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本学科首页   官方微博 | 高级检索  
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1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15 毫秒
1.
我国刑事变更执行程序^[1]P350的设计和实践掺杂了太多不应有的行政性因素从而影响了该程序本身的正当性,尤其是其中的减刑、假释程序在实践中所暴露的问题更是令人担忧。当前《刑事诉讼法》修改在即,对减刑、假释程序的正当性重构及定位成了当务之急。我们应该借鉴我国现行刑事诉讼法普通审理程序以使减刑、假释程序重归其司法性的本位。  相似文献   

2.
减刑假释案件的审理并不是一种纯粹的诉讼,而是对执行机关提出的减刑假释建议的一种司法审查。文章指出减刑假释审理程序应从四个方面加以完善,特殊罪犯减刑假释案件的庭审程序与普通罪犯相比应有所差异。  相似文献   

3.
我国现行关于减刑裁决权与假释裁决权的制度设计具有正当性。在减刑、假释程序诉讼化改造的整体方案设计问题上,一方面应突出该程序的诉讼特质,体现公开、透明的要求,并保障罪犯和被害人的诉讼参与权;另一方面应考虑到该程序毕竟属于一种特殊的诉讼程序,因而不应将检察机关定位为与罪犯、执行机关对立的控方,而应把其定位为法律监督者。在承认将减刑、假释提请权赋予执行机关的制度设计具有正当性的同时,也应注意从以下两个方面对减刑、假释的提请程序予以完善:强化对罪犯减刑、假释权的保护;明确赋予检察机关对减刑、假释提请程序的参与权。在未来修改刑法和刑事诉讼法时有必要通过对减刑、假释案件实行合理的审级分流有效保障诉讼效率。  相似文献   

4.
减刑、假释制度本意为激励入狱者“重新做人”,但由于制度上的漏洞,高墙内屡屡发生腐败行为。针对这一腐败“后¨”,最高人民法院于2014年4月29日发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规定自2014年6月1日起施行。规定的出台,标志着我国审理减刑、假释案件由过去的执行机关报请、法院审批行政化的审批模式正式变成了按照案件特点进行审理的一种审判程序,保障了减刑、假释案件办理的公正、合法。  相似文献   

5.
法院对减刑假释案件的裁定是对罪犯原判刑罚的变更,法院审理此类案件行使的是实质意义上的审判权,而不应只是简单意义上的审批权。庭审程序引入减刑假释案件审理中,是对减刑假释审理模式的完善,也是对公开审判制度的补充,有利于罪犯的改造和社会秩序的修复,有助于程序公正的实现。  相似文献   

6.
从程序的正当化内容及其要求出发,分析我国司法实践中办理减刑、假释案件时存在的违反正当程序要求的现象及其发生原因,并从诉讼法的角度提出了我国减刑、假释程序正当化的改革措施.  相似文献   

7.
减刑、假释是我国刑罚执行中的一项制度。审理减刑、假释案件是国家赋予的人民法院审判权的一部分,也是人民法院刑事审判中的一项经常性工作。认真做好这项工作,对于巩固劳改成果,促进罪犯改造,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维护和树立法律权威,都有重要意义。本文试就人民法院审理减刑、假释案件的形式、内容、程序等问题,谈点浅见。一、减刑、假释案件的审理形式  相似文献   

8.
作者系统地论述了主客观相统一原则与缓刑制度、减刑制度、假释制度的内在统一关系 ,明确了缓刑、减刑、假释制度适用的标准、程序 ,在立法和实践中有可借鉴之意义。  相似文献   

9.
在减刑、假释程序中,存在着检察监督弱化和虚化的现实困境。配合性监督泛滥,柔和性监督是主流,被动性监督成为常态。从具体层面上看,是由于减刑、假释程序具有高度封闭性,检察机关的监督手段有限;从根本层面上看,是由于检察监督的法律定位有违检察权运行的基本规律。为保证检察监督能够真正对减刑、假释起到实质性的监督作用,保证减刑、假释程序的有序性与严肃性,应当赋予检察机关直接参与刑罚执行活动的权力,从源头上进行检察监督,还要摒弃传统检察监督的法律定位,转变监督模式。  相似文献   

10.
《提请减刑、假释意见书》是监狱、劳改队依法提请人民法院对那些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或立功表现的罪犯给予减刑或假释的书面意见。 减刑或假释必须经过人民法院裁定之后才能生效,而人民法院裁定的直接依据即是监狱,劳改队制作的《提请减刑、假释意见书》。因此,《提请减刑、假释意见书》有以下作用:  相似文献   

设为首页 | 免责声明 | 关于勤云 | 加入收藏

Copyright©北京勤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京ICP备0908441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