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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证人是诉讼参与人,是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主体之一.诉讼法律关系的发生、变更或消灭无不与证人履行作证义务的诉讼行为有关,特别是对那些要靠证言定案的案件更是如此.所以,证人拒绝履行作证义务对民事审判工作危害甚大.鉴于此,笔者建议应于民诉程序中明确规定证人拒绝作证应受的法律制裁.而要予以制裁,就必须掌提证人拒绝作证的构成要件. 1.拒绝作证的人必须是自然人.那么民事诉讼法第70条规定的“单位”如何理解呢?所谓单位是指单位中了解案件情况的自然人,而不是指单位本身.这  相似文献   

2.
证人证言是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六种证据形式之一,是进行刑事诉讼过程中最普遍运用的一种证据,正确审查、核实证人证言对查明案情很有意义。法律规定证人有作证的义务,不仅要求证人在侦查、起诉阶段,要接受公安、检察机关的询问,提供证言,而且要求在审判阶段证人也应该出庭作证。但现实情况是,在法庭审判时,很少以至于几乎没有证人出庭作证,很多案件的法庭调查,都是以宣读卷内的证言笔录代替证人当庭陈述。造成这种情况的客观原因:一是证人囿于旧的传统观念,认为到法庭作证不是好事,因而不愿意出庭公开作证;二是证人怕出庭公开作证后,会受到有关人的打击报复;三是证人出庭作证得不到  相似文献   

3.
一、立法的缺陷 首先表现在法律规范处理的选择性。修订后的《刑事诉讼法》第47条规定证人必须出庭作证。此条款使用的是“必须”一词。但在第157条中又规定:“对未到庭的证人证言笔录,应当当庭宣读。”此条款又允许证人可以不到庭。这就形成了证人出庭法律规范处理的选择性。给司法实践带来矛盾。法官要求证人出庭作证符合法律的规定,用证人证言笔录代替证人出庭作证也不违法。在当前证人普遍不愿作证的情况下,司法人员肯定愿意选择“不出庭”这种程序简单、效率高的审理案件方式,并以《刑事诉讼法》第157条规  相似文献   

4.
一、证人拒证、拒绝出庭作证的现状及负面影响证人是指除当事人以外了解案件情况并向公安司法机关作证的诉讼参与人①。证人证言是证人就其直接或间接感受到的有关案件事实向侦查人员、检察人员、审判人员所作的陈述②。证人证言是我国诉讼法明确规定的法定证据之一,由其自身具  相似文献   

5.
张月满 《河北法学》2004,22(2):92-95
证人证言证明力是证人证言对案件起证明作用的关键,就我国诉讼理论和实际而言,由于证人作证意识较差、法律规定的漏洞或相对笼统、司法人员应有素质的欠缺等原因,致使证人证言的证明力较差。为保证案件质量,实现司法公正,提高证人证言证明力已成为我国司法实践中的重要课题。从理论上探讨了证人证言证明力的标准及其重要性;从取证、查证、认证的角度,全面分析了我国诉讼中证人证言证明力的现状;并提出了提高证人证言证明力的途径。  相似文献   

6.
我国民事诉讼证人制度缺失及修正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证人制度是民事诉讼中的一项重要制度。我国民事诉讼法中规定了证人制度,但不完善。以我国民事诉讼法上的证人制度为中心,结合相关国家的立法例,提出作为证人的主体应当是自然人,法人不应当作为证人;无论证人年龄如何,均有作证的资格;我国证据立法中应当建立保障证人强制出庭作证的制度和证人拒绝出具证言和出庭制度,并提出了立法建议。  相似文献   

7.
王植峰 《法制与经济》2009,(14):39-40,42
我国民事案件审理中,由于证人出庭作证难的原因,证人证言制度一直无法发挥其应有的作用。普通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证人证言出现的最多,依此类案件性质,依靠证人证言去还原已经发生的客观事实是查明案件事实的最佳途径,实务中,法官一般也是这样做的。但因法律对证人作证制度规定欠缺、熟人社会人情关系干扰等因素,证人证言的可信度和难度又大大降低,法官如何判断证人证言的证明力和尽力再现客观事实是困扰司法界的难题。本文试从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证人作证难的问题入手,来对侵权损害赔偿疑难问题加以研究,以期能为完善证人证言制度增砖添瓦。  相似文献   

8.
证人作证时可变性心理的一般特征证人作证时可变性心理是指证人在作证时,由于善意或恶意的心理因素所导致证人证言的虚伪性和多变性的主观心理状态.(一)证人作证时的谨慎心理,是指证人在作证时,由于心底谨慎,认为弄不好要负法律责任,而对作证所采取的谨慎小心的心理特征.持此心理的证人,在作证时唯恐出现差误,因此会使证言反复补充,多次修改,于是出现证言的可变性.(二)证人作证时的恐惧心理,是指证人作证时,由于害怕出庭作证,害怕被告方打击报复,而对作证所采取的避重就轻或不敢作证的心理特征.持此心理的证人,往往会以假乱真,假假真真,回避要害,反复无常,因此,也会使证言出现可变性.  相似文献   

9.
证人作证制度,是各国诉讼证据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我国的刑法、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及行政诉讼法也作了规定。这对于人民法院查明案件事实、分清是非、准确适用法律,及时审判各类案件,打击犯罪、制裁违法,保证当事人合法权益,监督和维护行政机关依法行政,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尊严,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但由于法律规定比较简单,在有些方面还存在缺陷,经常发生证人拒绝作证或证人遭到报复的情况,使证人证言这一证据不能充分发挥其应有的作用。因此,笔者认为,依我国现行的诉讼法律为依据,结合司法实践,就证人作证制度的几个问题…  相似文献   

10.
警察作证制度的理论推演与实证分析   总被引:19,自引:0,他引:19  
警察作证是推进证人出庭作证制度完善的重要一环。证人的党派性不应成为证人能力限制的理由 ;警察作证的公务性有利于保障其证言的客观性。警察作证不仅有利于案件真实的发现和实体法律的正确适用 ,而且有利于激发刑事诉讼各方参与者的主动性 ,彰显程序自身的公正性 ,还可有力地约束警察的非法取证行为。警察作证的公务性、事后性、倾向性是警察证人与普通证人的区别所在  相似文献   

11.
一、证言拒绝权概述证言拒绝权是指基于民事诉讼法律的规定,负有作证义务的证人在被法院要求提供证言时,得对此加以拒绝的公法上的抗辩权。目前,世界上多数法治国家,在民诉法中规定了证人的“证言拒绝权”,以期确保在发现案件真实与保障证人权利间求得平衡。在大陆法系国家,其多体现为成文法形式。在英美法系国家,类似证言拒绝权的是普通法诉讼中的作证拒绝特权。比较而言,实行陪审制度的英美法系因为更多地依赖于直接从证人处获取的证据来判断事实真伪,对证人证言自  相似文献   

12.
为了及时有效地追究犯罪,各国立法普遍规定证人有如实作证的义务,如果拒绝作证或提供虚假证言,应追究其相应的法律责任。同时,各国又几乎都规定了基于某些特定情形,证人可拒绝作证,即证人享有拒绝作证权。该权利的核心内容在于:在法律许可的情况下,证人可依法对已知的有关涉及案情的事实不予陈述,拒绝法庭对其进行的调查询问以及提供相关的证据材料。本文通过比较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的有关规定,对该权利进行阐释,并建议在适当的范围内建立我国的证人拒绝作证权规则。  相似文献   

13.
郭玉伟 《天津检察》2007,(5):56-56,58
证人证言是犯罪嫌疑人及被害人以外的第三人,就自己耳闻目睹的案件事实,向司法机关所作的陈述。证人是否积极、主动配合司法机关出具客观、真实的证言,是衡量一个社会文明程度、法制进步的标志。由于我国法律制度对证人制度保障和义务强制方面存在一定缺陷,且个别证人法律素质不高、作证积极性不强,致使取证难这一问题成为刑事诉讼过程中的突出问题。证人不愿作证,有着不同的原因。笔者结合自身在公安预审、公诉部门多年的工作经验,谈一谈对几种不同心理证人的取证技巧。  相似文献   

14.
束斌 《中国检察官》2014,(13):43-46
正真实的证言,有助于法庭迅速查明案件事实,做出及时公正的裁决,虚假的证言可能导致冤假错案,耗费更多的司法资源。当前,我国刑事诉讼中出庭证人如实作证保障制度存在诸多问题,导致一些刑事案件特别是部分重大、疑难、复杂案件不能作出及时、公正、有效的判决。本文在梳理出庭证人如实作证义务的理论基础上,就影响如实作证问题展开探讨,希望对完善法律保障制度有所助益。  相似文献   

15.
刑事证人的证言对于查明案件事实具有不可替代性。然而,在司法实践中证人作证的现状不容乐观,证人履行作证义务的积极性、主动性不强,出庭率低。究其原因主要在于证人权利保障得不到落实,现有法律对于证人权利体系的构建不完善,可操作性差。要解决当前证人作证所面临的困境,必须充分重视证人权利的保障,加强对证人及其近亲属人身安全的保护是证人权利保障,完善对证人保护的可操作性,确立包括污点证人的作证豁免权制度、证人作证的经济补偿制度、证人免证特权制度等内容,以形成全面的证人权利保障体系。  相似文献   

16.
民事诉讼法对我国的证人制度有相关规定,这些规定主要涉及证人资格、证人义务、证人保护以及证人作证程序方面。本文主要是用文本分析方法揭示我国的证人制度,以及司法实践中证人制度的运行状况。  相似文献   

17.
刑事诉讼中,我国证人证言多以书面形式呈送法庭,证人出庭作证比例较低,在证人出庭作证的案件中,还有证人屏蔽系统作证等方式,很多学者批评我国此种书面证言为主、出庭作证为辅的证人作证方式.但是,依据我国司法裁判体制,此种证人作证方式具有一定的合理性,特别是我国法官享有证据裁量权,对于证人作证方式有权依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做出选择.界定关键证人应以证人证言能否影响法官的内心确信为标准.通过从司法实践中论述我国目前刑事诉讼中证人作证方式的合理性,建议完善相应的配套制度,从而保证法官需要证人出庭作证时,法院具有足够司法资源维持证人出庭作证.  相似文献   

18.
浅议证人拒绝作证特权制度   总被引:1,自引:1,他引:0  
目前,多数学者认为只要是案件的知情者,均可以作为证人提供证言,为使人民法院尽可能地获取证据,迅速查明案件的事实真相,允许如此广泛的公民作为证人出庭作证,使证人拒绝作证特权制度在学术界及立法上失去了应有的地位。本文拟从西方国家对证人拒绝作证特权规则的概念、特征、主体内容进行分析,并纵观我国历史上关于证人拒绝作证特权的立法及现状、特征,及让我国证人拒绝作证制度现行相关法律制度现状,浅议构建我国证人拒绝作证特权制度的必要性及构建方案。  相似文献   

19.
证人证言是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法定证据之一。证人证言与其他证据相比,由于证人不是案件的当事人,与案件没有利害关系,所以,其客观性较强,这对侦破刑事案件无疑是有好处的。但近几年,证人不愿作证,证人作证率比较低,尤其是证人出庭作证率不足5%。笔者认为保证和规范刑事诉讼中证人的权利和义务是减少证人拒绝作证或拒绝出庭作证的有效途径。  相似文献   

20.
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庭外作证,其程序功能已经异化为降低司法成本为主,弱化了证据调查作用,致使庭外证言的正当性、可信性严重不足,程序运作流于形式。相应的制度完善应当坚持证人调查为中心的转向,将庭外作证的条件、作证方式两部构造模式,充实为条件、作证方式、调查措施三部构造模式,以使庭外作证程序功能回归到事实查明的根本。通过委托调查等手段扩充证人调查的司法资源,针对不同庭外作证方式运用直接与间接的证人调查措施,为庭外作证情况下各项程序价值的平衡提供有效的制度保障。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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