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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把平安建设市场当做一条曲线,那交通监控、治安防控,社区安防毫无疑问是曲线波峰的不同点.能把交通监控,金融监控作为安防行业的第一波商机,治安防控为第二波商机的话,而现在,围绕着平安社区建设的第三波商机正在显现.……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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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把平安建设市场当做一条曲线,那交通监控、治安防控、社区安防毫无疑问是曲线波峰的不同点。能把交通监控、金融监控作为安防行业的第一波商机,治安防控为第二波商机的话,而现在,围绕着平安社区建设的第三波商机正在显现。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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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 在交通肇事案件中,肇事者在肇事后置被害人的死活于不顾而逃离现场的情况时有发生。对这种行为如何定性,目前存在不同看法。传统观点认为,肇事后逃跑,对案件仍应认定为交通肇事罪,而逃跑行为应作为从重处罚的情节。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1987年8月12日《关于严格依法处理道路交通肇事案件的通知》第1条第3款第1项中就把犯交通肇事罪畏罪潜逃作为从重处罚的情节之一。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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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各地政府都不断加大投入力度,把交通建设摆在了优先发展的地位。然而随着交通建设领域投资数额的不断加大,落马的交通系统干部数也在不断增加,作为国家重大公共投资领域,交通建设领域频爆巨案,不仅引起了公众的广泛关注,也引起了中央高层的重视。那么交通建设领域的腐败"前腐后继"、层出不穷,原因何在呢?本文拟应用博弈论这一理论工具,采用静态博弈和动态博弈相结合的方式,通过分析在交通建设领域开发商、交通系统干部以及监管部门相互之间的博弈行为,来揭示交通建设领域腐败频出的根源,并尝试从诱发腐败的因素上提出遏制交通建设领域腐败的建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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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交通肇事后"因逃逸致人死亡" 总被引:6,自引:0,他引:6
把交通肇事罪中的“因逃逸致人死亡”理解为“逃逸过程中再生事故致人死亡”,是不正确的。正确的理解应当是“在交通肇事后因不实施救助行为而过失地致人死亡”。对于“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定性与处罚,不能不加区别地一律定交通肇事罪适用刑法第133条第3档法定刑,而应结合行为人的罪过性质和其他有关情节,根据刑法分则的具体规定,分别做出不同的定性和处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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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肇事逃逸案应按吸收原则处理陈卉我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犯交通肇事罪的,处三年从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于1987年8月21日在《关于严格依法处理道路交通肇事案件的通知》中,把...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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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0年11月15日,最高人民法院针对我国刑法典中交通肇事罪罪状叙述相对简单的情形,公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此司法解释第2条第1款第3项的规定,实质上将事后"有无能力赔偿"作为交通肇事罪定罪的标准之一,在学术界和司法实践中引起了很大争议,而且这种争议至今有增无减。对此,本文认为事后"有无能力赔偿"不可作为交通肇事罪定罪的标准,并对此发表了相关见解。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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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国高速的城市化进程中,城市的交通问题显得尤为突出。而交通问题又给城市发展带来了环境等一系列问题。我国在《中国21世纪议程》中,把促进交通作为经济可持续发展的最优先领域之一,尽管国务院在2007年制定了《城市公共交通条例(征求意见稿)》,交通运输部作为主管部门也出台了一系列的国家可持续交通发展规划,但是城市交通的"堵局"始终无法破解,交通产生的环境问题依旧没有较大改善。2013年,国务院提出优先发展公共交通以促进城市绿色交通的实现。法制化是重要的治理之道,实现我国城市绿色公共交通的法制化势在必行。在当前形势下,实现这一目标已经具备政策和法律基础。在环境法学的视野中研究此问题,既有助于实现绿色交通,同时也有助于发现环境法学自身的不足。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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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5月1日我国《刑法修正案(八)》正式施行,其中第22条增设了危险驾驶罪,作为《刑法》第133条之一,规定在交通肇事罪之后,自实施至今,实务中也遇到了很多问题。本文将对比域内外立法,分析我国危险驾驶罪的缺陷与不足,并提出完善措施。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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