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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轮奸是强奸罪的法定加重处罚情节,在司法实践中碰到的一些情形与一般的强奸罪相比往往更为复杂,特别是轮奸犯罪中经常会出现个别共同行为人因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没有奸淫成功,这种情形对全案性质的认定及其本人犯罪形态的认定在刑法理论界和司法实务界存在很大争议。本文在分析概括轮奸犯罪的特征后,从三个方面提出轮奸犯罪中不存在既遂、未遂并存的情况,应对共同行为人适用"一人既遂,全部既遂"的原则。  相似文献   

2.
黄金强 《法制与社会》2012,(23):237-238
轮奸不是具体的罪名,为强奸罪的加重情节.司法实践中关于轮奸的认定存在着争议,一种观点认为轮奸不要求各行为人的行为均达到强奸罪的既遂标准,只要有强奸的行为即可;一种观点认为轮奸的量刑起点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要求各行为人的行为必须达到强奸罪既遂的标准,否则就不能认定为轮奸.轮奸的认定关系到对行为人行为的准确量刑,刑法分则并没有对轮奸的认定标准加以具体化,再加上对受害人的同情心,导致很多情况下轻刑重判,不符合刑法罪刑相适应原则.本文从轮奸的定义出发,对轮奸的具体认定标准提出了一些见解和看法,力图使轮奸的认定标准更客观、准确.  相似文献   

3.
轮奸是强奸罪的加重犯罪构成,也是强奸罪的共同正犯类型。但是,对轮奸行为样态的解释不能只是根据加重犯罪构成和共同正犯的类型进行逻辑的推论。从不同的解释进路辨析可知,轮奸不要求有“二人以上强奸既遂”。从被害人的角度考察,应以“性私密性”和“亲密性”作为轮奸处罚的思想基础,轮奸是指二人以上基于轮奸的故意而轮流实施奸淫行为,不要求有人强奸既遂。当然,基于轮奸之故意而仅仅实施预备行为或者只是停留在手段行为阶段,以及其他没有“二人以上轮流奸淫”侵害事实出现的类型,不构成轮奸。  相似文献   

4.
本文案例启示:轮奸行为的认定要求行为人认识到所侵害的女性遭受的是被轮流奸淫的事实。轮奸仅是一共同事实行为,行为人在奸淫意识支配下,实施了轮流奸淫行为即可构成,与是否符合共同犯罪并无必然联系。[基本案情]犯罪嫌疑人蒋某(18岁)、罗某(16岁)是朋友关系,其中蒋某为在校生,罗某已在社会打工。被害人史某(13岁)是初二学生与蒋某在学校认识。2012年12月21日晚,蒋某、罗某将史某带至宜兴市某镇一宾馆房间内(双人间),一开始三人在房内上网、打  相似文献   

5.
轮奸中复合主体形成的性侵被害人的“优势性团队”,具有高度危害性,是刑法加重处罚的原因所在。轮奸的既遂标准系“法益损害”而非行为人的“性目的实现”。强奸罪不是“亲手犯”,轮奸中共同实行人的行为系拟制的一人行为,应当对危害结果负刑事责任。强奸罪只有一个独立的犯罪构成,符合基本犯罪构成又有轮奸情节,即成立既遂。两人以上共谋“轮奸”,一人得逞,未得逞的人应认定为共同强奸罪既遂,并符合轮奸的加重构成要件。  相似文献   

6.
张龙 《政治与法律》2023,(2):125-140
轮奸未完成形态的认定聚合了刑法学诸多的理论争讼,其中包括强制性交的刑罚根据、犯罪论体系的选择、加重犯罪构成模式的选择以及共同犯罪参与体系的选择等,其相互之间前后衔接的逻辑关系决定了体系性思维的重要性。据此而言,轮奸未完成形态的认定逻辑应当遵循以下步骤展开演绎:首先,梳理强奸的刑罚根据,以证成其亲手性特征;其次,在加重结果犯与共同实行犯的基础上,形塑出轮奸的行为构造;最后,根据轮奸的行为构造归纳出各种未完成形态的定罪理论模型,即参与人负有“共同而有区别的责任”。通过体系化的法教义学路径重塑轮奸的行为构造,可以为该领域混乱的认定局面提供一套妥当的解决方案。  相似文献   

7.
【裁判要旨】行为人协助公安机关抓获其他犯罪嫌疑人的,应以协助完成时掌握之事实为标准,公平地体现协助的价值性,来综合认定行为人是否构成重大立功。至于协助完成后查证的事实,与行为人并无直接联系,依法不能认定在功的范围内。认定重大立功时,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不是依法应当或者实际被判处,也不能以法定刑幅度内是否包括无期徒刑来认定,而应结合案件具体情节进行综合评价。  相似文献   

8.
在我国司法实践中,对于强奸共同犯罪案件中部分共犯实施奸淫而部分共犯未奸淫得逞或者自动放弃奸淫行为的,对于未实施奸淫的共犯,或者认定为强奸既遂,或者认定为强奸未遂或者中止,判罚不一.在是否成立轮奸问题上,分歧也很大.判罚分歧的背后,涉及的是共犯责任基本理论问题的争论.中国共犯制度从实质上看,虽然应归属于"一元共犯制",但共犯理论却受到德日等国"二元共犯制"理论的强势影响,并波及司法实践.分歧的根本原因是对中国现有共犯制度的性质与特点缺乏深入的了解,试图引入国外的共犯理论解决,反而造成判罚的混乱.中国现有的共犯制度对于强奸共同犯罪定罪量刑的分歧能够从容应对.对于强奸共同犯罪案件中,部分共犯实施奸淫而部分共犯未实施奸淫的,在定罪上应一体把握,"一部既遂,全部既遂",在量刑上则应区别对待.轮奸是强奸罪加重情节,应以客观上是否真实存在为量刑适用的依据.  相似文献   

9.
编辑同志: 我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对于再犯应当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之罪的被告人,如何认定累犯,实践中认识不一。一种意见认为,检察机关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认为应当判处有期徒刑的,应当认定为累犯;另一种意见认为,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的量刑幅度内,被告人也可能被判处拘役或者管制,是否构成累犯,应以法院的判决来认定,而不应由检察机关来认定。请问:以上哪一种意见正确? 安徽省利辛县人民检察院 冯杰  相似文献   

10.
刑罚适用失当及其对策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刑罚适用有广、狭两种意义。狭义的刑罚适用,指人民法院在认定犯罪的基础上,决定对被告人是否判处刑罚、判处什么刑罚以及所判刑罚是否立即执行的活动。广义的刑罚适用,除上述内容外,还指人民法院裁定对某些服刑人是否减刑或假释的活动。本文所要研究的,是狭义的刑罚适用。狭义的刑罚适用,通常也称量刑或刑罚裁量。从司法实践情况看,量刑总的来说是适当的,但也存在着失当的情况。这里所说的失当,虽然也包括对案情了解而故意重判或轻判,但主要指的是由于认识或其他原因以致所判刑罚与行为人的罪责不相符合的情况。一、刑罚适用失当…  相似文献   

11.
<正> 在司法实践中,认定罪名,十分重要。认定罪名不准,就不能正确适用法律,就会产生罚不当罪的错误。比如轮奸罪与流氓罪,虽然在现象上有某些类似之处,但其犯罪构成要素是完全不同的,必须严格加以区别。如不注意二罪之间的区别,把二人以上轮流通奸一类的流氓行为定为“轮奸”罪,必然发生错误。试以一案为例:某工厂的几个青工与该厂附近的几个少女,曾有交往。一天晚上,少女代×、李×、罗×(年龄为16、17、19岁)进厂游玩,与男青工陈×  相似文献   

12.
本文通过对女性成为强奸罪主体、男性成为被强奸对象的可能和必要性的论述,提出了我国应将第二百三十六条改为:"违背他人意志,强行与他人发生性行为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奸淫不满14周岁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死刑:(一)强奸、奸淫情节恶劣的;(二)强奸、奸淫多人的;(三)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的;(四)2人以上轮奸的;(五)致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相似文献   

13.
《刑法》第一百三十九条第四款中规定的“轮奸”,是指“犯强奸罪而共同轮奸的”这就为认定“轮奸”规定了明确的标准,即必须以强奸为前提。然而,在某些单位的法律文书中,有把流氓鬼混中的轮流奸污写成“轮奸”。比如王某(中年妇女,平时行为不轨)某夜自愿与数个男流氓发生了性行为,司法机关在查明此情节后,在司法文书中称几名被告人“轮奸”王某。在庭审答辩中,公诉人称:“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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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案名:朱某挪用公款罪案 主题:《刑法》第37条规定的免除刑罚是指对行为作有罪宣告,但对行为人免除刑罚处罚,即不判处任何刑罚[1]。作为一种非刑罚处罚制度,其在发挥功效的同时,也会在适用过程中存在一些亟需厘清的问题。如行为人不具有法定的免予刑事处罚的事由,法院直接适用该法条对行为人免予刑事处罚的情况,不仅在司法实践中存在不同认识,而且在刑法理论界也存在较大的分歧,尤其是直接适用且未经报核程序,成为检法之间多年  相似文献   

15.
犯罪过失客观化论虽然从研究范式转型、刑事政策目标、故意犯罪和过失犯罪的构造差异、准确认定业务过失犯罪、在监督过失中实现主观归责等方面提出了理据,但是犯罪过失客观化不仅在理论上有可商之处,而且在实践中潜藏着危险。在理论层面,犯罪过失客观化会削弱刑罚的谴责功能,其抽象一般人标准难以维持,并与信赖原则的法理存在冲突。在实践层面,犯罪过失客观化放大了过失犯认定的结果责任倾向,导致出现大量的“将行政违法视为犯罪过失”“将违反公司内部管理规定视为犯罪过失”的现象,造成过失犯的处罚范围不当扩张。犯罪过失的认定思路应当是“客观事实→主观心态→规范评价”,探寻行为人主观心态的步骤不应被省略。在认定行为人的注意义务时,无论行为人的能力高于一般人还是低于一般人,都应当以特定情境下的行为人能力作为标准。在此意义上,犯罪过失客观化的反思实际上是对“违法是一般的,责任是个别的”这一命题的反思。这有利于推动刑法学中的客观主义与主观主义之争走向深入,从而构建中国自主的刑法学体系。  相似文献   

16.
我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它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一 )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 (二 )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 (三 )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的; (四 )二人以上轮奸的; (五 )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对于这一条文的规定,从罪名研究的角度来认识,一般都认为其包含两个具体的罪名,即强奸罪和奸淫幼女罪。而且这一认识也…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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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信箱     
对犯数罪的累犯应如何量刑?编辑同志:谢某因盗窃、流氓罪被某基层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年,1999年7月刑满释放。2000年3月谢某因故意伤害罪被某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法院认定其为累犯)。谢某在服刑期间,同案人揭发其在1999年9月伙同他人盗窃摩托车一辆,经查证属实。请问:对谢某的漏罪应否再次按累犯判处刑罚?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左旗人民检察院:杨云杨云同志:累犯是在量刑时必须考虑的法定情节,对于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按照我国刑法规定的累犯条件,只要是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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彭跃云  刘斌 《法制与社会》2012,(26):123-124
一般自首是我国刑法的一项基本刑罚原则和量刑原则,也是对于实施犯罪行为后具有悔罪表现的犯罪行为人以宽宏的刑罚;自首又具有主动性、自愿性.因而,自首主观心态在司法实务中的认定就成为尤为突出的问题,也是最为棘手的问题;如何认定自首的主观心态,则是司法实务中亟需解决的问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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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认定侵害名誉权,是审判实践面临的重要问题。侵害名誉权作为侵权行为的一种,其民事责任的构成要件通常包括四个方面的内容:即行为必须具有违法性;必须具有损害事实的存在;违法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必须具有因果关系;行为人必须有过错。但侵害名誉权的责任构成在这四方面上又具有其自身特点。因此其认定标准与一般侵权行为的认定标准也就不可能完全相同,有必要予以专门研究。一、侵害名誉权行为的违法性判断侵权行为违法性的标准只能是违反法律规范。侵害名誉权的行为,只有违反了民法通则第101条的规定,即对公民或法人进行了侮辱…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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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刑法》第6条规定:“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三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除外。”在我国法学界和司法实践中,人们普遍认为这里的“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应理解为“再犯之罪应当在实际上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的刑罚”笔者认为这种理解失之偏颇。因为某一案犯最终实际被判处的刑罚,是法官综合了该案的所有主客观要件而作出的裁判。其中不仅考虑了该犯罪的定罪事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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