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本学科首页   官方微博 | 高级检索  
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203 毫秒
1.
民事法律制度中的连带之债,是债的一种特殊形式。我国《民法通则》有关连带之债的规定前后有八处,这说明连带之债在民事关系中的重要地位。连带之债作为一种法律制度,在当前又是推动横向经济联合,促进商品经济蓬勃发展的重要手段。所以,研究这一课题,确立连带之债意识,健全连带责任制度,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一、连带之债的含义和形式。在一个债的关系中,存在连带债权或连带债务的,就可称之为连带之债。连带债权是指,数个债权人中的任何一个债权人,有权请求债务人向他履行全部债务;债务人向他一个债权人履行了全部债务,其他债权人就不再有请求权。连带债务是指数个债务人中的任何一个债务人,有义务向债权人履行全部债务;一个债务人履行全部债务后,其他债务人的债务,都认为履行终结,  相似文献   

2.
在民法中 ,专为债权人利益而设计的连带债务制度 ,如何在破产法中妥善加以运用 ,是我国在制定新的《破产法》时须面临的重大问题之一。在破产程序中 ,连带债务同样具有双重法律效力 ,即各债务人的整体对外效力以及多数债务人内部各债务人之间的对内效力。在对外效力上 ,主要解决的问题是 ,当连带债务人中之一人或数人或全体被裁定开始破产程序时 ,连带债务人之间如何承担连带债务 ,即债权人应以何种债权额向连带债务人中的何人行使其债权。我国现行的《破产法》并未加以规定 ,瑞士立法例无疑是很好的借鉴。在对内效力上 ,主要解决连带债务人的内部求偿权问题。在《破产法》无明文规定的情况下 ,民法理论以及国外成功的立法经验仍然需要我们作为思考的基石。  相似文献   

3.
不真正连带债务是数个债务人基于不同发生原因,对于同一债权人负以同一给付为标的之数个债务,以一个债务人的完全正确履行而使债务因目的达到而消灭。不真正连带债务与连带债务等相关制度存在许多本质上的差异,其表现形态也有多种。不真正连带债务的效力可分为对外和对内效力两种。  相似文献   

4.
马晓琳 《法制与社会》2011,(20):116-116
不真正连带债务制度是从德、日等大陆法系国家通过法院判例和学说发展起来的民法制度,是复杂社会生活对利益平衡在司法解决方法上提出的需要和挑战。不真正连带债务效力相关问题中其对内效力的理论研究和实践分析尤其值得考察。本文从解析不真正连带债务的概念特征及法律效力出发,考察其对内效力,分析不真正债务人内部求偿关系存在的依据和终局责任人的确定,通过理论分析总结终局责任人的判定条件和依据。  相似文献   

5.
不可分之债与连带之债断然有别,实有区分的必要。本文探察二者的渊源发现,二者从浑然不分走向相互分离,但关系依旧密切,相互交叉。遂从二者的涵义来看,不可分之债的核心是给付的不可分,给付的不同类型决定了给付是否可分,但与此同时,对给付价值效果的考量也影响着给付是否可分。连带之债的核心是连带关系,连带之债则因数个债权或债务有共同目的而成立,而不可分之债因给付不可分而存在。当债之给付不可分并且债权或债务具有共同目的时,除法定或约定外,应认定为不可分债权;而不可分债务是否应准用连带债务的规定,尚须进一步探讨。  相似文献   

6.
连带债权和连带债务我们总称为连带之债。连带债权是指数个债权人中的任何一人都有权请求债务人履行全部债务;连带债务是指债权人有权请求数个债务人中的任何一人履行全部债务。连带债务人所负的责任为连带责任。我国民法通则规定合伙人之间,联营人之间,因不适当代理而引起的代理入与被代理人、代理人与第三人之间,保证人与被保证人之间以及共同侵权行为人之间等  相似文献   

7.
不真正连带债务作为一个民法理论和实务上的重要制度,我国学界重视不够,实务操作也不统一,有的错误运用不真正连带债务理论裁判案件,亟待统一和规范。本文通过对一起典型的不真正连带债务案件的分析,对不真正连带债务的法律特征、类型、效力等基本问题进行了探讨。  相似文献   

8.
本文借鉴《民法典草案》的有关规定,认为有必要将有涉他效力的事项分为完全涉他效力事项和限制涉他效力事项两类。所谓完全涉他效力,是指该事项的发生使得连带债务完全消灭,此时,各连带债务人所承担的给付全部债务的义务,因任一连带债务人为消灭债务的行为而归于消灭。所谓限制的涉他效力,多发生在个别债务人的债务归于消灭的情形.该事项的发生并没有使连带债务完全消灭。  相似文献   

9.
本文从连带债务的概念、连带债务的成因等方面对共同侵权、保证等产生的连带之债进行分析,阐述了连带债务的构成要件,从而对连带之债的执行从理论上进行了探讨。  相似文献   

10.
由于连带债务的复杂的法律关系,使其实现过程带有极强的程序性。当连带债务的实现受阻时,就要借助于国家强制——诉讼程序来解决。一、概念及其制度价值连带债务人的诉讼效力,是指当连带债务不能正常履行而进入强制程序时,连带债务关系中当事人之间在诉讼法律关系上所产生的法律拘束力。  相似文献   

11.
夫妻共同债务应被定性为一种有清偿顺序的连带债务。比较法经验表明,夫妻共同债务的有限责任通常是作为“共债推定”的配套制度而存在,而我国现行法确立的是“个债推定”。鉴于我国夫妻财产归属欠缺明晰的公示方法,破解问题的关键不在于责任财产的范围,而在于夫妻债务的认定范围。只要坚持将“夫妻共同债务金额”与“确定的受益金额”等同,从严认定共同受益型夫妻共同债务,就既能与第三人受益返还的财产法原理相一致,又能有效消除连带债务的严苛性。夫妻共同债务应首先以夫妻共同财产偿还,不足时才能以双方个人财产偿还;夫妻一方个人债务应首先以其个人财产偿还,不足时才能以夫妻共同财产中的一半份额偿还;当夫妻一方个人债务与夫妻共同债务并存时,夫妻共同财产应首先用来偿还夫妻共同债务,即便债权人为同一人也应如此。民事强制执行法草案仅规定了夫妻个人债务的责任财产执行顺序,尚需补足其余两项规则。  相似文献   

12.
不真正连带债务是特殊债务的一种,虽然在我国现行立法中没有明文规定,但却广泛存在于司法实践之中。不真正连带债务对于减少当事人讼累、充分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因此有必要对其进行研究。本文从介绍不真正连带债务的概念开始,对其构成要件、与连带债务的界分、对内对外效力、类型、法律规则等相关法律问题进行初步探讨,以适应司法实践的要求。  相似文献   

13.
不真正连带债务是特殊债务的一种,虽然在我国现行立法中没有明文规定,但却广泛存在于司法实践之中。不真正连带债务对于减少当事人讼累、充分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因此有必要对其进行研究。本文从介绍不真正连带债务的概念开始,对其构成要件、与连带债务的界分、对内对外效力、类型、法律规则等相关法律问题进行初步探讨,以适应司法实践的要求。  相似文献   

14.
浅探连带之债的执行──兼谈我国民事执行立法的完善庄淑珍,涂文忠我国民事诉讼法设定的执行模式基本上是针对单一之债而言的,对连带之债的执行却很少涉及,而在司法实践中,由于共同侵权、保证等而产生的连带之债的执行却经常发生。因为缺乏法律的规定,各地对连带之债...  相似文献   

15.
袁仕祥 《法制与社会》2011,(31):114-116
不真正连带债务具有不同于相关数人之债的特征和类型,各国逐步形成了处理此类案件的科学、有效的方法。作为一项独特的债务形态,不真正连带债务与连带债务、按份债务、安全保障中的法定补充债务、无意思联络侵权行为间既存相似,更有区别。不真正适带债务广泛存在于我国的现实生活和司法实践中,准确分辨其与相关概念的区别,将有利于此类纠纷的处理。  相似文献   

16.
论不真正连带债务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下载免费PDF全文
张定军 《中外法学》2010,(4):505-523
@@ 近些年来我国有不少学者对不真正连带债务进行了介绍和研究,其中有些学者主张在我国承认不真正连带债务的制度和理论;[1]有学者则基于对不真正连带债务效力的分析,认为不真正连带责任的提法并不妥当,其仅为连带责任的一种.[2]不真正连带债务这一概念是个舶来品,它产生于德国,后被一些大陆法国家的理论和实务界接受,通过我国民国时期及后来台湾地区学者的介绍和研究,辗转传人国内.自这一概念被提出以来,德国学者试图通过不同的理论对之进行改造,以找到一个清晰界分连带债务和不真正连带债务的标准,但直到现在亦未找到一个令人满意的最终答案.  相似文献   

17.
我国债法总则尚未颁行,造成现行立法上第三人清偿制度的缺位,并由此导致立法与司法之间的冲突。第三人清偿规范分散规定于合伙、连带债务、保证以及抵押权等规范之中,亟待系统地整理与研究。对于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而言,其在清偿之后不仅享有求偿权,更为重要的是享有代位权。我国现行法并未明文规定第三人清偿之后享有代位权,构成立法上的漏洞。未来的债法总则应当借鉴先进立法例,就第三人清偿及其效力予以明确规定,以平衡第三人、债权人以及其他担保人之间的利益。  相似文献   

18.
债的关系为一种法律关系,具有权利义务内容,在当事人之间及当事人与他人之间发生一定的效力。债的履行是债的最主要的效力。一、债的履行概念及意义债的履行,指债务人按照债的本旨(即以满足债权为目的)实现其给付的行为,《民法通则》第84条规定:“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法律的规定履行义务。”债务人的履行将导致债的消灭,因而履行须以消灭债务为目的。但由于债务人所负担的债务往往有若干项或者持续一定期间,故其仅为消灭其中一项或一时债务的行为,也可成立履行。债与所有权制度毕竟不同,债权人不能仅靠自己的…  相似文献   

19.
李文涛 《河北法学》2023,(9):122-139
连带债务的发生以当事人之间客观存在之连带关系为事实基础,其规范意旨不简单是债权人保护,而且还兼顾债务人利益。基于后者,在涉他效力层面连带债务会减损债权人利益;在内部效力层面形成复杂的债务人求偿关系。与此相比,不真正连带债务之涉他效力一般止于清偿事项,债权人能获得更充分之救济;而且债务人之间一般无求偿关系,省却繁琐求偿之诉累。在我国《民法典》适用过程中,法定连带债务一般以债务人之间客观存在之连带关系事实为基础,如财团共同体、合作共同体、意思联络共同体等。连带债务可以存在解释为不真正连带债务的空间。连带责任未必绝对等同连带债务,其有解释为不真正连带责任的可能。  相似文献   

20.
张定军 《法学研究》2023,(2):154-171
基于对连带债务会给债务人带来过于严苛之法律后果的担忧,我国学界和实务界对连带债务的发生持明定主义立场。但明定主义的立论基于对连带债务之成立要件与法律后果的认识偏差,而其所强调之两端,即连带债务的发生要么基于当事人明确之意思表示、要么基于法律的明确规定,已出现不能适应现实生活之困境。对于依法律行为发生连带债务,比较法上多突破意思表示明确性之束缚,我国司法实践亦有表现;对于依法律规定成立连带债务,比较法上多引入不真正连带债务或类似制度缓解成文法规范供给不足之困境,我国司法实践近年来也较多借鉴此制度。但以不真正连带债务应对成文法之固有局限,存在较大缺陷。鉴此,有必要对民法典第518条第2款作目的性限缩,并充分发挥该条第1款第2分句辅助性规范之功能,以连带债务之成立要件作为判断是否成立连带债务之基础。  相似文献   

设为首页 | 免责声明 | 关于勤云 | 加入收藏

Copyright©北京勤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京ICP备0908441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