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姜颖 《中国劳动关系学院学报》2006,20(1):44-48
我国《劳动法》规定劳动合同应当书面订立,但现实中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形成的事实劳动关系大量存在。放松对劳动合同的形式要求,将口头合同形成的事实劳动关系纳入劳动法范围并加以倾斜性的保护,引导劳动关系当事人特别是用人单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是一个符合合同本意,理性和现实的选择。而最重要的是这一选择符合劳动法的根本立法宗旨,有利于对劳动者的保护,协调、稳定劳动关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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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友》编辑部:
《劳动合同法》明确规定:“劳动者提前5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有的劳动者随意性很大,想干就干,想走就走,根本不执行上述规定。假若职工没有提前50日通知用人单位,单位能用经济手段处罚职工吗?用人单位能否对此约定违约金?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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去年底,在一次到基层单位讲解劳动合同法的间歇,一个女青年悄悄地过来问我:“我是劳务派遣工,在单位工作快满十年了,到时候可不可以签订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呢?”我把自己的理解告诉了她:劳动合同法只是规定劳务派遣公司要与被派遣劳动者签订二年以上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至于是否适用订立无固定期限的规定,该法并没有明确。刹那间,我看到她的表情流露出深深委曲和失望。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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