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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信息公开行为的可诉性——对《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三条的解析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法制与经济》2008,(5)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三条明确规定了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域的行政诉讼制度,这与《行政诉讼法》的相关规定顺利衔接在一起。这一规定表明: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是由一系列行为构成的一个行为体系;政府信息公开领域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相对人知情权的情形依法可作为行政诉讼案件予以审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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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5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33条第2款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从而在我国确立了政府信息公开诉讼这一新的行政诉讼类型。根据我国行政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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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信息公开行政诉讼问题研究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即将于2008年5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赋予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获取政府信息的权利,并且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在信息公开行政诉讼中,最常见的是信息公开的申请人对行政机关拒绝公开政府信息的行为不服,依法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法院判决被告公开其所申请的政府信息。但也有一种诉讼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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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信息公开与法院审查范围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人民司法》2007,(13)
近日,国务院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条例》对于加速政府公开透明施政、促进社会主义法冶政府的建设将起到极为重要的作用。值得注意的是,《条例》对于由于政府信息公开行为侵犯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的情形明确规定了行政诉讼救济途径,厘清了长期以来公民知情权能否获得行政诉讼救济的问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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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信息公开诉讼中证明责任的失范与重构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33条扩张了《行政诉讼法》第11条第2款的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缔造了新的行政诉讼类型——政府信息公开行政诉讼。但是由于《行政诉讼法》、《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及《国家保密法》中存有规范冲突、规范缺失、规范孤立,导致政府信息公开诉讼中许多事实的证明陷入法规范的"真空地带"。其中申请人与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相关性、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属于免予公开政府信息、申请公开政府信息不存在等事实的证明都亟需在现有行政诉讼证明规范基础上进一步明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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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信息公开和行政诉讼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2008年5月1日开始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弥补了长期以来立法的不足,是我国政府信息公开制度建立的里程碑。本文以《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为出发点,简要分析政府信息公开的必要性,讨论信息公开的范围,介绍政府信息公开与行政诉讼的关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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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类政府信息公开中的法律问题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当前,行政处罚类政府信息公开已成为实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推进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一个热点。行政处罚类政府信息公开不仅是一种信息公开行为,同时,也会涉及行政处罚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就现有法律规定看,《行政处罚法》和《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可以作为处罚类政府信息公开的基本法律依据;但是,从处罚类政府信息公开实践所涉及的广泛内容而言,这两类法律规范的依据并不充足。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其他相关法律规范所确立的基本精神,开展行政处罚类政府信息公开应当遵循一定的基本原则,慎重把握公开内容和公开时限,并关注同其他相关法律制度的衔接。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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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正式实行后,我国公民对政府公开信息的愿望不断高涨,政府信息公开行政诉讼的案件也随之增多。政府信息公开诉讼,其保护的是诉讼中相对人的知情权,知情权是我国宪法赋予公民表达自由的一项重要权利。文章主要讨论的是政府信息公开的范围、政府信息公开的判决方式以及处理政府信息公开案件的思路和方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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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前不久发布《关于印发当前政府信息公开重点工作安排的通知》。《当前政府信息公开重点工作安排》明确了当前要大力推进九个方面重点领域的政府信息公开,并就努力提高政府信息公开实效提出了四点具体意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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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信息公开诉讼原告资格问题研究 总被引:4,自引:0,他引:4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拓展了行政诉讼原告资格标准和范围,第一次明确赋予行政相对人对"获取政府信息"权利的救济权,但这种拓展本身是有限度的,不能脱离开现行制度、环境以及法治发展阶段而无限制扩大。司法实践中,应当按照权利保障、法治、利益衡量、司法资源优化配置和渐进发展原则,通过丰富行政诉讼原告资格关于行为可诉性、利害关系性、时机成熟性等制度内涵,依法科学、理性地把握和设定信息公开行政诉讼原告资格标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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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信息公开的范围是《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实施与修改中的难点领域。公安机关刑事执法信息是否应该公开,条例规定非常明确,但司法判例中普遍认定不属于条例适用范围,产生误读现象,过程耐人寻味。立法规定被误读,原因在于混淆知情权制度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制度,陷入路径依赖,导致的后果是条例赖以支撑的基础被解构,出现各种错位。深入剖析误读与被误读的整个过程,对于更好推进我国法律实施具有很强的借鉴意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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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民主法治国家,知情权是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知情权是民主与法治发展的产物,政府信息公开是其中很重要的一部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已经于2008年5月1日起施行,政府信息公开诉讼将是行政诉讼的前沿问题之一,本文试从政府信息公开的概况、概念、公开内容和方式以及行政诉讼种类、可诉的法律依据、法院受理以及判决等方面进行论述,以期引起相关部门和组织的关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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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是我国第一部系统规范政府信息公开行为的正式法律文件。本文从立法依据、公开主体、公开内容与方式、救济与监督等方面对《规定》的内容进行了深入分析,以期对其他地方以及中央的政府信息公开立法有所裨益。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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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信息公开立法工作犹如雨后春笋,甚是壮观:上有《信息公开条例》等行政法规,下有各地方政府公开规定等地方规章,以及《行政诉讼法》、《行政许可法》、《档案法》、《保密法》等与之相关的法律。如此的大一统局面,法律法规适用冲突便在所难免。对之解决尤为迫切与必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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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改《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要处理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与其他行政公开立法的分工,重大行政决策过程公开、行政执法公开等为行政行为中的公开机制,可在行政程序立法中予以规定。修法应当回归《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作为权利法的法律属性,实现知情权法定,确立公开原则,扩展公开范围,取消限制公民知情权实现的相关机制。修法还应回应互联网时代对开放政府数据提出的立法需求,完善政府数据开放的内部与外部机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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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信息公开行政诉讼案件疑难问题研究——以浙江法院审理的行政案件为实证样本 总被引:4,自引:0,他引:4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课题组 《行政法学研究》2009,(4):21-28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实施以来,由于《条例》本身需要明确的问题很多,相关规定的可操作性不强,导致其实施效果不佳。当大量的信息公开行政诉讼案件涌入法院后,法院对受案范围、原告资格、裁判方式等问题的把握缺乏相关的界定标准,导致对裁判标准的尺度掌握不一,影响了法院裁判的公信力和信息公开工作的有序推进。以具体案件审理中出现的疑难问题为实证样本探求立法本意,明确审理此类行政诉讼案件的思路与裁判标准意义重大。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