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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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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徐云 《人民检察》2012,(12):47-48
案情简介犯罪嫌疑人唐某与康某熟识。康某得知唐某投资股票收益颇丰后,主动要求唐某代其炒股,并与之签订了委托理财协议书。协议中约定,由康某向唐某提供资金,唐某将钱款用于股票投资。到期后,唐某须返还全部本金,并按照银行利率的2倍支付利息。1997年至2003年间,康某还介绍谭某等十余人以上述方式委托唐某投资股市。被害人共支付唐某人民币近30万元,唐某将钱款大部分投入自己的股票账户中进行投资,小部分用于归还个人债务。截至2007年,唐某返还本金及利息共计人民币26万余元,尚有部分本金和利息未返还。  相似文献   

2.
在我国,是否承诺还本付息是认定能否构成变相吸收公众存款行为的关键。在附回租、回购条件的商品交易中,所谓的回购即为还本,回租实为付息,应属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的行为。商家在赊购货物并支付利息(赊购付息)的商品交易中,赊购的标的是商品而不是货币,不能认定为吸收存款;商家在预先收取商品价款,而在固定期间后给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交易(赊销付息)中,由于商家并不是返还消费者支付的本金,故也不属于变相吸收公众存款。  相似文献   

3.
[基本案情]2011年4月,犯罪嫌疑人邢某经人介绍认识了阳光娱乐公司法人柳某,柳某提出其承建蓝天娱乐城资金短缺,让邢某帮忙筹集一些,利息可适当高一点。邢某将柳某筹集资金的情况向朋友黎某、仲某、马某(三人均有自己开办的公司)说了,让三人帮忙筹借三、五千万元,期限三几个月,除支付5分钱的月息外,还可将蓝天娱乐城工程中的部分土建工程交由三人承建,并带黎某、仲某考察了阳光娱乐公司下属的  相似文献   

4.
吴英集资诈骗案 【案情】吴英是原浙江本色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负责人,2007年3月16日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捕。2005年5月至2007年2月,吴英承诺付以高额利息,以投资、借款、资金周转等为由,先后从11人处筹得人民币7.7亿元。吴英将集资款部分用于偿付欠款和利息,部分用于购买房产、车辆和个人消费支出。  相似文献   

5.
张女士于10年前从某工艺美术厂退休。某投资公司在2008年10月向张女士宣传,称投资公司可以代其理财,其投资后,不但可以拥有被投资企业的股份,还可以享受高额分红。张女士信以为真,与投资公司签订《投资意向书》,约定张女士向投资公司投资20万元,投资公司代张女士持有被投资企业的股份,投资期限两年,投资收益每年为30%。合同到期后,投资公司仅向张女士返还5万元本金,对于剩余本金和收益没有支付。张女士诉至法院,要求投资公司返还剩余本金15万元并支付收益12万元。  相似文献   

6.
王红兵 《江淮法治》2013,(13):40-41
案例一被告人王某,1962年出生于安徽省庐江县。王某在2009年4月至2011年8月期间为经营收购粮食、种植兰花、工程建设等业务,采取出具借条,定期支付利息的手段,向社会不特定的人非法吸收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671.8万余元未归还,给存款人造成了重大损失。其中,被告人王某在2010年以月利率30%向汪某借款56万元未归还。庐江县人民法院经审理,于2012年10月11日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被告人王某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20万元。  相似文献   

7.
滕娜 《法制与社会》2013,(6):282-283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是非法集资类犯罪案件中较为常见的一种犯罪,本文从其概念、危害性入手,对在理论中存在较多争议的几个问题进行了剖析,其中包括银行等金融机构能否成为犯罪主体的问题,以及对于已返还犯罪嫌疑人的本金犯罪金额的计算问题,在此基础上,进一步提出了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等集资诈骗类犯罪的防范问题,以期为进一步打击此类涉众涉稳犯罪提供理论参考。  相似文献   

8.
正一、基本案情犯罪嫌疑人季某于2013年4月16日17时许,至某市某停车场内,欲以约定价格3 200元人民币向被害人张某购买iPhone4S一部,并支付定金人民币300元。在试机过程中,犯罪嫌疑人季某产生用自己携带iPhone4手机一部替换被害人iPhone4S手机的想法。后犯罪嫌疑人季某趁被害人张某不注意,将两部手机调换,随后以所  相似文献   

9.
[案情]1998年12月份,某村支部书记王某采取私刻本村90名群众私章,以群众养鸡、养鸭、养兔等名义。将县残联扶持该村残疾人贫困户的11万余元小额挟贫贷款从农行某储蓄所套出后。除其中的5万余元用于返还该村以往的老贷款外,余款用于村里的其它开支.但开支去向无法查清,且至今没有归还任何本金和利息。  相似文献   

10.
2003年10月20日。王某在某银行存款人民币28万元,存期1年。2004年10月29日。王某到该行取款时得知其存款已被他人取走。可王某的原始存单及身份证从未丢失。在与该银行多次交涉无果的情况下。王某起诉至法院,要求银行支付其存款本金28万元及1年的利息5040元。给付2004年10月21日至2005年1月20日延期兑付存款利息。按照3个月的定期存款利率计息为1110元。  相似文献   

11.
一、简要案情 沈阳某公司负责人唐某因急用钱,将一张7万元现金支票交给吕某作抵押,支票上加盖了公司财务章和唐某的名章,并写出书面保证一个月内账户内会存入相应款项,吕某遂将7万元人民币交给唐某。一个月后,吕某经查询该支票没有资金,吕某找到唐某索要钱款,唐某逃匿,后被公安机关抓获。唐某的家人在法院二审审理期间代其偿还了欠款。  相似文献   

12.
基本案情 2003年刘某成立了长春某有限责任公司,该公司以为某空调机厂运送配件为主要业务.因为公司缺少经营资金,刘某在2004年11月份以合作加盟的方式与赵某签订协议,以赵某出资100余万元占公司20%的股份作为合作条件.2004年至2006年,刘某以公司缺少资金为由,先后向赵某、朱某、王某等九人筹措借款共320余万元,其中有43万元明确约定没有利息,至案发时止,其所借款项未予返还.  相似文献   

13.
一、基本案情2019年8月,犯罪嫌疑人姚某某(小区物管工作人员)将位于上海市浦东新区某某小区动迁房东未入住的6-102房换锁后,对徐某某谎称自己受房东委托有权出租该房屋,最终签订"租赁合同"成功向徐某某"出租"该套房屋,并收取徐某某支付的"租金"[1]人民币1.9万元。  相似文献   

14.
一、基本案情 犯罪嫌疑人孟某系某农村信用社会计,2002年至2005年其间以为其亲属董某办理储蓄存款业务为名,行私取他人存款用于自己经营化肥和进行传销等营利性活动之实(包括本金与利息共计565680元),并利用其职务之便每年为董某开具新的转存手续——存单和利息清单,使董某信以为真。  相似文献   

15.
案情简介1998年11月16日,原告成都市旅游局与被告中国银行成都武侯支行签订了一份《存款协议》,协议主要约定:l、存款金额人民币400万元,存款期一年,存款利息4.77%;2、甲方(即原告)按乙方(即被告)要求将款项划入乙方指定的009账户;3、存款到期后,甲方凭本存款协议和存款凭证,乙方保证一次性支付上述存款本金,利息每年支付一次;4、本存款协议甲方不得用作抵押之用。中行武侯支行存款科和市旅游局在协议上分别加盖了公章。同日,根据存款协议约定,中行武侯支行存款科向市旅游局出具了一份中国银行特种…  相似文献   

16.
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了一份合作协议 ,约定双方合作出口女士皮衣 ,同时 ,两公司又与某实业公司签订一份订购女士皮衣的订货合同。签约后 ,甲公司即根据合作协议与订货合同的约定 ,将 12 9. 6万元的定金委托乙公司支付给某实业公司。某实业公司收到该笔定金后 ,只留下 3 0万元 ,余款全部返还乙公司。后因合作协议及订货合同均未履行 ,甲公司遂以乙公司为被告 ,某实业公司为第三人 ,向法院提起诉讼 ,请求乙公司与某实业公司返还12 9. 6万元的定金及利息。一审法院判令 :一、被告乙公司返还原告甲公司 99. 6万元及利息 ;二、第三人某实业公司返…  相似文献   

17.
法律咨询     
许诺高息借款无力偿还是民事欺诈还是诈骗犯罪编辑同志:2012年4月,陈某以做生意需要资金周转为由,向其朋友丁某和我二人借款,许诺支付高额利息并出具借条。借款初期,陈某以拆东墙补西墙的方式均能按期如数归还本金及支付利息,后期陈某将借来的钱款全部用于赌博挥霍,导致资金漏洞无法填补。截至2012年  相似文献   

18.
一、案件基本事实  原告张某系某投资公司职员,被告王某系某银行职员。1999年6月7日,张某起诉王某,称1997年6月8日,原告委托被告代理购买山东美华瓷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股票,并给付被告人民币现金10.6万元,但被告取款后未给原告购买股票。请求:被告返还股票代购款;赔偿迟延给付期间的利息损失;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庭审中张某提供了述两份书证: 1999年初,王某为张某补办一份书面材料,内容是1997年6月8日,经张某委托,代购美华股票3万股,股金10.6万元整;1999年4月30日,王某通过电报发给张某一份函,通知张某共同购买的美…  相似文献   

19.
基本案情1998年5月.曹某在任某局(行政单位)局长期间,让某国有公司(某局直属的国有公司)到银行贷款10万元后。曹某经局分管财务的副局长签字批准,用局集资款作担保。到该国有公司借款5万元。同年7月,该国有公司负责人在借条上补签字同意借款。曹某将此款借给本单位作为自己的集资款,领取了利息4千余元,后来领回了本金。2002年4月(占用资金时间3年又10个月),曹某5万元归还了国有公司,未付利息。  相似文献   

20.
王栋 《中国检察官》2013,(14):49-50
一、基本案情被告人陈某于2009年12月通过婚介机构结识江某,自称从事房地产生意。双方开始交往后,被告人陈某称其在山东省威海市的房地产项目资金周转困难,需支付农民工工资,提出向被害人江某借款,并承诺付10%的利息。被害人江某于2010年1月26日、2月2日,二次分别向被告人陈某汇款人民币120万元、80万元。2010年2月2日,被告人陈某开一辆保时捷越野车接被害人江某,自称是其丰田车被撞坏后朋友将该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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