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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是我国1980年婚姻法准予离婚的法定条件。随着社会经济、立法的发展和审判实践的需要,其存在的缺陷和不足日渐显露,笔者试图对此及准予离婚法定条件的问题,作初步探讨。一、将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作为准予离婚法定条件的缺陷。我国婚姻法第25条第2款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该法施行15年来,人民法院始终以此作为审理离婚案件的准绳。将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作为准予离婚的法定条件,从抗战时的初步提出,到建国后的立法确认,有着较长历史和实践基础。目前…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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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婚姻法把“感情是否确已破裂”作为判决离婚或不准离婚的法定条件。笔者认为,把“夫妻关系无法维持”作为法定离婚条件更为合适。现谈一点粗浅看法: 一、“感情确已破裂”不宜作为判决离婚的法定条件众所周知,夫妻感情破裂,必须以夫妻存在过感情为前提。如果夫妻双方在婚前就缺乏感情基础,直至诉讼离婚时仍然没有建立起来感情的,怎能说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了呢?在现实生活中,没有感情的婚姻是客观存在的,大致有两种情况,一是捆绑夫妻,即非自愿的夫妻,从来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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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自由与离婚损害赔偿 总被引:4,自引:0,他引:4
我国婚姻法确立了婚姻自由的基本原则,它包括结婚自由和离婚自由。所谓离婚自由,是指解除婚姻关系的自由。也就是说,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双方均有权提出离婚,任何人都不能加以干涉①。现行婚姻法及司法实践中对离婚自由的限制及其危害 离婚自由作为一项完整的民事权利,标志着社会的进步,但它未能与结婚自由受到同等的评价和对待。在司法实践中,离婚自由常常受到一定限制,主要表现为: 婚姻法第二十五条第二款规定:“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对夫妻感情确已破裂规定得比较原则、笼统,审判实践中不好认定。实…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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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法定离婚条件的思考王丽萍我国婚姻法第25条第2款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这就是说,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是以夫妻感情确己破裂作为离婚条件的。但从审判实践来看,这一规定存在着许多问题。首先,“感...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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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离婚法定条件的重构丁剑清我国现行《婚姻法》确立了破裂主义的离婚原则,以“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作为判决准予离婚的法定条件,这在教育人们树立正确的、以爱情为基础的婚恋观方面,起到了推动和促进作用。但是,这一法定条件在实际的运作中存在着不少问题。一、对“...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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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诉讼中的调解研究张学军我国婚姻法第25条第2款: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按照现行婚姻法理论,终止婚姻关系的原因有二,即配偶一方的死亡(包括宣告死亡)和离婚。离婚以解除婚姻关系的方式为标准可分为协...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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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婚姻法第二十五条第二款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是我国离婚制度中判决离婚的法定理由,也是人民法院处理离婚纠纷的基本原则,我们必须正确理解和掌握。特别是其中关于“调解无效”的规定,这在理论研究和司法实践中,是十分重要的一个问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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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以下简称新婚姻法)第廿五条第二款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新婚姻法这一规定确认了“感情确已破裂”是准予离婚的法律根据。目前,无论在司法部门还是在社会上,对这一规定存在着某些不同看法。为了正确执行新婚姻法,巩固社会主义婚姻家庭关系,促进四化建设,必须从理论上搞清楚“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这一规定为什么是正确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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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法修改中几个争议问题的探讨 总被引:17,自引:0,他引:17
本文对婚姻法修改中几个有争议的问题进行了理论探讨 ,指出 :共同财产制更能反映婚姻的本质和特征 ,我国法定夫妻财产制应由夫妻共同财产和夫妻个人特有财产两部分构成 ;约定夫妻财产制应从其功能出发选择立法模式 ;改“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为“婚姻关系确已破裂”作为判决离婚的理由 ,这一改变不意味着放宽离婚条件或增加离婚难度 ,离婚与社会稳定之间没有直接关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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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又无和好可能,已无法共同生活,是我国婚姻法规定的离婚的唯一标准。然而对那些夫妻感情尚未破裂,认为有可能和好的,经调解无效后,法院只能判决不准离婚。笔者认为这一司法行为不仅具有违法性,其法律社会效果也很差。判决不准离婚的违法性及负面效...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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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我国城镇住房制度的改革和进一步深化,夫妻双方对原共同使用、承租的公房依据房改政策出资购买,使这些房屋的产权发生了转移,成了所谓的“房改房”。目前对离婚案件中“房改房”的处理尚无法律规定和司法解释,实际操作中又不一致。为此,笔者结合审判实践,就其处理原则作一初步探讨。依法调解、平等协商、自愿处分的原则。婚姻法第二十五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第三十一条又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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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现行婚姻法第25条把“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作为离婚的法定标准。这一概括式离婚标准规定得过于抽象、宠统和一般化,实际可操作性差,使法律应有的安全、确定、可操作性等诸价值又难于充分体现,甚至产生同一婚姻事实状况有多种不同的结论。基于此,最高人民法院在总结长期的司法实践经验的基础上,于1989年11月ZI日正式发布了《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以下简称《意见》),专门针对离婚标准的抽象条款进行详细诠释: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准予或不准予离婚应以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作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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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行《婚姻法》第25条第2款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可见,我国是把“感情确已破裂”作为诉讼程序中准予离婚的法定标准的。然而,在审判实践中,审判人员对大量的属于感情并未破裂但又无法共同生活的离婚案件,常常感到难以操作、无从下手,以致于因不能及时解决离婚问题而给当事人延长和增加了婚姻痛苦,甚至引发恶性案件、影响社会稳定。这从客观上就决定了我国法定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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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婚姻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于离婚。”这条规定的内容和基本精神主要是: 第一,规定了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解决办法和诉讼程序。婚姻的基础是爱情。婚姻的缔结和存续要以爱情为基础,婚姻的解除也要以感情确已破裂为依据。婚后夫妻感情确已破裂,通过法定的办法和程序,解除婚姻关系,这也是正常的现象。因此,在第二十五条中明确规定了男女一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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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婚姻法的规定,“感情确已破裂”是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准予离婚的法律依据。但是对感情确已破裂怎样理解?在司法实践中如何认定?认识则颇有分歧。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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