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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1986,(5)
关于法的本质属性问题,我国法学理论界已经持续讨论多年了。本刊自今年第一期发表张宗厚同志写的《对法的三个基本概念的质疑》后,反映仍然较为强烈,同时收到不少来稿,提出了许多不同见解。我们认为,要创造中国式的社会主义法学理论体系,就必须在坚持四项基本原则的前提下,进一步解放思想,勇于探索,冲破“禁区”,坚定不移地贯彻“双百”方针。正如有的作者所说,发展马克思主义法学理论,必须从我国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现状出发,本着实事求是的精神、科学的态度,不能“唯书”、“唯上”,应提倡敢于探索的精神。至于对法的本质属性问题,可以在总结我国建国三十多年来的经验教训的基础上,结合当前形势,继续进行探讨。我们的根本目的,是要倡导和创造学术争鸣的良好环境和气氛,探索和研究在新的历史时期如何看待这一重大理论问题,力求得出既符合马克思主义法学基本原理,又切合我国社会主义法制建设实际的科学结论。张友渔同志最近在谈到这个问题时说:“关于法的概念,可以有两种理解。一种是广义的,包括原始社会,共产主义社会的一定规范。毛泽东同志就讲过:一万年以后也有法庭。一种是狭义的,即专指阶级社会的法律。但说老实话,我对于广义的法是缺乏研究的,我们集中研究的是阶级社会的法律”。他认为对张宗厚同志提出的法的新定义和基本属性,应增加一句:“在阶级社会里,法具有鲜明的阶级性。”(见《人民日报》今年8月31日第五版)在这次讨论中,我们收到全国各地许多读者的来信来稿,特在此表示谢意!现将部分来稿摘要如下,供大家进一步研究参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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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1986,(5)
关于法的本质属性问题,我国法学理论界已经持续讨论多年了。本刊自今年第一期发表张宗厚同志写的《对法的三个基本概念的质疑》后,反映仍然较为强烈,同时收到不少来稿,提出了许多不同见解。我们认为,要创造中国式的社会主义法学理论体系,就必须在坚持四项基本原则的前提下,进一步解放思想,勇于探索,冲破“禁区”,坚定不移地贯彻“双百”方针。正如有的作者所说,发展马克思主义法学理论,必须从我国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现状出发,本着实事求是的精神、科学的态度,不能“唯书”、“唯上”,应提倡敢于探索的精神。至于对法的本质属性问题,可以在总结我国建国三十多年来的经验教训的基础上,结合当前形势,继续进行探讨。我们的根本目的,是要倡导和创造学术争鸣的良好环境和气氛,探索和研究在新的历史时期如何看待这一重大理论问题,力求得出既符合马克思主义法学基本原理,又切合我国社会主义法制建设实际的科学结论。张友渔同志最近在谈到这个问题时说:“关于法的概念,可以有两种理解。一种是广义的,包括原始社会,共产主义社会的一定规范。毛泽东同志就讲过:一万年以后也有法庭。一种是狭义的,即专指阶级社会的法律。但说老实话,我对于广义的法是缺乏研究的,我们集中研究的是阶级社会的法律”。他认为对张宗厚同志提出的法的新定义和基本属性,应增加一句:“在阶级社会里,法具有鲜明的阶级性。”(见《人民日报》今年8月31日第五版)在这次讨论中,我们收到全国各地许多读者的来信来稿,特在此表示谢意!现将部分来稿摘要如下,供大家进一步研究参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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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1986,(5)
关于法的本质属性问题,我国法学理论界已经持续讨论多年了。本刊自今年第一期发表张宗厚同志写的《对法的三个基本概念的质疑》后,反映仍然较为强烈,同时收到不少来稿,提出了许多不同见解。我们认为,要创造中国式的社会主义法学理论体系,就必须在坚持四项基本原则的前提下,进一步解放思想,勇于探索,冲破“禁区”,坚定不移地贯彻“双百”方针。正如有的作者所说,发展马克思主义法学理论,必须从我国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现状出发,本着实事求是的精神、科学的态度,不能“唯书”、“唯上”,应提倡敢于探索的精神。至于对法的本质属性问题,可以在总结我国建国三十多年来的经验教训的基础上,结合当前形势,继续进行探讨。我们的根本目的,是要倡导和创造学术争鸣的良好环境和气氛,探索和研究在新的历史时期如何看待这一重大理论问题,力求得出既符合马克思主义法学基本原理,又切合我国社会主义法制建设实际的科学结论。张友渔同志最近在谈到这个问题时说:“关于法的概念,可以有两种理解。一种是广义的,包括原始社会,共产主义社会的一定规范。毛泽东同志就讲过:一万年以后也有法庭。一种是狭义的,即专指阶级社会的法律。但说老实话,我对于广义的法是缺乏研究的,我们集中研究的是阶级社会的法律”。他认为对张宗厚同志提出的法的新定义和基本属性,应增加一句:“在阶级社会里,法具有鲜明的阶级性。”(见《人民日报》今年8月31日第五版)在这次讨论中,我们收到全国各地许多读者的来信来稿,特在此表示谢意!现将部分来稿摘要如下,供大家进一步研究参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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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1986,(5)
关于法的本质属性问题,我国法学理论界已经持续讨论多年了。本刊自今年第一期发表张宗厚同志写的《对法的三个基本概念的质疑》后,反映仍然较为强烈,同时收到不少来稿,提出了许多不同见解。我们认为,要创造中国式的社会主义法学理论体系,就必须在坚持四项基本原则的前提下,进一步解放思想,勇于探索,冲破“禁区”,坚定不移地贯彻“双百”方针。正如有的作者所说,发展马克思主义法学理论,必须从我国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现状出发,本着实事求是的精神、科学的态度,不能“唯书”、“唯上”,应提倡敢于探索的精神。至于对法的本质属性问题,可以在总结我国建国三十多年来的经验教训的基础上,结合当前形势,继续进行探讨。我们的根本目的,是要倡导和创造学术争鸣的良好环境和气氛,探索和研究在新的历史时期如何看待这一重大理论问题,力求得出既符合马克思主义法学基本原理,又切合我国社会主义法制建设实际的科学结论。张友渔同志最近在谈到这个问题时说:“关于法的概念,可以有两种理解。一种是广义的,包括原始社会,共产主义社会的一定规范。毛泽东同志就讲过:一万年以后也有法庭。一种是狭义的,即专指阶级社会的法律。但说老实话,我对于广义的法是缺乏研究的,我们集中研究的是阶级社会的法律”。他认为对张宗厚同志提出的法的新定义和基本属性,应增加一句:“在阶级社会里,法具有鲜明的阶级性。”(见《人民日报》今年8月31日第五版)在这次讨论中,我们收到全国各地许多读者的来信来稿,特在此表示谢意!现将部分来稿摘要如下,供大家进一步研究参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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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克思主义法学的科学性问题是我国法制建设、法学研究与教学中的一个关键问题,需要深入的探讨。搞法律是搞科学的思想,毛泽东同志在制定一九五四年宪法时就提出来过,然而,我们的认识却没有跟上。现在,社会主义法律是社会主义社会存在和发展的客观规律的反映,社会主义法制必须建立在科学的基础之上,马克思主义法学是对法律这种社会现象的内在规律的科学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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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 法的性质和作用问题,是马克思主义的基本理论问题。研究和阐明我国现阶段法的性质和作用,对建立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加强法制建设,以及坚持和发展马克思主义法学的基本原理,有着重要的理论和实践意义。法的性质问题,是要回答一定国家一定时期的法究竟反映哪一个阶级的意志,实现哪一个阶级的专政,为什么样的经济基础服务等问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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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体系问题,是马克思主义法学理论中的一个重要问题,研究它,对于法制建设、法学研究和法学教育,都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邓小平同志在《中国共产党第十二次全国代表大会开幕词》中指山:“我们的现代化建设,必须从中国的实际出发。”“把马克思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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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是一门重要的社会科学。根据马克思列宁主义观点,从法学学理上科学地阐明我国法制,从而奠定我国法律科学的基础。这是董必武同志早在建国初期就提出的发展我国法学事业的设想。这个设想充分体现了一位伟大的马克思主义法学家为创建具有中国特色的马克思主义法学的远见卓识。董必武同志是我们党和国家的创建人和主要领导人之一,他为我国法学和法制建设事业的发展做出了卓越贡献。但是董老所孜孜以求的法学和法制建设事业蓬勃发展的繁荣景象,直到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党中央明确地把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加强社会主义法制确定为维护国家长治久安,保证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重大任务以后才逐步实现。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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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来,有的同志提出了法的“两重性”(阶级性与社会性)问题,认为法是人类社会始终存在的社会现象,阶级社会的法除了具有阶级性以外,还具有社会性,有些法并没有阶级性。这是涉及法的本质、关系无产阶级法律意识与社会主义法律原则的一个重要问题,也是法学基本理论中的一个核心问题。为此,本文试提出如下一些粗浅看法,进行商榷。一、关于法的阶级性问题事物的属性往往是多种多样的,但其中总有一个是它的本质属性,即这一事物的质的规定性。根据马克思主义的法学原理,法是由国家制订或认可、并依靠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社会行为规范。从这个基本观点出发,我们可以概括出法的许多属性:规范性、明确性、普遍性、严肃性、权威性、强制性、统一性、客观性、规律性、继承性等,社会主义法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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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中国式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自本刊去年第十一期发表编辑部“关于加强法学基本理论研究的倡议”以来,受到法学界同志们的重视,很多单位和读者来信来稿表示支持和响应。下面先发表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吴大英、刘瀚同志的文章,供大家研究参考。本刊希望法学界和政法部门的同志在党的“双百”方针指引下,先就“倡议”中关于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及其科学分类问题展开讨论。并希望来稿从实际出发,紧密结合我国法制建设中的新情况新问题,理论联系实际地探索这一课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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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 读了张宗厚访张友渔同志的一席对话,很受启发。张宗厚同志从“法学理论要更新”的愿望出发,对法提出了一个新的定义,定义虽短,但涉及一些基本理论问题,有进一步推敲的必要。本文就这一定义谈一点粗浅看法和同志们共同讨论。法、意志和经济张宗厚同志关于法的定义首先写道:“一定的法是一定的物质生产关系的产物”,这无疑是正确的。这一命题不仅适用于法,它也适用于一切历史时期的全部上层建筑现象。因为人类社会的一切社会关系和与之相适应的思想、组织和行为规范归根结底都是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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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 社会主义法是否具有统治阶级意志的属性?有两种截然不同的意见。这种分歧最后被归结为社会主义社会是否存在统治阶级和如何理解统治阶级的问题,从法学理论上讲,就是国家与法和阶级统治是否“同时消亡”的问题。我国早已完成了由新民主主义向社会主义社会的过渡,剥削阶级已不存在,阶级矛盾也不再是我国社会的主要矛盾。这就很自然地提出了社会主义法是否仍具有统治阶级意志的属性的问题。但是,马克思主义法学对这个问题没有现成的答案。在去年庐山法理学研讨会上,我讲了社会主义法不具有统治阶级意志属性的意见,后来我和另外两个同志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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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 法哲学,即法律哲学之谓。马克思主义法哲学,即以马克思主义哲学为指导,研究法的最普遍最一般问题的一门科学。随着我国法制建设的发展和科学门类的分化,开展对这门新兴学科——马克思主义法哲学的研究,已经提到我国哲学和法学研究的日程上来了。首先,建立马克思主义法哲学是健全和加强社会主义法制,繁荣我国法律科学的迫切需要。因为如何从深度和广度上推进无产阶级的法学研究,为我国的立法工作和司法实践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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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法学基础理论学科的现状如何评价,这是认识本学科要不要改革以及应当怎样改革的关键或基本出发点。目前大家都对本学科的现状不满意,在估计上也存在着分歧: 一种认为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法学基础理论学科的建设经历了一个建立和发展的过程。在一系列重要的理论观点上进行了拨乱反正。如重人治轻法治、重政策轻法律、否认法的继承性、认为法只是阶级斗争的工具等等。但同时也认为,对许多理论问题的阐述上已日益感到知识陈旧,迫切需要改革、更新,需要发展理论。特别是需要从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实际出发,研究新问题,在理论上作出新的概括。第二种认为我们现在一般教材中所阐述的法理学的理论观点基本上还是属于传统的、僵化的、维辛斯基的法学理论。这种理论的主要内容是强调法是阶级社会特有的现象、是阶级斗争的产物和工具,把法看成是“专政”“镇压”的同义语。认为这种理论,从根本上说,本来就不是马克思主义的。持这种看法的同志认为,知识要更新,在原来的基础上修修补补是不行的,必须来一个彻底的“转轨”。至于如何“转轨”,有不少同志已提出了自己的意见,例如主张抛弃法是阶级社会特有的现象的观点,抛弃阶级性是法的本质属性的观点等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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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的本质问题是法学理论体系中关系全局的根本问题。长期以来,特别是近几年来,我国法学界在这个问题上,一直存在许多不同的认识,而这个问题上存在分歧,也影响着其他法学理论问题的解决和法制建设的发展。为了繁荣我国法学园地,促进法制建设,本刊继续开展法的本质问题的讨论。本期发表本院李力同志的《社会性应是法律本质论的新立足点》和李权同志的《社会主义法仍然是统治阶级意志的表现》两篇不同观点的讨论文章,供大家研究参考。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