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本学科首页   官方微博 | 高级检索  
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171 毫秒
1.
随着社会的发展,尤其是在互联网大数据时代的当下,原有的法律制度难以满足对个人信息保护的要求。对此,应以民法典实施、个人信息保护法制定为契机,拓展公益诉讼案件范围,探索引入公益诉讼加强对个人信息的保护。需加快个人信息保护立法,实行举证责任倒置,构建侵害个人信息的惩罚性赔偿制度。  相似文献   

2.
随着信息化社会发展,我国明确规定了个人信息保护的公益诉讼制度,赋予了检察机关提起个人信息保护公益诉讼的诉讼资格。但在个人信息保护实践中,检察机关提起民事公益诉讼仍然存在许多问题,如受案范围模糊、起诉主体范围与顺位不明确、诉讼请求适用不完善等。对此,应当进一步完善个人信息保护公益诉讼制度,合理拓宽个人信息保护公益诉讼受案范围。检察机关应当积极能动履职,高质效办理个人信息保护民事公益诉讼案件,在案件办理中合理探索适用惩罚性赔偿等诉讼请求。  相似文献   

3.
个人信息保护检察民事公益诉讼具有显著“刑事化”特征。检察院直接提起个人信息保护民事公益诉讼具有明显的优势,它能够扩大受案范围、减轻证明负担、发挥预防功能与促进源头治理。个人信息保护检察民事公益诉讼应以互联网平台滥用“知情同意”规则非法处理个人信息行为以及间接侵害个人信息权益的行为作为主要对象。立案标准仅要求侵权行为有导致个人信息社会公共利益受损的危险即可。诉讼请求应当兼顾个人信息权益的财产属性和人身属性,还应当兼顾个人信息权益保护的预防与惩治功能。针对恶意侵害个人信息权益行为,允许检察院提起惩罚性赔偿请求。  相似文献   

4.
公益诉讼惩罚性赔偿问题研究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惩罚性赔偿已经成为消费公益诉讼实践中最重要的诉讼请求.但由于其制度功能与权利来源的模糊,导致在惩罚性赔偿金的计算、归属以及能否与刑事罚金折抵等方面认识不一、做法各异.私人惩罚性赔偿制度在于激励消费者发现并制止违法行为,这也是消费者获得超额赔偿的正当性所在,而公益诉讼惩罚性赔偿的功能在于惩罚与威慑.在功能分化之下,如果认为公益诉讼惩罚性赔偿是对私人惩罚性赔偿请求权的集合行使,将面临诸多技术难题与逻辑悖论.而在私人惩罚性赔偿请求权之外另行设立公益诉讼惩罚性赔偿请求权,并不会发生重复赔偿的问题,且有利于制度功能的实现.  相似文献   

5.
卢勇  张挺  龙海莎 《人民检察》2023,(12):72-73
大数据时代,越来越多的个人信息被广泛应用于各行各业,同时非法采集、提供、倒卖、滥用个人信息的事件频繁发生,侵犯个人信息违法犯罪层出不穷,严重威胁公民的个人信息安全,侵害社会公共利益。个人信息保护法确立了个人信息保护公益诉讼制度,开启了以公益诉讼弥补传统私益诉讼不足的新探索。  相似文献   

6.
以孕产妇、学生等特殊群体个人信息保护公益诉讼实践为切入点,以点带面进行检视,发现个人信息保护存在治理效果与群众要求有差距、协同治理推进不足、侵权成本与维权收益不匹配等问题。基于推进协同.治理符合时代要求、自然人个人信息蕴含公共利益、公益诉讼拓展具备潜在空间等因素考量,有必要将自然人个人信息纳入公益诉讼范畴。探索“公益诉讼+跟进监督+专题调研+治理建议+协作机制”的闭环管理模式,实现对个人信息的有效保护。  相似文献   

7.
朱腾飞 《中国律师》2023,(11):78-80
<正>《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以下简称《个人信息保护法》)第七十条规定,个人信息处理者违反本法规定处理个人信息,侵害众多个人权益的,人民检察院、法律规定的消费者组织和由国家网信部门确定的组织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个人信息保护法》首次从立法上确立了个人信息保护公益诉讼制度,是时代的需求和历史的选择。但由于其规定时间较短,起诉人的顺位、管辖、起诉条件、诉讼请求、判决效力等问题是沿用传统公益诉讼的规定,  相似文献   

8.
个人信息具有保护和利用的双重需求,实践中侵害个人信息安全的违法行为多发频发,个人信息保护法设立公益诉讼条款,有利于更好保障公民个人信息安全,促进数字经济健康发展。个人信息违法行为具有隐蔽性、专业性、流动性,司法实践中存在民事责任认定和损害赔偿标准不明确、调查取证难、制度供给和理论支撑不足、多元共治合力不够等难题,检察机关应当切实发挥检察公益诉讼制度优势,积极探索个人信息保护民事公益诉讼责任认定规则,加强对公益赔偿金的管理使用,促推个人信息保护法各方责任主体衔接协作,为个人信息保护法统一正确实施提供有力法治保障。  相似文献   

9.
黄忠顺 《中国法学》2020,(1):260-282
通过个别诉讼行使惩罚性赔偿请求权,难以对经营者形成足够的威慑力,消费者协会、检察机关提起惩罚性赔偿消费公益诉讼的必要性客观存在。即使将消费者协会提起公益诉讼的"公益性职责"与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的"职权"勉强解释为立法者赋予消费者协会、检察机关以形式性惩罚性赔偿请求权,以该请求权为基础的惩罚性赔偿消费公益诉讼也只是受害消费者享有的惩罚性赔偿请求权的集中行使方式。除非立法机关为消费者协会、检察机关另行创设实质性惩罚性赔偿请求权,惩罚性赔偿消费公益诉讼注定与特定受害消费者存在密切联系,无法从根本上破解惩罚性赔偿金的计算及其发放难题。因而,惩罚性赔偿消费公益诉讼对行政处罚与刑事罚金仅构成补充,在完善惩罚性赔偿消费公益诉讼制度的同时,应当强化惩罚性赔偿消费公益诉讼与其他消费者权益保护手段之间的协作机制。  相似文献   

10.
在现代风险社会,司法如何通过制度架构有效预防个人信息公共安全风险是一个重要的法治命题。通过预防性司法制度应对个人信息公共安全风险,既是履行个人信息国家保护义务的主动选择,也是因应个人信息社会公共利益风险治理体系建设的客观需要。预防性个人信息保护民事公益诉讼制度的确立需要从现行保护模式入手,公共执法模式与传统诉讼补救模式在个人信息公共安全风险的防控上均存在明显的结构性缺陷,不能对个人信息社会公共利益予以周延保护。为完善个人信息社会公共利益风险治理体系,总体层面应当注重从自我控制到公共治理的转变趋势,并促进保护模式从补偿性到预防性的制度延伸;具体层面需要逐步确立“高风险”的法律基准和检察机关处于诉权主体的优先顺位,以及对诉前程序、证明责任和责任承担方式等方面的具体规则进行调整或更新。  相似文献   

11.
高志宏 《法学评论》2023,(2):117-126
知情同意机制是个人信息保护制度的基石,其理论基础在于个人信息自决权。在大数据时代,模糊的个人信息内涵导致知情同意机制流于形式,僵化严苛的知情同意原则难以适应维护公共利益和发展数字经济的需要。因此,个人信息保护应从“自我控制”模式转向“社会控制”模式,根据具体应用场景和风险评估构建个人信息综合治理体系,与此相对应,知情同意机制应从前端、静态转向动态、灵活。革新传统个人信息知情同意机制并非舍弃知情同意原则,而是在坚持知情同意机制价值操守的前提下优化知情同意规则体系。具体而言,应当进一步完善匿名化规则,健全“同意规则”,细化知情同意豁免规则,实现信息安全与信息自由、个人利益与公共利益的平衡。  相似文献   

12.
网络经济时代,快递面单承载的收寄件人电话号码等个人信息屡遭泄露导致消费者被诈骗遭受财产损失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推广隐私面单保护个人信息显得尤为重要。然而企业主体保护意识薄弱、行政监管乏力等导致隐私面单推广屡屡受阻。检察机关立足社会公共利益保护,充分发挥公益诉讼制度优势,以行政公益诉讼和民事公益诉讼双职能,促进依法行政,助力隐私面单推广使用,有效保护消费者的个人信息合法权益。  相似文献   

13.
刘银良 《法学研究》2022,44(1):171-187
惩罚性赔偿制度的目的在于通过惩罚既往侵权行为而威慑未来侵权行为,其前提包括权利的确定性、侵权判断可行和过度威慑的消极影响小。知识产权的不确定性决定了它与惩罚性赔偿有着根本冲突,难以全面适用惩罚性赔偿制度。从惩罚性赔偿制度的前提和侵权行为的道德可责性出发,可对知识产权惩罚性赔偿进行类型化适用,恶意知识产权侵权行为或可适用惩罚性赔偿,一般知识产权侵权行为则难以适用。在国际知识产权规则下,既要保护知识产权,又要为正当竞争保留合理空间,知识产权与竞争的平衡才可产生最优的创新激励效果。知识产权惩罚性赔偿可能造成过度威慑,打破知识产权与竞争的平衡,妨碍知识产权法基本目标的实现。类型化适用有利于降低或避免知识产权惩罚性赔偿的制度风险。  相似文献   

14.
我国《个人信息保护法》第70条确立了个人信息保护民事公益诉讼制度,但对起诉主体范围之界定不够科学,且未对起诉主体顺位作出安排。在起诉主体范围方面,检察院在个人信息权益保护方面取得了良好效果,应予以保留;“法律规定的消费者组织”过于狭窄,其他旨在保护个人信息公共利益的社会组织也应享有起诉资格,从立法协调性角度考虑并与首次确定了民事公益诉讼制度的《民诉法》第58条第1款保持一致,应将“法律规定的消费者组织”改为“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作为行政机关的国家网信部门不适宜提起诉讼,也不拥有确定起诉主体之权力,故应删除“由国家网信部门确定的组织”之表述。在起诉主体顺位方面,《个人信息保护法》第70条将检察院列于首位,这一做法与《民诉法》第58条以及《检察公益诉讼解释》第13条之规定不符,也与检察实践之具体做法相悖;应遵循检察谦抑性之要求,坚持“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第一顺位、检察院第二顺位之起诉主体安排;且检察院在提起个人信息保护民事公益诉讼之前均应履行诉前公告程序;在独立的个人信息保护民事公益诉讼与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之间,检察院应作何选择或会作何选择,值得关注。  相似文献   

15.
数字时代应有效回应信息科技引发的新型信息风险。日益广泛的个人信息处理行为不仅可能会给个人带来多种风险,影响个人人格的全面自由发展,而且可能会对社会与国家造成重大安全隐患。有效保护个人信息,既需要公私主体消极不侵犯个人信息,又需要国家通过不断完善体制机制积极治理信息风险。在风险治理组织上,宜吸收大部制机构改革的历史经验,设立统一的个人信息保护专门机构实施“一站式监管”。在风险预防措施上,应对个人信息进行科学的分类分级以进行不同安全等级的信息风险预防,并以安全与效率的平衡为理念设计个人信息保护影响评估、个人信息出境安全评估等制度。由于个人信息保护执法裁量空间巨大,有必要努力制定个人信息保护处罚裁量基准,并探索执法和解机制以促进企业合规。为了更全面有效地进行信息风险治理,应逐步放宽个人信息保护民事公益诉讼,强化个人信息保护行政公益诉讼。  相似文献   

16.
<正>食品质量问题的解决与制度的构建和完善密不可分。有必要寻找一条食品质量公益诉讼新路,以检察机关的检察公益诉讼职能为串联,探索在检察履职中促进食品质量问题的系统性解决。食品质量公益诉讼概述中共中央、国务院于2023年2月印发《质量强国建设纲要》,其中第十点“推进质量治理现代化”中,第二十五项明确指出:“支持开展质量公益诉讼和集体诉讼,有效执行商品质量惩罚性赔偿制度。”纲要还强调:“要严格落实食品安全四个最严要求,实行全主体、全品种、  相似文献   

17.
在公益诉讼制度确立以前,传统的环境诉讼主要是指环境侵权诉讼,其适用证明责任倒置的规则.环境公益诉讼作为一种以保护公共利益为目的的新型诉讼制度是否应当沿袭原有证明规则?本文将从二者的区别入手并从原告资格和证明对象两个角度论证环境公益诉讼中证明责任倒置的不合理性,对现行的举证规则进行反思与探析.  相似文献   

18.
目前,惩罚性赔偿的适用在环境侵权领域中尚处于起步阶段。从司法实践的探索来看,该领域存在着惩罚性赔偿的表现形式狭隘、计算标准不清、归属利用混乱等问题。为了在环境侵权领域更好发挥惩罚性赔偿制度的规范作用,应区分环境民事私益诉讼与公益诉讼,采用“基数+固定倍数/浮动倍数”计算方式,综合衡量其他因素,划定惩罚性赔偿的具体标准;恰当处理好惩罚性赔偿、行政罚款与刑事罚金三者之间的责任竞合;在执行阶段统一惩罚性赔偿金的执行方式,确保专款专用,但也应当拓宽惩罚性赔偿的实现渠道,不能仅限于金钱赔偿,允许其他可替代性方式,从而充分实现惩罚性赔偿的惩戒、预防与教育功能。  相似文献   

19.
个人信息保护工作是近年来国家治理中的一项重要内容,也是检察机关公益诉讼工作聚焦的新领域。该案立足于这一国家治理新动向以及最高人民检察院公益诉讼新部署,创新办案模式,通过利用“外脑+公证”、采取“听证+磋商”等方式,借力专业检测力量,破除行业及专业壁垒以及监督难题,提升公益诉讼监督能力和质效,助推行政机关全面履职,充分发挥检察公益诉讼在个人信息保护中的制度优势和实践价值。  相似文献   

20.
个人信息与数据利用在法律保护的价值取向和规则设计上存在着天然的矛盾。个人信息保护法将个人信息处理作为规范对象,实际上是对数据使用行为加以规制。对数据使用的理解成为二者有效衔接的关键。解析不同时代技术背景下的数据使用后发现,其法律内涵与具体规则是相互影响变化的。相较于信息的数字化,大数据时代的数据使用以实现信息的增量和再创造为目的,呈现出新的核心特征。我国个人信息保护体系的完善,需对增量信息的数据使用行为加以判断,建议在现有规则下增加用户感知标准。  相似文献   

设为首页 | 免责声明 | 关于勤云 | 加入收藏

Copyright©北京勤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京ICP备0908441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