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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法学》1986,(9)
1986年3月31日人民日报登载了法学家张友渔和张宗厚同志的一篇对话,题为《法学理论要更新》。通篇讨论法的概念,最后张宗厚提出一个法的新定义,张老作了十分重要的补充,双方取得一致意见,满意地结束对话。  相似文献   

2.
我刊继今年第1期发表了李茂管同志的“关于法的本质属性的探讨”和张宗厚同志的“法学理论必须变革和更新”的文章后,这一期又选发了有关这一问题的两篇文章,即杜飞进、汪永清二同志的“马克思主义与法学”和郭宇昭同志的“法的基本概念的再探讨”。我们希望有其它不同观点的同志能不吝赐稿,以利于这个问题的深入探讨。  相似文献   

3.
对法的三个基本概念的质疑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法学》1986,(1)
本刊发表了张宗厚同志和陈浩然同志的文章,对法的基本概念问题进行争鸣,这对于坚持和发展马克思主义法的理论是有重要意义的。我们希望通过讨论,能够得出比较一致的认识,欢迎专家、读者参加讨论。  相似文献   

4.
张宗厚同志在《法学》杂志今年第一期上撰文,对“法律是阶级社会特有的现象”提出质疑。他认为:“一定的法律是一定物质生产关系的产物。”是社会和经济生活的需求在政治和上层建筑领域里的反映,“综观人类的全部历史,决不能把法归为阶级斗争的工具和阶级社会特有的现象”。因此,他对现行教科书中关于法的定义提出质疑,他认为不能把法简单归结为统治阶级的意志,“法是由国家或社会管理机关制定或认可,并以强制力保证其施行的、调整社会和人们相互关系的行为规则的总称。”作者还  相似文献   

5.
《法学》1986,(5)
关于法的本质属性问题,我国法学理论界已经持续讨论多年了。本刊自今年第一期发表张宗厚同志写的《对法的三个基本概念的质疑》后,反映仍然较为强烈,同时收到不少来稿,提出了许多不同见解。我们认为,要创造中国式的社会主义法学理论体系,就必须在坚持四项基本原则的前提下,进一步解放思想,勇于探索,冲破“禁区”,坚定不移地贯彻“双百”方针。正如有的作者所说,发展马克思主义法学理论,必须从我国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现状出发,本着实事求是的精神、科学的态度,不能“唯书”、“唯上”,应提倡敢于探索的精神。至于对法的本质属性问题,可以在总结我国建国三十多年来的经验教训的基础上,结合当前形势,继续进行探讨。我们的根本目的,是要倡导和创造学术争鸣的良好环境和气氛,探索和研究在新的历史时期如何看待这一重大理论问题,力求得出既符合马克思主义法学基本原理,又切合我国社会主义法制建设实际的科学结论。张友渔同志最近在谈到这个问题时说:“关于法的概念,可以有两种理解。一种是广义的,包括原始社会,共产主义社会的一定规范。毛泽东同志就讲过:一万年以后也有法庭。一种是狭义的,即专指阶级社会的法律。但说老实话,我对于广义的法是缺乏研究的,我们集中研究的是阶级社会的法律”。他认为对张宗厚同志提出的法的新定义和基本属性,应增加一句:“在阶级社会里,法具有鲜明的阶级性。”(见《人民日报》今年8月31日第五版)在这次讨论中,我们收到全国各地许多读者的来信来稿,特在此表示谢意!现将部分来稿摘要如下,供大家进一步研究参考。  相似文献   

6.
《法学》1986,(5)
关于法的本质属性问题,我国法学理论界已经持续讨论多年了。本刊自今年第一期发表张宗厚同志写的《对法的三个基本概念的质疑》后,反映仍然较为强烈,同时收到不少来稿,提出了许多不同见解。我们认为,要创造中国式的社会主义法学理论体系,就必须在坚持四项基本原则的前提下,进一步解放思想,勇于探索,冲破“禁区”,坚定不移地贯彻“双百”方针。正如有的作者所说,发展马克思主义法学理论,必须从我国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现状出发,本着实事求是的精神、科学的态度,不能“唯书”、“唯上”,应提倡敢于探索的精神。至于对法的本质属性问题,可以在总结我国建国三十多年来的经验教训的基础上,结合当前形势,继续进行探讨。我们的根本目的,是要倡导和创造学术争鸣的良好环境和气氛,探索和研究在新的历史时期如何看待这一重大理论问题,力求得出既符合马克思主义法学基本原理,又切合我国社会主义法制建设实际的科学结论。张友渔同志最近在谈到这个问题时说:“关于法的概念,可以有两种理解。一种是广义的,包括原始社会,共产主义社会的一定规范。毛泽东同志就讲过:一万年以后也有法庭。一种是狭义的,即专指阶级社会的法律。但说老实话,我对于广义的法是缺乏研究的,我们集中研究的是阶级社会的法律”。他认为对张宗厚同志提出的法的新定义和基本属性,应增加一句:“在阶级社会里,法具有鲜明的阶级性。”(见《人民日报》今年8月31日第五版)在这次讨论中,我们收到全国各地许多读者的来信来稿,特在此表示谢意!现将部分来稿摘要如下,供大家进一步研究参考。  相似文献   

7.
《法学》1986,(5)
关于法的本质属性问题,我国法学理论界已经持续讨论多年了。本刊自今年第一期发表张宗厚同志写的《对法的三个基本概念的质疑》后,反映仍然较为强烈,同时收到不少来稿,提出了许多不同见解。我们认为,要创造中国式的社会主义法学理论体系,就必须在坚持四项基本原则的前提下,进一步解放思想,勇于探索,冲破“禁区”,坚定不移地贯彻“双百”方针。正如有的作者所说,发展马克思主义法学理论,必须从我国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现状出发,本着实事求是的精神、科学的态度,不能“唯书”、“唯上”,应提倡敢于探索的精神。至于对法的本质属性问题,可以在总结我国建国三十多年来的经验教训的基础上,结合当前形势,继续进行探讨。我们的根本目的,是要倡导和创造学术争鸣的良好环境和气氛,探索和研究在新的历史时期如何看待这一重大理论问题,力求得出既符合马克思主义法学基本原理,又切合我国社会主义法制建设实际的科学结论。张友渔同志最近在谈到这个问题时说:“关于法的概念,可以有两种理解。一种是广义的,包括原始社会,共产主义社会的一定规范。毛泽东同志就讲过:一万年以后也有法庭。一种是狭义的,即专指阶级社会的法律。但说老实话,我对于广义的法是缺乏研究的,我们集中研究的是阶级社会的法律”。他认为对张宗厚同志提出的法的新定义和基本属性,应增加一句:“在阶级社会里,法具有鲜明的阶级性。”(见《人民日报》今年8月31日第五版)在这次讨论中,我们收到全国各地许多读者的来信来稿,特在此表示谢意!现将部分来稿摘要如下,供大家进一步研究参考。  相似文献   

8.
《法学》1986,(5)
关于法的本质属性问题,我国法学理论界已经持续讨论多年了。本刊自今年第一期发表张宗厚同志写的《对法的三个基本概念的质疑》后,反映仍然较为强烈,同时收到不少来稿,提出了许多不同见解。我们认为,要创造中国式的社会主义法学理论体系,就必须在坚持四项基本原则的前提下,进一步解放思想,勇于探索,冲破“禁区”,坚定不移地贯彻“双百”方针。正如有的作者所说,发展马克思主义法学理论,必须从我国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现状出发,本着实事求是的精神、科学的态度,不能“唯书”、“唯上”,应提倡敢于探索的精神。至于对法的本质属性问题,可以在总结我国建国三十多年来的经验教训的基础上,结合当前形势,继续进行探讨。我们的根本目的,是要倡导和创造学术争鸣的良好环境和气氛,探索和研究在新的历史时期如何看待这一重大理论问题,力求得出既符合马克思主义法学基本原理,又切合我国社会主义法制建设实际的科学结论。张友渔同志最近在谈到这个问题时说:“关于法的概念,可以有两种理解。一种是广义的,包括原始社会,共产主义社会的一定规范。毛泽东同志就讲过:一万年以后也有法庭。一种是狭义的,即专指阶级社会的法律。但说老实话,我对于广义的法是缺乏研究的,我们集中研究的是阶级社会的法律”。他认为对张宗厚同志提出的法的新定义和基本属性,应增加一句:“在阶级社会里,法具有鲜明的阶级性。”(见《人民日报》今年8月31日第五版)在这次讨论中,我们收到全国各地许多读者的来信来稿,特在此表示谢意!现将部分来稿摘要如下,供大家进一步研究参考。  相似文献   

9.
《法学》1986,(5)
关于法的本质属性问题,我国法学理论界已经持续讨论多年了。本刊自今年第一期发表张宗厚同志写的《对法的三个基本概念的质疑》后,反映仍然较为强烈,同时收到不少来稿,提出了许多不同见解。我们认为,要创造中国式的社会主义法学理论体系,就必须在坚持四项基本原则的前提下,进一步解放思想,勇于探索,冲破“禁区”,坚定不移地贯彻“双百”方针。正如有的作者所说,发展马克思主义法学理论,必须从我国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现状出发,本着实事求是的精神、科学的态度,不能“唯书”、“唯上”,应提倡敢于探索的精神。至于对法的本质属性问题,可以在总结我国建国三十多年来的经验教训的基础上,结合当前形势,继续进行探讨。我们的根本目的,是要倡导和创造学术争鸣的良好环境和气氛,探索和研究在新的历史时期如何看待这一重大理论问题,力求得出既符合马克思主义法学基本原理,又切合我国社会主义法制建设实际的科学结论。张友渔同志最近在谈到这个问题时说:“关于法的概念,可以有两种理解。一种是广义的,包括原始社会,共产主义社会的一定规范。毛泽东同志就讲过:一万年以后也有法庭。一种是狭义的,即专指阶级社会的法律。但说老实话,我对于广义的法是缺乏研究的,我们集中研究的是阶级社会的法律”。他认为对张宗厚同志提出的法的新定义和基本属性,应增加一句:“在阶级社会里,法具有鲜明的阶级性。”(见《人民日报》今年8月31日第五版)在这次讨论中,我们收到全国各地许多读者的来信来稿,特在此表示谢意!现将部分来稿摘要如下,供大家进一步研究参考。  相似文献   

10.
论法的本质     
继本刊今年第一、二期发表了李茂管的“关于法的本质属性的探讨”、张宗厚的“法学理论必需变革和更新”、杜飞进和汪永清的“马克思主义与法学”、郭宇昭的“法的基本概念的再探讨”四篇文章之后,这里再向读者推出杜道夫的“论法的本质”和陈桢的“生活之树和法学理论——法的阶级性及其他”两篇文章。本刊自今年初开展法的本质问题的讨论以来,已经陆续接到一些同志的投稿。对此,我们十分感谢和欣慰,热诚地期待有更多的同志对这个问题发表见解。让我们大家一起来更加深入和科学地探讨法的本质问题。  相似文献   

11.
《法学》1986,(1)
近年来,法学理论界出现了一种否定法的阶级属性,否认法的起源与消亡规律的倾向。张宗厚同志的《对法的三个基本概念的质疑》(以下简称‘张文’)一文,具有一定的代表性。法的本质属性及法的起源等问题是法学理论中的重要基础课题,用什么样的方法来研究这些问题,不仅关系到结论的科学与否,更涉及在法学理论研究中是不是需要坚持马克思主义辩证  相似文献   

12.
张宗厚:陈老,有几个问题想向您请教。自《人民日报》于今年3月31日发表了张友渔同志和我的一席谈以后,有的同志说,这是一种非常生动活泼的学术探讨方式;有的同志则说,各写各的文章就行了,何必用这种对话形式……。陈守一:这是很正常的事情。学术上的问题,应通过各种不同形式的争鸣,包括学者间的对话,去进行深入探讨。我国法学研究的长期落后,一个很重要的原因是争不起来,甚至对法学研究都有些害怕。现在真正地贯彻“双百”方针,不分年龄大小,不分资历深浅,互  相似文献   

13.
《法学》1986,(11)
“你们的观念本身是资产阶级的生产关系和所有制关系的产物,正象你们的法不过是被奉为法律的你们这个阶级的意志一样,而这种意志的内容是由你们这个阶级的物质生活条件来决定的。”《共产党宣言》中的这段话,一向被认为是马克思、恩格斯关于法的本质的经典性论述之一而被经常引用。随着法学理论领域关于法的阶级性问题争论的展开,对这段话的认识也开始出现不同意见。《法学》今年第一期发表了张宗厚同志题为《对法的三个基本概  相似文献   

14.
法学界时下有一种颇为流行的看法,认为最近一个时期,不加分析地盲目推崇西方法律观念和法律制度的思想有所抬头。其表现有二,一是把西方当代的乃至原始的市场经济法律,一概视为可以照搬照抄的“共同规律”;二是认为法是超乎一切之上的,法要与姓“社”姓“资”绝缘。 我们认为,这一看法既非“持之有故”,亦非“言之成理”。说它不是“持之有故”,是因为法学界在邓小平同志“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理论”  相似文献   

15.
<正> 剥削阶级消灭以后,对社会主义法的阶级性应怎样认识?马列经典作家关于“法律是统治阶级意志的表现”的结论是否适用于社会主义法?法学界对此存在不同认识。一些同志一方面承认社会主义法的阶级性,一方面又认为社会主义法不再是统治阶级意志的表现。其理由主要是:统治阶级是针对被统治阶级来说的,既然被统治阶级不存在了,统治阶级也不复存在;社会主义国家已不是原来意义上的国家,是“半国家”,社会主义法也不是原来意义上的法,是“半法”了,对此,笔者不  相似文献   

16.
再论市场经济与行政控权理论程干远1994年我和李载华同志曾在“学海”杂志上发表《市场经济和行政法学“控权理论”的思考》一文,引起行政法学界的兴趣和争论。争论的焦点是西方国家行政法学家提出的行政控权理论是否只能适用于西方资本主义市场经济而不适用我国社会...  相似文献   

17.
继《对法的三个基本概念的质疑》(载《法学》1986年第1期)提出了一些颇值得探讨的问题之后,张宗厚同志又在《法学研究》1986年第6期上撰文《略论法的概念和法的质的规定性》,重申了自己关于法的本质和概念的基本观点。  相似文献   

18.
刑法保证了民事判决和裁定的执行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我们看了《人民司法》第二期刊登的朱云洲、唐德华同志的两篇文章后,认为朱云洲同志提出的“对于这极少数,到了发生对抗,阻碍国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任务时,为了维护法律的严肃性,按照人民内部违法犯罪的处理原则,绳之以法,是应当的”论点是正确的。但朱云洲同志对吴文良同志提出的刑法第一百五十七条是否适用于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和裁定一事,没有作出明确的回答;唐德华同  相似文献   

19.
论行政法的精神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正> 一、行政和法虽然人们从未对行政的涵义达成共识,但行政总是表示国家的一种职能,其主要内容是将普遍的政策和法律适用于具体情况。马克思在《评‘普鲁士人’和‘普鲁士国王和社会改革’》中给行政下过一个著名的定义——“行政是国家的组织活动”,这可以说是对实质意义行政的经典表达。如果把行政理解成国家组织管理的职能活动,则行政的历史就和国家本  相似文献   

20.
邱福恩 《知识产权》2023,(3):77-100
当前司法实践确立了“实质性替代”等商业数据反不正当竞争保护标准,日本、美国和欧盟也分别通过立法和司法实践形成了一定的商业数据保护规则。《反不正当竞争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在当前司法实践基础上,借鉴国外相关制度经验形成了数据专条,规定了“破坏技术管理措施获取商业数据”和“实质性替代”使用商业数据两种不正当竞争行为类型。这两种不正当竞争类型所适用的商业数据范围、保护前提条件等存在差别,不宜统一适用于相同类型的商业数据。建议分别构建适用于仅提供给特定对象且采取技术管理措施的商业数据的“破坏技术管理措施”不正当获取商业数据规则,以及普遍适用于所有商业数据的以盗用理论为基础的“实质性替代”规则。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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