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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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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我国目前存在两种保护地理标志的模式,分别是商标法保护模式和地理标志产品保护模式。双轨制的保护模式造成了许多矛盾,不利于对权利人的权利进行保护。根据我国的国情及两种模式的优劣对比,我国应当采取专门立法模式保护地理标志。  相似文献   

2.
我国地理标志法律保护的制度选择   总被引:32,自引:0,他引:32  
张玉敏 《知识产权》2005,15(1):14-18
地理标志保护问题无论在世界知识产权组织还是世界贸易组织的谈判中,都是一个备受重视而又分歧很大的问题。笔者通过对地理标志保护的历史回顾,指出知识产权保护水平之争,说到底是各国的经济利益之争,知识产权不过是各国实现自己的经济目的甚至政治目的的工具,期望利益对立的不同国家在短期内达成一致意见是不太可能的。我国是地理标志资源大国,提高保护水平对我国有利,因此,我国在国际谈判中应当采取支持加强地理标志保护的立场。在保护模式的选择上,应当采取双轨制,即对于在我国对外贸易中有重要意义的茶叶、中草药等的地理标志,采取专门立法的方式,由专门的机构负责注册保护,其他产品的地理标志,继续按照商标法通过注册集体商标和证明商标的方式保护。  相似文献   

3.
地理标志保护模式选择的几个问题   总被引:16,自引:0,他引:16  
关于地理标志保护模式的选择,在我国实务界乃至学界都存在严重的分歧和争论,大体而言,主要就是商标保护模式和专门立法模式之争.这两种模式到底孰优孰劣,笔者认为不宜作出简单化的判断.本文主要就地理标志保护模式选择的几个相关问题作一探讨,不打算对地理标志保护模式的最终抉择作结论性的论证.  相似文献   

4.
为更好地保护地理标志,应当将地理标志的保护统一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同时在商标法中增加对地理标志保护的专门规定,结合原有地理标志的集体商标和证明商标保护,从而形成多重保护的模式。具体到农产品,应区分对不同的农产品实行不同的保护方案,形成我国特有的农产品地理标志多维互动的保护路径。  相似文献   

5.
目前,我国《商标法》、《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规定》和《农产品地理标志管理办法》均对地理标志实施保护,这种保护模式不仅造成了权力冲突,还导致权利主体不明,既不利于国家行政管理,也不利于私权主体利益的保护。《商标法》立法模式能够充分利用已有行政资源,并能实现私权主体利益。  相似文献   

6.
目前地理标志在我国的使用实际效果有限,政府对地理标志使用的推广起着主导性作用,结合我国国情和国际市场的现状来看,地理标志商标保护和专门立法保护模式各有利弊。我国参加WTO地理标志谈判应当坚持主权原则,在地理标志扩大保护的前提下支持多边注册体系谈判,并注意保持我国与外国权利义务的对等。为了配合我国参与相关地理标志谈判,应完善地理标志国内保护。  相似文献   

7.
地理标志保护方式之我见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地理标志是一种商业标志,TRIPs将其列入知识产权的保护范围。但是,用什么方式保护地理标志,无论在WIPO中还是在TRIPs中,都存在严重的分歧,我国理论界和不同的政府部门之间也存在相互对立的意见。本文认为,地理标志和商标都是商业标志,其本质特征和基本功能都是标示商品的来源,即识别性,因此,可以通过注册集体商标和证明商标来保护地理标志。我国自1994年以来的实践证明,集体商标和证明商标制度能够很好地保护地理标志。  相似文献   

8.
林靓 《广东法学》2010,(1):27-31
地理标志是一种标示商品基本来源的重要标识。本文从“金华”商标与“金华火腿”地理标志的纠纷谈起,介绍了我国目前对于地理标志保护的现状,即采用双重保护模式(工商总局的商标保护和质监局的地理标志保护)。在总结我国地理标志保护所存在问题的基础上,提出了相关的完善建议。  相似文献   

9.
王春梅 《北方法学》2009,3(5):95-102
比较法视域下地理标志的保护主要有专门法、商标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三种保护模式。肯认地理标志的私权属性,衡量其公共政策目标,在分析我国现行法地理标志的保护基础上,选择商标法保护为主,辅之以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保护模式,贯彻和落实宪法私权保护之宗旨,以寻求权利人自身利益诉求与公共政策目标之平衡。  相似文献   

10.
本文从金华商标与金华火腿地理标志的纠纷谈起,介绍了我国目前对于地理标志保护的现状,即采用双重保护模式(工商总局的商标保护和质检总局的地理标志保护)。在总结我国地理标志保护争议的基础上,笔者从法律的角度思考提出了相关的完善建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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