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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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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受骗人与被害人并非同一人时也可以成立诈骗罪,即三角诈骗,在三角诈骗中,处分行为依然是区分三角诈骗与间接盗窃的关键,而处分行为成立与否的关键在于如何确定处分人即受骗人是否具有处分权限或者处分地位,认定是否具有处分权限应该在客观权限理论的基础上给受骗人限定一个审查义务,如果受骗人具有被害人的授权同时尽到了审查义务仍然基于认识错误处分财产,此时方能肯定具有处分权限,也才能具备成立处分行为的前提。  相似文献   

2.
赵冠男 《法学》2015,(2):140-151
论证诉讼诈骗成立诈骗罪,并不需以三角诈骗为桥梁。应予以判定的核心问题为处分权人处分财产是否基于错误认识。法院享有宪法授予之审判权,具有处分当事人财产的权限;法院以判决方式处分当事人财产,可能的当事人财物交付仅影响诈骗罪之既遂;法院所负有的证据审查职责和裁判所依的自由心证主义,使法院可能基于错误认识作出判决。诉讼诈骗侵犯他人财产权利已具备成立诈骗罪之客体要件。  相似文献   

3.
为了维护诈骗罪"基于意思的自由处分"之本质特征,遵循其在犯罪学类型上所呈现的被害过错因素,更加充分地保护被害人的财产权,对三角诈骗中受骗者的处分权,不能只根据受骗者的主观想法、尤其是不能只根据客观接近的事实宽泛地解释,而应以其是否存在被害人的授权、以及是否具备被害人原本处分权的基本特点为标准进行限缩。另外,侵财犯罪的保护法益从所有权向占有权的转移,相应地扩大了两者间诈骗、缩小了三角诈骗的空间;诈骗罪中的处分行为不能只是使"占有松懈",而必须是使"占有转移"的多数说,也使得一部分貌似三角诈骗的情形,被囊括到了直接正犯形式的盗窃罪中。因此,对三角诈骗的成立范围,有必要从上述几个方面进行限定。  相似文献   

4.
《北方法学》2021,(2):66-76
根据民商法中的债务人保护规定,在一定条件下,债务人的错误给付也具有履行效果,可使债务人和债权人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归于消灭。在刑法中,与债务人保护规定相连的典型例子是二维码案、冒领存款案。债务人保护案件应成立三角债权诈骗。虽然这一结论会在"处分行为""认识错误"以及"素材同一性"三个要件上遭遇困难,但通过准确把握这些要件的内涵,困难可迎刃而解。首先,根据被害人自陷风险的法理,被骗人致使债权消灭的错误给付可归属于债权人,因而是三角诈骗中适格的财产处分行为。其次,债务人保护规定并不会影响诈骗罪中认识错误要件的判断,因其成立不以积极的错误想象为必要,单纯的不知已足。再次,即使行为人的财产获利并非直接源于被害人的财产,也不影响素材同一性要件的认定。因为,在经济财产说的语境下,不应再在"对象一致性"的意义上理解素材同一性。只要"财产获利可归属于财产处分行为",素材同一性要件即成立。  相似文献   

5.
诈骗罪中的财产损害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郑泽善 《北方法学》2013,7(4):100-109
诈骗罪是事关财产的犯罪,诈骗罪的成立应当要求被害人具有财产损失,即在未遂的情况下,要求欺骗行为具有造成被害人财产损失的危险性;在既遂的情况下,则要求诈骗行为造成被害人现实的财产损失。整体财产减少说、形式性个别财产减少说以及折中说均有不足之处,因此,诈骗罪中的财产损害应当以实质性个别财产减少为基准进行判断,即综合处分行为前后财产的价值,在此基础上,以处分后的财产是否受到损失为基准进行判断。另外,相应给付,欺诈性乞讨、募捐,欺诈性权利行使均可以成立诈骗罪。  相似文献   

6.
王勇 《人民检察》2023,(8):20-23
当前,以各类货物或者服务交易为名义的交易型电信网络诈骗易发多发。市场交易领域的民事欺诈与刑事诈骗属于一般与特殊的关系,符合诈骗罪构成要件的行为也符合民事欺诈的要求,存在认定上的困难。但二者在对财产的法益侵害性程度、是否必须具有非法占有目的等方面存在区别。围绕这两点判断罪与非罪时,应强化客观性审查:一方面,注重考察行为人是否支付对价、支付的对价是否明显偏离市场价格;另一方面,诈骗行为是对关键事实进行诈骗,从而具有使被害人陷入错误认识而处分财产的高度危险。同时,基于客观性审查的逻辑起点,构建对特殊交易型诈骗的认定规则。  相似文献   

7.
秦新承 《法学》2012,(3):155-160
有学者认为,被害人对财产具有处分意识是认定诈骗罪的必要条件。这种通过不完全归纳法得出的结论存在天然缺陷,并被利用信用卡支付方式实施的机票款诈骗案直接推翻。此类案件中,被害人尽管因受骗将财物"拱手送人",但行为当时却对这一后果完全没有认识。由此看来,认定诈骗罪无需被害人具有财产处分意识。同时,必要说的几点主要理由均存在缺陷,学界反驳不必要说的理由也值得反思。  相似文献   

8.
诉讼诈骗是指在诉讼中或以诉讼作为手段的、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或财产(包括财产性利益)的行为。损害非财产性利益的诉讼欺诈不能成立诈骗罪。传统理论关于诈骗罪特征和不法类型的描述,将受行为人欺骗的对象(受骗者)和财产受到损失者(被害人)进行同一性理解,将财产的交付限定为"自愿"而为,存在重大缺陷,限制了诈骗罪的成立范围,造成了刑法保护机能的萎缩。在诉讼诈骗中,行为人通过伪造证据或者进行虚假陈述,以民事诉讼的方式骗取法院的裁判从而获取他人财物或免却财产支付义务,造成被告的财产损失,符合诈骗罪的基本行为特征,侵害的法益不仅包括、且主要是他人的财产权益;将诉讼诈骗认定为诈骗罪也有利于实现诈骗罪的立法宗旨和通常的法律观念。  相似文献   

9.
正是财产处分所体现出的基于意思的给予这一要素,才将诈骗罪归属于交付罪。财产性利益中一部分是物权性质利益,另一部分是债权性质利益。在诈骗债权性质利益的场合,处分行为表现为将财产性利益输送给对方的行为,即放弃某种权利或者承担某种义务。只要受骗人的行为自愿造成了被害人财产的减损,就具有了处分行为。处分行为本质上是一种输送利益行为,在涉及债权诈骗的场合,处分意识是对利益输送的认识。即使客观上存在处分事实,但主观上没有处分意识时,也不成立诈骗罪。处分意识的内容刻度,正存在于毫无认识与全面认识之间。只要受骗人认识到可能或事实上给予对方利益就可以认定为有处分意识。因为行为人的欺骗,受骗人放弃债权的当场实现可能性的,就遭受了法益侵害,故存在处分行为和处分意识。  相似文献   

10.
伴随着人工智能与大数据技术的发展,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呈现发案率高、危害性大且犯罪类型多的特征。在司法实践中,并非只要被害人基于错误认识处分财物的行为,均被认定为诈骗罪。行为客观事实是否被认定为诈骗,还需从刑法教义学立场进行检视,从被害人自我保护和刑法最后手段原则展开研究。被害人教义学中的被害人错误认识与法益保护存在着一定的关联性,应多维度审视。由于被害人错误认识的差异性,因而决定着法益保护的范围与刑事处罚的范围也不同。司法实践中在考量诈骗犯罪事实时,应由单维视角转向二元主义视角,明晰被害人错误认识的程度,坚持刑法客观主义立场,遵从罪刑法定原则。  相似文献   

11.
合同诈骗罪从普通诈骗罪中分离,其目的在于对利用合同实施诈骗的犯罪行为从重打击,其原因在于一般诈骗罪所侵犯的是公私财产所有权,而合同诈骗罪不仅侵犯了公司财产所有权,更侵犯了市场经济秩序和合同管理制度。然而,在两罪法定刑量刑幅度基本一致的情况下,司法解释和司法解释授权地方制定的合同诈骗罪"数额较大"、"数额巨大"的标准均高于一般诈骗罪的数额标准,导致司法实践中出现同一个合同诈骗行为依合同诈骗罪条款无罪或罪轻,依诈骗罪条款有罪或罪重的悖论。  相似文献   

12.
欧阳竹筠  汪飞容 《河北法学》2005,23(10):127-131
诉讼欺诈行为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但目前我国现行刑法对于诉讼欺诈行为的处罚力度不够,在司法实践中对同一行为处理结果差别悬殊。这主要是由于我国立法上对于该行为没有统一明确的规定,刑法理论上对该行为的定性问题争论颇大所致。对于诉讼欺诈行为,不宜按诈骗罪定罪处罚。对于诉讼欺诈犯罪过程中所实施的触犯现行刑法的行为,应依法定罪处罚,对于刑法没有规定的部分应按无罪处理。我国刑法应单独设立“诉讼欺诈罪”。  相似文献   

13.
郑泽善 《时代法学》2011,9(4):50-58
诈骗罪中的处分行为是没有记载的构成要件要素,是区分盗窃罪和诈骗罪的关键。处分行为,是指被害人基于认识错误而“自愿”地交付财物或处分财产性利益的行为。诈骗罪的成立需要有处分意思,但是,作为处分行为的主观要件,被骗者应当认识到何种程度,即处分意思究竟包括哪些内容便有待探讨。处分意思的内容要求财产处分者对所处分的财产性质、种类、数量、价值有完全的认识,还是只要认识到财产的外形的转移即可,抑或只要具有某种中间形态的认识内容即可?其实,只要被骗者认识到自己的行为是把某种财产转移给对方占有,而根据自己的“自由”意思作出这种决定,就应当认为已经具备了处分意思的内容。  相似文献   

14.
信用卡诈骗罪客观方面要件的认定探讨   总被引:6,自引:0,他引:6  
王晨 《现代法学》2003,25(6):78-83
信用卡是个舶来品。曾几何时 ,在很多国人脑海里 ,它还只是一个抽象的概念 ,转眼间却成了很多人日常生活中不可或缺的支付手段。信用卡在日常生活中的被广泛使用与人们对信用卡有关知识的相对缺乏 ,使得信用卡成为犯罪分子可以利用来进行犯罪活动的工具。本文从客观方面对信用卡诈骗罪的定性问题进行了研究  相似文献   

15.
论信用证诈骗罪   总被引:6,自引:0,他引:6  
信用证诈骗罪侵犯的主要客体是国家对信用证的管理制度,在实施骗取信用证进行诈骗时,公私财物的所有权仅是一种选择客体。客观方面表现为《刑法》第195条规定的四种方式。信用证诈骗罪在某些情况下也存在既遂、未遂之分。应当区分本罪与伪造、变造金融票证罪的界限。对盗窃他人信用证后又加以使用、利用信用证诈骗银行“打包贷款”的行为应按本罪论处。  相似文献   

16.
论信用卡诈骗罪   总被引:6,自引:0,他引:6  
信用卡诈骗罪是指具有法定情形之一,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行为。本罪主体只能是自然人,主观方面为直接故意,客观方面表现为《刑法》第196条规定的四种情形。其侵犯的客体是信用卡管理制度和公私财产所有权。认定本罪数额较大的标准,应以超过透支限额一定倍数为宜,对恶意透支、盗窃信用卡、使用变造的信用卡、使用涂改的信用卡等行为,应区别不同情况分别定性,并作立法完善。  相似文献   

17.
合同诈骗罪“兜底条款”如何理解与解释,存在的争议焦点之一是怎样看待合同诈骗罪“列明”行为的价值以及其是否具有构成要件的意义。骗逃部分铁路运费的行为,能否以合同诈骗罪的“兜底条款”定罪处刑,目的解释是可否入罪判断需要坚持的最为重要的解释原则,目的论限缩是填补刑法隐蔽性漏洞的有效方法。符合规范保护目的的行为,应当通过目的论限缩将其出罪化。合同诈骗罪所涉的市场秩序与公私财产损失,是指没有交易目的或者基础、欠缺交易效益与效率前提下的市场秩序与财产损失。有效益或者有效率的、合乎交易目的的合同欺诈行为,不属于合同诈骗罪的规制范围。源于罪刑法定原则的要求,目的解释只应当用于出罪化。经济犯罪的刑法教义学研究与规范目的的理解,离不开社科法学智识的浸润、滋养与支撑。否则,经济犯罪的刑法解释与司法适用,就有可能违反基本的经济规律与经济法则而走向谬误。骗逃部分铁路运费的行为,不应当按照合同诈骗罪的“兜底条款”定罪处刑。  相似文献   

18.
有关保险诈骗罪的主体争议:冒名骗赔的行为应定性为保险诈骗罪;隐名的投保人、被保险人可以成为保险诈骗罪的主体;保险人、保险经纪人、保险代理人诈骗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的应定性为诈骗罪。虚构保险标的的表现:虚构根本不存在的保险标的;恶意超额保险;恶意重复保险;虚构保险利益;将不合格的标的虚构为合格的保险标的;事后保险。内外勾结共同骗取保险金的行为应一律认定为职务侵占罪或者贪污罪。  相似文献   

19.
传统非法占有目的理论难以对集资诈骗罪中反复的"借款-还款"行为予以精准定性。"排除意思"既不是诈骗罪主观层面的要素,也无法适用于持续还本付息的集资诈骗行为。"利用意思"和"不法获利"不能用以区分集资诈骗罪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无法发挥"非法占有目的"应有的罪名界分功能。非法占有目的并非集资诈骗罪的独立构成要件,以集资诈骗故意统摄本罪的主观要件并规范化解释为财产损害故意,能够完整地发挥定罪和罪名区分功能。以不具有债务履行能力和意愿推定财产损害故意,不仅符合理论逻辑,也能够通过司法实践的检验。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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