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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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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荣志华 《法制与社会》2011,(14):220-221
法律商谈就是以论辩的方式而实施的论证过程,它把司法判决的合理可接受性不仅同论据的质量相连接,而且同论辩过程的结构相连接。在商谈原则的基础上,哈贝马斯赋予“权利”新的含义。  相似文献   

2.
闫斌 《法学论坛》2015,(2):63-69
哈贝马斯的交往行动理论意蕴深邃,它将法律看作动态、开放、互动的行动系统。交往行动的学理资源是语用学;存在方式是商谈;生长土壤是"理想话语情境"。交往行动理论视域下的商议式司法提倡各方当事人以及其他社会民众在有关具体案件的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方面采取真诚互动、沟通协商的方式,从而达成理解与共识。商议式司法具有对话性、程序性、伦理性,其价值在于增强裁判结果的可接受性;克服机械司法的缺陷;促进司法民主;遏制司法腐败。  相似文献   

3.
司法的合法性问题在于:一种法律的适用,如何既具有内部自洽性又具有合理的外在论证,从而同时保证法律的确定性和法律的正确性。当代西方的典型理论包括法律诠释学、法律现实主义和法律实证主义都没能很好地解决这个问题。相对而言,德沃金的整体性司法提出了更为有效的方法,但由于其缺乏对话层面的考虑,而不可避免地陷入独白化的困境。为此,哈贝马斯将商谈理论引入司法以解决司法判决的合法性问题,从而提出了商谈式司法的理念。就我国而言,与能动司法相比,商谈式司法具有更大的理论与实践价值。  相似文献   

4.
马克斯·韦伯率先提出法律合法性和合理性论题,但由于其经验主义取向和价值无涉立场,只能得出实证论结论,即法律合法性就是法律的实际有效性或法律被人们所实际遵循,形式法律就是合理性法律。哈贝马斯在其交往合理性理论基础上提出了法律商谈论,认为法律是否合法的根据并不在于它是否实际有效,而在于它是否体现了一种以对话为前提要件的法律商谈精神。法律的合理化要旨在于将体现对话商谈精神的合法性法律要求进行具体社会实践式的兑现。  相似文献   

5.
段厚省 《北方法学》2017,11(2):127-139
程序法在内部有着四个向度的张力,分别是交往向度张力、认知向度张力、空间向度张力和时间向度张力。这四个向度张力的存在,使得程序法各项制度的功能失灵,进而又减损了司法权威,导致司法解纷的目的落空。但是这四个向度的张力乃是程序法天生的不可避免的内在张力,实际上也是程序法和程序法理论发展变迁的动力源泉,因此不可能在一般意义上得到彻底消解。比较现实的选择是在个案审理过程中,就所遭遇到的具体的张力逐个消解。而消解个案审理过程中出现的具体的张力的路径,乃是程序法中自带的程序性商谈机制。为保障程序性商谈机制顺利运行,又须在制度上确保程序参与者之商谈行为符合言语行为有效性要件的要求。就民事诉讼而言,目前较为重要的是进一步强化对妨碍民事诉讼行为的惩戒。  相似文献   

6.
许娟 《法学论坛》2012,(2):64-69
当非理性民权表达充斥司法判决之时,势必要澄清和阐明司法判决过程中的道德论证,势必要在柔性实证主义(分离命题)和吸纳性整体阐释(统一命题)之间交往商谈,从这个意义上说,道德是可以论证的。在司法判决现实情境之下,道德论证在大前提论证中起到经验论证、非实证和非经验论证两项作用。  相似文献   

7.
两岸共同打击犯罪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近年来,随着两岸人民交往日益密切,涉台刑事案件也较为突出。但由于两岸司法部门间缺乏顺畅的沟通配合机制,办案中存在调查取证难、审查证据难、查处追究难等问题,影响了两岸司法机关对犯罪行为的打击与惩处力度。为此,应开展两岸刑事司法协作商谈,签订两岸共同打击犯罪的刑事司法协定书,以有效克服两岸刑事司法协作的障碍,从根本上解决两岸共同打击犯罪存在的问题。  相似文献   

8.
徐梦醒 《法制与经济》2013,(7):105-106,108
语境包含语言及非语言因素,表征了符号的历史性和延展性,并具有多重面向。法律理论都离不开社会语境对其理解的约束与形构,法律的形成过程就是凝聚这种期待的过程,同时也铸就了其保守性和滞后性的特征。除了生活世界以外,法庭情境和立法进程是分别基于实质效力和形式效力两个层面确保有效法律形成的两种互动机制。在交往理性精神的引导下,法律的形成意味着将特定社会规范或者行为方式的命名为法律的商谈过程。  相似文献   

9.
郑东升 《法制与社会》2010,(25):121-122
法院调解的过程是一个共识达成的过程,调解协议作为具有规范意义的行动结果,其有效性与合法性要受到哈贝马斯的商谈论中的实用商谈、伦理-政治商谈和道德商谈三大原则的考量。  相似文献   

10.
一、管中窥豹:司法公信力不高且公众不能自觉遵从法律的实然状况"司法公信力是司法与公众之间动态、均衡的信任交往与相互评价……这是一个双方互动的过程……"①从司法对公众的角度看,司法的受众是公众,司法活动通过案件的审理过程和裁判结果对公众产生影响;从公众对司法的角度看,案件当事人通过对案件裁判结果的态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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