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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19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617 毫秒
1.
分析国际公约、国外立法例和中国法律关于迟延交付的规定,指出中国<海商法>关于承运人迟延交付仅规定"约定时间"标准之不足,提出在<海商法>迟延交付中引入"合理时间"标准的修改建议.  相似文献   

2.
我国海商法第50条第一款规定:“货物未能在明确约定的时间内,在约定的卸货港交付的,为迟延交付.”《汉堡规则》第5条第二款规定:“如果货物未在明确约定的时间内,或者在没有这种约定时,未在按照具体情况对一个勤勉的承运人所能合理要求的时间内,在海上契约规定的卸货港交付,便是迟延交付”.从形式上看,海商法关于迟延交付的规定与《汉堡规则》相似,但实际上是有区别的.汉堡规则第5条第1款,实行的是推定过失责任制,而海商法实行不完全过失责任制.海商法第50条开宗明义:“除依照本章规定承运人不负赔偿责任的情形外”,这一规定是《汉堡规则》所没有的.当然,第50条也没有《汉堡规则》中“或者没有这种约定时,未在按照具体情况对一个勤勉的承运人所能合理要求的时间内……”这种规定.此外还有一个区别,《汉堡规则》规定承运人对迟延交付的赔偿限额为运费的2.5倍,而海商法规定的是以运费为限.  相似文献   

3.
关于完善海商法迟延交付制度的思考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我国海商法自1993年7月1日实施以来,在调整海上货物运输关系、船舶关系,维护当事人各方的合法权益,促进海上运输和经济贸易的发展方面发挥了积极的作用。然而由于国际贸易和航运事业的快速发展,海商法已经在一些方面显露出滞后性。尤其是关于迟延交付的规定,由于立法上不够完善,在司法适用中逐渐暴露出一些问题。如在运输合同中未明确约定货物交付时间的情况下,合理时间能否作为认定迟延交付的标准;如何正确理解关于承运人迟延交付免责的规定;对承运人赔偿责任限额的规定是否合理等。这些问题使人们对迟延交付法律制度产生不…  相似文献   

4.
一、概述在海上货物运输立法中,迟延交货责任问题一直是一个争论的焦点。《海牙规则》和《海牙·维斯比规则》对此均无明文规定,尚未生效的《汉堡规则》首次规定了迟延交付的责任。1992年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第50条对此也作了明确规定,并把迟延交付限定为:货物未能在明确约定的时间内,在约定的卸货港交付的,为迟延交付。  相似文献   

5.
航次租船合同下出租人的合理速遣义务是指合理速遣地开始和完成约定的预备航次和受载航次。合理速遣义务与预计到达时间条款相结合会产生绝对的及时开航义务。英国法下,合理速遣义务是一项默示保证。而在中国《海商法》下并没有将合理速遣作为出租人的法定义务,从而导致对迟延交付的定义缺陷。我国《海商法》应该引入合理速遣义务,并规定在当事人没有明确约定交货时间时,承运人有义务在合理时间内交付,否则构成迟延交付。  相似文献   

6.
承运人迟延交付赔偿责任辨析   总被引:3,自引:2,他引:1  
本文主要根据《海商法》,同时结合《民法通则》的有关规定 ,就承运人迟延交付赔偿责任构成的要件 ,责任范围 ,责任限制 ,及责任的免除等方面对海运承运人迟延交付法定见赔偿责任进行分析。  相似文献   

7.
在分析海上货物运输承运人具有合理速遣的法定义务的基础上,主张在运输合同没有约定货物交付时间的情况下,“合理时间”应作为我国《海商法》确定迟延交付的时间标准。  相似文献   

8.
针对实践中出现的当事人未明确约定交货时间情况下的迟延交付问题的争议,运用解释论的一般原理,展开评述,强调解释时各种标准的结合,并对何谓《海商法》未作规定、如何正确理解“特殊法无规定时适用普通法”的原理及其与漏洞填补的关系发表见解。  相似文献   

9.
海上货物运输迟延交付是指货物未能在明确约定的时间内,在约定的卸货港交付。迟延交付一旦构成,货方往往会因此遭受巨大损失。我国《海商法》第50条第2、3款规定:“除依照本章规定承运人不负赔偿责任的情形外,由于承运人的过失,致使货物因迟延交付而灭失或者损坏,承运人应当负赔偿责任;由于承运人的过失,致使货物因迟延交付而遭受经济损失的,即使货物没有灭失或者损坏,承运人仍然应当负赔偿责任。”以上表明,承运人对迟延交付损失的赔偿范围包括两类:一类是货物的灭失或者损坏;另一类是经济损失。在具体的海上货物运输迟延交付纠纷个案中,以上两类损失有时单独出现,有时同时出现。 货物的灭失是指货物发生物理上的毁灭,或虽未发生物理上的毁灭,但已无法为所有人拥有。货  相似文献   

10.
我国《海商法》第50条将迟延交付作为承运人的责任从法律上加以了规定,这一规定在航运界以及与之有关的各个方面产生了巨大的影响,成为各方密切关注的热点问题。如何正确分析及评价这一条款,不仅具有理论意义而且有着迫切的现实意义。本文试图从条文本身着手,就迟延交付索赔过程中依序产生的若干法律问题提出初步的看法。  相似文献   

11.
论违反海上保险合同中的保证的法律后果”   总被引:2,自引:1,他引:1  
在我国海上保险实务中 ,保证被称为“保险单特款规定”。我国海上保险法中关于保证的规定源于英国法 ,而且我国的该项法律制度仅存在于我国《海商法》中 ,在我国《保险法》和其他民事法律中均没有涉及。即使在《海商法》中 ,关于保证的规定仅限于第 2 35条这一简单规定。本文主要讨论了我国海上保险法中违反保证的法律后果这一问题 ,并提出了作者的观点。  相似文献   

12.
从中国航运业和国际国内相关立法发展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简称《海商法》)自身不足的角度出发,分析修改《海商法》的必要性,并在此基础上提出,中国海事诉讼与仲裁实践经验以及成体系性的司法解释为《海商法》的修改提供了可能性,而《鹿特丹规则》的出台更为《海商法》的修改提供了时机性。  相似文献   

13.
记名提单无正本提单放货现象在国际贸易中普遍存在,成为贸易欺诈的温床之一。理论界和司法实务界对我国《海商法》中关于记名提单的规定意见不一。问题的关键在于正确运用法律解释方法。采用解释现行法的立场应当以立法者的规范目的为解释目标,不应偏重比较法的解释方法。从文义解释出发,以历史上海商法立法者的规范目的为基础,结合对《汉堡规则》第1条第7款关于提单定义的正确理解,从《海商法》第71条可以推论出,记名提单下承运人须凭正本提单交付货物,这是法律规定的承运人的交货条件,同时也是承运人的合同义务。采用体系解释标准,将我国《合同法》第133条、135条关于货物交付与单证交付的效力规定与《海商法》第71条、78条、79条相结合,可以得出在我国现行法律体系下,提单(包括记名提单)具备物权凭证属性的结论。我国的记名提单法律制度适应了我国国际贸易发展的需要,不应轻言修改。  相似文献   

14.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简称《海商法》)调整对象的准确界定是该法修改成功的基础之一。《海商法》第1条关于"调整海上运输关系、船舶关系"的规定,被认为是《海商法》调整对象的规范表述,但该表述存在概念指称不清、外延过于宽泛或不确定、主体缺失与规定错位及调整对象与调整目标之间缺乏合理的对应关系等问题。关于《海商法》调整对象的学理解释观点纷呈,但均过于表面化,未能反思立法不当问题。通过对《海商法》调整对象界定依据的分析,指出应当依据实践诉求、空间要素、主体法律地位及体系性诉求,将《海商法》调整对象界定为平等主体间的法律地位及因船舶运输、船舶停泊、船舶归属与利用而产生的社会关系及与之有关的社会关系。  相似文献   

15.
分析探讨因对海上承运人承运货物责任保险利益的不同理解所引发的承保、适用保险条款、隐名保险等问题,澄清《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第44条“保险利益”规定引起的歧义,提出对第44条规定的修改意见。  相似文献   

16.
论提单持有人及其权利、义务和责任   总被引:5,自引:2,他引:5  
本文针对我国《海商法》现有规定 ,比较借鉴了外国立法 ,提出了我国《海商法》应分别规定提单持有人和收货人 ,以明确提单持有人的含义 ,并在此基础上 ,划分了提单持有人的权利、义务和责任。论文最后对我国《海商法》的修改提出了立法建议。  相似文献   

17.
本文简要论述在我国《海商法》下对运输危险货物的规定 ,特别是第 6 8条以及该条下两款的差别。  相似文献   

18.
中英海上保险法中的保证制度   总被引:2,自引:1,他引:2  
保证源于英国的海上保险实践 ,是海上保险法中特有的法律制度 ,各国规范海上保险的法规中都有与此相关的内容。本文分别对中国海商法和英国 190 6年海上保险法中有关保证制度的规定进行了介绍 ,并且分析了大陆法系特别是比利时法对有关保证的一些实践做法 ,对中国海商法的修改提出了一些建议。  相似文献   

19.
讨论修订《海商法》需要厘清的一些基本理论问题,并以《海商法》第一章总则为切入点,重点讨论海商法的立法目的、调整对象及性质,希望能够促进和激发中国海商法界就海商法基础理论问题的研究与讨论,为将来修订《海商法》提供更多的参考意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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