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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中国司法》2012,(2):6-6
法官和律师,是现代司法职业共同体的两个基本支柱,一个居中裁判案件,用知识、经验和品德,维护法律的尊严;一个为当事人提供法律帮助,用精巧的技艺和勤勉的精神,最大限度地争取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法官和律师,其分工不同,但都是司法公正和司法权威的维护者。一个良好的司法体制之中,司法官员和律师能够互相尊重,按照程序正义的法律规则,共同完成司法活动,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共同塑造司法的公众形象。因此,法官和律师相辅相成,是司法活动车之双轮、鸟之双翼。  相似文献   

2.
陈全胜 《法治研究》2006,(10):28-28
某位律师刚刚打赢了一场重大官司,便兴高采烈地给他的委托人拍电报:“正义已经取胜。”委托人随即十万火急地回电:“立即上诉。”这是西方一个有关律师的故事。尽管有点冷幽默的味道,但身为律师,恐怕不得不相信这是真实的。现实告诉我们每一个为案件而绞尽脑汁的律师,委托人真正想要的不是正义,唯一想要的只是胜诉。而我们却总是一厢情愿地认为,律师替当事人打赢了官司,就是替当事人找回了公道。因为律师向来自认为是以维护正义为天职的。不是有人说律师是戴着正义的王冠而来的吗?其实,在很多人看来,我们律师是缺乏信仰的,律师为当事人辩护,不管是原告还是被告,目的就是打赢官司,甚至不论对错。也许,凭我们律师的才智和经验,可以轻易地说服人们改变对律师的偏见,甚至有能力让人们深信不疑律师追求的惟有正义,但面对当事人对胜诉的诉求,我们律师该如何在胜诉与正义之间抉择呢?  相似文献   

3.
邓超 《中国司法》2014,(10):99-100
正近期,发生在广西北海市银海区法院的律师"绝食抗议"和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的律师给法官"送红薯"事件,再次将"死磕派"律师推向舆论的风口浪尖,加之此前的律师在法庭上"集体沉默"等事件,不得不引发人们对律师"死磕"现象的深度思考。互相尊重、各司其责、共同追求司法正义的目标是法治国家中法官、检察官、律师等最基本的应然关系,尊重法官、张弛有度、公平有序的法庭秩序是法  相似文献   

4.
近年来,越来越多的律师选择风险代理的形式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风险代理之所以为当事人所接受,是因为商事领域和诉讼领域存在诸多风险,债权及其它权益受损、甚至全盘“泡汤”的情况时有发生,即使已经裁判胜诉,有时最终也只是多了一张“法律白条”,因此越来越多的权利人对权利救济的过程已无参与的兴趣,也不愿预支维权的费用,而对律师的工作要求以及衡量律师的水准和作用,往往只剩下一个指标———权利实现的实际到账率,为此,一部分当事人就将麻烦的事务“打包”,全权交给律师代理,甚至费用也由律师承付;律师热衷于风险代理,是因为这种代…  相似文献   

5.
我与律师的联系,由来已久。甚至可以说,我做法官的时间有多长,与律师的联系就有多久。在28年的法官生涯中,我始终认为,在法庭审判中,如果只有阵容强大的控方去面对势单力薄的被告,或者说只有慷慨激昂的公诉人而没有能言善辩的辩护人,这样的法庭很难说是协调的,这样的审判也很难说是公正的。 “法官与律师”,肯定说属于不同的社会角色,无论是他们看问题的角度,还是对案件、对当事人的诉辩主张的认识及其价值取向都必然存在许多差异,这完全是基于不同的职业定位使然,应当说是不足为奇的。但是,“法官与律师”都是“吃”法律这碗饭的,因此,国家法律在对“法  相似文献   

6.
彭伟 《法制与社会》2011,(26):90-91
在审判关系之中,律师之间,律师与公诉人之间形成平等的诉讼对抗,法官则是踞于其上,处于中立地位的居中裁判者。但在实际的情形之中,法官过于热心地投身于职权审查、甚至是对另一方的追诉活动之中;法官不尊重律师,当庭呵斥、辱骂、哄赶、殴打律师;律师与法官不正常交往,律师行贿,法官受贿,已经成为律师与法官关系备受诟病的话柄,对于其中的成因,本文剖析了立法的漏洞、制度的欠缺、律师的社会地位低下、律师执业权的限制、法官的自由裁量权过大、法官待遇偏低等六方面原因。  相似文献   

7.
张坚 《中国司法》2004,(7):45-47
律师与法官都是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重要力量。在诉讼过程中,律师居于当事人的代理者或辩护者的地位,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法律正确实施;法官居于中立裁判者的地位,倾听两造之诉,依据法律作出公正裁判,维护法律权威和社会正义。应该说,两者的关系是明确而规范  相似文献   

8.
《中国司法》2012,(11):5-5
律师是社会的法律工作者,他们法定权利的大小及其在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方面所发挥的实际作用,很大程度上反映着维护公平、正义的社会能力的大小,也是一个国家法治化建设和司法文明发展进程的一个重要标志。因此,关注和重视律师的权利,与其说是为了保障诉讼案件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之需,不如说就是为了维护社会利益和整个社会的公平、正义之需。就这个意义上讲,法院和律师事务所、法官与律师以及他们与检察院、  相似文献   

9.
法律适用过程中,不仅法官为居中裁判而需要进行法律发现.而且当事人及其律师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亦需要进行法律发现。因为,法官的法律发现会存在知识、能力、认识的局限,而律师接受当事人的委托后,就具体个案提出的辩护意见或代理意见.作为律师法律发现的载体,对于弥补和完善法官法律发现的缺陷,具有重要的参考意义。事实上,众多的律师辩护意见或代理意见能够说服法官并得到法官的采纳,便是例证。虽然法官和律师所处的立场、所代表的利益不尽相同,但都应遵循共同的法律发现规则。目前,对法律发现的研究大多由法官来推动和开展。律师作为最经常与法律发现打交道的职业群体之一,亦很有必要重视和研究法律发现理论,以共同推进法治实践。所谓法律发现:是指发现处理案件的法律依据的活  相似文献   

10.
律师执业是以维护当事人权益,为当事人谋利益为基本 理念的,因此,律师历来被誉为"正义的化身"和"公民权益的 保护神"。然而,正如有阳光的地方必然有阴暗处一样,不讲诚 信,为金钱不择手段的律师不但损害了当事人的合法利益,而 且律师行业的职业道德素养也正在承受着来自社会各界的考 验。不久前,司法部部长张福森在司法行政系统党风廉政工作 会议上提出,我国将建立律师执业不良记录,并把它作为纠正 法律服务行业不正之风,加强法律服务行业诚信建设的重要 举措之一,逐步在全国推广实施。  相似文献   

11.
“黑律师”打着“公民代理”旗号,冒充律师为当事人代理诉讼、提供非诉讼服务,从中牟利。日前,丰台法院法官揭秘“黑律师”三大危害,以保证当事人合法权益免受侵害。  相似文献   

12.
职业伦理的非道德性,落实到法律人的职业实践中,即在具体的伦理行为规范中.要求法官只需对法律条文负责、律师只需对委托人忠诚,而对待正义以及公众利益方面,不需要承担任何道德义务;通过遵从职业伦理的具体规定,法官对于两造当事人、律师对于委托人通过法律手段实现道德上邪恶目的的做法漠然置之,  相似文献   

13.
法官良知是司法审判中法官对公平、正义的善良认知心理,包括自由裁量中的良心法则、法律至上的真诚信仰、公平正义的价值理念三个层面.法官良知是司法公正的前提、当事人权益有效维护的保障,尤其是预防司法腐败的良药.实践中法官良知阙失严重,体现在法官自由裁量权的滥用、司法腐败严重、当事人的合法权利保护缺失等.究其原因,不仅在于法官不能独立行使权力,也在于法官的选拔制度不合理;不仅在于法官自身的素质阙如,也在于对司法权行使监督不力.培育法官良知,应该创新司法体制、建立德才兼备的准入制度、塑造法官理想人格,同时强化司法监督.  相似文献   

14.
一位曾在法院工作了八年后又“改行”从事律师职业的作者在上海一家很有名气的刊物上发表文章称:现在法官不同于甚至不及律师的问题十分突出,其主要原因在于“法官可能在刑庭或者民庭一呆就是几年、乃至几十年,可能只对民法或刑法做深入的研究即可(其实这就够了)……律师至少应该是各方面都有涉及……律师应当是通才,否则业务面太窄,服务范围有限,恐怕生存都存在压力”。法官不同于律师,这是一个法治国家不愿意看到但又客观存在的沉重现实。多年来,人们不断看到不少从法官岗位上“改行”从事律师职业的情形。这到底是一个正常的现象抑或是无…  相似文献   

15.
法官,向来被人们看作是公正的代言人。法官殴打律师,这事让人听起来简直不可思议。被打的李求轶律师是浙江温州海昌律师事务所的律师,他于去年11月担任一起房屋相邻赔偿案的原告代理人后,为了调取该起赔偿案的有关证据材料,于当年12月29日上午8时30分,会同另一名律师应振国一起来到温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大楼二层法庭办公室(即温州  相似文献   

16.
某日开庭后,法官与律师惺惺相惜,于是有了下面一番对话:法官:律师先生,你潇洒也。收了当事人的钱,在  相似文献   

17.
2006年12月4日,对于很多关心中国律师事业发展的人来说,是个特别的日子。当晚的中央一台在黄金时间揭晓2006年度十大法治人物,中国律师的行业组织——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位列其中,这让所有关注和支持律师事业的人为之振奋。中国律师的一百年.也是中国人逐渐认知公平的一百年。中国律师走过了漫长的历程,直到今天.在我国有12万的执业律师为了他们当事人的权益而努力奔走。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和他代表的千万个律师.以维护公民权利为己任,忠于法律,忠于当事人,致力于通过个案公正实现法律的普遍正义:他们是法治社会不可缺少的力量.他们用智慧与学识赢得了整个社会的认同和尊重。  相似文献   

18.
<正>怎样才算一个好的刑辩律师?做一个什么样的刑辩律师?这是我从法官转型做律师后经常思考的一个问题,也是经常被律师朋友问及的一个问题。在进入律师队伍之前,我曾经有过近20年的刑事审判工作经历,工作中自然少不了与刑辩律师打交道,那时我就对刑辩律师该有的样子有了自己的看法。从事律师工作之后,我对刑事辩护又有了新的认识,深刻地感受到刑事辩护不仅是一项技术,而且是一种艺术。在律师业务中,刑事辩护关乎当事人最重大的利益,与当事人在其人生最为困难的时候相遇,考验着律师的品行。刑辩律师需要有勇有谋,洞明世事、练达人情。也就是说,  相似文献   

19.
近闻,有位执业律师就某基层法院的审判工作问题,在一次庭审后善意地向该院的女院长(以下简称法官)提出意见和建议。谁知,这个“资深”法官对律师的意见,不以为然,甚至还很不耐烦地讲:“你们律师是‘做生意’的,不要老是和法院‘过不去’……”。然而,这位律师不卑不亢,当即反驳:“如果说律师是‘做生意’的,那么,法院和法官是不是‘做生意’的呢?!”法官当时无言以对。 显然,这是一次律师与法官之间看似平常、但并非十分愉快的“对话”,而这次“对话”所涉及的“律师职业属性”和“道德理念”等“公共关系”,已不是律师…  相似文献   

20.
吕良彪 《中国律师》2006,(11):35-36
2006年5月下旬,北京市律师协会权益保障委员会组织对当前律师在北京会见在押当事人的情况进行了专题调研。参与调研的律师走访了全市各看守所,了解情况并征求对律师会见在押当事人工作的改进意见;现场和会见在押当事人的律师进行互动交流,并向部分律师事务所的律师发放了调查问卷,了解律师在会见过程中所遇到的实际问题和解决会见难问题的意见建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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