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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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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行政案件之法律审与事实审辨析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一、问题的提出我国行政诉讼法第五条规定 :“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 ,对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进行审查。”这一规定成为我国行政诉讼司法审查制度的基本原则。但对这一原则性规定如何理解认识并不一致。一种观点认为 ,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只是审查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 ,而并不审查行政机关作出行政行为的事实前提。比如有论著认为 ,“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只对合法性进行审查 ,或者说 ,人民法院无权对事实问题进行审查。”①赞成这种观点的理由有 :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审查包括对事实结论的审查而不是对事实问题重新作出结论 ;…  相似文献   

2.
试论行政诉讼对事实审查的标准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具体行政行为是行政主体以其法定职权作用于法律事实并得出法律结论的过程 ,因而对具体行政行为的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进行审查便构成了行政诉讼的基本内容。尽管事实认定是适用法律的前提和基础 ,但人民法院对事实审查的强度应弱于对适用法律的审查 ,并应给予一定程度的“尊重”。针对案件具体情况的不同 ,应当分别确立规则审查、合理审查和严格审查标准。  相似文献   

3.
《行政诉讼法》正式实施以来,律师代理的行政案件正在不断增多。律师要当好行政诉讼中被告的代理人,必须把握住具体行政诉讼的本质并加以灵活运用,特别应注意以下两个问题:一、“审查事实”有别于“查清事实”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必须对行政机关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查,这当然离不开对案件事实的审查,因为任何具体行政行为都是将法律、法规适用于某种特定的事实。也就是说有事实存在,才会作出一定的行政行为。因此要准确判断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离不开对案件事实的审查.  相似文献   

4.
行政案件是指公民或法人对国家有关行政机关的行政处罚或有关其他处理决定不服,依照有关行政、经济法规和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撤销或变更原决定(根据有关规定,目前公安行政案件人民法院只能裁定维持或撤销),并被人民法院依法受理的案件。行政案件主要应具备以下四点法律特征:一、原告一方必须是不服行政机关处罚或其他行政处理决定的当事人  相似文献   

5.
行政诉讼案件中所涉及的事实部分,内容纷繁复杂,包罗万象.因此,如何把握好对案件事实部分的审理,不仅对正确、及时地解决行政争议有着举足轻重的作用,并且对人民法院探索以行政审判特点规范行政案件开庭审理的路子,提高审判人员的审判水平具有深远意义.一、着重审查被告提供的证据,是庭审中对案件事实部分审理的主干线,强化“证据审”,防止“事实审”,把司法监督审查严格掌握在法律规定的范围之内.行政诉讼中的“证据审”是指人民法院在案件审理中以审查被告行政机关提供的、据以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在案证据为审理的主要对象,着重审查其在作出行政行为时是否具有证明具体行政  相似文献   

6.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试行)》(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第三条第二款规定。“法律规定由人民法院审理的行政案件,适用本法规定。”第八十四条第(二)项规定:“依法应当由其他行政机关处理的争议,告知原告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解决”。但是什么样的案件是行政案件?哪些行政案件由人民法院审理?对此,民事  相似文献   

7.
根据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法律规定的“经营自主权”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行政机关强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签订、变更、解除合同的行为,很可能侵犯法律授予他们的经营自主权。因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这类具体行政行为不服而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作为行政案件予以受理。对这类案件,应当如何审查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呢?为弄清这一问题,笔者将从以下四个方面进行论述。一、民李合同、行政合同的概念与区别按照合同的性质划分,合同分为民事合同与行政合同两类…  相似文献   

8.
随着当事人维权意识的增强,工伤认定行政案件已经成为当前人民法院行政审判的一个难点问题,笔者从工伤认定举证责任的分配和事实证据的认定、工伤认定法律适用问题、工伤认定中程序瑕疵的审查处理和裁判方式入手,阐释了人民法院在处理工伤认定行政案件时应该遵循的原则和方法。  相似文献   

9.
民事案件审理中对行政认定事实的审查规则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在人民法院审理的民事案件中,当事人所提出的有关诉讼请求、主张、事实、理由等常常会涉及一些由国家行政机关具体行政行为认定的事实;对这种事实的结论,法院是否需要重新审查和认定?如果要重新审查和认定,应当依照什么法律程序和法律依据进行并作出结论?按照不同的原则和规则处理此类问题,可能会得出不同的结果,继而会给当事人利益造成不同程度的影响.  相似文献   

10.
<正>【裁判要旨】在审理非法经营案件时,法院对行政机关出具文件的证明力应当审慎把握,对行政机关内部复函,应当全面审查其是否符合行政法律有关规定,不得单独据以认定行为人的行为构成犯罪。对涉嫌非法经营罪的行为人主观方面认知的认定,需要结合行业普遍认识以及社会一般认识,依据特定案情综合判断。  相似文献   

11.
我国涉外仲裁的司法审查及其修改与完善   总被引:3,自引:1,他引:2  
王秀玲 《河北法学》2005,23(5):147-149
我国立法和司法实践顺应了国内法院只对涉外商事仲裁案件进行程序审查的潮流。但我国涉外商事仲裁司法审查的范围,司法审查的法律程序及对司法审查结果的处理仍存在不足,针对以上存在的问题提出了修正和完善我国涉外商事仲裁司法审查的建议。  相似文献   

12.
"以审判为中心"的政法政策同样适用于行政诉讼制度改革,它要求法院发挥自身司法能力和司法制度能力,有效地介入涉法行政争议之中,并藉此保护法益。在行政诉讼中,司法权与行政权之间是法律监督上的国家权力结构关系。法院优位于行政机关,法院作为独立裁判者指挥诉讼管理关系和裁判过程。以审判为中心的行政诉讼制度构造,应最大限度地发挥法院司法能力在解决行政争议上的优位角色,应完整地发挥行政诉讼法的制度能力,即发挥立法、司法解释、司法组织及指导性案例的制度功能。行政诉讼司法准入、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诉讼管辖、庭审制度等,是否体现了"以审判为中心"的制度改革方向,主要看其是否有利于行政争议的实质解决和法益有效保护。"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政策和行政行为合法性审查为中心的行政诉讼制度,影响了法院的诉讼角色和功能。回归司法权和诉讼制度本质,宜在行政争议、行政行为和法益之间构造出一致性的诉讼结构关系;宜从组织和体制改革转向程序改革,发挥行政程序和司法程序在塑造司法公正和司法效率上的作用。  相似文献   

13.
张泽涛 《政法论坛》2022,(1):179-191
从实证数据来看,传统的"不知法不免责"仍潜移默化地影响法院处理行政犯违法性认识错误问题:判决书中大多数情况下予以回避,少数情况下采取不一而足的应对.应该将刑法责任主义作为指导实践中处理行政犯违法性认识错误的基本原理.当今世界绝大多数国家均在刑法典或者判例中确立了行政犯违法性认识错误的免责事由.刑法中应该规定行政犯违法性...  相似文献   

14.
在我国,法院在行政诉讼中对于作为行政行为依据的行政立法不具有审查权,而其他国家则毫无例外地将这种审查权赋予了法院。法院在诉讼中之所以必须审查行政立法,不仅是由于议会审查和行政审查存在着缺陷,而且也是由于司法权的特点决定的。法院的这种审查权是行政诉讼制度发挥功能的必要条件,没有这种审查权,法院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审查就无法落实。  相似文献   

15.
江国华  张彬 《证据科学》2016,(6):645-655
作为法律程序整体所必不可少的一部分,行政程序与司法程序一样,都在证据的作用下发挥其功能。然而,我国研究更多将目光聚焦于诉讼证据,而对行政程序证据缺乏关注。但实际上,行政机关是依法治国的主要执行官,其与公民的关系比其他任何国家机关更为密切,所以规范行政机关的执法行为无疑成为依法治国的重大课题,其中对行政处罚证据的规范尤其如此。从原则上而言,行政处罚证据理应符合证据“三性”,但警察思维与法官思维上的差异使其对证据有其特殊要求,基于公共利益保护的需要,行政处罚证据的关联性、合法性存在减弱和例外情形,因此,对于“毒树之果”以及通过钓鱼执法、秘密调查等方式所得证据并不必然排除,为此,与其让这些实践中早已普遍存在的行为游离于法外,不如通过立法明确规定其范围、程序和命令禁止事项。  相似文献   

16.
论我国宪法司法适用的空间   总被引:8,自引:0,他引:8  
宪法司法适用不等同于违宪审查或宪法诉讼 ,它所涉及的是普通法院在审理民事、行政以及刑事案件时能否附带进行违宪审查或直接援引宪法条款来裁决民事、行政、刑事案件的问题。人民代表大会制并不意味着我国宪法没有司法适用的空间。事实上 ,人民法院完全可以在以下三个方面适用宪法 :对行政机关和社会组织抽象行为的附带性违宪审查、宪法的民事适用和刑事适用。  相似文献   

17.
行政诉讼具有不同于刑事诉讼、民事诉讼的构造,行政诉讼除了具有保障人权的基本价值外,还不得不重视权力分立的价值,即在行政诉讼注重司法权对行政权的控制和审查的同时,也要防止司法权对行政权的过度侵入,从而妨碍行政权的独立行使,这就是司法审查强度的问题。我国《行政诉讼法》应当重视区分事实问题和法律问题,并进行不同强度的司法审查。  相似文献   

18.
冯一文 《河北法学》2012,(4):146-153
从行政诉讼原被告及法官三方力量博弈的角度看,受制于现行行政案件管辖制度,"当地法院管辖"、"法院裁定管辖"使得强势的行政权与次强势的司法权强强联合成为现实,进而导致弱势的原告"告状难"。司法权行使去当地化,阻断行政权对司法权的不当干扰;司法权行使去裁定化,杜绝司法权不当行使;赋予原告充分的案件管辖选择权,提升其对抗行政权、司法权的能力,促成三方力量平衡,是解决民告官"告状难"的一剂良方。  相似文献   

19.
章志远 《现代法学》2005,27(4):79-86
受具体国情的影响,各国立法有关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程序衔接的设置存在较大差别,并在总体上呈现出三种各具特色的模式;同时,公民权利有效救济的基准、司法与行政比较优势的发挥以及司法最终原则的贯彻也是各国制度演进所表现出的共性规律。我国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程序衔接的设置缺乏统一标准,既无助于行政纠纷的及时化解和公民合法权益的有效维护,甚至还会引发行政权与司法权的相互侵蚀。应当在借鉴域外模式经验的基础上,逐步取消行政复议终局型、重新设定行政复议前置型、严格限定迳行起诉型并大力推行自由选择型。  相似文献   

20.
德国法院体系探析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德国特色法院体系的形成与演变有其深刻的社会历史背景,首先是文化传统,其次是经济体制,第三是工人运动。德国的法院系统由宪法法院、普通法院和专门法院三类组成。宪法法院专门审理违宪案件;普通法院只审理刑事案件和民事案件;专门法院包括(普通)行政法院、财政法院、劳动法院、社会法院、专利法院、军事法院和惩戒法院等。除了(普通)法院和宪法法院具有独立地位外,其他法院均隶属于政府有关部门。德国行政审判权由各级行政法院与劳动法院、社会法院、财政法院等共同行使。专门法院的性质介于行政机关与司法机关之间,但行政机关的性质更多(本质上属于行政司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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