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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111 毫秒
1.
丁嘉  李鹏  杨佳 《法制与社会》2014,(7):278-279
《刑法修正案》(七)第七条规定的"出售、非法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罪"和"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其主体是特殊主体,主观上不需要具有营利之目的,犯罪客观方面,其手段多样化,行业化。目前查办身份信息犯罪,存在证据固定难、情节严重判断难的情况,亟待进一步加以探讨。  相似文献   

2.
对刑法第336条第二款规定内容的思考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刑法》第 336条第二款规定 :“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擅自为他人进行节育复通手术、假节育手术、终止妊娠手术或者摘取宫内节育器 ,情节严重的 ,处 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 ,处 3年以上 10年以下有期徒刑 ,并处罚金 ;造成就诊人死亡的 ,处 10年以上有期徒刑 ,并处罚金。”两高将其罪名确定为“非法进行节育手术罪”。笔者认为该罪状的表述和罪名的确定均有不妥之处 ,应当修改和完善。首先 ,罪名确立不准。节育手术乃节制生育手术 ,包括以下两大类 ,一是绝育手术 ,即输卵管、输精管结…  相似文献   

3.
《刑法》第336条第二款规定:“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擅自为他人进行节育复通手术、假节育手术、终止妊娠手术或者摘取宫内节育器,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造成就诊人死亡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两高将其罪名确定为“非法进行节育手术罪”。笔者认为该罪状的表述和罪名的确定均有不妥之处,应当修改和完善。   首先,罪名确立不准。节育手术乃节制生育手术,包括以下两大类,一是绝育手术,即输卵管、输精管结扎术和粘堵术;二是安置宫内节育器术。并不包括罪状中列举的节育复通术、终止妊娠术、摘取宫内节育器术,更不包括假节育手术。因此,“非法进行节育手术罪”,这一罪名不能全面正确反映《刑法》第336条第二款的内涵和外延,将其罪名改为“妨害计划生育手术罪”更为适宜,因为,上述手术一旦违反国家规定擅自完成,必将妨害我国计划生育管理秩序。  相似文献   

4.
对《刑法修正案(七)》(草案)三个条文的修改建议   总被引:7,自引:0,他引:7  
在已公布的<刑法修正案(七>(草案)中,应取消现在的修正案(七)草案第二条第2款的内容,将第二条第2款在刑法第185条之一第2款的基础上进行修改.对(草案)第四条,继续沿用现在的方式以非法经营罪论处,用两高解释予以帮助.或者在<草案>第四条中增加列举传销形式.对第6条,将该条条文从刑法第253条之一变为第280条之一,列举式增加主体,增加单位犯罪和行为祥态,进一步明确保护对象,并明确本罪可以由过失构成.  相似文献   

5.
公民个人信息的刑法保护   总被引:7,自引:0,他引:7  
公民个人信息的法律保护包括刑法保护已经成为当前国际社会关注的立法热点问题.<刑法修正案(七)>第七条规定:"国家机关或者金融、电信、交通、教育、医疗等单位的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将本单位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非法提供给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窃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上述信息,情节严重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单位犯前两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此条规定应该是增加了两个罪名(第1款、第2款),有待两高司法解释准确确定罪名.从本条文的内容看,无疑是我国刑法保护公民人身权利的又一重大突破.  相似文献   

6.
吴贻伙  陈婧 《政府法制》2009,(17):22-23
今年2月28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刑法修正案(七)将国家机关或者金融、电信、交通、教育、医疗等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出售、非法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行为增加规定为犯罪,对窃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这些信息的行为也规定要追究刑事责任。此规定一经出台,舆论一片叫好之声,然而迄今为止山于一直没有作出相关的司法解释,基层司法机关在实践中感到难以操作。  相似文献   

7.
非法使用个人信息行为是指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使用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行为。该行为通常有冒用型、擅自使用型、伪造、变造型三种客观表现形式。大数据时代背景下,将非法使用个人信息行为入刑具有正当性、必要性、可行性。《刑法》第253条之一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能够囊括非法使用个人信息行为这一新类型,不宜再单独为其设置一个新罪名。在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内部,宜将非法使用个人信息行为单独作为一款加以设置。在罪状方面,应当明确前置规范的范围、非法使用行为的边界以及罪量上的要求。在刑罚方面,非法使用个人信息行为的法定刑应适当高于非法提供、非法获取两种行为类型。  相似文献   

8.
论隐匿、销毁财会凭证罪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一、隐匿、销毁财会凭证罪概述1 999年 1 2月 2 5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的《刑法修正案》第 1条规定 :第一百六十二条后增加一条 ,作为第一百六十二之一 :“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帐薄、财务会计报告 ,情节严重的 ,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 ,对单位判处罚金 ,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从上述规定可见 ,隐匿、销毁财会凭证罪 ,是指公司、企业及其有关人员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依法…  相似文献   

9.
白龙  刘薇 《法律与生活》2011,(16):64-64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对一起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黄伟帆等7名电信单位员工违反国家规定,将本单位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非法出售或提供给他人,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出售、非法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罪;被告人刘红泼等14人以买卖等方法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  相似文献   

10.
常青  张莉 《法制与社会》2012,(35):88+94
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自确立以来,司法机关已经处理了多起侵犯公民的个人信息的案件,然而法律条文的抽象规定在实践操作中存在弊端,各地基层司法机关对该罪的行为方式、危害程度判断标准不一,在具体问题的认定上存在模糊性,因而有必要对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的一些具体问题进一步明确,以供司法机关适用借鉴。  相似文献   

11.
刘宪权  郑颖 《人民检察》2023,(10):20-24
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中个人信息的内涵应当与个人信息保护法中个人信息的内涵保持一致。刑法及其司法解释对个人信息的界定存在一定偏差,应予以调整。刑法对个人信息的分类应参考个人信息保护法中的二分法,在具体规定中采取“概括+列举”的方式对个人信息予以规定。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所侵害的法益不是公共信息安全,而是与公民人格权、财产权紧密关联的个人信息自决权。将个人信息自决权认定为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侵害法益符合该罪的立法目的。  相似文献   

12.
我国在民商事、行政类和刑事法律规范中均对有关非法集资的内容作出了规定.但相关法律规范却存在规定相对分散,规定过于笼统、并未有统一的认定标准,对于民间借贷的地位未予以明确规定,存在重刑事处罚轻民商事和行政制裁的倾向,在集资诈骗罪中不适宜地保留有死刑的规定,缺乏对非法集资被害人相应的民事救济机制等缺陷.针对上述问题,在对我国有关规制非法集资的法律规范进行修改和完善的过程中,一方面要从制度层面建立合理的民间借贷体系,有效疏导民间借贷秩序,另一方面要在法律层面统一非法集资的法律规范,形成层次分明的处罚结构,建立并完善相应的被害人民事救济机制.  相似文献   

13.
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定罪量刑标准再析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下载免费PDF全文
公民个人信息包括身份识别信息和特定自然人的活动情况信息。公民个人信息必须与特定自然人相关联,主体不限于中国公民,但不包括单位。公民个人信息不包括依法公开的个人信息。本罪中“国家有关规定”的范围将部门规章纳入其中,但应该排除地方性法规等非国家层面和国家层面部门规章之外的其他部门规范性文件等规定。“提供公民个人信息”可以分为“一对一”和“一对多”两种方式;“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中的“非法”与“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应作同样理解。确立“情节严重”、“情节特别严重”的认定标准和涉案公民信息的计算规则对于本罪的定罪量刑至关重要。提供者单方明知使用者实施犯罪仍为其提供公民个人信息,应以本罪论处;提供者与获得并利用信息者双方有通谋时,提供者构成本罪与获得并利用信息者实施犯罪共犯的想象竞合犯。  相似文献   

14.
利子平  樊宏涛 《河北法学》2005,23(11):38-40
针对日益猖獗的信用卡犯罪,我国《刑法》增设了窃取、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资料罪。本罪是指违反信用卡管理规定,窃取、收买或者非法提供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的行为;本罪与同一条文规定的妨害信用卡管理罪是两个不同的罪名;本罪所指的信用卡包括借记卡;本罪侵犯的客体是持卡人的合法利益和金融机构的信誉,其犯罪对象为信用卡信息资料;正确认定本罪必须明确其与妨害信用卡管理罪、伪造金融票证罪和信用卡诈骗罪的界限。  相似文献   

15.
根据刑法和《刑法修正案(七)》的规定,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客观方面的内容比较丰富,其中,违反国家规定是指违反国家法律、法规中关于公民个人信息的规定,具体是指违反刑法第九十六条的规定;出售是指以获得对价的商业目的或者经济利益为目的,将自己掌握的公民信息非法出卖给他人,从中牟利的行为;非法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的行为排除了合法提供的行为;窃取是指通过秘密方式取走公民个人信息的载体而获取个人信息;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是指以窃取以外的方法没有法律依据的获取公民个人信息。从立法超前性的角度考虑,目前可以将非法采集或者收集(包括骗取、利诱、胁迫、非法购买、非法持有)公民个人信息、非法使用公民个人信息、非法处理(包括非法披露、更改、转移、冒用)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行为犯罪化。同时,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的方式包括接受行为,主要是购买行为。  相似文献   

16.
"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的设立虽然表明了我国在打击信息犯罪、维护公民个人信息权益上的立法决心,但立法语言的模糊性却引发了理论界与实务界的诸多论争。其中争议的焦点在于如何界定"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以及"非法获取"这三个概念。通过对190件案例样本的微观分析发现,理论界与实务界、立法机关与司法机关在上述问题上存在着不小的分歧,司法认定标准的不统一也在一定程度上造成了"同案不同判"。为此,我国司法机关应当分析借鉴样本判决与理论成果,提炼出具有指导意义的司法认定标准,并在实践中进行检验、完善。  相似文献   

17.
缪军 《青海检察》2010,(2):39-41
为亲友非法牟利罪,是修订后的刑法增设的罪名之一,它是指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将本单位的盈利业务交由自己的亲友进行经营,或者以明显高于市场的价格向自己的亲友经营管理的单位采购商品,或者以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向自己的亲友经营管理的单位销售商品,或者向自己的亲友经营管理的单位采购不合格商品,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相似文献   

18.
一、国家工作人员与公司、企业人员共同实施:关键是利用谁的职务之便《刑法》第272条第2款规定,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  相似文献   

19.
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主要包括“非法获取”与“非法提供”两种情形,应当基于法益保护目的,结合信息网络犯罪的特点审查判断证据,认定犯罪事实。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行为往往是信息网络违法犯罪的发端,对其从严打击符合网络犯罪前端治理的需求;根据社会一般观念,行为人辩解的获取方式不具有合理性时,应当排除该辩解,把不具有“合法性”的“非法持有”推定为“非法获取”具有实践合理性;当前理论上有对“非法获取”进行扩大解释的观点,应当通过对获取、使用方式等“合法性”“合理性”的认定来制约“非法获取型”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不当扩张,实现打击犯罪与保障人权的平衡。  相似文献   

20.
非法行医罪和医疗事故罪在主体、客体、主观方面、客观方面各犯罪构成要件上都有区别,罪数形态上亦有区分,执业医师擅自脱离执业地点和不按执业类别、执业范围执业的行为应以非法行医论处,有证医疗机构的无证"医务人员"从事诊疗、护理等活动造成损害的应以非法行医论,无证人员无偿提供医疗服务的仍属非法行医行为,刑法立法上应当对此作出相应规定以资完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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