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171 毫秒
1.
2.
《新法规月刊》2007,(2)
(2007年3月2日海关总署令第159号公布自2007年7月1日起施行)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一般规定第三章案件调查第一节立案第二节查问、询问第三节检查、查验第四节化验、鉴定第五节查询存款、汇款第六节扣留和担保第七节调查中止和终结第四章行政处罚的决定第一节案件审查第二节告知、复核和听证第三节处理决定第五章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第六章简单案件处理程序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海关办理行政处罚案件程序,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相似文献
3.
4.
5.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司法业务文选》2006,(34)
[文(令)号]第88号令[公布日期]2006.8.24[类别]行政法·公安[施行日期]2006.8.24[同时废止法规]2003年《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保障公安机关在办理行政案件中正确履行职责,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所称行政案件,是指公安机关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对违法行为人决定行政处罚以及强制戒毒、收容教育等强制措施的案件。第三条公安机关办理行政… 相似文献
6.
7.
8.
9.
公安行政处罚要受《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的规制。《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二十二条规定应当体现了案卷排他性原则,即将听证笔录作为公安机关作出行政处理决定的唯一依据。这是对行政处罚法有关行政听证程序规定的新发展。 相似文献
10.
涉税案件中行政处罚与刑事诉讼程序关系 总被引:4,自引:0,他引:4
公安机关在办理涉税犯罪案件中往往涉及行政处罚程序与刑事诉讼程序的衔接问题。在两种程序衔接中应注意:税务机关向公安机关移送涉税案件前有权先行进行行政处罚,对于构成犯罪的涉税案件,公安机关无权进行行政处罚;应以有利于案件的正确处理为出发点,处理行政复议与刑事诉讼的关系;涉案税款作为一种特殊形式的赃款,应由税务机关缴库;刑事证据不同于税务证据,税务机关调查取得的材料不能作为刑事证据使用。 相似文献
11.
目的:通过对近5年龙岩市X区医疗卫生行政处罚案件的调查分析,为规范医疗卫生服务市场和提高监督执法水平提供参考。方法:采用描述性项目列表分析和c2检验。结果:案件数从2016年的20件增至2020年的62件共计245件,主要为医政和无证专业类别案件,构成比分别为46.9%和46.5%。来源投诉举报案件、适用听证程序案件、多案由案件和案件罚没款呈递增趋势。警告、罚款、没收为主要罚种,使用件次合计占比97.5%。涉及罚款案件占比77.1%,涉及罚款案件的罚款均额为1 6074.90元;2020年罚没款金额、涉及罚款案件的罚款均额分别是2016年的6.1倍和2.9倍。结论:违法成本不断提高,加大无证行医的惩处力度;加强部门合作,畅通各方渠道,拓宽案件来源;专项整治列为经常性监督检查的重要补充;违法行为多样化,要提升执法办案技能;采取综合监管方式,构建医疗卫生服务多元化监管体系。 相似文献
12.
13.
修改后《刑事诉讼法》第240条第2款规定了最高人民检察院对死刑复核程序的监督,即在复核死刑案件过程中,最高人民检察院可以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意见.最高人民法院应当将死刑复核结果通报最高人民检察院.该项规定,完善了死刑复核程序,体现了国家对适用死刑的慎重,为进一步保证死刑复核案件质量,加强对死刑复核程序的法律监督提供了保障.但该项规定由于立法规定的较为原则和缺乏刚性要求,使得检察机关的此项监督职能尚需进一步细化和明确,以使最高人民检察院可以有效表达监督意见、强化监督效果,更好地履行新刑诉法所赋予的监督职责. 相似文献
14.
修改后《刑事诉讼法》第240条第2款规定了最高人民检察院对死刑复核程序的监督,即在复核死刑案件过程中,最高人民检察院可以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意见.最高人民法院应当将死刑复核结果通报最高人民检察院.该项规定,完善了死刑复核程序,体现了国家对适用死刑的慎重,为进一步保证死刑复核案件质量,加强对死刑复核程序的法律监督提供了保障.但该项规定由于立法规定的较为原则和缺乏刚性要求,使得检察机关的此项监督职能尚需进一步细化和明确,以使最高人民检察院可以有效表达监督意见、强化监督效果,更好地履行新刑诉法所赋予的监督职责. 相似文献
15.
卫生行政执法处罚文书规范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中国卫生法制》1998,(5)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卫生行政处罚程序》(以下简称程序)规定,制定本规范。第二条本规范规定的文书为卫生行政执法文书中的处罚文书部分,适用于依照卫生行政处罚程序处理的案件。本规范规定以外的文书,仍按现行规定执行。第三条卫生行政部门应根据处理的案件的实际需要使用文书。制作的文书应完整、准确、规范,符合相应的要求。第四条各种文书应注明制作该文书的卫生行政部门的全称。对外使用的文书应有文号或编号。文号的形式为:(地区简称)卫(案件类别,如食、妆、医等)罚或改等字(年份)第(序数)号。编号按序数排列。 相似文献
16.
17.
最高人民检察院1999年5月1日颁布的《人民检察院办理民事行政抗诉案件公开审查程序试行规则》第13条、第18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审查民事、行政案件,可以根据案情或者当事人的申请,决定听取当事人陈述”,“人民检察院听取当事人陈述,应当就立案审查的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相似文献
18.
随着人们法律意识的增强,不服人民法院生效刑事判决、裁定申诉案件不断增加,程序正义的呼声日渐高涨,而现行检察机关办理此类案件的程序规定弊端日益凸显,亟待改革完善。检察机关办理此类案件有其历史的必然性及现实的合理性。应通过建立刑事申诉检察一体化工作机制,调整上一级检察院提出抗诉的部门,增加刑事检察建议的监督方式,最终实现检察机关通过办理刑事申诉案件维护和实现公平正义的目的。 相似文献
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