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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孙玉荣 《河南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0,15(1):44-47
善意取得制度是交易安全的价值观在立法上的反映。关于赃物、遗失物是否适用善意取得制度,各国立法不尽相同。我国《民法通则》未确立善意取得制度,本文认为我国物权法在建立善意取得制度时,应合理借鉴国外立法经验,立足我国实际,对赃物、遗失物是否适用及如何适用善意取得制度作出明确规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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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徐斌 《福建公安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14,(6):76-80
善意取得是物权法上的一项重要制度。妥善处理赃物与善意取得之间的关系,在司法实践中具有重要意义。由于犯罪形态的复杂性,对赃物的认定也具有多样性。但由于在法律层面没有规定赃物的善意取得,我国在不同时期的规定与司法解释,导致司法实践做法的混乱。从维护交易安全、私权限制公权以及公平正义原则角度出发,我国应建立赃物完全适用善意取得制度。 相似文献
4.
《福建公安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22,(6):76-79
善意取得是物权法上的一项重要制度。妥善处理赃物与善意取得之间的关系,在司法实践中具有重要意义。由于犯罪形态的复杂性,对赃物的认定也具有多样性。但由于在法律层面没有规定赃物的善意取得,我国在不同时期的规定与司法解释,导致司法实践做法的混乱。从维护交易安全、私权限制公权以及公平正义原则角度出发,我国应建立赃物完全适用善意取得制度。 相似文献
5.
叶婷 《辽宁行政学院学报》2014,(4):21-22
善意取得制度是物权法一项非常重要的制度,各国民法均作了规定,但对于盗赃物能否善意取得,各国立法不同。我国《物权法》及之前的法律法规对此问题均采取了回避态度,缺少法律的明确规定。然而从保障交易安全的角度出发,我国应当承认盗赃物能够适用善意取得,但要有所限制。 相似文献
6.
刘文信 《福建公安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06,20(6):36-40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草案)第112条的规定,赃物限制适用善意取得制度。但是,从善意取得制度重在保护交易安全的价值取向出发,用构成要件控制其运用,借鉴国外的立法例,赃物应该完全适用善意取得制度。 相似文献
7.
《贵州警官职业学院学报》2016,(3)
赃物的善意取得问题,一直是我国学界悬而未决的问题,其中有条件肯定赃物善意取得的观点得到越来越多的人的支持。但这种讨论几乎只涉及应当返还被害人的赃物,对应当没收上缴国库的赃物则无涉及。我国物权法虽然对赃物善意取得问题采取了回避态度,但有关司法解释却有所规定,只是前后规定不一致,可善意取得范围不明确,且正当性可能会面临质疑。与我国立法机关的回避态度不同,域外不少国家区别应当返还被害人的赃物与应当没收上缴国库的赃物,分别从民法与刑法对这两种赃物的善意取得问题作了明确规定。我国应当借鉴域外立法经验,分别在物权法与刑法对应当返还被害人的赃物与应当没收上缴国库的赃物的善意取得问题作出明确规定,以合理平衡被害人利益或国家利益与善意受让人利益。 相似文献
8.
犯罪所的赃物能否善意取得,在司法实践中缺乏共识、结论各异,主要存在承认善意第三人的所有权;否定善意第三人的所有权;补偿善意第三人这三种做法。综合我国现行法律和司法解释、部门规章的规定,应当得出犯罪所得赃物可以善意取得的司法适用结论。 相似文献
9.
赃物善意取得制度及其保护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朱珍华 《河北公安警察职业学院学报》2004,4(4):32-34
善意取得制度是民法中的重要法律制度,许多国家民法规定赃物是可以通过善意取得而合法占有的,我国也有相关的法律规定,但不够完善。文章对善意取得制度的含义、赃物善意取得的法律依据进行了探讨,提出了在司法实践中应当加强对赃物善意取得制度保护的观点,并就具体保护措施提出了一些看法。 相似文献
10.
邵世星 《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2000,8(3):62-66
我国正在制定的《物权法》,在第三人利益保护的问题上 ,存在着适用善意取得制度或物权无因性原则两种观点的争论。本文认为 ,善意取得制度更能体现法的正义性 ,也更切合我国的国情 ,所以应是我国立法的选择。但善意取得制度应吸取无因性原则的优点 ,对善意的认定应采用客观推定的办法。本文同时提出了其他方面完善的措施。 相似文献
11.
张天淳 《黑龙江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12,(3):125-128
德国作为大陆法系的主要代表国家,其立法上的先进性以及可鉴性都是无可争议的。而德国在程序法,尤其是民事诉讼法中应用诚信原则的一系列立法活动,更是意义非凡。然而,在德国的一系列先导性立法活动的指引以及世界相关立法趋势之下,目前我国民事诉讼法是否应引入诚信原则,还有待进一步研究。 相似文献
12.
13.
刘春霞 《黑龙江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11,(6):74-76
与国外立法比较,不动产的善意取得是我国《物权法》对善意取得制度的适用扩张.善意取得制度的价值基础和理论基础是不动产善意取得构成的出发点,分析不动产善意取得构成要件具有现实意义. 相似文献
14.
何俊辉 《贵州警官职业学院学报》2013,(6):79-83
善意取得制度,作为一项国家立法的政策取向,在通说以及我国的立法中,是以牺牲真实权利人的利益为基础来保证交易的安全和便捷,从而维护善意第三人的利益.而对于真实权利人而言,最直观的一点是对已有的物权的丧失,让真实权利人的利益受到了损害.应站在真实权利人角度,从另一个视角审视善意取得制度. 相似文献
15.
善意取得制度是民法上财产权利的一种取得方式,主旨在于保护交易安全、稳定经济秩序。理论依据是公示、公信原则;构成要件上应着重强调并严格把握权利取得人的“善意”并同时兼顾取得要件;适用范围上应采取“相对极端主义立场”,有条件的适用民法上的一切财产权利,而不仅仅适用于物权。 相似文献
16.
不动产善意取得对于第三人善意的要求,是与动产一样,要求第三人对处分人无处分权“不知且不应知”,还是仅要求“不知”,存在不同看法。从解释论角度,以文义、体系和逻辑、立法、比较法等诸方面解释,都应作与动产善意取得相同解释。德国民法、理论学说不应作为解释依据。从立法论角度,德国标准,排除了“不应知”,不仅保护对登记将信将疑者,而且保护基本不信者甚至完全不信者,违背了信赖保护的本质和意义,并不可取。从我国国情出发,采“不知且不应知”更合理。善意的认定,应由否定第三人善意的权利人举证。要求第三人实际查阅登记簿没有必要,但占有、交付可作为认定是否善意的依据。若登记人与占有人一致,或登记人能现实交付不动产,受让人即为善意。 相似文献
17.
民事诉讼中的诚信原则新论 总被引:6,自引:0,他引:6
诚信原则在民事诉讼中已经发展为体现在民诉法之中的一项基本原则,它是在民事诉讼中用以指导和评价各诉讼主体正当行使权利、立法、法律解释和法律补充的总的理念和指导原则,同时它也是赋予法官司法自由裁量权的依据。 相似文献
18.
质疑诚实信用原则在我国民事诉讼法中的确立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吴琳 《黑龙江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6,(2):98-100
随着整个社会对诚实信用的呼唤,在民事诉讼中确立诚实信用原则也成了民事诉讼法律界一致的呼声.但对当事人来说,中国目前的诉讼构造似乎还没有达到当事人主导的程度,当事人的处分权和辩论权保障还不如人意时,建立诚实信用原则是缺乏基础的.这一点从我国的法治环境,其确立的法理基础,民事诉讼自身运行的特点以及与民法的比较分析等多角度也可以看出,而且此原则也不适合统率整个民事诉讼本身的运行. 相似文献
19.
陈良涛 《新疆警官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12,32(3):25-31
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竞合是民事责任竞合的典型形式,两大法系主要国家的立法模式各不相同,学者的理解亦莫衷一是。其基本理论传统上只是笼统概括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之竞合,并未仔细区分民事责任具体责任承担方式之间的竞合以及不同性质利益之间竞合等具体情形;同种性质责任承担方式之间才存在责任竞合,应当厘清不同的具体承担方式、区别不同性质利益。 相似文献
20.
谢东梅 《黑龙江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8,(6)
在传统民法理论中,善意取得的适用范围仅限于动产。然而,对社会生活加以考察可以发现,由于各种原因所造成的登记权利与实际权利的不一致,对不动产善意取得制度的建立提出了现实要求。不动产善意取得制度是现代民法追求交易安全和促进经济发展的必然。不动产善意取得制度的现实基础是登记制度。公示公信原则是不动产善意取得制度的理论基础。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