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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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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李继 《河北法学》2004,22(10):92-96
程序审查是法院对国际商事仲裁裁决进行司法审查的重要内容。但长期以来,在法院对国际商事仲裁裁决进行程序审查的范围和认定程序违法的标准问题上,一直没有统一的认识。并非所有的违反程序规则的行为都可作为认定程序违法并进而撤销仲裁裁决的理由,只有那些违反程序规则的行为严重到违反了正当程序原则时,才可认定仲裁程序违法,并进而考虑是否撤销仲裁裁决。这样才符合法律建立对国际商事仲裁裁决进行司法审查的原旨和目的。  相似文献   

2.
英国法院对仲裁裁决的司法监督经历了严格限制到逐步放松的过程,现行的英国《1996年仲裁法》对仲裁裁决虽然可以进行程序事项和实体事项的审查,但此种审查受到了严格的限制。这种有限干预的做法顺应了法院对仲裁裁决干预弱化的国际趋势,也同时实现了公正和效率以及司法审查权与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之间的平衡。  相似文献   

3.
赵秀文 《法学家》2005,4(2):154-160
本文结合中国法院和英国法院对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庭作出的福克公司仲裁案的裁决所实施的监督,阐述了在国际商事仲裁实践中,裁决地法院撤销其本国裁决和执行地法院拒绝承认与执行外国仲裁裁决的理由.作者认为,在国际商事仲裁立法与实践上,无论是仲裁地法院依法撤销或者执行在其境内作出的涉外仲裁裁决,还是执行地法院依法承认与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均不对裁决所涉及的实体问题进行审查和监督.对仲裁裁决的司法复审与监督一般仅涉及程序方面的事项.  相似文献   

4.
一起申请我国法院承认与执行外国仲裁裁决案件,先后“二上二下”我国三级法院,审查耗时近七年,犹如“马拉松”式长跑,折射出我国法院对仲裁的迥异态度,暴露了我国承认与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制度的缺漏。本文就案件凸显的现行司法审查外国仲裁裁决中审查范围、审查期限和审查程序等问题进行评析,提出了相关建议,以期仲裁与司法界同仁们重视和共同探讨,并期待《仲裁法》修改时得以改善。  相似文献   

5.
李露霞  塔利莉 《行政与法》2014,(11):119-123
目前,我国对内外仲裁的司法监督实行"双轨制",其涉外仲裁裁决仅涉及审查和监督程序运作,国内仲裁裁决则涉及实体和程序两方面的审查。针对仲裁监督的范围,学界在"程序监督论"和"全面监督论"的问题上一直存有分歧。本文对比分析了这两大观点,并借鉴了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国家的立法规定,提出了完善我国仲裁司法监督范围的几点建议。  相似文献   

6.
论国际商事仲裁的司法审查与立法完善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杜新丽 《现代法学》2005,27(6):164-173
作为司法外解决争议手段的国际商事仲裁兼具契约性和司法性的混合特质,从而使得法院对于这一制度进行审查成为必要与必然。仲裁的司法审查包含三方面的内容,仲裁开庭前的司法审查,仲裁程序进行中的司法审查,仲裁裁决作出后的司法审查。仲裁作出后对裁决的司法审查尤为重要;但这种审查必须是适度的,应当承认仲裁裁决的终局性,简化和明确司法审查的范围和标准,审查应以支持和协助为主,控制和干预为辅。支持和促进仲裁发展是法院行使这一权力的立足点。我国应当借鉴国际上的先进做法,通过对《仲裁法》的修改,建立适度的司法审查制度。  相似文献   

7.
技术标准是调整规范社会生活的重要方式,具有很强的专业性和技术性,应属于行政规范性文件范畴。法院可以对技术标准进行司法审查,但审查强度可以稍弱。司法审查的重点包括技术标准的制定程序、实体内容以及技术标准的适用等方面。  相似文献   

8.
本文指出对仲裁裁决进行司法审查符合司法的公正性原则,也体现了对当事人私权的法律救济和尊重,司法审查仲裁裁决应注重程序和实体两个方面。完善仲裁裁决司法审查应在保持仲裁法与民诉法有关规定相一致的基础上,修改和完善民诉法和仲裁法中关于仲裁审查的有关法律规定。在民诉法中增设仲裁司法审查的特别程序或者由最高法院就仲裁的司法审查问题作出专门的司法解释。  相似文献   

9.
张琳 《行政与法》2005,(12):106-108
法院对国际商事仲裁中的程序问题或者实体问题以审查仲裁协议效力和仲裁裁决之效力及可执行性等方式进行监督,这就是国际商事仲裁的司法监督。司法监督保证了仲裁的公正性,却也挫伤了仲裁的独立性。因此,司法监督本身也应置身于一定的监督之下。  相似文献   

10.
国内法院应否干预我国涉外商事仲裁的实体内容,理论界存在争议。根据国际上对仲裁进行司法监督的立法和实践模式及发展趋势,以及对“全面监督论”和“程序监督论”两种学说的评价,本文认为中国仲裁立法不应局限于“全面监督论”与“程序监督论”两种观点,应引入“需要干预论”,即关于法院应否监督我国涉外商事仲裁的实体内容,完全取决于当事人和国家的需要。  相似文献   

11.
法国土地征收公益性审查机制及其对中国的启示   总被引:2,自引:1,他引:1  
在法国,只有国家可以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征收私人土地,并且按照司法最终原则,由行政法官判断土地征收的公用目的性。最高行政法院在长期审判实践中形成了"损益对比分析理论"。该理论的应用加强了对土地征收公用目的宣告行为司法审查的力度。在加强对行政机关裁量权司法监督的同时,损益对比分析机制并未超越行政行为合法性审查的界限,它为行政机关在多个合法方案间自由选择保留了足够的裁量空间。  相似文献   

12.
司法过程与民主过程   总被引:12,自引:0,他引:12       下载免费PDF全文
赵晓力 《法学研究》2004,26(4):117-122
李慧娟事件包括司法过程和民主过程两个方面。司法审查的正当性理论可分为高级法理论和民主理论两类。中国司法审查正当性的论证存在发达的行政集权、民主共和制不发达等一系列困难 ,在行政分权局面不可能很快来临的情况下 ,我国建立违宪审查制度应该考虑其他途径的可能性  相似文献   

13.
我国对国际贸易行政行为中的事实问题和法律问题均进行全面深入的审查,审查标准严格。应按照WTO规则要求并借鉴其他国家相关经验,遵循法治发展的一般规律和刮益平衡理念,对我国国际贸易行政诉讼的审查标准进行如下改革:区分国际贸易行政行为中的事实问题和法律问题,确立灵活的审查标准,并将正当程序原则确立为行政诉讼审查标准。  相似文献   

14.
It is of great significance for the Supreme Court of China (SCC) to take back the power of having judicial review for death sentences. For that purpose, first, we have to amend the procedures for judicial review for death sentences, including precisely defining the responsibility of the SCC to review death sentences, determining appropriate modes of review, prescribing the time limit of review, allowing the participation of defense lawyers and prosecutors, etc. Second, we must also amend the appellate procedures for capital cases, including holding hearings, comprehensive trial of key cases, and adjusting the time limit for the second instance. Third, we must improve relative systems that can directly affect the trial quality of capital cases, including the improvement of evidentiary rules, the reform of judicial committees, and the forbiddance to change an original sentence into a death sentence. Long Zongzhi, professor, chairs the academic commission at Southwestern University of Politics and Law. Meanwhile, he takes the vice chair of the supervising committee of legal education in the Ministry of Education of China. He advanced the theory of dual structure of criminal litigation in early 1990s and put forward the theory of relative reasonableness in late 1990s, which exerted great influence in academic law. Moreover, he has published a great number of works on criminal litigation, judicial system, and evidence law.  相似文献   

15.
徐继敏 《现代法学》2004,26(6):93-98
我国人民法院对行政机关认定事实采取怀疑或否定态度,对行政机关认定事实实行全面审查。英美法系国家法院对行政机关的事实认定采取尊重态度,对事实问题采用宽松的审查标准。大陆法系国家行政诉讼一般不区分事实问题和法律问题,都进行全面审查。我国应当重新思考人民法院的全面审查制度,对专业性和技术性强的行政案件,以及行政机关适用简易程序当场作出决定的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尊重行政机关对事实的认定。对一般案件事实,如果法律规定以具备某种性质为要件时,审查行政机关对事实性质的判断是否符合法律的规定。对于重大的或对当事人利益有重大影响的行政案件,进行全面审查。  相似文献   

16.
学校管理司法介入的限度   总被引:8,自引:0,他引:8  
由于学生基本权利的不可侵犯性与学校自主管理的教育规律,司法介入公立学校管理存在一定的限度。这具体表现为三个方面:涉及基本权利的管理行为方属于司法介入范围;复议前置程序是司法介入的前提条件;程序审查是司法审查的主要标准。只有如此,学校管理、学生权利与司法独立三者之间才能保持良性互动。  相似文献   

17.
在仲裁司法监督范围这一问题上,理论界一向有争议。通过对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一起裁定驳回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案例的分析,可以看出,司法实践中,已经将程序问题作为司法对仲裁的主要监督范围,将司法审查范围限于程序性审查有助于保障仲裁的独立性和自治性。因此,删除现行法律关于仲裁实体审查的规定,既符合国际惯例,也有助于促进我国仲裁事业的发展。  相似文献   

18.
组织犯:诠释基础、类型与处罚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组织犯作为共犯人的一种类型,在各国刑法理论及司法实践都得到普遍承认,但对于组织犯的探讨与适用由于各国犯罪论体系以及刑法分则条文构建基础的不同也必然体现出不同的立法与司法操作思路。在我国以社会危害性为中心所构建的犯罪论及刑法分则体系的具体语境下,为贯彻罪刑法定原则,我们应当坚持形式认定标准的立场,采用形式意义上的组织犯概念,从广义上来理解组织犯范围。在组织行为实行行为化过程中应遵循等价性原则,做到综合考量、从严掌握、谨慎处理,这也是由组织行为与实行行为在法律性质归属上具有本质区别所决定的。  相似文献   

19.
我国司法实务对教师职务评审委员会所作之升等与否之决定,仍停留于内部管理行为及非具体行政行为之阶段;唯从我国之教育之立法管制政策、相关法令规定及对大学自主权之规范结构并无意将此评审行为视为特别权力关系之一部分,而拒绝司法审查。行政法学理论与实务之落差,不能不谓之为司法缺位。如果理论与实务之落差可以缩减,而消除行政法可以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它组织合法权益但不可能得到行政诉讼法之全部保护之迷思,则我国迈入最高层之法治国境界不远矣。  相似文献   

20.
随着最高人民法院收回死刑复核权、死刑二审实现全面开庭审理,不仅法院面临着一系列程序改革问题,而且检察机关也面临着严峻的挑战,比如检察机关是否应当参与死刑复核程序,检察机关如何对死刑复核程序进行法律监督等。无论从权力制约理论的要求,还是从实现司法公正、维护司法权威的角度讲,我国检察机关都应当参与死刑复核程序,履行法律监督职责。为此,应当从检察机关的内设机构、人员编制、监督程序等方面,完善我国检察机关的死刑复核法律监督制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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