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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1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15 毫秒
1.
顺应的"苛严":"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修正案草案解读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实质应为"拒不说明财产来源",其并非举证责任‘倒置"或"转移",也不是"有罪"推定.<刑法修正案(七)>(草案)加重了本罪刑罚幅度,有扩大其作为"兜底"、"补漏"条款适用之虞;而本罪获得修正、重视,进一步呼唤国家工作人员财产申报制度等相关"阳光法案"的出台.  相似文献   

2.
通说认为"亲亲得相首匿"是我国古代汉宣帝时正式确立的一项重要的法律原则,影响了后世几千年的封建立法,虽然现今法典中已不存,但法史界学者们却对其给予了极大的关注并进行了深入的研究。相对而言,对与此原则有着极密切关系的汉代"首匿罪"的研究却相对匮乏。有鉴于此,本文拟对汉代首匿罪的有关问题及"首匿"与"亲亲得相首匿"二者之关系作简要探究。  相似文献   

3.
2008年,我国<刑法修正案(七)>(草案)新增了"组织领导传销罪".国外对传销罪普遍予以刑罚规制.我国新增传销犯罪有其必要性.该罪的设立应遵守适度和协调的原则.传销罪是指行为人组织策划或积极参与以销售产品或提供服务为幌子,以高额回报引诱人员加入,获利主要来源于发展人员所缴付的费用,而不是基于销售产品或提供服务之合理价格,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应予刑罚处罚的行为.传销罪与集资诈骗罪、非法经营罪和诈骗罪存在差异.该草案设置的传销罪尚有需要完善之处.  相似文献   

4.
"老鼠仓"入罪模式及选择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老鼠仓"是指庄家在用公有资金拉升股价之前,先用自己个人(机构负责人,操盘手及其亲属,关系户)的资金在低位建仓,待用公有资金拉升到高位后个人仓位率先卖出获利.建"老鼠仓"违背职业经理人的一般诚信原则,是严重的职业操守问题,在十一全国人大常委员会第四次会议上,首次提请审议的<刑法修正案(七)(草案)>对基金公司内部披露信息.获取不义之财等交易行为予以严厉打击,现<刑法修正案(七)>已颁布,但关于是否将"老鼠仓"行为人罪以及如何人罪的问题仍然存在争议.  相似文献   

5.
《政法学刊》2016,(1):50-58
《周易》是"极天地之渊蕴,尽人事之终始"的经典,在哲学、史学、政治学和社会学等方面,也可以称为集精蕴萃之宝山,是中国传统文化之总纲,于治国理乱、处罪论刑,也为历代治平之要。因此,对《周易》中关于"罪"的相关理念与观点进行分析与研究,梳理出《周易》有关犯罪问题的逻辑脉络与学说体系至关重要。《周易》以"德道"来说明处在不同位上的人应如何"守分"才能"大有",核心则是对人欲的认识;以"中道"强调"度"的把握,即对"人欲"的"损"、"益"得当,便不会获罪;以"正道"讨论执法者心正才能不偏私、不废公。《周易》自阐发人欲而始,阐述恶与罪之辩证,主张协调利欲以化除恶与罪,以教化与刑罚交互为用,终成治世之功。  相似文献   

6.
郑定 《法学家》2006,(5):40-52
在世界各民族语言中,"罪"都是一个使用频率很高的用语.但"罪"的法律意义背后,有着很深的哲学意蕴.首先,"罪"与道德密切相关,在很多情况下,"罪"的判断实际上就是一个道德判断;其次,"罪"与宗教也有极深的渊源,在人类历史的一些重要进程中,宗教教义对于"罪"的内涵都发生了重要的影响.同时,"罪"也意味着社会责任的背叛,因为在大部分情况下,"罪"都是在与群体、与他人的联系中得以确定的.所以,从"罪"的渊源上进行探索,有助于我们对于法律、刑罚的深刻认识.  相似文献   

7.
本文试图考察日本近代的过渡刑律<新律纲领>与<改定律例>在继受中国传统律例之余,面对西方法律思潮,如何发展演变的问题.通过对"断罪无正条"与"不应为"的梳理分析,可以发现,<新律纲领>此两条基本沿袭清律,<改定律例>的"断罪无正条"条例则试图将原来两条融合为一,以"无正条"之名,取原"不应为"之立法特质,通过轻刑化限制比附推理所依据情理的不确定之弊,并赋予司法量刑上的一定弹性,以减少比附的适用.但由于<新律纲领>与<改定律例>并存适用,故律无正条时,重罪案件仍保留了由中央议决之旧律特色,在特定案件的处理中.显示出明治政府在维新的同时,专权残酷的另一面.  相似文献   

8.
为解决证券市场"老鼠仓"问题的若干立法建议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为依法规范和惩处证券市场中的"老鼠仓"问题,建议对刑法第185条之一第二款,即<刑法修正案(六)>第12条第二款进行修正,增加个人犯罪并将证券公司增列为违法运用资金罪的犯罪主体.为使与之相关的法律条文配套适用,建议就此增加一份"两高"司法解释.  相似文献   

9.
复数法益下的被害人同意——"优势法益说"之提倡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在构成要件的保护对象是复数法益时.被害人同意的出罪功能受到限制.以往的"选择性理论"和"累积性理论"不能妥当地说明同意在复数法益下的出罪效果.将复数法益"单一化"处理,也不是圆满的解决方案.应该根据刑事政策和立法选择来确定复数法益中的"优势法益",只有当有效的同意指向"优势法益"时,同意才能排除整个构成要件的不法.  相似文献   

10.
《北方法学》2021,(6):109-116
《刑法修正案(十一)》增设"高空抛物罪"是我国刑法积极参与社会治理的又一例证,立法机关增设该罪是基于我国目前的社会生活条件、司法实践的现状以及刑法教义学的理论成果作出的理性选择,不能将之视为情绪性立法。《刑法修正案(十一)》生效后,高空抛物罪与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具有交叉竞合关系,部分产生侵害不特定或多数人法益具体危险的高空抛物行为仍然应当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高空抛物罪中的"情节严重"属于内涵不清的综合评价要件,应当基于自由主义刑法的"法益保护主义"以及"并合刑主义"对之作出限制性解释,将抽象危险犯不利于法治的消极影响降到最低。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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