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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609 毫秒
1.
中国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对发明专利申请规定了较为严格和严密的审查程序,这是完全必要和正确的。而对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申请规定的审查程序由于不进行实质审查而出现了不少问题,引起了许多不应有的专利纠纷,增加了专利管理机关、司法机关和专利复审委员会的工作量。中国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对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规定的审查程序可归纳为初审——公告——异议——授权等程序,一项实用新  相似文献   

2.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40条规定:“专利局收到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申请后,经初步审查认为符合本法要求的,不再进行实质审查,即行公告,并通知申请人。”这就是说专利局对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只进行形式审查,不进行实质审查。  相似文献   

3.
刑事上诉审构造有覆审制、续审制及事后审查审制三种模式,美、日、德等国各自采用不同的上诉审构造。就欧美国家上诉审运行的深层机理而言,抑制事实纠错和建构程序保障机制是各国刑事上诉审良性运作的基础,且各国上诉审构造背后均有其诉讼体制上的原因。我国目前的上诉审构造在庭前审查机制、审查范围及审查标准等诸问题上均存在若干流弊,必须借鉴他国法治经验,对我国二审程序进行改造。改造我国刑事上诉审不应当片面地追求当事入主义或盲目比附他国经验,而是应当根据我国的法制环境来建构改良式的覆审制。  相似文献   

4.
根据第二审法院审查的范围是法律问题还是事实问题,可以将刑事第二审构造划分为事实复审和法律复审两种模式。在英关法系,在对抗制和陪审团审判的影响下,初审法院认定的案件事实通常具有终局的性质,第二审法院非常尊重初审法院对案件事实的认定,因此刑事第二审构造一般采用法律复审模式。在大陆法系,在职权主义和参审制的影响下,初审法院所作判决具有暂时性或者阶段性的特征,因此刑事第二审构造基本上采用事实复审模式。  相似文献   

5.
王中 《中国司法》2000,(5):36-36
审贷分离是国家防范金融风险的重要要求.也是银行的法定义务,但审贷分离尤其是贷前审查实践尚无明显见效,其根源在于贷前审查的机制不健全,多沿袭旧机制.责权利不对称。律师介入贷前审查是一种机制的创新。需要说明的是,本文为了叙述方便.把贷前调查与贷时审查并称为贷前审查,但不包括贷时审查内容中的银行领导审批,律师无权审批。  相似文献   

6.
我国的专利有三种类型: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和外观设计专利.一项发明创造必须经过法定程序审查后,才能确定是否授予专利权.我国和世界上大多数国家均采用先申请原则,对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专利实行形式审查,对发明专利实行早期公开和延迟审查制.即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申请经过形式审查后,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就作出授予或不授予专利权的决定,而对于发明专利申请,不仅要进行形式审查,而且要将其申请文件公开后再进行实质审查,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经实质审查后才作出是否授予专利权的决定.根据我国专利法的规定,申请人对发明专利申请文件的公开方式有一定的选择权.本文就申请人怎样选择发明专利申请的公开方式作一探讨.  相似文献   

7.
我国对实用新型专利申请不进行实质审查,因此,有不少不具备新颖性、创造性、实用性的技术也被授予了专利权。所以,当实用新型专利被别人“侵犯”时,专利权人首先要审查一下自己的专利是否坚挺,是否能经得住别人反诉无效,否则就不要象下述案例那样冒然指控别人侵权。  相似文献   

8.
针对目前国家知识产权局质检通报中对审查意见不明确问题案例,主要是以涉及的法条进行归类,对问题案例进行深层次分析,指出影响审查意见明确性的6大要素,并根据该6大要素将审查意见不明确的案例进行分类,找出薄弱环节以便于实审审查员加强学习,提高审查意见通知书的质量,更好地为申请人服务.  相似文献   

9.
一、案情 本案涉及申请日为2006年4月27日、发明名称为"在X射线分析领域内对铸造缺陷进行分类的方法"的发明专利申请(以下称为本申请),其申请号为200610078930.4,优先权日为2005年4月28日,公开日为2006年11月1日. 在实审阶段,国家知识产权局的实质审查部门(以下简称实审部门)以本申请权利要求1-6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为由,于2011年5月19日发出了驳回决定,驳回了本申请.  相似文献   

10.
刘志会 《知识产权》2012,(7):106-107
第三次修改的《专利法实施细则》在实用新型初步审查范围中增加了明显新颖性审查,为实用新型专利申请明显新颖性审查提供了法律依据。通过从多方面论述明显新颖性审查对提高实用新型专利授权质量、推动实用新型专利制度的可持续性发展的必要性,分析平衡审查效能是现阶段加强明显新颖性审查的主要考虑因素,指出实现全面提升实用新型专利质量的长期目标需要申请人与行政部门长期共同努力。  相似文献   

11.
我国对实用新型专利申请实行初步审查制度,在目前的审查范围内,不包括实用新型的创造性审查.为了进一步提高实用新型专利的质量,对其申请进行创造性的审查,是切实可行的一项措施.  相似文献   

12.
行政诉讼的审理范围是指法院审理行政案件所能够涉及的领域,亦称行政诉讼的审理程度。它所要回答的问题:(1)是进行法律审,还是既进行法律审,又进行事实审?(2)是仅就当事人的诉讼请求进行审查,还是对全案进行审查?(3)是仅就当事人的诉状和行政机关的卷宗进行审查,还是超出卷宗范围进行审查。选择何种模式来确定我国行政诉讼的审理范围,在理论上和实践中都是一个急待解决的问题。本文拟对此进行探讨。  相似文献   

13.
自不动产登记制度创设以来,登记机构便面临着这样的困惑:面对申请人的登记申请,登记机构究竟应审查到何种程度才能给予登记,而审查的程度又是由什么决定的?就这一问题,形成了两种观点:一是形式审查主义,另一是实质审查主义.两种观点孰是孰非,莫衷一是。  相似文献   

14.
南美洲位于西半球南部,以巴拿马运河为界同北美洲相分,包括哥伦比亚、厄瓜多尔、秘鲁、玻利维亚、委内瑞拉、巴西、阿根廷、智利、圭亚那、苏里南、巴拉圭、乌拉圭、法属圭亚那等13个国家和地区.在南美洲有一个重要的区域经济一体化组织——安第斯国家共同体,总部设在秘鲁首都利马,目前有哥伦比亚、厄瓜多尔、秘鲁、玻利维亚4个成员国.对于商标使用,只要商标在其中一国使用,其它成员国均予以承认,即可以作为使用证据应用于其它成员国的商标案件.南美大部分国家均实行先公告后实审的商标制度,如哥伦比亚、厄瓜多尔、秘鲁、玻利维亚、委内瑞拉、巴西、阿根廷、智利、巴拉圭、乌拉圭.即商标提交申请后,官方会进行形式审查,待形式审查通过后即进行公告,任何利害关系人可在公告期内提出异议,如无人提出异议,则官方对商标进行实质审查.此商标制度特点与中国差别比较大,中国是实行先实审后公告的国家之一,即官方先进行绝对理由及在先权利的审查,然后再进行公告,由利害关系人在公告期内提出异议.  相似文献   

15.
我国专利法时外观设计的授权条件已经作出了较为完备的规定,但是由于我国对外观设计采用初步审查模式,初审过程中并不对外观设计的“新颖性”与“创造性”进行审查,因此专利法第23条的规定便成为判断一项外观设计是否能最终获得实质性授权的判断要件。尽管现行专利法及审查指南对外观设计专利实质授权要件的规定作了进一步修改,但在实践中却仍存在着诸多亟需解决的问题。本文围绕专利法第23条第2款的相关内容,针对专利法以及专利审查指南中存在的问题进行了探讨,同时提出,专利法第23条第2款实质是针对外观设计的创造性要求做出的规定。而在判断外观设计是否符合专利法第23条第2款的规定时,判断主体应当为所属领域的普通设计人员;判断时的对比设计不应当仅限于相同或相近种类产品:产品的局部外观设计应当纳入我国外观设计专利的保护范畴。  相似文献   

16.
自1985年4月1日我国专利法实施以来,中国专利局在发明专利申请的实质审查工作方面取得了很大的成绩。为了深化对实质审查若干基准的认识,本文试图在这方面作些探讨。一、充分公开与现有技术1.充分公开所谓“充分公开”,是指专利法二十六条第三款的规定,“说明书应当对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作出清楚、完整的说明,以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能够实现为准”。这是获得专利权必须满足的条件之一,也是审查人员在实质审查时首先遇到的问题。由于种种原因,前两年的国内申请出现了一些没有充分公开发明内容的申请案。例如某催化剂产品申请没有公开其特定的制法,某高效填料塔申请没有说明其特定的内部结构,致使所属领域技术人员无法实施该  相似文献   

17.
一、引言《审查指南》第二部分第三章第3.2.3节规定:如果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申请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的区别仅仅是所属技术领域的惯用手段的直接置换, 则该项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申请不具有新颖性。《审查指南》将上述规定称之为“惯用手段的直接置换”,在实际的审查过程中,有时会被称为“等同手段(或者等同物)的  相似文献   

18.
一、“登记制”的弊端当前,我国实用新型专利制度采用初审加异议制,属于登记制范畴。原来寄希望于公众的“把关”,尤其是实用新型专利的利害关系人,要主动地承担起判断其专利性的责任,及时地提出异议。然而,由于国人专利法律意识和情报意识还不够强,而且中国专利公报尚未普及到各企业,因而花钱提异议的人数并不多。据对1988年9月21日以  相似文献   

19.
证人出庭是刑事二审庭审实质化改革的重要内容.司法实践中,二审法官对审前及一审程序中已接受询问的证人出庭必要性审查极为严苛,对新证人的审查较宽松,尺度不一,操作随意.二审法庭是否需要传唤证人到庭,从根本上取决于二审程序的诉讼构造.在庭审实质化改革的背景下,充分发挥一审程序事实调查功能,明确二审监督救济审的特点,构建“锥形诉讼构造”更为合理可行.为此,证人出庭必要性审查标准需再调整.以一审程序的实质化审理为前提,通过立法彻底确立直接言词原则并切断侦查卷宗对裁判的影响,坚持诉权对出庭必要性审查的制约,压缩二审证人出庭的程序裁量空间,限制二审因事实不清发回重审的适用,以更谨慎的态度调查二审新证人,实现一二审程序事实调查职能的合理配置.  相似文献   

20.
实用新型专利检索报告在实践中的应用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为配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五十五条和五十六条中规定的实用新型专利检索报告制度,在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简称《若干规定》)第八条中规定:提起侵犯实用新型专利权诉讼的原告,应当在起诉时出具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作出的检索报告。从《若干规定》实施至今,已经两年半的时间,下面就该条规定在司法实践中的应用做一简单介绍。一、实用新型专利检索报告制度的宗旨 我国现行《专利法》第四十条规定: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申请经初步审查没有发现驳回理由的,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作出授予实用新型专利权或者外观设计专利权的决定,发给相应的专利证书,同时予以登记和公告。实用新型专利权和外观设计专利权自公告之日起生效。根据该条规定,我国对实用新型专利申请的审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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