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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19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535 毫秒
1.
航次租船合同下出租人的合理速遣义务是指合理速遣地开始和完成约定的预备航次和受载航次。合理速遣义务与预计到达时间条款相结合会产生绝对的及时开航义务。英国法下,合理速遣义务是一项默示保证。而在中国《海商法》下并没有将合理速遣作为出租人的法定义务,从而导致对迟延交付的定义缺陷。我国《海商法》应该引入合理速遣义务,并规定在当事人没有明确约定交货时间时,承运人有义务在合理时间内交付,否则构成迟延交付。  相似文献   

2.
我国死刑立即执行判决经最高人民法院死刑复核程序核准之后,必须在7日之内交付执行。死刑执行作为罪犯生与死之前的最后一道关口,法律设置的交付执行时间过于短暂,不足以保障司法机关纠错,也未给予死刑案件被告人充分的救济时间,是引发冤假错案发生的因素之一。本文从分析死刑立即执行判决交付执行时间的立法理念入手,着重分析了现行法律存在的主要问题,提出了延长死刑判决交付执行时间和完善相关法律规定的建议。  相似文献   

3.
分析国际公约、国外立法例和中国法律关于迟延交付的规定,指出中国《海商法》关于承运人迟延交付仅规定"约定时间"标准之不足,提出在《海商法》迟延交付中引入"合理时间"标准的修改建议。  相似文献   

4.
分析国际公约、国外立法例和中国法律关于迟延交付的规定,指出中国<海商法>关于承运人迟延交付仅规定"约定时间"标准之不足,提出在<海商法>迟延交付中引入"合理时间"标准的修改建议.  相似文献   

5.
关于完善海商法迟延交付制度的思考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我国海商法自1993年7月1日实施以来,在调整海上货物运输关系、船舶关系,维护当事人各方的合法权益,促进海上运输和经济贸易的发展方面发挥了积极的作用。然而由于国际贸易和航运事业的快速发展,海商法已经在一些方面显露出滞后性。尤其是关于迟延交付的规定,由于立法上不够完善,在司法适用中逐渐暴露出一些问题。如在运输合同中未明确约定货物交付时间的情况下,合理时间能否作为认定迟延交付的标准;如何正确理解关于承运人迟延交付免责的规定;对承运人赔偿责任限额的规定是否合理等。这些问题使人们对迟延交付法律制度产生不…  相似文献   

6.
正本文案例启示:在买卖合同的送货人非法占有货物的案件中,判断货物归属,也即认定交付完成与占有转移的时间点,是区分此罪与彼罪的关键。刑法上判断交付完成与占有转移更注重实质控制;而民法较多承认观念上的交付完成与占有转移。这种差异将导致实践中刑民认定的表面冲突,但二者的价值内涵是一致的。  相似文献   

7.
迟延交付新解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海商法第五十条第一款规定,货物未能在明确约定的时间内、在约定的卸货港交付的,为迟延交付。不论在海事审判实践中还是在理论上,一般视该条款为迟延交付的定义条款,并进一步认为,构成迟延交付应具备的前提条件是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对承运人的交货时间有明确约定,否则不构成迟延交付。众所周知,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对货物的交付时间往往未作明确约定,即使在班轮运输中承运人发布了船期公告,货物交付时间亦难于确定,因为船期公告所载的船舶抵港的预计时间与承运人交付货物的时间不能相提并论,况且对船期公告能否成为运输合同的一部分尚有争论。所…  相似文献   

8.
论买卖合同的货物风险转移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曹冰 《河北法学》2002,20(1):89-92
买卖合同的货物风险仅指承担风险责任的一方当事人必须承担货物损坏或灭失的责任 ,而不得要求另一方当事人对此承担责任。一般认为 ,应以货物的交付时间来决定货物风险转移的时间 ,但货物的风险以货物交付而转移是有条件的 ,这些条件是货物的特定化、货物的品质保证、代表占有权单证的交付。对于海上路货这种特殊交易 ,货物的风险仍以货物交付时间来决定转移时间 ,但形式上表现为合同的订立。卖方仍负货物特定化和有限的品质保证责任来转移货物的风险。  相似文献   

9.
我国海商法第50条第一款规定:“货物未能在明确约定的时间内,在约定的卸货港交付的,为迟延交付.”《汉堡规则》第5条第二款规定:“如果货物未在明确约定的时间内,或者在没有这种约定时,未在按照具体情况对一个勤勉的承运人所能合理要求的时间内,在海上契约规定的卸货港交付,便是迟延交付”.从形式上看,海商法关于迟延交付的规定与《汉堡规则》相似,但实际上是有区别的.汉堡规则第5条第1款,实行的是推定过失责任制,而海商法实行不完全过失责任制.海商法第50条开宗明义:“除依照本章规定承运人不负赔偿责任的情形外”,这一规定是《汉堡规则》所没有的.当然,第50条也没有《汉堡规则》中“或者没有这种约定时,未在按照具体情况对一个勤勉的承运人所能合理要求的时间内……”这种规定.此外还有一个区别,《汉堡规则》规定承运人对迟延交付的赔偿限额为运费的2.5倍,而海商法规定的是以运费为限.  相似文献   

10.
文章阐述了买卖合同风险转移三大立法例,即合同成立主义、所有权主义、交付主义的基本含义并逐一进行评价,指出所有权主义作为风险转移的基本原则相比于交付主义更合理。  相似文献   

11.
海上运输散货"合理损耗"短量索赔的抗辩   总被引:1,自引:1,他引:0  
就海上运输散装货物后经常发生的货物短量索赔,从实体法和程序法的角度进行了分析,认为承运人和实际承运人对散货运输中发生的合理损耗范围内的货物短量不负赔偿责任从定性角度应没有异议,而如何证明个案中合理损耗具体数量或范围的定量举证则是能否成功抗辩的关键。  相似文献   

12.
2009年1月12日和3月20日,WTO的DSB先后通过裁定中国有关立法或行政措施违反WTO有关协定的争端解决报告。根据WTO规则,我国应立即执行有关裁定。如立即执行不可能,则可要求一个合理执行期。如与有关争端方商定合理执行期未成,则根据DSU有关规定采用仲裁裁决该合理执行期。在概述WTO仲裁程序的基础上,着重讨论仲裁合理执行期的实践及其存在问题,从而提出我国应对合理执行期的若干建议。  相似文献   

13.
现行民法以“权利被侵害时”为诉讼时效期间的起算点 ,在适用于未定期限债权时 ,其效果与诉讼时效制度限制权利的功能不甚契合 ,在法技术上亦欠完善和周延。比较而言 ,以“请求权可以行使时”代替“权利被侵害时”可以较好地解决现行法的问题 ,是更好的立法选择 ,但必须同时对未定期限之债的清偿期规则进行修改 ,将债权可以行使的基础定位于客观标准而非债权人意志之上 ,才能从根本上贯彻“行使论” ,避免重蹈现行法的覆辙。在上述分析的基础上 ,本文就未来民法典提出两点建议 :第一 ,诉讼时效期间起算点规则应规定为 :“诉讼时效期间从请求权可以行使时起开始计算” ;第二 ,未定期限之债的清偿期规则应规定为 :“履行期限不明确的 ,债权人可以随时请求债务人履行 ,债务人也可以随时履行。但是 ,根据债的性质或诚实信用原则不宜立即要求债务人履行的 ,债权人应于必要期间经过后请求”。  相似文献   

14.
庄加园 《法学研究》2014,36(3):168-185
我国物权法第26条规定了指示交付的方式,通过转让基于占有媒介关系的原物返还请求权,使出让人无须占有媒介人的同意和协助,就能移转动产的所有权,更无须将第三人的占有限于"依法"占有。出让人是否通知占有媒介人,并非动产所有权移转的要件,而只是设立动产质权的前提,并在债法领域发挥保护债务人的作用。为使无占有的出让人也能同其他占有人一样移转其动产所有权,以满足合理的交易需求,建议借鉴德国通说,允许当事人仅根据其合意来移转所有权,该种情形超出了物权法第26条的文义范围。我国法院不少判决以转让提单、仓单等交付证券作为适用物权法第26条的情形,有误解之嫌。当事人以该类证券的交付替代证券项下货物的交付,仍然是适用物权法第23条的现实交付。此类交易方式虽法无明文,但应根据商事交易习惯予以认可,以便证券项下的货物便捷流通。  相似文献   

15.
占有改定与善意取得 兼论民法规范漏洞的填补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下载免费PDF全文
税兵 《法学研究》2009,(5):3-17
占有改定和善意取得的关系,考验着法律人的抽象思维能力和具体情形中符合事理的判断力,需要运用成文法解释模式进行法律论证。在物权法的意义脉络中,立法文本所表述的交付概念从未涵括占有改定。作为法律拟制产物的占有改定,其物权变动效果不等同于现实交付,与善意取得之间具有不相容性。占有改定的物权合意只能在传来取得的情形中产生效力,在善意取得的情形中则不生效力。为填补规范漏洞,物权法第106条所言交付应作目的论限缩解释,以免法律激励出坏的交易风险,有悖于此条款追求交易安全的价值取向。  相似文献   

16.
《Federal register》1982,47(33):7230
This Notice announces a change in an interpretive ruling under section 1122 of the Social Security Act which applies to the requirement under 42 CFR 100.106 that a State notify an applicant of certain actions within a specified period of time. This interpretive ruling is being revised to prevent the possibility that a finding of a Designated Planning Agency (DPA) or hearing officer be invalidated because of untimely delivery of decisions.  相似文献   

17.
刘瑛 《时代法学》2013,(6):100-108
减损规则普遍见于国际法律文件和各国国内法,它符合效率、诚信、公平原则,也符合商务实践的通常做法。减损本质上是受损害方的单方行为,受损害方应在现实可行的范围内尽可能地减少损失,合理是双方权利义务平衡的关键。在违约方不交货或不付款的情况下,替代交易是通常的合理措施,但也不绝对。在迟延交货、交货不符等情形下,补货或修复是相对比较常见的减损措施。实践中,合理性的判断需要结合个案的具体情况来考量。中国法院和仲裁庭在CISG案件中较好地适用了CISG减损规则,但也存在问题,而中国《合同法》的减损规则也宜通过司法解释加以补充完善。  相似文献   

18.
被征收不动产的价值是变动的,征收补偿时,必须确定计算被征收不动产价值的时间标准。上海"潘蓉案"的重要争点之一就是应以潘蓉房产在何时的价值为补偿标准。美国法典没有对该问题的规定,部分州立法规定了计算被征收不动产价值的时间标准。美国法院一般尊重这些成文法,但如果在个案中适用成文法导致明显不公正,会援引《美国宪法第五修正案》中的公平补偿条款对时间标准做出微调。美国法的做法对我们解决"潘蓉案"有较大的启示意义。  相似文献   

19.
DAVID McDOWALL 《犯罪学》2002,40(3):711-736
Attempts to explain temporal patterns in U.S. homicide data usually assume that a linear process accounts for the variation. A nonlinear process is an obvious alternative, however, and reasonable arguments suggest that nonlinearity may in part underlie homicide series dynamics. This paper applies tests for nonlinearity to national time series of homicide rates and counts. The results provide relatively little evidence of nonlinear structure; instead, a linear (random walk) process appears to generate most of the change in the series. Although this supports the unstated assumptions of current theories, it also raises questions about why homicides should follow a linear time path in the first place.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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