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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继承法》及其相关司法解释对遗产赠与制度进行了确认与规范,但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家庭结构的变迁、人们认知的改变,我国85年《继承法》中对于遗产赠与制度的相关规定已显露粗疏,与当今社会实践有所脱节。本文从遗产赠与制度中的受遗赠主体范围、遗赠接受放弃的方式以及除斥期间的计算起点等几个方面进行思考、论述,针对上几点问题对我国遗赠制度的完善提出建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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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著作权法应对自然人著作财产权继承的相关内容予以明确规定.鉴于著作权与传统的财产权相比,具有其特殊属性,对于既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的著作权,在我国不宜在有效期内就直接进入公有领域,也不宜将其归属于集体组织,而应直接归国家所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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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继承法》修订工作已经启动,我们应当抓住这一难得的历史机遇,对现行遗赠制度进行全面修订。包括增设遗赠种类、扩大遗赠法律关系当事人的范围、扩大遗赠标的物的种类和效力范围、完善遗嘱的接受与放弃制度、完善附义务遗赠的内容、建立遗赠义务人制度、增设替补遗赠和后位遗赠制度、确认遗赠的效力等,以期制定一部科学先进的《继承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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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大陆与台湾地区继承法都确立了遗赠制度,对遗赠人和受遗赠人的相关问题作出了规定。相对而言,我国台湾地区遗赠主体制度内容较为全面。我们可以借鉴台湾地区和世界有关国家的立法经验,扩大遗赠法律关系当事人的范围、建立遗赠义务人制度、增设转遗赠、替补遗赠和后位遗赠制度等,以期进一步完善我国大陆地区的《继承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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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遗赠扶养协议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法学评论》1986,(3)
(一)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公民可以与扶养人签订遗赠扶养协议。按照协议,扶养人承担该公民生养死葬的义务,享有受遗赠的权利。”“公民可以与集体所有制组织签订遗赠扶养协议。按照协议,集体所有制组织承担该公民生养死葬的义务,享有受遗赠的权利。”这是“养老育幼”精神在我国继承法中的体现。从这一条文的规定中,呵以看出遗赠扶养协议具有如下特点。1、遗赠扶养协议是双方的法律行为。它是扶养人和受扶养人双方意思表示一致达成的协议。遗赠扶养协议一经签订,便发生法律效力。双方都按协议享受权利和承担义务。根据这个协议,受扶养人在世时,扶养人就首先对他承担扶养帮助的义务;在受扶养人死亡后,扶养人就可以接受遗赠。这就使之与一般的遗赠和附有义务的遗赠区别开来。一般的遗赠和附有义务的遗赠,都是单方的法律行为,都是在立遗嘱人死亡后才发生法律效力。而附义务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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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我国继承之现状
《继承法》第5条规定:“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根据本条规定,办理任何继承,首先必须确定死者生前有无与他人签订《遗赠扶养协议》。如果有协议.扶养人则按照协议的规定享有受遗赠的权利。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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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遗赠扶养协议的几个问题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法学评论》1986,(4)
一什么是遗赠扶养协议?它具有哪些法律特征?研究这些问题有助于我们弄清遗赠扶养协议的基本性质,明确它的基本概念。遗赠扶养协议是遗赠人与扶养人(包括个人和集体组织)之间关于遗赠人生前受扶养人扶养,死后由扶养人安葬,扶养人在遗赠人死后承受遗赠人财产的协议。在我国,遗赠扶养关系是社会主义性质的同志式的互助合作关系。遗赠扶养协议固然以契约的形式出现,但它并不是等价交换关系。它是财产契约关系与同志互助关系的结合,它既是经济关系又是道德关系。一方面它是财产契约关系,这表现为对价关系,即一方当事人必须保证遗赠,另一方当事人必须保证扶养。这种对等的权利义务缺一不可,缺少一方面即不成为遗赠扶养关系。遗赠扶养协议虽然具有对价关系的特点,但这种对价关系并不表现为等价关系,即遗赠人遗赠的财产,与扶养人为扶养提供的生活资料,在价值上并不要求一定相等。另一方面,它是同志互助关系。这就是遗赠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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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产分配是继承制度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它体现财产所有权的转移。分配遗产一般是依照法定继承或遗嘱继承规定进行,还有遗赠;无人继承的遗产则根据情况归国库或归集体所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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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基于继承与遗赠发生的不动产物权变动——以《物权法》第29条为中心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基于继承而发生的物权变动可划分为两个阶段,即遗产由被继承人移转至共同继承人共有的第一阶段,遗产由共同继承人共有至各共同继承人单独所有的第二阶段。前者与各国所采取的继承样态有关,而后者则与遗产分割的效力模式息息相关。遗赠能否与继承同样看待从而使遗赠之标的物于遗赠开始时即当然移转于受遗赠人,与各国所采取的遗赠制度之立法模式及物权变动模式息息相关。在我国现行立法采"区分遗嘱继承与遗赠"及"形式主义物权变动模式"之框架下,遗赠仅具有债权效力而不具有直接导致物权变动之物权效力。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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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赠扶养协议的扩张适用,可成为另类养老合同,以减缓老龄化社会带来的家庭养老压力。遗赠扶养协议实质是遗赠人和扶养人确立遗赠与扶养权利与义务的民事合同,老年人通过遗赠扶养协议的形式解决养老问题,既享受协议约定的各项权利,又履行协议产生的义务,是尊重自我决定权、维持生活正常化和实现养老内容自治化的体现。遗赠扶养协议是实现物与扶养行为交换价值的财产关系,具有扶养能力、愿意承担扶养义务的自然人都可以成为遗赠扶养协议的扶养方,不能独立生活或独立生活有困难而需要他人照顾的老年人都可以根据自己的特殊需要签订遗赠扶养协议。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