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本学科首页   官方微博 | 高级检索  
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31 毫秒
1.
在陷于无责任能力状态的情形中,成立故意犯形态原因自由行为的主观条件是行为人在原因行为之时就希望或放任犯罪结果的发生,并且在原因行为之时希望或放任自己陷入无责任能力状态。但不宜使用双重故意这一用语。无责任能力状态下行为人的客体错误,在归责层面上属于打击错误。原因自由行为故意犯没有中止形态存在的空间。它不仅可以存在于纯粹结果犯之中,而且也能在限定行为模式结果犯、单纯举动犯甚至自手犯之中存在。  相似文献   

2.
赵新新 《财经法学》2021,(1):146-160
在日本刑法中,责任能力的判断是法律判断。通说是将规范责任论具体化,以反对动机形成可能性、他行为可能性为基础的非难为基本内容来把握责任能力。行为人是否可能具有规范意识(辨认能力),是否可能控制自己的行为(控制能力),是进行责任能力判断的核心内容。因此,在司法实务中,当行为人基于精神障碍而犯罪时,需要对其辨认能力、控制能力...  相似文献   

3.
我国现行刑法关于醉酒型犯罪的规定在《刑法修正案(八)》出台之前集中体现在第18条第4款醉酒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中,其在立法时并没有针对醉酒后行为人可能陷入的责任能力状态的不同在量刑上有所区分。这种立法模式不仅与原因自由行为的理论内涵相去甚远,而且会在实践中造成许多解释论上的困境。鉴于此,在借鉴国外醉酒犯罪立法模式的基础上,建议将行为人故意或者过失醉酒后陷入无责任能力状态下所实施犯罪行为的情况作为一种减轻处罚的情节在立法中予以规定。  相似文献   

4.
刑罚的目的并不在于惩罚本身,更重要的意义在于预防,包括一般预防与特殊预防,所以行为构成犯罪除了要求在客观上具有构成要件符合性之外,还要求行为人在实施行为时主观上具备有责性,即行为人只对自己具有责任能力时的行为承担责任。"根据责任主义,责任能力必须存在于行为之时,行为人只对在具有责任能力的状态下实施的行为及结果承担责任。  相似文献   

5.
李伟 《法制与社会》2012,(24):249-250
关于责任能力,刑法关心的是行为人于行为时的精神状态怎么样,一个被评价为行为时陷于精神减弱状态的人,代表了在刑事程序鉴定的过程中,法官获得了一个心证,就是行为人于行为时因为一些生理或病理的原因,因而造成其意识或控制能力相较于常人显着减弱,至少法官无法排除有这样的可能.鉴于此,如同对心智丧失的人刑法的基本态度是教育胜于制裁,对精神耗弱的人规范也应当展现出类似的宽容,而赋予法官对行为人减轻刑度的裁量权限.  相似文献   

6.
浅论精神疾病患者再次作案责任能力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以癫痫发作再次杀人为例,探讨精神障碍者再次犯罪的责任能力问题。认为目前对精神病还不能完全预防其复发,即使是由于停药而旧病复发再次作案的,也并非是患者的故意或过失行为,不能与《刑法》中的“醉酒的人犯罪”相提并论,责任能力的评定应与精神障碍者明知故犯或自陷于精神障碍状态而再次犯罪的区别对待。  相似文献   

7.
英美刑法处理醉态犯罪的一般原则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醉酒与犯罪有着极为密切的联系。英国有学者认为,英国大部分轻罪都是被告人在醉酒的情况下实施的。据统计,在英国大约有40%的暴力犯罪是行为人在酒精的影响下实施的。①鉴于饮酒与犯罪之间的密切联系,当今社会,一般都会对行为人醉酒后的危害社会行为予以刑罚处罚。然而行为人在实施危害社会行为时,为限制责任能力甚至完全无责任能力人,严格按照现代刑法责任主义的原则,对行为人应该分别减轻、免除处罚或者不追究刑事责任。但是,如何根据责任主义找到醉酒犯罪可罚性的根据,一直颇为困难。大陆刑法理论从原因自由行为的角度探讨行为人的刑事责…  相似文献   

8.
外国刑法中的原因自由行为   总被引:14,自引:0,他引:14  
一、原因自由行为的概念原因自由行为(actio libera in causa),有的也称原因中的自由行为,是指有责任能力的行为人在一时丧失责任能力的状态下实施了符合构成要件的事实,但是否陷入这种无责任能力状态,行为人原本可以自由决定;如果是故意或者过失使自己处于无责任能力状态,则行为人应承担刑事责任.简单地说,原因自由行为,是指故意或过失使自己处于无责任能力的状态,在无责任能力的状态下,实施了  相似文献   

9.
黄继坤 《法学》2013,(3):61-69
危害公共安全的抽象危险是醉酒驾驶行为的性质而非行为的结果,醉酒型危险驾驶罪是故意犯罪,只要行为人对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行为有认识,即属本罪的故意。为了维护"同时性原则",可以将醉酒驾驶区分为不该当与该当《刑法》第114条(客观)不法要件两种情况,采取"类比犯罪参与"方法确定醉酒驾驶的刑事责任。若醉酒前的行为人能被评价为"间接正犯"的,处罚醉酒前的行为人,追究其完全刑事责任;相反地,实施不法行为时处于责任能力障碍的事实,就是阻却或减轻责任的理由。若行为人在醉酒前违反客观注意义务,但是其在限制责任能力状态下故意犯罪的,处罚实施(客观)不法行为时的行为人,限制责任能力者减轻责任。  相似文献   

10.
张静 《法制与社会》2010,(7):5-5,14
原因自由行为是指行为人故意或过失使自己陷于无责任能力或限制责任能力状态,并在无责任能力或限制责任能力状态下实施了符合犯罪构成要件的行为。责任能力与实行行为的分离使其存在备受争议。本文将就其可罚性、与责任主义原则的冲突与调和进行浅析。  相似文献   

11.
在近代刑法的责任主义原则之下,没有责任能力则意味着犯罪的不成立。现行刑法第39条是这样规定的,“对心神丧失者的行为不应施加惩罚”,在明确规定不对欠缺责任能力的人的行为进行惩罚的同时,又在第2项中规定,“对心神耗弱者(限制刑事责任能力人)的行为应当减轻刑罚”,确定在行为人的责任能力减弱的情况下,  相似文献   

12.
本文案例启示:原因自由行为指具有责任能力的行为人,故意或者过失使自己一时陷入丧失或者尚未完全丧失责任能力的状态,并在该状态下实施了符合客观构成要件的违法行为。原因自由行为是德日精确化刑法体系的概念,与我国刑法中醉酒负刑事责任的立法根据完全迥异。同时,意见分歧对立的实质是价值选择的不同,从我国当  相似文献   

13.
黄伯青 《人民司法》2012,(18):14-17
自陷行为,在刑法理论上又名原因自由行为,是指行为人在具有行为能力时,故意或过失地使自己陷于无责任能力或限定责任能力状态而实施危害行为,并导致危害结果的发生。只要被告人是起因于自陷行为,无论本人处于何种精神状态,均不得免责。  相似文献   

14.
原因上的自由行为与急性酒中毒的司法精神病鉴定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汤涛  黄富颖 《法医学杂志》2000,16(4):225-227
"原因上的自由行为"理论是研究精神正常的行为人自陷于无责任能力或限制责任能力状态,并实施危害行为,造成危害结果的,不能免除刑事责任的理论。本文尝试以该理论分析急性酒中毒司法鉴定中的若干问题。醉酒所致精神障碍与本身所患精神疾病不同,醉酒行为是自陷行为,行为人醉酒前精神正常,能够控制饮酒行为和饮酒程度,能够预见醉酒后可能导致危害结果发生,醉酒行为是原因自由行为,行为人故意或过失原因引起的醉酒,并实施危害行为,造成危害结果,应评定有责任能力。  相似文献   

15.
责任能力比较研究   总被引:6,自引:0,他引:6  
马克昌 《现代法学》2001,23(3):38-47
本文系对中外刑法学中的刑事责任能力的几个问题 ,诸如限制责任能力、无责任能力与原因中的自由行为等进行了详细的比较研究的论文。  相似文献   

16.
大陆法系国家的一个重要刑法理论——原因自由行为理论,是指刑法应对行为人故意或过失地使自己陷入无责任能力状态或限制责任能力状态而实施的犯罪行为进行处罚。我国《刑法》第18条第4款关于醉酒的人犯罪应负刑事责任的规定并不严谨,因而有必要在我国刑法中引入原因自由行为理论,并在借鉴其他国家和地区立法例的基础上加以完善。  相似文献   

17.
限定责任能力是刑事责任能力的等级之一,是刑事责任能力评定工作的分歧点和争论的焦点。鉴定实践发现,同样被评定为限定责任能力的精神病人,其辨认或控制能力的削弱也存在明显的程度差别,但目前我国有关刑事责任能力评定却未对限定责任能力进行细分和量化,不能直观地反映限定的程度,即辨认或控制能力削弱的幅度,给量刑工作带来困难,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司法协调和谐。对限定责任能力进一步分级和量化,将有助于这一问题的真正解决。作者就限定责任能力分级的有关问题进行了探讨,并提出了大部分责任能力(接近完金责任能力)、部分责任能力和小部分责任能力(接近无责任能力)的再分级方法。  相似文献   

18.
原因自由行为可罚性之论证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孟伟 《政法论丛》2005,(6):58-60
原因自由行为,是指行为人由于故意或过失使自己陷于无责任能力状态,并在此状态下实施的危害社会的行为。根据刑法中的行为理论,在原因自由行为中,结果行为不具有刑法意义,原因行为与结果行为之间存在直接的因果关系,原因行为才应当被认定为实行行为。  相似文献   

19.
在刑事司法中,精神病与责任能力是两个既密切相关又明显不同的概念,涉及不同的专业领域。对于犯罪动机不明或表现疯狂的犯罪一般要进行法定程序鉴定,但我国目前这一鉴定基本等同于"精神病鉴定",结果容易导致司法审判变为医学诊断。由于概念不清,引发争议,进而影响到司法的公正性。  相似文献   

20.
学校事故的民事责任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学校事故是因学校管理不当在学校教育教学活动中发生的学生伤害事故,包括学校组织的校外活动引发的学生人身损害以及教育教学设施引发的学生人身损害。与师徒关系不同,集团性管理是学校管理学生的特点。学校无家庭职能,对学生的管理也非基于亲权,学校对学生的照顾和保护职责无监护属性。学校违反关照义务造成学生损害的,应承担相应责任,如损害发生的直接原因是有责任能力的受害人或其他学生的不当行为,行为人应就损害承担相应民事责任。  相似文献   

设为首页 | 免责声明 | 关于勤云 | 加入收藏

Copyright©北京勤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京ICP备0908441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