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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遗赠扶养协议的几个问题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法学评论》1986,(4)
一什么是遗赠扶养协议?它具有哪些法律特征?研究这些问题有助于我们弄清遗赠扶养协议的基本性质,明确它的基本概念。遗赠扶养协议是遗赠人与扶养人(包括个人和集体组织)之间关于遗赠人生前受扶养人扶养,死后由扶养人安葬,扶养人在遗赠人死后承受遗赠人财产的协议。在我国,遗赠扶养关系是社会主义性质的同志式的互助合作关系。遗赠扶养协议固然以契约的形式出现,但它并不是等价交换关系。它是财产契约关系与同志互助关系的结合,它既是经济关系又是道德关系。一方面它是财产契约关系,这表现为对价关系,即一方当事人必须保证遗赠,另一方当事人必须保证扶养。这种对等的权利义务缺一不可,缺少一方面即不成为遗赠扶养关系。遗赠扶养协议虽然具有对价关系的特点,但这种对价关系并不表现为等价关系,即遗赠人遗赠的财产,与扶养人为扶养提供的生活资料,在价值上并不要求一定相等。另一方面,它是同志互助关系。这就是遗赠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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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大陆与台湾地区继承法都确立了遗赠制度,对遗赠人和受遗赠人的相关问题作出了规定。相对而言,我国台湾地区遗赠主体制度内容较为全面。我们可以借鉴台湾地区和世界有关国家的立法经验,扩大遗赠法律关系当事人的范围、建立遗赠义务人制度、增设转遗赠、替补遗赠和后位遗赠制度等,以期进一步完善我国大陆地区的《继承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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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案涉及到是否存在胁迫放弃受遗赠、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的遗产如何处理等问题,其中争议最大的问题是法定代理人放弃受遗赠的行为是否有效。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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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赠扶养协议的扩张适用,可成为另类养老合同,以减缓老龄化社会带来的家庭养老压力。遗赠扶养协议实质是遗赠人和扶养人确立遗赠与扶养权利与义务的民事合同,老年人通过遗赠扶养协议的形式解决养老问题,既享受协议约定的各项权利,又履行协议产生的义务,是尊重自我决定权、维持生活正常化和实现养老内容自治化的体现。遗赠扶养协议是实现物与扶养行为交换价值的财产关系,具有扶养能力、愿意承担扶养义务的自然人都可以成为遗赠扶养协议的扶养方,不能独立生活或独立生活有困难而需要他人照顾的老年人都可以根据自己的特殊需要签订遗赠扶养协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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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遗赠扶养协议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法学评论》1986,(3)
(一)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公民可以与扶养人签订遗赠扶养协议。按照协议,扶养人承担该公民生养死葬的义务,享有受遗赠的权利。”“公民可以与集体所有制组织签订遗赠扶养协议。按照协议,集体所有制组织承担该公民生养死葬的义务,享有受遗赠的权利。”这是“养老育幼”精神在我国继承法中的体现。从这一条文的规定中,呵以看出遗赠扶养协议具有如下特点。1、遗赠扶养协议是双方的法律行为。它是扶养人和受扶养人双方意思表示一致达成的协议。遗赠扶养协议一经签订,便发生法律效力。双方都按协议享受权利和承担义务。根据这个协议,受扶养人在世时,扶养人就首先对他承担扶养帮助的义务;在受扶养人死亡后,扶养人就可以接受遗赠。这就使之与一般的遗赠和附有义务的遗赠区别开来。一般的遗赠和附有义务的遗赠,都是单方的法律行为,都是在立遗嘱人死亡后才发生法律效力。而附义务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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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我国<继承法>对遗赠抚养协议的规定过于原则和抽象,导致司法审判实践中经常出现对"遗赠抚养协议"定性难、效力判断难的问题.对遗赠抚养协议的定性分析是效力判断的基石.在新的时代背景下,对遗赠抚养协议.性质有必要作新的考究.本文将遗抚养协议定位为财产性质的合同、并指出法院可以适用<合同法>的规定和基本原理予以解释和判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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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赠和物权变动存在不同的立法模式,不同的遗赠立法模式及物权变动模式决定着遗赠能否导致物权变动。在我国现行法框架内,遗赠具有导致物权变动的效力与现行制度存在着冲突。应当区分遗赠开始的时间和遗赠生效的时间,以遗赠人死亡的时间界定遗赠开始的时间。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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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继承法》修订工作已经启动,我们应当抓住这一难得的历史机遇,对现行遗赠制度进行全面修订。包括增设遗赠种类、扩大遗赠法律关系当事人的范围、扩大遗赠标的物的种类和效力范围、完善遗嘱的接受与放弃制度、完善附义务遗赠的内容、建立遗赠义务人制度、增设替补遗赠和后位遗赠制度、确认遗赠的效力等,以期制定一部科学先进的《继承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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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赠扶养协议的性质和法律效力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我国继承法规定公民可以和他人签订遗赠扶养协议处理遗产,这是遗产转移的一种新方式,也是一种新的合同形式。它第一次正式出现在我国的法律文件中,是我国继承法的特色之一。本文仅就“协议”的性质和法律效力问题,进行初步探讨。 根据继承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当事人间以扶养和遗赠为内容,确定民事权利义务关系所签订的合同,称为遗赠扶养协议。这种合同具有以下的法律特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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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继承法》规定了遗赠扶养协议制度,但现行遗赠扶养协议制度还存在一些不足,影响其养老功能的发挥。建议从立法上加以完善,包括建立继承合同制度,确认继承扶养协议的法律效力,扩大遗赠扶养协议的主体范围,增加遗赠扶养协议的权利义务内容,明确遗赠扶养协议的生效要件和效力,明确遗赠扶养协议的解除方式及法律后果,以使遗赠扶养协议成为老年人最喜爱的养老合同之一。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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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外同居是当前社会一个突出的社会现象,婚外同居所引起的财产赠予与遗赠的情况越来越多,一旦产生纠纷如何处理呢?目前司法界基本上持否定态度,认为这一情况违反了民法上的公序良俗原则。本文对此问题进行了简要的探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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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杂志》1986,(2)
读了《法学杂志》1985年第四期周强同志的《论遗赠扶养协议》一文(以下简称“周文”),觉得某些提法尚可商榷,愿提出探讨。一、遗赠扶养协议是有偿的法律行为。周文认为:“‘有偿’一词在民法学和经济法学上是有严格含义的,它是与等价紧密联系在一起的。而在遗赠扶养协议中根本不存在等价的问题”。因此,遗赠扶养协议不是有偿的法律行为。从逻辑学的角度看,“民事法律行为”与“有偿的法律行为”、“无偿的法律行为”是属种关系,而“有偿法律行为”与“无偿法律行为”则是全异关系中的矛盾关系。这就是说,全部“民事法律行为”可以分为“有偿法津行为”和“无偿法律行为”两种,一起民事法律行为非此即彼。据此,周文认为遗赠扶养协议不是“有偿法律行为”,那么就只能是“无偿法律行为”,我认为,这种看法显然是不对的,所谓“有偿”,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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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的温床上我们的物质生活不断的丰富,我们的精神文明也在不断地朝着一个更高的层次发展.而与此同时,许多社会问题也如细菌般不断滋生.近年来,“二奶”群体也逐渐从幕后转移到台前不断为公众所熟知,成为人们关注的焦点.而由“二奶”群体所引发的不仅仅是有关道德上的讨论,也引发了诸如“遗嘱自由”、“意思自治”、“公平受遗赠”、“公序良俗”等许多法律上的激战.本文将以一起遗赠案例为切入点,从公民的遗嘱自由入手简单探讨民法中意思自治与公序良俗的相关理论与矛盾焦点.当以个人为本位的意思自治遇到以社会为本位的公序良俗,中国的法官们会如何选择?中国的学者们会如何评论?而中国的民众们又该如何理解和接受?我将在本文中提出自己的看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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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老龄化已成为社会一大问题,在我国的社会保障制度还不能完全解决老有所养之际,我国继承法独创的遗赠扶养协议是对中华民族优良传统的承继和发扬光大,也是解决老有所养的一种有效的法律制度。针对我国目前遗赠抚养协议抽象性、概括性,建议通过完善立法,进一步明确当事人的权利义务,规定协议的形式要件,对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建立相应的保障措施和监督机制。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