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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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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我国《刑法》对偷税罪的立法规定中存在着一些不妥之处:"数额加比例"立法模式不具备合理性,违反了公平正义,造成了立法空白,导致了司法困窘;"因偷税被税务机关给予两次行政处罚又偷税的"构成偷税罪这一规定不尽合理;《刑法》第204条第2款规定存在理论障碍。对此,立法应舍弃偷税罪"数额加比例"的立法模式而只以偷税数额作为定罪量刑的标准,"因偷税被税务机关给予两次行政处罚又偷税的"构成偷税罪和《刑法》第204条第2款规定应予以删除。  相似文献   

2.
偷税罪数额加比例标准的探疑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陶阳 《法学评论》2005,23(5):124-128
我国刑法对偷税罪的成立及量刑采用数额加比例标准,但是由于这两种标准的不协调,往往造成司法实践中认定犯罪时的真空。司法解释对多次偷税行为认定方式的规定亦存在诸多漏洞,主要表现为以违法行为冲抵犯罪行为、偷税数额和偷税比例针对不同的偷税行为等。偷税罪法定刑的设定可采取复合标准和单一标准相结合的做法,对于多次偷税行为,要以两种方式共同认定其是否构成犯罪,而问题的最终解决还有待于该罪法定刑设定模式的改变。  相似文献   

3.
在税收案件中,数额是罪与非罪的界限,也是处刑轻重的重要客观标准之一。《刑法修正案(七)》将《刑法》第201条偷税罪修改为逃税罪的同时,其立法内容也作了较大幅度的修改:将犯罪所得数额作为其认定标准,是遵循刑法客观解释的标志;抽象数额立法模式的选择,符合刑法实质解释的要求,是立法成熟的表现;犯罪数额和违法数额的区分,昭示了刑法严格解释的贯彻,为逃税违法和逃税犯罪的追诉奠定基础。  相似文献   

4.
浅谈偷税罪存在的立法缺陷及其完善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我国刑法关于构成偷税罪的数额和情节要件,采用“数额+比例”标准与“次数”标准相结合的立法模式。由于“数额+比例”标准中“上限”和“下限”的规定缺乏严密性,不利于在司法实践中准确合理地操作,有必要对其加以修改,以避免大额纳税人偷税不构成犯罪的现象。  相似文献   

5.
《刑法修正案(七)》(下称修正案)第3条对1997年刑法偷税罪进行修正,体现出数额犯立法模式的完善。具体数额犯被修正成抽象数额犯,表明立法技术日臻成熟;仍采复合数额犯模式,但对“数额+比例”制度设计进行了完善;改采纯正数额犯模式,行政责任条款入罪功能被取消,但赋予了“出罪阻却”功能。  相似文献   

6.
一、《刑法》对偷税罪的认定标准我国《刑法》第201条规定,“偷税数额占应纳税额的百分之十以上不满百分之三十并且偷税数额在一万元以上不满十万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偷税数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偷税数额占应纳税额的百分之三十以上并且偷税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偷税数  相似文献   

7.
2009年2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于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七)>(以下简称修正案).修正案对<刑法>第201条偷税罪作了重大修正,使偷税罪在适用中明确而易操作.修改后的偷税罪严谨了偷税行为表述,降低了定罪和量刑标准,尤其是增加初犯在一定条件下免责体的规定.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偷税抗税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了偷税罪可以免予刑事处罚的条件:一是偷税金额5万元以下,二是公安机关立案侦查以前已经足额补缴应纳税款和滞纳金:取消了对并处罚金的数额限制:因偷税被税务机关给予二次以上行政处罚又偷税够罪的规定被取消等等,体现了我国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体现了司法过程中的人性化,有助于税务机关的税务行政处理和处罚落到实处.  相似文献   

8.
关于犯罪数额的几个问题   总被引:6,自引:0,他引:6  
孙春雨 《法学杂志》2006,27(3):98-100
数额犯可分为纯正数额犯和不纯正数额犯。犯罪数额存在于数额犯、部分结果犯、情节犯、行为犯中,不存在于危险犯中。犯罪数额决定着犯罪的定罪和量刑。我国现行《刑法》或司法解释中规定的犯罪数额,存在法律依据不足、不合理扩张规定、法律评价不一和不公、地区标准不一导致法律适用不便等问题,建议在刑法总则中明确规定数额犯的定义、范围、计算标准,切实解决存在的各种问题。  相似文献   

9.
在经济生活中,偷逃税是一种普遍的社会现象,且情况复杂,同样的偷税数额在不同时期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不同。为此,《刑法修正案(七)》第3条将原《刑法》第201条规定的偷税罪修改为逃税罪(暂定罪名)。这一修改从立法上体现了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既保护了企业的生存,保障了国家的税收;又极大地节约了司法资源,对未来的刑事立法、司法都将产生一定的积极示范效应。然而,在司法实践中应如何适用则存在着诸多问题。如:逃税罪的认定、偷税罪修改以后的溯及力,行政处罚是否前置以及司法机关与行政处理应如何衔接等问题。以下就这些问题通过一则案例进行探究。  相似文献   

10.
刑法对偷税罪的立法缺陷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胡广军 《政法学刊》2001,18(1):27-28
刑法对偷税罪的立法存在一些缺陷偷税罪客观方面规定不严谨;应纳税额含义不明确;偷税罪刑法标准不科学;偷税罪与逃避追缴欠税罪刑法标准不一.  相似文献   

11.
数额犯在我国刑法中占有很大的比例,不仅关系着犯罪的认定,也事关刑罚。但目前数额犯的立法与司法解释存在着立法确定固定数额、司法解释确定数额标准的固定性、滞后性,不能准确反映犯罪的社会危害性等问题。因此建立立法规定法定性、司法解释规定相对确定的数额标准体系是我国刑法实践中审理数额犯罪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  相似文献   

12.
偷税罪认定的若干问题研究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通过对我国偷税罪的立法和司法实践的综合分析 ,对“数额 比例”和“次数”标准的认定 ,累计数额的计算 ,以及共犯问题阐述个人看法  相似文献   

13.
<正> 关于共同盗窃案件中共同犯罪人的刑事责任问题,现行刑法及有关刑事法规未作明确规定,只是1984年11月2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在《关于当前办理盗窃案件中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答》中规定:“对于共同盗窃犯,应按照个人参与盗窃和分赃数额,及其在犯罪中的地位与作用,依法分别处罚。对主犯依法从重处罚。对盗窃集团的首要分子,应按照集团共同故意盗窃总额依法处罚。”由于现行刑法第151条和第152条把盗窃公私财物的数额是“较大”还是“巨大”,作为适用不同法定刑的标准,并且“两高”又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和“巨大”的起点分别为200元和2000元,因此,“两高”的上述司法解释仅仅解决了对盗窃集团的首要分子“应按照集团共同故意盗窃总额”处罚的问题,并未具体明确地回答对一般共同盗窃犯应按何种数额标准适用法条及法定刑的问题。这样,各级法院在审理一般共同盗窃案件中,对于共同盗窃犯的量刑标准很不统一。  相似文献   

14.
刘永庭  杨高峰 《河北法学》2005,23(6):153-157
刑法漏洞有明显漏洞与隐含漏洞之分.刑事司法过程中不能对明显漏洞进行补充,但却可以对隐含漏洞进行补充.学界所认为的偷税罪立法中的漏洞经过法律解释后,其实并非刑法漏洞.  相似文献   

15.
论刑法漏洞--以偷税罪立法为视角   总被引:6,自引:0,他引:6  
杨高峰 《法学论坛》2004,19(6):67-73
刑法漏洞有明显漏洞与隐含漏洞之分.司法过程中不能对明显漏洞进行补充,但却可以对隐含漏洞进行补充.学界所认为的偷税罪立法中的漏洞经过法律解释后,其实并非刑法漏洞.  相似文献   

16.
一、贪污共犯犯罪数额的认定“两高”《关于执行〈关于惩治贪污罪贿赂罪的补充规定〉若干问题的解答》确定了各共犯均应对共同贪污犯罪行为所造成的危害后果负责的原则,但是,《关于惩治贪污罪贿赂罪的补充规定》随着1997年刑法修订而已经被废止,然而,刑法对此问题并没有相应的明确规定,在实践中对“各共犯对共同犯罪所造成的危害后果负责”的理解,可谓仁者见仁,智者见智。特别是对一般共犯是以得赃数额为基础,同时兼顾参与总额等来处罚,还是以共同犯罪总额定罪并适用刑法条款,然后在处罚时考虑其他情节,存在不同认识。笔者倾向于后一种观点,…  相似文献   

17.
论经济犯罪数额的概念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在我国《刑法》分则及有关的刑法“补充规定”和“决定”中,有许多条款都把经济数额作为是否构成犯罪的认定标准或量刑依据,即使有关经济犯罪的条款没有专门标明数额问题,但在定罪量刑过程中仍要将经济数额的大小作为衡量行为社会危害性程度的一项重要标准。在我国现行的刑事法律规定中,用以直接表达经济数额的用语有“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用以间接表述但内含数额问题的术语有:“情节严重”、“情  相似文献   

18.
模型回归结果显示,我国部分地区对受贿罪的量刑存在显著差异。进一步检验发现,这种差异的存在不能完全归结于受贿数额和量刑情节的不同,而是既与各地区对相同受贿数额的危害性评价不同有关,又与各地区对从轻、减轻处罚功能的选择不同有关,还与各地区对从轻、减轻处罚幅度的计算不同有关;且不能排除是由其他因素所导致。研究结论表明,《刑法修正案(九)》和“两高”最新司法解释确立的“数额+情节”的弹性定罪量刑标准亦难以消减受贿罪量刑的地区差异。所以,需要因地而异地调整受贿罪的具体数额标准,明确从轻、减轻处罚功能的选择依据,统一量刑情节调节基准刑的具体比例,以尽可能地消减受贿罪量刑的地区差异。  相似文献   

19.
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规定:“抢夺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夺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对抢夺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的标准分别作出了具体的规定。第二条把“一年内抢夺三次以上”作为从重处罚的情节之一。笔者对侵犯财产型犯罪以所侵犯财产的数额认定无异议,但对把抢夺数额作为惟一的标准,而将“一年内抢夺三次以上”仅列为从重处罚的情节则有不同看法。笔者认为,抢夺犯罪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一年内抢…  相似文献   

20.
在我国刑法中,关于犯罪数额的立法形式比较多,种类多样。我国刑法条文中有关数额的实体法规定,在入罪、此罪与彼罪、量刑等多个方面发挥作用。不能把刑法中所有的定量因素都理解为数额犯,数额犯是指法定的决定某一行为是否构成犯罪在量上的表现。要论证数额在犯罪构成中的地位,需要解决以下几个理论问题:(1)数额为什么能决定一个行为是否构成犯罪?(2)行为人主观上对数额没有认识的情形下,如何成立数额犯的故意犯罪?(3)数额犯是否存在未遂形态?上述三个问题的理论推理结论是:数额是犯罪成立要件要素。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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