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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西方,刑事和解也被称为"加害人与被害人的和解",是指在刑事诉讼中,加害人以认罪、道歉、赔偿等形式与被害人和解后,国家专门机关对加害人不追究刑事责任,免除处罚或者从轻处罚的制度。刑事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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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刑事和解是刑诉法修改后新增设的制度。在西方刑事和解也被称为"加害人与被害人的和解",是指在刑事诉讼中,加害人以认罪、道歉、赔偿等形式与被害人和解后,国家专门机关对加害人不追究刑事责任,免除处罚或者从轻处罚的制度。一、新《刑诉法》中公诉案件的刑事和解制度的确立在《刑诉法》修订之前,对自诉案件的刑事和解已有相关法律规定,新《刑诉法》增设的"当事人和解的公诉案件诉讼程序",从立法上明确了刑事和解的地位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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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和解,是指以协商合作形式恢复原有秩序的刑事纠纷解决方式,某些进入诉讼程序的刑事案件的被害人和加害人以赔偿、道歉等形式达成谅解后,国家专门机关不再追究加害人的刑事责任,或者对其从轻处罚的案件处理方式。刑事和解制度的产生源自对传统刑事司法模式的反思。根据传统的刑事司法理念,犯罪是个人与国家之间的冲突,犯罪侵犯的是国家利益,而不是个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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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和解,是指在刑事诉讼程序运行过程中,被害人和加害人(即被告人或犯罪嫌疑人)以认罪、赔偿、道歉等方式达成谅解以后,促使国家专门机关不再追究加害人刑事责任或者对其从轻处罚的一种案件处理方式。随着我国和谐社会的建构以及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进一步推进,各地司法部门都争相践行刑事和解制度,将其较广泛的应用于轻微的刑事案件,并取...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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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的刑事和解是指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在司法机关(侦查机关、检察机关和审判机关)的主持调解下,在双方平等自愿的基础上,使加害人和被害人直接商谈、沟通和交流,在加害人得到了被害人的谅解的情况下,被害人要求或同意司法机关对加害人从轻、减轻或免除刑事处罚时,司法机关对加害人从轻、减轻或免除刑事处罚,最终解决刑事纠纷的制度。本文拟从刑事和解的理论基础和法律依据为出发点,探讨如何构建具有我国特色的刑事和解制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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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和解是兼顾被害人与加害人合法权益的一项制度.作为一项新的刑事结案制度,它符合构建和谐社会的理念和执行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的要求.但是,在具体的司法实践中,刑事和解存在着一些困境和制度本身的价值缺陷.因此,有必要在具体的程序设计上探讨刑事和解制度在我国如何合理构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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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和解,也称为被害人与加害人的和解,是一种刑事案件的解决方式。本文将刑事和解制度与传统刑事司法的对比,得出我国刑法规定的交通肇事罪适用刑事和解制度的可能性与正当性,构建了普通交通肇事罪中适用刑事和解的模式。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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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在对我国刑事和解的评价与分析的基础上,揭示了刑事和解制度有效化解社会矛盾、更好地维护被害人利益、更有利于犯罪人回归社会的特点,并对刑事和解实践和刑事和解制度本土化的可行性进行了论证,从而提出了设置基层调解员,确认检察机关调解权,确立加害人赔偿与国家补偿相结合制度的建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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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新刑事和解制度之修复风险自1974年世界上第一个"犯罪人-被告人和解程序"在加拿大安大略省产生开始,刑事和解便旨在修复加害人与被害人的关系,修复被害人的心理创伤,使加害人早日复归社会。而无论是采取"司法机关-加害人-被害人"构造模式还是"司法机关-加害人-被害人-调解人"构造模式,刑事和解程序都旨在使加害人和被害人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进行对话、协商,通过赔礼道歉、赔偿损失、提供特定服务等方式取得被害人的真心谅解,从而修复被犯罪行为破坏的社会关系,进而化解、缓和当事人之间的矛盾,维系社会关系的平衡与和谐,而这种平衡与和谐是此项制度建构的最基本的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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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谐社会语境下的刑事和解制度构建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刑事和解是二十世纪中叶西方国家出现的一种新的刑事思潮,它以恢复正义为核心,目的是恢复被加害人所破坏的社会关系,弥补被害人所受到的损害并使加害人改过自新、复归社会。本文结合理论与实践,对我国引入刑事和解制度的现实意义进行了阐述,认为该制度是以人为本、和谐有序观念在刑事司法领域的体现,并立足于我国法治的本土资源,对在我国构建刑事和解制度的可行性做了研究,并提出了构建该制度的初步构想。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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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恢复性司法理念为基础的刑事和解制度目前正逐渐成为我国刑事法学界和实务界的热门话题。刑事和解在尊重被害人、促使加害人认罪悔过改过自新方面,具有恢复失去的正义,尽快平息加害人与被害人之间矛盾的作用和促进社会和谐有不容忽视的优势;同时,刑事和解还体现了公正、谦抑、人道的刑法价值。刑事和解并非对刑法基本原则的背离,而是刑法基本原则的一种实现方式。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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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和解,是指犯罪发生之后,经由调停人(如司法机关、专门的社会志愿者)使被害人与加害人面对面进行协商,就刑事纠纷的解决达成协议,并且需要经过公权力机关的审查和认可的过程。这样,被害人在精神和物质上可以获得补偿,而加害人则可以得到被害人谅解和改过自新的机会。当前,一些地方在检察环节运用不起诉制度进行刑事和解尝试,这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中具有一定的积极意义,但笔者认为,这种尝试应有相应制度约束,否则容易产生一些问题,不利于进一步探索。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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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和解是一项具有中国特色的刑事司法制度,由于刑事和解具有节省司法成本、提高刑罚效益、最大限度保护加害人与被害人的合法利益等优点,各地司法机关基于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都尝试在特定刑事案件中引入刑事和解的做法.本文从司法实践中贯彻落实刑事和解制度的难点出发,以案例形式引伸出思考,并结合新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浅谈刑事和解的困境与出路.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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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和解制度是我国司法领域落实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内容,是我国当下司法改革的热点话题,它有利于被害人利益之保护,有利于加害人的悔过自新和有效回归社会,还有利于节约司法成本、提高司法效率。刑事和解制度是刑法民法化的例证,其中刑事和解协议的性质和效力问题是刑事和解制度的实践操作重点之所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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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和解是一种以协商合作的形式解决刑事案件的方式,它是在加害人认罪和被害人自愿的基础上,经过双方面对面地交流与协商,最后由加害人通过赔偿、道歉以及其他方式达成和解,司法机关不再对加害人追究刑事责任,或者依据和解结果对其从轻处罚或免除处罚的一种制度。刑事和解,是更好地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以及构建和谐社会要求的具体体现,是在当事人自愿、合法的原则下,对刑事案件各方权益的再分配。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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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检察机关在刑事和解中的职能定位——以山东省检察机关的实践探索为基础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刑事和解,是指在刑事诉讼程序运行过程之中,在加害人认罪基础上,被害人和加害人通过自愿平等协商达成经济赔偿和解协议后,司法机关根据具体情况作出有利于加害人的刑事责任处置的案件处理方式。因此,刑事和解应当包括经济赔偿和解和刑事责任处置两个过程。只有明确了刑事和解的这一概念,方能在同一个概念范畴之内进行探讨与研究。随着近年来我国的司法机关,特别是检察机关对于刑事和解的探索与实践,刑事和解正受到来自理论界与实务界越来越多的关注与争论。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