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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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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不分繁简、一律适用普通程序的做法 ,不利于行政审判功能的充分发挥。为了提高行政诉讼解决纠纷的效率 ,以使行政争议的解决在数量和质量上均达到令人满意的程度 ,应当考虑在行政诉讼中建构简易裁判程序 ,实行繁简分流 ,对案情简单、事实清楚、争议不大的行政案件适用简易程序迅速审结。在行政诉讼简易裁判程序的设计上 ,应根据各类案件的不同特征 ,在程序的启动以及运作的各个环节上进行繁简有别的设置 ,以实现简易程序的公正与效率。  相似文献   

2.
在提高效率成为当代刑事诉讼改革重点的今天,简易程序的多样化或多元化已成为世界刑事诉讼改革中一项共同关注和研究的课题。我国继刑事诉讼法中规定简易程序之后,2003年3日14日,最高法、最高检和司法部又在总结各地庭审改革经验的基础上联合下发了《关于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被告人认罪案件”的若干意见(试行)》(以下简称《意见》),形成了简易程序与“被告人认罪案件”简易审程序并存的简易程序审理模式。“被告人认罪案件”简易审程序在庭审程序设计上较普通程序简化且有相关法律的明确规定,在性质功能和价值取向等方面也与传统的简易程序并…  相似文献   

3.
王亚新 《中国审判》2010,(12):12-13
现代民事诉讼法只规定了“简易”和“普通”这两种一审诉讼程序。从近年来民事一审案件量快速增长、不少法院“案多人少”负担沉重等现实情况看,有关简易程序的规定显得愈发不能满足当事人和法院便捷迅速、成本低廉地处理大量小额诉讼、简单纠纷的迫切要求,所谓“简而不简”的问题更加明显。  相似文献   

4.
李瑛 《特区法坛》2002,(73):21-25
简易程序是第一审普通程序的简化,是基层人民法院及其派出法庭审理一些简单民商事案件所适用的程序。简易程序具有以下特点:1.简易程序虽然是一个独立的程序,但不是完整的程序。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商事纠纷时,简易程序没有规定的,要适用普通程序的规定。2.起诉方式简便,原告可以口头起诉,即使书面起诉,其诉状内容也可以简化。3.审理程序简便,实行独任审判。4传唤当事人.证人方式简便。5.诉讼期限短。  相似文献   

5.
以小见大:我国小额诉讼立法之透析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蔡彦敏 《法律科学》2013,31(3):122-128
我国民事诉讼法修正案确立的小额诉讼的“二元标准”,决定了“对简单的小额案件适用简易程序并一审终审,对非简单的小额案件适用普通程序并两审终审”的“双轨机制”的必然采用.这既对民事诉讼当事人权利平等原则提出了挑战,也大为抑制了设置小额诉讼机制的目标和意义,难以有效解决由于我国第一审程序区分性能薄弱而导致的诉讼拥堵和司法效率低下、品质低劣的状况.因此,我国民事诉讼法应建构与纠纷自身及解纷诉求更具匹配性的司法替代性解纷机制,以真正体现其人性关怀和程序理性.  相似文献   

6.
孙德国  姜燕 《山东审判》2006,22(2):73-75
小额诉讼程序是指基层法院的小额诉讼法庭或专门的小额法院审理诉讼标的额较小或具有其他特定性质的案件所适用的一种简易化的诉讼程序。小额诉讼程序是“与简易程序的某些规定似有相似,但性质上它绝不是简易程序的附属程序,也不是简易程序的分支程序”,①它是一种与简易程序并  相似文献   

7.
论民事简易程序的现状分析与改革设想   总被引:1,自引:1,他引:0  
简易程序是审理简单民事案件所应用的一种诉讼程序,为当事人提供快捷地解决纠纷的途径,其改革具有重要意义。本文通过对我国现行民事简易程序实践情况进行分析,总结其不足。进而提出改革与完善的构想,以推动民事简易程序改革。  相似文献   

8.
民事诉讼简易程序源于人们对诉讼效率的考量及解决纠纷经济性的认同。简易程序是对普通程序的简化,并不是普通程序的附属程序或辅助性程序,作为一种独立的解决纠纷的诉讼程序,有着独立的功能与价值。但是由于立法不完备等原因,民事诉讼简易程序适用不规范,致使其未能充分发挥简易、迅速解决纠纷的功能,故需要对其进行修改与完善以不断适应司法实践的需要。  相似文献   

9.
去年,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民事案件适用简单程序司法解释,规定了打官司可选择简易程序。下列六类民事案件,人民法院在审理时应当先行调解:(一)婚姻家庭纠纷和继承纠纷;(二)劳务合同纠纷;(三)交通事故和工伤事故引起的权利义务关系较为明确的损害纠纷;(四)宅基地和相邻关系纠纷;(五)合伙协议纠纷(六)诉讼标的额较小的纠纷。可见,简单的民事纠纷案件,人民法院应先从调解着手考虑,就容易解决和处理纠纷。  相似文献   

10.
在我国的民事审判方式改革中,大家关注的一直是正规、完善的普通程序。但是,勿庸置疑的事实是,基层法院审理的大多数案件是以简易程序解决的。这是因为,法院为解决案件数量压力过大的问题,扩大了简易程序的适用范围。我国民事诉讼法对于简易程序仅规定了几条“简易”条款,各地法院的操作程序及  相似文献   

11.
简易诉讼程序,或称简易程序,有别于通常诉讼程序(中国大陆称为“普通程序”)。宜予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或则轻微,或属简单,或应速结,均无适用通常诉讼程序的必要。因此,海峡两岸民事诉讼法都专章设立简易程序,以期诉讼进行的便捷。简易诉讼程序和通常诉讼程序同为第一审程序,但都是独立的诉讼程序,各有其适用范围,并行不悖。“民事诉讼法设立简易程序的目的,是为了适应不同案件审理的需要,及时化解民事纠纷,节省当事人的时间、费用,提高法院的工作效率。”本文以台湾1999、2000  相似文献   

12.
浅议对刑事审判简易程度的法律监督王景赋刑事诉讼简易程序,是指基层人民法院利用简化的第一审刑事诉讼程序审理犯罪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案情简单、处刑较轻的案件的程序。简易程序是一种独立的刑事审判程序,和普通程序同属第一审程序,在简易程序中没有明确规定的也适...  相似文献   

13.
本文从四个方面探讨了行政诉讼简易程序的价值理论。本文指出诉讼公正与诉讼效益是协调简易程序的程序价值之所在;"整体正义"是行政诉讼简易程序所追求的社会整体司法效应;对当事人而言,简易程序的价值在于保障当事人平等接近正义;而行政案件的类型化解决既是简易程序产生的根源之一,又是简易程序构建的根本思路。  相似文献   

14.
我国法院目前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实际上已经包含了国外第一审程序所有的三种类型案件,即普通程序、简易程序和小额诉讼程序。三种诉讼标的数额差别很大的案件适用同一种程序,与国际上公认的按照案件的类型设置民事纷争的处理程序的原理发生了明显的冲突。笔者认为,此次《民事诉讼法》修改,首先应将目前按照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按照一定的数额标准一分为三;其次,在基层法院要专门设立简易诉讼法庭、小额诉讼法庭,以防止不同类型案件审理上的混同;最后,简易、小额诉讼程序的设置要有助于人们接近司法,有助于法治社会的形成。  相似文献   

15.
民事简易程序比较研究   总被引:6,自引:0,他引:6  
章武生 《现代法学》2003,25(1):22-28
我国传统理论对简易程序的概念和适用范围的理解过于狭窄,仅将基层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简单的民事案件所适用的程序视为简易程序。并由此制约了简易程序的研究和发展。本文通过对各国简易程序制度和对简易程序概念理解的比较研究,对简易程序的概念、分类和适用范围采用了一种相对宽泛的界定方法,笔者认为,不仅由专门的简易法院、简易法庭使用的程序以及审理小额纠纷使用的程序属于简易程序的范畴;督促程序、缺席审判程序、简易判决程序都可看作特定形式的简易程序;甚至在普通程序、上诉审程序、再审程序中也都存在着简易程序。本文的最后部分,笔者从各国民事司法改革的走向分析了简易程序的发展趋势。  相似文献   

16.
简易程序向普通程序转换的核心问题是程序转换的方式和效力问题。在此问题上,德国法比较注重程序的安定,在不得不转换时才予以转换;而日本法则更关注程序的灵活性、程序与纠纷类型的一致性以及当事人的程序主体性。根据我国的实际情况,简易程序向普通程序的转换具体应采两种方式:一是当事人申请转换;二是法院依职权转换。第一种方式需要由法院审查决定,第二种方式则须征得当事人同意。同时,在时机上应将这两种方式的转换均限制在案件受理后至判决宣告前。简易程序转换为普通程序后,有无必要重新立案、答辩、调查证据和开庭辩论,应当依据导致程序转换的原因以及这些行为和制度在民事诉讼中的特点与地位不同,作出有针对性的具体回答。  相似文献   

17.
刑事审判简易程序的法律监督,是指人民检察院在履行法律监督职责中,对人民法院在一审程序中按照简易程序审理刑事案件所进行的法律监督。刑事审判简易程序是相对刑事审判普通程序而言,指人民法院在审理简易轻微刑事案件时,认为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不完全按照法律规定的一审程序,减少其中不必要的诉讼环节,缩短诉讼时间,减化诉讼手续,以提高诉讼效率,保障案件及时得以审理的一种刑事诉讼程序。刑事审判简易程序的法律监督,包括对在审理简单轻微刑事案件时作出的判决、裁定在认定事实、适用法律上是否正确的监督,也包括对审判活动中…  相似文献   

18.
杨诚 《犯罪研究》2016,(6):88-94
2014年10月,根据市委政法委部署,上海选择了六个区的检察院、法院试点刑事速裁程序。在试点工作之初,检察院、法院从自身的诉讼程序出发,单纯地压缩工作流程,简化庭审程序,以此减少案件在起诉、审判的流转期限。然而收效不大。案件在侦查阶段的耗时仍往往在2、3个月,取保候审案件用时更多,部分案件甚至用足一年才移送审查起诉。法院的庭审程序简化,造成检察院审查起诉的工作量增加。同时,在试点的过程中,我们发现速裁程序案件与简易程序案件一样--“都是案情简单且犯罪嫌疑人认罪的案件、检察机关在庭审前也都向法院提交了基于犯罪嫌疑人认罪的从轻量刑建议,起诉和判决的证据标准也相同”,由于司法机关自身搜集证据、办案用时的原因,造成犯罪嫌疑人被动接受司法机关在两个程序间的选择适用。那么在简易程序之外另设速裁程序有无必要?速裁程序作为区别于简易程序的一项新诉讼程序的价值和意义在哪?速裁程序较简易程序在量刑上更加从轻的理论基础又在哪里?  相似文献   

19.
简易程序作为一种高效、快捷的纠纷解决机制,以及医治诉讼效率低下现象的一剂“良方”,已成为世界各国逾越法系与国别的一种制度选择。我国行政诉讼制度应当在保障最低限度公正、多元化、效率和扬弃四项原则的指导下,根据我国行政案件的特点和类型,构建多元化的行政诉讼简易程序体系:诉辩和解程序、紧急审判程序、独任制简易程序和普通简易程序。  相似文献   

20.
民事诉讼程序的简易化与小额诉讼程序的引入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沈磊 《政法论丛》2008,(4):15-18
普通程序与简易程序是民事诉讼程序中并立的两种基本程序构造。相对于普通程序而言,简易程序在诉讼效率方面有着明显的优势,它对于缓解日益增大的案件压力、扩大司法吸纳纠纷的能力具有积极意义。在追求民事诉讼程序简易化的背景之下,小额诉讼程序作为一种特殊的诉讼机制备受关注。因此,结合我国国情,探讨小额诉讼程序的引入等理论问题意义重大。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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