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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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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骗逃铁路运费行为是铁路货物运输领域中一种多发犯罪,比较特殊和复杂。对骗逃铁路运费行为本身及骗逃铁路运费行为所触犯的相关法律规定如何定性与处理,刑法和司法解释均无规定。司法实践中,对骗逃铁路运费行为是否构成犯罪?构成何种犯罪?能否按合同诈骗罪追究骗逃铁路运费者的刑事责任?莫衷一是。笔者就此作一探析。  相似文献   

2.
魏东  李红 《人民检察》2017,(13):5-11
经济犯罪立法原理与罪状设置具有特殊性,对经济犯罪进行刑法解释,应当注意经济犯罪的二次违法性特征和刑法解释的法律政策性限定,在行政法以及其他非刑事法律规范明确排除或者阻却具体行为之行政违法性的场合,应当对该行为作出无罪的刑法解释结论。对经济犯罪的空白罪状、简单罪状和罪状中的兜底条款进行刑法解释,尤其应当充分注意对经济犯罪刑法条文的规范含义和适用范围进行适当的法律政策性限定,切实坚持保守的刑法解释立场,审慎运用刑法实质解释方法,从实质上审查具体行为是否具备实质违法性和刑事可罚性,确保入罪与出罪解释结论的具体妥当性。  相似文献   

3.
司法机关对于"黑保安"单位或个人非法从事保安服务行为能否入罪、构成何罪、如何处刑的问题存在认识分歧。非法经营罪兜底条款的存在是基于刑事司法的现实需要,并不违反罪刑法定原则。非法从事保安服务是一种扰乱保安服务市场秩序、危及社会公共安全的特殊经营行为,属于非法经营罪兜底条款中的"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行为,也是"违反国家规定"的行为,"情节严重"的应当入罪。对该种行为进行刑事处罚不应以行政处罚为前置条件,相关行政法规的刑事罚则须依从刑法规定,行政处罚与刑事处罚的标准应当相互衔接。  相似文献   

4.
汪建中操纵证券市场案在刑法性质上有肯定说与否定说之争,争议焦点在于以兜底条款定罪是否违反罪刑法定原则,汪建中的行为与列举条款是否具有同质性。我国刑法中的兜底条款存在有其必然性,解释时必须坚持在罪刑法定原则指导下,依据列举条款发现兜底条款的内涵和外延,考察相关行为与列举条款的同质性,按照分析与综合相结合的方法,将已发生的案件事实涵摄到其应有的范围。抢帽子交易行为与操纵证券市场罪的列举条款具有同质性。  相似文献   

5.
由于公路使用者与经营者之间存在民事合同关系,因此,骗逃高速公路车辆通行费的行为具有合同诈骗的性质,情节严重的构成合同诈骗罪。车辆超载是行政违法行为,应由政府主管部门依法进行处理。公路经营者对车辆超载部分计重收费具有惩罚性质,既不合法也不合理。不应当将车辆超载部分计重收费数额作为定罪数额,而应当将不超载情况下的车辆通行费用作为定罪数额。对多次偷逃高速公路车辆通行费行为的犯罪数额可参照刑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累计计算。在认定共同犯罪时,应考虑行为人的主体身份、所利用的职务便利以及偷逃高速公路车辆通行费财产性质等因素。非法使用武装部队专用标志骗逃高速公路车辆通行费的行为属于牵连犯,应当按照牵连犯的处罚原则择一重罪处罚。  相似文献   

6.
对于单位实施的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银行等金融机构贷款的行为,不能按照骗取贷款、票据承兑、金融票证罪论处,而是应当按照合同诈骗罪定罪处罚。如果单位在实施贷款诈骗行为时没有利用借款合同的形式,则应以贷款诈骗罪追究单位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骗取贷款、票据承兑、金融票证罪的罪过形式是故意,但行为人不具有非法占有目的,这是本罪与贷款诈骗罪及其他金融诈骗犯罪最本质的区别。行为人与金融机构工作人员勾结,共同骗取贷款、票据承兑、金融票证的,构成想象竞合,应当从一重罪处断。本罪的主要客体是金融交易秩序,刑法应当单独设立破坏金融交易罪一节,将包括本罪在内的相关罪名纳入其中。我国目前单一的以刑法修正案修改刑法的立法模式存在诸多不足,应当建立包括单行刑法、附属刑法、刑法修正案、刑法典在内的多元刑法修改模式。  相似文献   

7.
刑法“兜底条款”的适用与“抢帽子交易”的定性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在现行立法背景下,司法者无法绝对排斥兜底条款的适用。但对兜底条款的适用必须严格贯彻限制解释的立场。对于法定犯双重兜底条款的场合,不宜认定行为人构成犯罪。在汪建中抢帽子交易案中,不可否认被告人汪建中实施的抢帽子交易行为属于操纵证券市场的行为,但因该行为刑法和证券法律法规都未明确规定,从刑法保障法的性质和刑法谦抑性的角度看,该行为不宜认定为操纵证券市场罪。  相似文献   

8.
司法实践中,运用体系解释方法应着眼于整体,把握好刑法分则条文之间、分则与总则之间、刑法与其他部门法之间、刑法与宪法之间的协调统一性。运用体系解释区分合同诈骗与普通诈骗,首先要将前者置于扰乱市场秩序罪之中理解,利用合同进行诈骗的行为,只有扰乱了市场秩序,才构成本罪;其次,要正确把握两罪之间的法条竞合关系,明确刑法第266条"本法另有规定,依照规定"的司法适用条件;最后,合同诈骗罪之合同,应是反映市场秩序特征的合同,利用不体现市场秩序的合同骗取公私财物的,应以普通诈骗论处。  相似文献   

9.
对于经济领域行刑竞合问题的行政犯刑事不法的判断,必须以行政不法为前提。包括"兜底条款"在内的行政规范与刑事规范,必须在法秩序统一的原则下,作体系性解释。体系性解释也应当包括行政法律、法规内部的一体性诠释,前置法中有类型化规定的情形,特别是有刑事责任条款与没有刑事法律后果的区别规定,刑事不法的认定必须给予基本的敬畏与尊重。刑法作为"二次法",对于经济领域的行刑竞合案件的处理,特别具有理念的引领作用。行政规范的目的定位与刑事规范的目的指向有不同的旨趣,根据罪刑法定原则的要求,目的解释只应当作为出罪依据,而不能作为入罪理由,目的限缩应当是不符合规范目的的行刑竞合案件出罪化的根据,对于"兜底条款"的解释更是如此。  相似文献   

10.
【裁判要旨】在旧的司法解释实施后、新的司法解释实施前,行为人实施非法排放、倾倒、处置危险废物一百吨以上的行为,从"行为时已有相关司法解释"的精神、兜底条款慎用原则及刑法谦抑性的要求来分析,不能认定为污染环境罪的后果特别严重,而应适用从旧兼从轻原则,按照处刑较轻的司法解释来定罪量刑。  相似文献   

11.
合同诈骗罪从普通诈骗罪中分离,其目的在于对利用合同实施诈骗的犯罪行为从重打击,其原因在于一般诈骗罪所侵犯的是公私财产所有权,而合同诈骗罪不仅侵犯了公司财产所有权,更侵犯了市场经济秩序和合同管理制度。然而,在两罪法定刑量刑幅度基本一致的情况下,司法解释和司法解释授权地方制定的合同诈骗罪"数额较大"、"数额巨大"的标准均高于一般诈骗罪的数额标准,导致司法实践中出现同一个合同诈骗行为依合同诈骗罪条款无罪或罪轻,依诈骗罪条款有罪或罪重的悖论。  相似文献   

12.
偷换二维码案的认定涉及诸多理论争议。通过对此类案件的构成要件定型分析可以发现,在涉事主体方面,行为人、商户、顾客三方关系是此类案件涉事主体的合理确定。无论是对于诈骗罪还是盗窃罪的行为定型方面,均存在难以解释的问题。特别是认为此类案件构成诈骗罪和新型三角诈骗的主张,在逻辑链条上无法有力地阐明其扩张解释的理由。对此,合理的解释路径是个别、例外地承认在此类涉及侵权行为以及民事请求权消灭的场合下,财产性利益的规范性占有的可能。这种规范化的理解虽然扩张了事实性的占有概念,但具有整体法秩序上的理由,并且符合刑法作为规范学的学科定位。与此同时,通过义务分配的功能性分析,也可以有效地区分不同情况,对于相关案件中的行为作出妥当的、符合罪刑法定原则要求以及司法实践需求的评价。  相似文献   

13.
徇私舞弊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不履职或不正确履职,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我国《刑法》虽然没有规定徇私舞弊罪,但规定了很多徇私舞弊型犯罪,这些犯罪既不同于滥用职权,又不是玩忽职守,而是一种新的犯罪行为。立法单独设立徇私舞弊罪,既符合法理,也有利于指导司法实践。  相似文献   

14.
国家司法机关制定发布的妨害疫情防控刑事司法意见是一种刑法适用性解释,与规范性司法解释相比,其具有间接的法律适用效力。从刑法体系解释角度看,有关妨害疫情防控的刑法规范、司法解释与司法意见应当是相互协调的。对刑事司法意见的适用进行解释应当遵循整体性、动态性、协调性原则,并运用同类解释规则、同一解释规则、排他解释规则,对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妨害传染病防治罪、妨害公务罪等相关罪名进行适用性解释,实现严格依法从重处罚和宽严相济。  相似文献   

15.
王新 《政法论丛》2021,(1):117-125
鉴于非法集资犯罪所具有的涉众型特征和引发次生风险的严重社会危害性,这种犯罪目前已经成为我国司法领域打击的重点。尽管我国若干司法解释确立了非法集资犯罪的外延和特征,但随着互联网的快速发展,非法集资依托于金融科技的发展和新出现的金融产品,衍生出翻新变化和日趋复杂化的集资犯罪手段,导致对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成立的四个特性、集资诈骗罪的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刑事政策的把握等关键性问题,在司法操作中存在众多的认定盲区和难点。在维持既有司法解释相对稳定性的前提下,为了明确新型网络非法集资犯罪的法律适用标准,加强案例指导和发挥指导性案例的"轻骑兵"作用,最高人民检察院在发布的两批关于金融犯罪的指导性案例中,均涉及到非法集资犯罪,界定了在打击集资诈骗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中,如何在形式层面与实质认定方面适用刑事法律规范,同时注重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相统一的问题,从而形成司法解释与指导性案例之静态与动态相结合的司法适用架构。  相似文献   

16.
刑法中的犯罪论体系,依据其是根据事物本身论理还是根据一定目的而建立,可分为范畴论和目的论。犯罪论体系是范畴论还是目的论,是形式犯罪论与实质犯罪论的原点问题。要解决形式与实质犯罪论这一新的刑法学派之争,必须联系犯罪论体系的范畴论与目的论予以考察。现代刑法提倡目的论的犯罪论体系,同时,由于刑法法益保护目的的要求,在判断行为是否成立犯罪的问题上,它要求由以往形式判断转向从处罚必要性和合理性的角度来理解刑法中的构成要件。这种基于实质可罚性把握的犯罪论体系即为实质目的论的犯罪论体系。  相似文献   

17.
王莹 《法学研究》2012,(3):126-145
在我国刑法定性加定量犯罪定义模式下,如何对刑法分则中的情节和数额要求即所谓定量因素进行教义学解释,明确其在犯罪论中的体系性地位,继而确定其与行为人主观方面的关系,是当代中国刑法学上难解的"理论之结"。通过剖析构成要件的不法类型本质与诠释学特征以及我国学界关于构成要件质与量关系的见解,可以看到被司法解释补充与修改的我国犯罪构成所具有的特性它不仅是德日刑法理论意义上的为行为不法与结果不法划定预设空间的不法类型,也是一个包含了基本构成要件、加重结果、客观处罚条件以及其他刑事政策因素的"类构成要件复合体"。由基本构成要件的行为不法和结果不法组成的"构成要件基本不法量域",为界定我国刑法中情节和数额要求的犯罪论体系性地位提供了重要的方法论工具。  相似文献   

18.
境内与境外的证券市场适用不同的法律监管体制,跨境证券犯罪的跨境特征可能使境内境外对相关证券犯罪均具有刑事管辖权,从而引发刑事管辖冲突。对于跨境证券交易的监管和法律适用,无论是在法律规定层面还是在司法实践层面,均应遵循“主场原则”。应明确监管职能上的分工以避免适用不同法律法规的混乱情况,应体现最大的监管效能并减少区际法律冲突。跨境证券犯罪的刑事管辖权归属应充分尊重行政监管原则和考虑前置性法律的适用,并与行政管辖权归属保持一致。跨境证券犯罪的刑事管辖权归属应考虑犯罪行为社会危害的主要发生地。以内幕交易为代表的跨境证券犯罪的主要行为是“交易”,根据区际刑事管辖冲突的解决规则,应由交易行为的发生地管辖,按照交易地的刑法对相关行为进行刑事评价。  相似文献   

19.
电信诈骗罪立法问题研究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葛磊 《河北法学》2012,30(2):107-112
电信诈骗犯罪的社会危害日益严重.与普通诈骗犯罪相比,电信诈骗犯罪在发生的场域、侵害的法益与构成要件上都有其特殊性,在对现行刑法规定及司法解释存在的不足进行分析的基础上,提出相应的立法完善建议.  相似文献   

20.
欧阳竹筠  汪飞容 《河北法学》2005,23(10):127-131
诉讼欺诈行为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但目前我国现行刑法对于诉讼欺诈行为的处罚力度不够,在司法实践中对同一行为处理结果差别悬殊。这主要是由于我国立法上对于该行为没有统一明确的规定,刑法理论上对该行为的定性问题争论颇大所致。对于诉讼欺诈行为,不宜按诈骗罪定罪处罚。对于诉讼欺诈犯罪过程中所实施的触犯现行刑法的行为,应依法定罪处罚,对于刑法没有规定的部分应按无罪处理。我国刑法应单独设立“诉讼欺诈罪”。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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