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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本刊简讯     
《中国司法鉴定》2007,(3):57-57
上海市司法鉴定专家委开展业务交流与培训5月18日,上海市司法鉴定中心,组织市人身伤害司法鉴定专家委员会部分临床专家,进行业务交流与培训,由资深法医学鉴定人就《人体轻微伤的鉴定标准》、《人体轻伤鉴定标准》、《人体重伤鉴定标准》、《道路交通事故的受伤人员伤残评定》等作了重点讲解,对司法鉴定实践中疑难、复杂的案件如何正确理解和把握鉴定标准,作了进一步阐述。临床专家们对正确适用损伤、伤残评定标准,达成了共识,使法医学司法鉴定更加程序化、标准化和规范化。  相似文献   

2.
在刑事附带民事和民事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经常遇到伤残程度的法医学评定。现将伤残程度存在的问题讨论如下。1.适用标准。伤残程度的评定,现已有《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革命伤残军人评定伤残的条件》、《人身保险意外伤害残废给付标准》、《全国残疾人抽样调查五类(残疾标准)》等标准,其中只有《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为国家标准,其余均为行业部门标准。上述标准分别适用于工伤、职业病、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现役军人因战、因公负伤致残、人身保险意外伤害残废以及残…  相似文献   

3.
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是一种常见的诉讼类型,人体伤残等级是案件赔偿数额计算的重要依据,伤残等级鉴定则成为案件审理中的关键一环。而司法鉴定标准是鉴定的根本保证,是衡量鉴定意见正确与否的重要依据。目前,在司法鉴定活动中,对于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以及职工工伤致残程度鉴定已有国家标准,但是对于除此以外的人身伤害致残程度鉴定尚缺乏明确、统一的鉴定标准。本文试图从分析我国人身损害司法鉴定标准存在的问题入手,揭示缺乏相关司法鉴定标准的负面影响,从而论证统一司法鉴定标准的必要性,并提出制定标准的若干意见。  相似文献   

4.
法医临床鉴定,俗称法医伤情鉴定,是指运用法医学和临床学专业知识对人体的损伤程度、伤残等级及其他与临床医学及法律有关的各种损伤进行鉴定和评定,并提供鉴定意见的活动.但由于我国司法鉴定实践起步较晚,加上法律条文的滞后以及各种利益的掣肘,我国现行的司法鉴定制度存在诸多弊端,司法鉴定工作也十分混乱,出现了或多或少的问题.本文旨对法医临床鉴定中存存的问题进行分析并就如何提高鉴定质量谈谈个人意见.  相似文献   

5.
新的《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关于"对原有伤残及合并症的处理"的规定较旧标准更为清晰、明确,在实践中便于把握,且符合职工工伤处理的基本原则。新标准规定,对损伤并发症、损伤加重原有伤残情形的,均需按照最终致残结局评定伤残等级;但对于本次工伤伤情显著轻于原有伤残的,则应以本次工伤所致残情为评定依据。与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相比,新标准规定的伤病关系处理原则有相当的差异,主要在于交通事故伤残评定往往强调按照最终致残结局评定伤残等级,并需说明损伤与伤残的因果关系。虽然职工工伤伤残评定并不属于一般意义上的司法鉴定范畴,但参照新标准进行伤残鉴定仍将是司法鉴定机构在诸如人身伤害的刑事案件以及侵权赔偿民事案件中需要进行的重要工作,司法鉴定人应根据不同情况,准确把握鉴定中的伤病关系处理原则。  相似文献   

6.
对某些适用刑法条款或涉及民事赔偿的人体损伤,通常要进行损伤程度或伤残等级的法医学鉴定。在法医损伤鉴定的检案实践中,骨与关节损伤较常见。在多数情况下,伤者已由医院作出明确的诊断,已治愈或正在治疗恢复中。法医鉴定骨与关节损伤,主要是根据医院提供的病史资料,尤其是X线照片,结合对伤者法医学检查或复查的情况,对该损伤程度或伤残等级进行评定。由于人体正常解剖及变异、X线投照位置、组织相重影像及致伤作用力和方式等因素的影响,有时会给鉴定人带来认识上的一些问题。本文就人体骨与关节损伤的X钱诊断与复查中的有关问…  相似文献   

7.
人身伤害赔偿及其法医学问题(上)常林前言一、概述(一)基本概念(二)关于生命健康权及精神损害(三)人身伤害赔偿与法医学的关系二、鉴定与赔偿的若干问题(一)伤残程度评定与赔偿(二)医疗费审查及误工时限的确定(三)精神损害的法医学鉴定问题三、法医学要点(...  相似文献   

8.
1案例 1.1简要案情 董某,男性,9岁,2012年6月10日在某拆迁地玩耍时,被一面残墙倒塌砸伤,致右手毁损伤,送某医院行右手清创包扎及右手残端修整术。现董某父亲将残墙的所有者诉至法院,要求赔偿。为正确审理此案,2012年9月11日某法院委托某司法鉴定中心比照GB18667-2002《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标准对董某损伤后的伤残等级进行法医学鉴定。  相似文献   

9.
Wang SF 《法医学杂志》2008,24(3):194-196,199
在现有的法医学文献中,多将持续性植物状态(persistent vegetative state,PVS)作为颅脑损伤的并发症进行介绍。但在法医学鉴定实践中,非颅脑损伤所致的PVS并非少见。另一方面,目前通用的法医学鉴定标准中,只有《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评定》将PVS明确列为评残条文,并归入“颅脑、脊髓及周围神经损伤致”项内。由于上述两方面原因,PVS、特别是非颅脑损伤所致PVS的损伤程度、伤残等级的评定均成为鉴定难点。在实际检案中.可以结合PVS的病因和病理机制、临床表现及法医学检查特点加以综合分析,进而作出损伤程度、伤残等级的评定。  相似文献   

10.
张锐 《证据科学》2004,11(4):294-295
实际检案中存在异体植入或置换术后损伤的要求进行法医学鉴定的情况,但因目前的《人体重伤鉴定标准》、《人体轻伤鉴定标准(试行)》、《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和《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等标准对该类损伤都没有明确的规定,导致在鉴定有一定的困难。作者曾比照以上标准。对3例案件进行鉴定,使案件得到了圆满的解决,现报告如下。  相似文献   

11.
2006年11月2日颁布、2007年5月1日实施的《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GB/T16180-2006)》标准,简称《新工伤标准》,是作为《工伤保险条例》配套的医学鉴定标准制订的,重在解决职工因公致残、致病中的医学问题。由于现阶段我国普通伤害案件处理中,人体伤残标准的缺位,使得《新工伤标准》成为了此类案件的补位标准。但是,职工工伤伤残的赔偿与普通伤害案件伤残的赔偿在计算方法上存在根本性的差异,使得《新工伤标准》在普通伤害案件的适用上引发了一系列司法问题:包括(1)《新工伤标准》较前更为宽泛,引发了赔偿数目的显著增加;(2)《新工伤标准》出台了的一些新的鉴定原则,颠覆了既往的司法鉴定理念,将引发司法实务中标准竞合问题、以及司法鉴定理念矛盾的问题;等等。针对目前突出的法律问题,本为作者认为:解决的途径有二:1)统一目前国家赔偿体系,并统一残疾评定标准,做到同种损伤同种赔偿。2)积极制订适用于普通伤害的残疾评定标准,做到每一赔偿体系中,均存在与其相适应的医学鉴定标准,以避免因鉴定标准的不同引发司法不公。两种途径相比较,前者运作更为困难,而后者相对容易。  相似文献   

12.
损伤程度鉴定与伤残等级评定是法医临床学司法鉴定的重要内容.损伤程度的鉴定应以损伤当时的伤情为依据,结合损伤后果或结局,全面分析,综合评定.伤残等级的评定时机应以临床一般医疗原则所承认的治疗终结为准,其评价的是经临床治疗效果稳定后仍遗留的后遗症.损伤后果或结局既与损伤当时伤情的严重程度密切相关,也与临床医疗措施的干预不可分割.由此可见,损伤程度与伤残等级的法医临床学司法鉴定意见很可能受到医疗干预因素的影响,在鉴定实践中必须加以考虑.  相似文献   

13.
王旭  常林 《证据科学》2007,14(4):315-318
2006年11月2日颁布、2007年5月1日实施的《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GB/T16180—2006)))标准,简称《新工伤标准》,是作为《工伤保险条例》配套的医学鉴定标准制订的,重在解决职工因公致残、致病中的医学问题。由于现阶段我国普通伤害案件处理中,人体伤残标准的缺位,使得《新工伤标准》成为了此类案件的补位标准。但是,职工工伤伤残的赔偿与普通伤害案件伤残的赔偿在计算方法上存在根本性的差异.使得《新工伤标准》在普通伤害案件的适用上引发了一系列司法问题:包括(1)《新工伤标准》较前更为宽泛,引发了赔偿数目的显著增加;(2)《新工伤标准》出台了的一些新的鉴定原则,颠覆了既往的司法鉴定理念,将引发司法实务中标准竟合问题、以及司法鉴定理念矛盾的问题;等等。针对目前突出的法律问题,本为作者认为:解决的途径有二:1)统一目前国家赔偿体系,并统一残疾评定标准,做到同种损伤同种赔偿。2)积极制订适用于普通伤害的残疾评定标准,做到每一赔偿体系中,均存在与其相适应的医学鉴定标准,以避免因鉴定标准的不同引发司法不公。两种途径相比较,前者运作更为困难,而后者相对容易。  相似文献   

14.
目的探讨颅脑外伤后癫痫的法医学评定要点,提出外伤性癫痫的法医学评定依据。方法对100例颅脑损伤后癫痫患者门诊及住院病历,结合临床脑电图(EEG)结果、CT片、MRI片等影像学资料,进行了回顾性分析。结果依据GBl8667-2002《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标准有关颅脑损伤后癫痫发作类型、发作频率的相关条款规定,Ⅲ级伤残8人,Ⅴ级伤残10人,Ⅶ级伤残22人,Ⅸ级伤残40人,Ⅹ级伤残20人。误工期限、营养期限和护理期限评定结论时间长短差异较大,具有个体化特征。结论外伤后癫痫常继发于严重的颅脑损伤,其发作特点决定于颅脑外伤的部位和程度,外伤性癫痫法医学鉴定必须以外伤史及既往史为基础,结合电生理及影像学检查,综合癫痫发作类型、频率及药物控制情况作出正确的伤残等级及误工期限、护理期限、营养期限的鉴定结论。  相似文献   

15.
《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的制定凝聚了一代法医临床司法鉴定理论界和实务界专家的心血,它的实施能够规范和统一我国的残疾鉴定标准.与现行的其他同类标准相比,《伤残分级》对于残疾情形覆盖更加全面、分级更加合理,更便于实践操作.但是《伤残分级》的点、线、面结构特点也使得其存在无法穷尽所有损伤情形、易忽视损伤相对性等问题.笔者主要从《伤残分级》点、线、面的结构特点为视角对《伤残分级》进行了一些研究,并为实践中更好的适用《伤残分级》提出建议.  相似文献   

16.
对精神伤残程度评定的司法鉴定相关问题的探讨   总被引:1,自引:1,他引:0  
精神伤残是指在各种物理、化学等损伤因素作用下,导致个体长期的精神障碍,存在社会功能(严重)受损,且此精神障碍与损伤事件相关性一致,才属于精神伤残。因此精神伤残程度评定与精神损伤程度评定是两个不同的概念,精神损伤并不一定达到精神伤残程度,在我国,精神伤残程度的评定,大多是涉及到各种行业的行政执法需要。通常司法鉴定中遇到的精神伤残程度评定,多是因为当事人一方对行政执法过程中的伤残评定结论持有异议,使一般行政执法的伤残评定,上升为有关法律诉讼的司法鉴定。精神伤残程度评定的司法鉴定,可出现在民事人身损害…  相似文献   

17.
《中国司法鉴定》2014,(2):125-125
《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贯彻实施以来,在实践中出现了一些新情况和新问题。为了加深对"标准"的理解,全国司法鉴定人继续教育基地与《中国司法鉴定》、《法医学杂志》将于今年暑期联袂举办"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培训暨研讨会"。本次会议将请"标准"起草专家对疑难问题作深度解读,对实施中出现的新问题进行研讨。征稿内容和要求如下:  相似文献   

18.
当前,医患矛盾已演变成诸多重要社会矛盾之一,医疗侵权损害民事赔偿案件也逐年增多。在此类案件的审理过程中,往往涉及医学科学技术问题,而审判人员常不具备足够的专业技术知识,需对专门性问题进行司法鉴定,以明确诊疗过程是否存在过错、过错与损害后果是否具有因果关系、过错在损害后果中的参与程度等。对于遗留功能障碍可能导致残疾后果的,尚需进行伤残等级的鉴定。在鉴定实践中,针对不同损伤原因,我国业已制定了多个残疾程度评定标准,但对于医疗损害赔偿责任纠纷案件,目前还没有专门的技术标准,也没有对如何参照已有标准的具体规定。在司法实践及司法鉴定实际工作中,适用技术标准混乱,往往形成争议意见,不利于案件的顺利审结和医患矛盾的有效化解。因此,有必要从理论上进行分析,希望在现有条件下就此问题达成趋于一致的意见,更好服务于诉讼活动。  相似文献   

19.
损伤程度鉴定是法医临床学司法鉴定的主要内容。近年来,法医学司法鉴定工作人员不断呼吁对1990年与1996年发布实施的人体损伤程度鉴定相关标准进行修订。将于2014年1月1日施行的《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在条款内容和结构设计上发生了很大的变化,备受司法鉴定工作人员的广泛关注。眼外伤是比较常见的损伤类型,(《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对眼外伤的条款规定较以往变化明显。本文从眼外伤的条款设计出发,通过横向和纵向比较,探讨和总结新标准的修订思路。  相似文献   

20.
当前,医患矛盾已演变成诸多重要社会矛盾之一,医疗侵权损害民事赔偿案件也逐年增多.在此类案件的审理过程中,往往涉及医学科学技术问题,而审判人员常不具备足够的专业技术知识,需对专门性问题进行司法鉴定,以明确诊疗过程是否存在过错、过错与损害后果是否具有因果关系、过错在损害后果中的参与程度等.对于遗留功能障碍可能导致残疾后果的,尚需进行伤残等级的鉴定.在鉴定实践中,针对不同损伤原因,我国业已制定了多个残疾程度评定标准,但对于医疗损害赔偿责任纠纷案件,目前还没有专门的技术标准,也没有对如何参照已有标准的具体规定.在司法实践及司法鉴定实际工作中,适用技术标准混乱,往往形成争议意见,不利于案件的顺利审结和医患矛盾的有效化解.因此,有必要从理论上进行分析,希望在现有条件下就此问题达成趋于一致的意见,更好服务于诉讼活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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