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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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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一 法国商法的立法模式与立法原则19世纪处于欧洲大陆的法国,继承民商分立的模式,以商行为为立法基点,完成了本国商法自商人主义到商行为主义立法体系的转变,开创了商行为主义立法原则的新纪元。商法的调整对象是商事关系,而商事关系是商人之间因商行为形成的法律关系。[1]商事关系是不同于民事法律关系的特殊法律关系,商事关系的最终确立,来源于对商人和商行为概念与范围界定。如果采商行为作为确立商事关系的标准,由商行为引出商人的概念与范围,那么商法的立法原则为客观主义原则,即商行为主义原则,反之,为商人主义原则。法国商法是指“…  相似文献   

2.
论我国商人概念的法律界定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陈运雄  蔡梅娥 《求索》2005,(12):94-96
商人是从事商行为的人,但并非所有从事商行为的人都是商人。只有那些具有商事能力、以自己的名义实施商行为,并以从事商行为作为自己经常性职业者,才是商法意义上的商人。我国应恢复使用“商人”这一称谓。未来中国的商法典抑或商法通则应以“商人”作为商主体称谓的最佳选择。  相似文献   

3.
杨信 《理论月刊》2005,(5):104-105
商事立法模式的探讨在我国由来已久,商法是否法典化是这一讨论的焦点。而基于已有商法典的历史发展与我国制定商法典的现实考虑,在我国制定一部单独的商法典不适宜,民法典本身的体系结构也不能囊括商法的所有内容,制定大一统的民商合一民法典也不切实际,所以商事立法模式的最佳选择便是《商事通则》统领各商事单行法。  相似文献   

4.
商法是不断发展的,商法的本质也因时代的变迁呈现不同的特性。近代商法的本质是商人法,与其所处的时代背景是息息相关的。现代社会,随着泛商化趋势的出现和身份法的式微,商人法的概括已名不符实。从商法的功能和商事活动所涉及的法律关系分析,现代商法的本质是商事标准法。现代商法的本质对于商事立法模式有着深远的影响。  相似文献   

5.
李震东  张昊 《求索》2010,(5):138-140
商法不仅仅是商人主体法或者商行为法,事实上作为一种重要的私法,商事权利也是商法的重要内容。商事权利是由商法所规范的,民事主体享有或行使的必然与商主体的一定营业行为相关联的私权的集合。在商法层面,基于商人以及商事法律关系的特殊性,对商事权利有特殊限制。商品化权是追求商业利益、财富增殖的商事权利。  相似文献   

6.
商法是有关商或一系列商事行为的法律,商事登记是商主体为了取得商事交易活动资格、进行商事交易行为而向特定的主管机关提出申请并被相应的主管机关核准、注册登记的一系列法律行为的总称。商法中明确规定商主体在从事商事行为时应遵循商事登记制度,这对于保障交易顺利、稳定和安全具有重大意义。从比较法的角度,结合当前中国商事登记制度的实际,对不同的商事登记制度规定进行差异化分析,从而找出我国商事登记制度优劣之所在,并借鉴国外商事登记制度中的优良之处,为我国商事登记制度的完善提供新的思路。  相似文献   

7.
商法与民法虽同为私法,但商法具有自己的特性。通过中外比较,结合我国民商立法传统和现实国情,我国采取"民商合一"的民法典模式比较可行。在"民商合一"方式上,可采取将商法总则的相关规定纳入民法典总则部分,即:在民法调整对象部分,补充规定商事关系;在基本原则部分补充商法基本原则;在主体部分补充界定商事主体;在民事行为部分补充界定商行为,并规定一般商行为与绝对商行为的适用规则;在代理部分补充规定商事代理。通过这几个部分的规定,基本能实现民法的一般调整和商法的特殊调整。另外,商事单行法仍旧单独立法。  相似文献   

8.
商法是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的一个重要的法律部门 ,商法包括商人 (商主体 )法和商行为法。我国虽有实质意义上的商人法 ,但还存在不少问题。要解决这些问题 ,必须加强商人法基础理论的研究 ,构建完善的、规范意义上的商人法体系。  相似文献   

9.
商法是关于商人与商行为的法律总和,商事人格创制法与商行为的规制法是其本质规定性的反映,营业自由是商法的灵魂和生命的体现。营业自由,在商主体法中,体现为创业自由;在行为法,体现为经营自由。营业自由,作为私法自治在商法中的具体体现,使得商法表现出强烈的自治法品格。  相似文献   

10.
民商有别是选择我国商事立法模式的前提。制定商法典或商事通则并非解决中国对于商事立法需求的最佳方案。我们应当将商事立法模式之选择与中国民法典的制定相结合进行考虑,制定出一部真正民商合一的民法典,并保持现有商事单行法体系。这才是最为现实和可行的商事立法模式。  相似文献   

11.
付静娜 《前沿》2014,(3):93-94
商事主体与商人、商事法律关系主体三者关系的混乱与模糊,给商事立法和司法带来了困惑。商事主体与商人应等同,而商事法律关系主体的范围则大于商事主体。我们应从立法上辨明商事主体之涵义,明确判定要件,并对注册登记要件予以斟酌。  相似文献   

12.
刘琨 《青年论坛》2014,(1):129-134
商事代理制度在实现商事活动各方当事人的互惠、扩展商主体的意思自治空间、促进交易效率并维护交易安全等方面发挥着积极作用。我国的立法模式,是以"区别论"为理论基础,在立法指导思想上倾向于认为商事代理是民事代理在商事领域的特别体现,在法律中未能充分体现商事代理制度的特点,易导致法律内部出现冲突,也越来越难以适应迅速发展的商事实践。这种情况下应从理论分析入手,注重于商事代理自身的优点,博采各国代理制度立法之长,以架构我国商事代理制度。  相似文献   

13.
朱世文 《前沿》2009,(11):56-60
商法的精神、定位乃至商事法律责任在金融危机集中爆发后的今天,需引起我们的深入思索。由于商法的独特性质,其在民法的阴影下走出来独立发展是必然的趋势,然而其完善须有理论的支持和立法的进展,这将是一个长期的过程。本文还就建立商事法律制度体系,强化和完善具体商事规则提出了相应的建议。  相似文献   

14.
对《商事通则》中的商事账簿制度的立法,应立足于"通、统、补"的理念,从商事账簿的种类、记载事项、记账方法、记账本位币、文字、保存、电子商事账簿及商事账簿的提交等八个方面加以规范;主要着眼于商事企业财会制度,兼顾非企业商人的相关制度。  相似文献   

15.
个体工商户是极具中国特色的市场主体,但司法实践中其民商事主体属性并没有得到明确认定,典型争议为个体工商户能否解释为商事留置权制度中的“企业”。这一争议出现的深层原因,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将个体工商户规定在民事主体的自然人一章当中。通过对个体工商户是否可以纳入商事留置权适用主体范围进行法理分析,可以发现“个体工商户”和“企业”在功能价值上具有内在的契合性。为解决这一争议,可以在立法上修正《民法典》商事留置权条款中的“企业”表述,司法上以目的解释方法明确个体工商户的商事主体属性。这既符合商事留置权的制度初衷,也符合个体工商户的营利性特征,对于个体工商户制度的未来走向具有积极意义。  相似文献   

16.
《公安研究》2011,(5):24-24
汪青松在《河北法学》2010年第11期撰文认为,商事主体资格的判定对于商事法律关系的建构和商事特别法律的适用意义重大,但我国关于商事主体的理论认知和立法现状却难以有效解决现实中缤纷复杂的商事主体资格判断问题。各国商事立法关于商事主体的判定标准的规定不一而足,  相似文献   

17.
准确界定和妥善处理民法和商法之间的关系,既有重大理论意义,也有显著的实践应用价值;既会影响到民商法立法理念的筛选、法律制度的安排和立法路径的选择,也会诱致相关的司法审判活动产生不一样的效果。这点在民法典相关立法工作业已启动的时代背景之下显得尤为突出。民法的基本原则与制度设计虽然对商事立法具有重要指导作用,但其并不能无差别、无障碍地适用到所有的商事活动领域。原因在于民法的基本价值定位是以公平为特质的人本主义理念,而商法奉行的则是以效益为导向的物本主义思想。据此,民事立法应回归以人为本的基本法律定位,充分关注人的权利的实现和人的尊严的保障,而不必过分追求对商事活动要求的满足和对市场经济关系的回应。与此同时,商事立法应坚持其市场经济基本法的基本定位,保持其价值取向与调整内容的相对独立性。在现阶段我国所采取的单一法典化民商合一立法模式下,未来的民事立法工作应着眼于民法典内容的合理取舍与最大公约规则的进一步萃取,商事立法则应通过单行法的完善彰显商法理念和商法规则的特殊存在价值。  相似文献   

18.
郑祺 《理论月刊》2004,(5):118-119
商事信用是对商事主体在经营活动中所具有的偿债能力和商业道德品质的综合评价及信赖。商事信用缺失是我国经济快速发展的重大桎梏。我国应以加快立法为手段,培育信用服务主体为中心,以失信惩戒机制为保障,来构建我国商事信用法律制度。  相似文献   

19.
信用证业务在对外商事贸易活动中广泛运用,但信用证立法在我国尚属空白。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信用证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简称《规定》)为信用证立法奠定了基础。《规定》第16条的"保证制度"与《担保法》中关于保证人的抗辩权规定不相一致,通过对《规定》和《担保法》中的"保证制度"进行比较分析,结合《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UCP600),认定《规定》中的"保证制度"是构建于《担保法》基石之上融合信用证特性所形成的一种特殊保证制度。  相似文献   

20.
论共享经济平台经营者的商法规制   总被引:1,自引:1,他引:0  
共享经济平台分为剩余资本模式、微型商人模式、科技公司模式、自我管理模式和创新模式,五种模式的共通性问题在于平台经营者意图规避法律规制。对平台经营者的法律规制是共享经济法律规制的核心问题,而明确平台经营者的法律地位是前提。鉴于共享经济平台经营者符合商法调整对象的主要特征且具备商人的行为、职业与名义标准三个实质性要件,应将其定性为一类独立的商人商事主体。共享经济平台经营者的商法规制原则包括保护性原则、差异性原则与严格责任原则,规制内容为对其设置与上述原则相匹配的权利、义务与责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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