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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328 毫秒
1.
监外执行罪犯又犯罪现象分析王仲秋监外执行罪犯包括人民法院判处管制、剥夺政治权利的罪犯,判处有期徒刑、拘役,宣告缓刑的罪犯,在执行刑罚过程中被裁定假释的罪犯,以及其他被监狱或看守所等监管部门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当前,监外执行罪犯又犯罪现象越来越严重,成...  相似文献   

2.
完善暂予监外执行工作的设想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实践中,暂予监外执行由罪犯居住地的公安机关负责监管,与刑罚执行机关相脱离,造成一些暂予监外执行条件消失的罪犯不能及时收监。监外执行机关,也即罪犯住所地的派出所由于警力有限,难以做到专人负责;原刑罚执行机关,也即监狱或看守所难以掌握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的有关情况;人民检察院亦不能及时掌握暂予监外执行的条件是否仍然存在。这样,人民检察院、监外执行机关、原刑罚执行机关三者互相存在边缘空隙,使得一些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逃避了法律的制裁,社会影响非常不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六条规定:“暂予监外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罪犯刑期…  相似文献   

3.
暂予监外执行,是指对于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由于有法律规定的特殊情况,不适宜在监狱或者其他劳改场所执行,而暂时采取的变通执行方法。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对暂予监外执行的程序作了较大的完善。为了防止暂予监外执行的滥用,修订后的刑法第401条又专门设...  相似文献   

4.
在监所检察工作中,由于工作习惯或者对某些概念的内涵和外延不是特别清楚,以致于有的检察干警在平时工作的口头表达和书面表达中使用了一些不规范用语。而工作用语的规范也是执法规范的一个重要表现,因此需要依法规范某些监所检察工作用语和说法。第一,“五种监外执行罪犯”的提法不规范,应该是“五种监外罪犯”。因为管制和剥夺政治权利是监外执行的刑罚;暂予监外执行是监外执行;假释是附条件地将罪犯提前从监狱释放,假释期间罪犯要接受执行机关的“监督”,假释考验期满,就认为原判刑罚已经执行完毕,也可以说是在监外执行。但是,缓刑是刑罚…  相似文献   

5.
监外执行是我国一项重要的刑罚执行制度,指对符合法定情形的罪犯采取不予监禁.交由基层组织监督和基层公安机关执行相结合的刑法执行活动。监外执行罪犯包括管制、剥夺政治权利、缓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保外就医)五类罪犯,该项刑罚执行制度有利于罪犯的改造.有利于节省司法资源,  相似文献   

6.
一、现行暂予监外执行制度之缺陷刑诉法第二百一十四条规定 ,对于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 :(1)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 ;(2)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3)生活不能自理 ,适用暂予监外执行不致危害社会的罪犯。而第二百一十六条的规定又表明了暂予监外执行的期间计入被执行刑期。这种立法使暂予监外执行存在明显的缺陷 :1 .导致实际上的罪刑不相当。一般而言 ,罪犯被判刑罚与其所犯罪行是相当的 ,除有立功事实或悔改表现而被减刑或假释外 ,其刑罚应得到及时、有效的执行。而暂予监外…  相似文献   

7.
随着监外执行罪犯逐年增多,社区矫正监管难度也日益增大,导致重新犯罪现象突出。要从规范监外执行罪犯社区矫正工作各执法环节、建立社区矫正信息监督管理网、完善监外执行罪犯管理工作责任追究制等方面下功夫,减少和预防监外执行罪犯又犯罪。  相似文献   

8.
编辑同志:某罪犯因病被人民法院决定暂予监外执行1年,在即将到期前,罪犯又向人民法院申请继续暂予监外执行,而罪犯居住地派出所也为其出示了在监外执行期间的表现证明。人民法院委托省人民政府指定医院作了鉴定,在没有公安机关建议的情况下,人民法院又决定对该罪犯暂予监外执行。请问,只有罪犯本人申请,没有执行机关的建议,人民法院可否再次决定对该罪犯暂予监外执行?湖南读者马剑锋马剑锋同志: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对于罪犯暂予监外执行(含保外就医),有三个机关可决定。一是在监狱执行刑罚的罪犯,符合刑诉法规定的监外执行条件的,由监狱…  相似文献   

9.
按照1989年8月30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以下简称“两院、两部”)《关于依法加强对管制、剥夺政治权利、缓刑、假释和暂予监外执行罪犯监督考察工作的通知》规定:“被管制、假释和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不允许离开所在地域外出经商;被剥夺政治权利和宣告缓刑的罪犯,如外出经商,需事先经县级公安机关允许”。  相似文献   

10.
社区矫正检察工作实践中,经常会遇到暂予监外执行罪犯又犯罪的问题。对暂予监外执行期间又犯罪的罪犯从办理到收监执行,有以下问题需要厘清:一是罪犯暂予监外执行期间又犯罪,应由检察机关哪个部门负责审查逮捕、审查起诉及开展相关诉讼监督工作;二是罪犯暂予监外执行期间又犯罪,如何计算刑期;三是罪犯暂予监外执行期间脱逃的认定问题;四是罪犯暂予监外执行期间又犯罪的,应当如何收监执行。笔者对此逐一探析,以抛砖引玉。  相似文献   

11.
张宏亮 《法制与经济》2010,(14):16-16,18
目前监外执行罪犯已基本纳入社区矫正,随着监外执行罪犯监管方式的变化,监外执行罪犯重新犯罪呈现出新的特点,从社区矫正工作的角度对监外执行罪犯重新犯罪的原因进行分析,对预防社区矫正对象重新犯罪,促进社会和谐无疑具有重大意义。  相似文献   

12.
我国1996年修定《刑诉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对于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一)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二)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较诸1979年《刑诉法》缩小了可以适用暂予监外执行的对象的范围,即排除了对无期徒刑罪犯适用暂予监外执行的可能。笔者认为,修改不尽合理。一、将无期徒刑罪犯排除在适用暂予监外执行对象范围之外是不合理的笔者认为,无期徒刑罪行深重,主观恶性大,再犯罪的可能性也大。但因此就一刀切不加区别地排除对无期刑罪犯暂予监外执行的适用,则有欠公…  相似文献   

13.
正《暂予监外执行规定》[1](司发通[2014]112号,以下简称《规定》)自实施以来,各地罪犯暂予监外执行医学条件的评估鉴别工作得到了有效的规范,但对于患有高血压的罪犯适用暂予监外执行尚存在一些争议。目前我国人群高血压患病率呈现逐渐上升趋势[2],研究结果[3]显示,我国15岁以上人群高血压患病  相似文献   

14.
根据法律规定,基层公安派出所负责监外执行罪犯的监管工作,但由于监外罪犯分布面广、居住分散、流动性强,给派出所的日常监管工作带来了很大的困难。特别是近几年来,随着“以人为本”、“保障人权”执法理念的深入人心,监外罪犯数量不断增多.相应的脱管漏管、管理失控、重新犯罪等现象也突现出来,引起了方方面面的高度重视。结合检察工作实践,  相似文献   

15.
闵征 《中国监狱学刊》2005,20(6):164-164
据2004年5月11日《黑龙江监狱》刊登的资料,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贾春旺在十届人大二次会议上所作的工作报告中指出:“检察机关2003年在刑罚执行和监管活动监督中,对不依法交付执行,违法减刑、假释、保外就医以及体罚虐待被监管人等依法提出监督意见7055人次”。检察机关已把监外执行的法律监督列为2004年工作的重点。本文所说的“监外执行”,包括缓刑、管制、剥夺政治权利、假释、暂予监外执行5类罪犯。  相似文献   

16.
监外执行罪犯的人数随着犯罪案件的逐年增加而不断上升,监外罪犯是一个犯罪倾向相对较强的特殊群体,在一定的时期内需要受到经常性的教育和严格的监督管理,才能防止再犯罪的情况发生。为了解决监外执行罪犯脱管、漏管问题,笔者多年从事监所检察工作的实践以及北流市的实际情况,现就造成监外执行罪犯脱管、漏管的原因及如何健全监外执行罪犯脱管、漏管监督机制谈谈自已的看法。  相似文献   

17.
监外执行是将具备法定特殊条件的罪犯变更为非监禁刑的一种执行制度,体现了国家刑罚人道主义的一面,但我国现行监外执行制度存在着诸多问题,因此,应在法律协调、监外执行决定主体、监外执行听证程序等方面对我国监外执行制度进行改进和完善。  相似文献   

18.
保外就医病残鉴定之薄弱环节与制度完善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一、引言暂予监外执行,是指对依照法律规定不适宜在监狱或者其他执行机关执行刑罚的罪犯,暂时采用不予关押的方式执行原判刑罚的变通方法。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规定了适用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的条件,即暂予监外执行只能适用于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该罪犯应当是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或者是怀孕或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或者是生活不能自理的;该罪犯在监外执行应当没有社会危险性;该罪犯不是自伤自残。  相似文献   

19.
近日,钦州市检察机关邀请人大、政协、政法委、公安、法院、司法等有关部门以及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参加检察机关2009年度监外执行罪犯检察工作暨执法公正座谈会,征求对2009年度钦州市检察机关监外执行罪犯检察工作暨执法公正的意见。会上,共发出《检察机关监外执行罪犯检察、执法公正情况测评表》15份,从收回的测评表反映,与会代表对检察机关监外执行罪犯检察工作以及公正执法情况满意度达100%。自治区检察院监察处副处长覃小录等领导参加了座谈会。  相似文献   

20.
监外执行工作意义重大,但目前检察监督难度日益增大。本文通过调研核查纠正监外执行罪犯脱管、漏管专项行动,阐述了脱管、漏管监外执行罪犯纠正工作暴露的问题并提出了切实可行的对策。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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