2):62-76
《刑法修正案(十一)》修改假、劣药犯罪,增设妨害药品管理罪,可谓是对药品犯罪的体系重建。对药品犯罪的探究,不仅要立足假、劣药犯罪和妨害药品管理罪,还要考虑对破坏药品管理秩序行为可能适用的其他罪名,以防止“出了此罪,又入彼罪”。在《刑法修正案(十一)》施行后,药品犯罪的适用遇到一系列争议问题,犯罪圈的界限尚需进一步明晰。药品犯罪的保护法益是公众生命健康,但表征法益是药品管理秩序。以此为基础,“假药”“劣药”的认定应当适用《药品管理法》的相关规定,并以卖家对产品主要功效的标示或者宣传为标准界分药品与食品。妨害药品管理罪是具体危险犯,但应当区分行为类型来判断具体危险程度,以便利实务操作。  相似文献   

9.
对非法经营罪兜底性规定的实证分析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欧阳本祺 《法学》2012,(7):119-127
司法实践对非法经营罪兜底性规定的态度并非学界所期待的"限制",而是尽量"扩张"。司法实践不受刑法条文空白罪状要求的制约,参照相关"国家规定"的比例很低。司法实践中,非法经营罪与侵犯著作权罪、赌博罪等之间的界限非常模糊,同类案件适用非法经营罪的比例大于后者,而且非法经营罪的宣告刑重于后者。刑事立法背离罪刑法定原则越远,刑事司法罪行擅断的程度就越严重。司法实践不仅使非法经营罪变成了"口袋罪",也变成了刑罚过剩的"恶罪"。  相似文献   

10.
用自身闲散资金、以个人名义出借给他人并约定高额利率的行为是否具有刑事处罚性及应当构成何罪在司法实践存有争议.未实施其他犯罪的民间放高利贷行为不构成非法经营罪.  相似文献   

11.
对境外人员被宣告缓刑案的评析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张建 《法学杂志》2003,24(3):76-78
境外人员蒋某 (香港人 )、廖某 (台湾人 )因犯非法经营罪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被判处刑罚 ,但审判机关根据两人的实际犯罪情况和具体自首表现的情况 ,给予缓刑适用 ,因此引发出对境外人员是否可以适用缓刑 ,如何来准确把握对境外人员缓刑适用的刑法新问题  相似文献   

12.
从扩张走向变异:非法经营罪如何摆脱“口袋罪”的宿命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刑法第225条第(四)项内容的抽象性,导致非法经营罪的构成要件具有高度的开放性。司法解释的不断补充使该罪由扩张走向变异,并最终形成"口袋罪"。实践中,司法机关对该罪名的滥用,违反了罪刑法定和刑法谦抑性的要求,有悖于市场经济的价值追求。应当对非法经营罪的客体重新认识,并从几个影响非法经营罪弹性空间的关键问题入手,将非法经营罪限制在合理的适用范围内。  相似文献   

13.
侵犯知识产权犯罪涉及的犯罪数额主要有"非法经营数额"、"销售金额"、"违法所得数额"和"重大损失数额"等。对于这些犯罪数额如何理解,具体如何认定,关系着定罪量刑的准确与否,对认定罪与非罪、区分此罪与彼罪意义重大,是司法机关办理侵犯知识  相似文献   

14.
小产权房的出现和大量存在,有着复杂的社会原因。不可否认,小产权房经营者存在违法,但是,这类行为适不适合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判刑?贵州瓮安的小产权房经营者刘文军就"被《刑法》找上门来了",他一审被法院以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对这类行为的法律适用问题,最高法院给出了答案——针对贵州高院"个人违法建房出售行为如何适用法律问题"的请示,最高法院2011年向全国各地高院下发通知,认为"不宜以犯罪追究有关人员刑事责任"。  相似文献   

15.
我国刑法并没有规定"高利贷款罪",受传统思想的影响,部分学者主张民间高利贷行为的犯罪化,某些司法工作者在司法实践中甚至将民间高利贷以非法经营罪论。本文指出需要对民间高利贷进行重新认识,文中认为民间高利贷并不是犯罪行为,不应当入罪,更不应该以非法经营罪论。  相似文献   

16.
杨昕颖 《法制与社会》2012,(16):116-117
非法经营罪是一个常见多发罪名。本文通过对2007年—2010年广东某区非法经营罪数据和特征进行分析,总结归纳在非法经营罪案件特点、常见问题、法律适用问题,以及办理非法经营罪案件形成的经验,以及对问题的解决方法。  相似文献   

17.
金泽刚 《法学》2006,(9):145-153
界定非法经营行为,关键是看该行为是否侵害特定的许可经营和市场准入制度,从而破坏市场经济秩序。非法经营之“情节严重”应以非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额为基础,并综合考虑其他主客观方面的要素。其中,非法经营额的认定最为关键,它一般是指非法经营对象的数额,也可以是非法经营对象的数量。销售假冒伟哥的行为,同时触犯了销售伪劣产品罪、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以及非法经营罪等三个罪名,构成想象的竞合犯,应当根据销售金额大小择一可能被判处较重刑罚的犯罪定罪处刑,而不是一律认定为同一个罪名。在对非法经营罪适用罚金刑时,作为罚金根据的“违法所得”应该理解为“已经获得”,或者“能够预期获得”。  相似文献   

18.
销售侵权复制品罪及其相关问题的探讨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在两高“知识产权司法解释”颁布前,行为人销售侵权复制品尤其是销售盗版光碟行为,在审判实践中被分别以销售侵权复制品罪和非法经营罪予以刑事处罚,存在执法不统一现象。两高“知识产权司法解释”颁布后,以前发布的有关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的司法解释与之抵触的,不再适用。由于销售侵权复制品罪与非法经营罪不存在竞合关系,因此,对于销售侵权复制品行为,应严格按照两高“知识产权司法解释”的规定,违法所得数额巨大的,作为侵犯知识产权犯罪,以销售侵权复制品罪予以刑事处罚。  相似文献   

19.
将非法经营罪堵截条款构成要件的异化,归结于具有高度抽象性和概括性堵截条款的立法规定,是一种虚假的表象性认识;在适用中司法人员对堵截条款的曲解才是非法经营罪堵截条款异化的实质.是故,对非法经营罪堵截条款异化的限缩应立足于司法而不是立法.教义学的分析路径可以在司法适用中实现对非法经营罪堵截条款异化的限缩.基于《刑法》第225条的规定,教义学视阈下非法经营罪堵截条款司法适用的具体限缩,应从“违反国家规定”、“其他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和“情节严重”三个方面展开.虽说“网络水军”具有较大的社会危害性,但并不符合非法经营罪的构成要件,司法解释将其以非法经营罪论处,有违罪刑法定之嫌.  相似文献   

20.
论非法传销行为的司法定性与立法完善   总被引:8,自引:0,他引:8  
陆诗忠 《河北法学》2005,23(6):81-83
最高人民法院以《批复》的形式将情节严重的非法传销行为定性为非法经营罪。但是该定性会使非法经营罪成为“口袋犯罪”。而且该定性不符合非法经营罪的本质特征,不符合罪刑相适应的基本要求,不能适应非法传销行为的演变趋势。对情节严重的非法传销行为应专门立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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