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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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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囿于传统“证明责任倒置”理论在环境侵权诉讼“因果关系”要件证明责任的适用中存有逻辑结构的缺陷,对环境民事公益诉讼证明责任分配规则实应以法律推论推定予以重新解读。在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中,原告所负担的证明责任根据诉讼阶段的不同而有所区分。起诉阶段,原告对被告实施的侵权行为和损害结果之间可能存在的“因果关系”及社会公共利益受到损害的初步证据,实为满足起诉条件的程序性事实证明事项;“关联性”的初步证明为诉讼程序中,因果关系推定规则适用的大前提即“常态关系”的证明事项;对要件事实的“因果关系”原告无须负担初步证明和客观证明责任。与此同时,应根据初步证明适用对象的不同,适当降低上述初步证明事项的证明标准。  相似文献   

2.
刘英明 《北方法学》2010,4(2):103-110
为减轻环境侵权诉讼中原告证明损害和被告加害行为之间存在因果关系的困难,发达国家发展出了多种形态的因果关系推定学说、判例和立法。中国现行法确立的因果关系举证责任倒置规则,对环境侵权诉讼原告的举证困难减轻得更多。从促进信息供给、保护受害者、预防污染和惩戒污染、实质正义、利益平衡、立法难易度、司法可预测性、制度变迁成本等七个方面来看,在环境侵权诉讼中实行因果关系证明责任倒置较因果关系推定为优,因此我国环境侵权立法中应继续实行因果关系证明责任倒置原则,没有必要退回到适用因果关系推定。  相似文献   

3.
从1996年的“一块二”官司到2009年6月江苏首例环境公益诉讼案件,十多年来,如何构建我国公益诉讼制度?一直是媒体和学术界不断热议、探讨的焦点问题?本文以证据制度为视角,分析公益诉讼的特征、种类,探讨公益诉讼证明责任的分配问题。  相似文献   

4.
作为国际上环境公益诉讼制度典型代表的美国环境公民诉讼制度,其立法沿革及其相关规定有着独特之处.从美国环境公民诉讼制度立法沿革中探寻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之嬗变;从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主体资格、可诉范围及告知程序、诉讼请求、费用承担规则的相关规定中汲取其精髓之处,以期对我国有所借鉴.从立法之形式抉择、原告范围之考量、前置程序之设定、援助机制之建立等多维度构建具有中国特色的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制度.  相似文献   

5.
随着绿色民法典的颁布实施,探索行民一体化的环境公益诉讼制度成为新的时代命题。相较于环境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可以发现当下环境行政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制度的司法实践明显滞后。通过梳理相关文本规范、实践案例,当下环境行政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在司法适用中存在管辖规则相互冲突、行民责任不相协调和诉前程序冗余等突出困境,不利于环境公益损害的有效救济和纠纷的源头化解。未来可围绕环境公益损害行民一体化救济导向进行制度完善,具体包括重塑管辖规则、界分诉讼请求和简化诉前程序等。  相似文献   

6.
论我国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制度的构建与创新   总被引:5,自引:1,他引:4  
李艳芳  李斌 《法学家》2006,(5):101-109
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制度作为维护环境公共利益的有效救济措施,已获得广泛认同.但由于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在诉讼目的、诉讼主体、诉讼功能、责任形式等方面与普通的民事诉讼具有明显的不同,因而有关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制度的建立不仅需要在立法路径、立法模式、立法体例等方面作出选择,而且更重要的还在于对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在原告资格、诉讼形式、滥诉限制、诉讼费用、证据规则、责任形式、判决执行等具体制度上进行不同于普通民事诉讼的创新设计.  相似文献   

7.
新《民事诉讼法》首开了我国环境公益诉讼的立法先河,从诉讼程序上确立了该制度的法律地位。但由于该条款的规定过于原则,对于谁有资格提起环境公益诉讼未有明确规定。本文以环境保护的感性认识为逻辑起点,通过环境公益诉讼的规则悟性到建立我国环境公益诉讼主体资格制度的实践理性,完成该制度的逻辑自足。  相似文献   

8.
新《民事诉讼法》所规定的环境公益诉讼,在制度构成和理论解说上仍然存在着诸多分歧。文章界定了环境公益诉讼基本概念,厘清了环境公益诉讼的制度功能,并且从诉讼实施权配置理论出发重新审视非实体权利义务归属主体享有环境公益性诉讼实施权的正当性基础,在此基础上阐明了环境公益诉讼有别于普通诉讼程序的若干特别程序规则。  相似文献   

9.
新《环境保护法》虽然规定了环境公益诉讼,但在司法实践具体实施法律规定时还会遇到符合条件并有能力提起环境公益诉讼的组织可能很少、本应成为环境公益诉讼主要类别的环境行政公益诉讼无法开展、提起环境公益诉讼"法律规定的机关"范围不明确、环境公益诉讼程序规则缺乏、司法体制改革滞后使人民法院不能积极立案和环境公益诉讼相关制度缺乏必要衔接的困难和问题。要解决这些问题,需要转变观念和消除对环境公益诉讼的种种担心和惧怕心理、制定诉讼程序规则、健全环境公益诉讼制度、通过政府支持增强环保社会组织提起环境公益诉讼的能力、通过加速司法改革来建立有利于环境公益诉讼的环境审判体制。  相似文献   

10.
环境公益诉讼的良性运行需要相关的激励机制,环境公益诉讼激励机制具有被激励主体的多样性、涵盖内容的广泛性和激励方式的灵活性的特征。构建环境公益诉讼激励机制是完善环境公益诉讼制度的应然决定,是与国际社会发展接轨的实然选择。构建环境公益诉讼激励机制可重构公益诉讼费用规则、建立诉讼费用援助制度、原告胜诉奖励制度、律师胜诉奖励制度和被告败诉惩罚制度。  相似文献   

11.
虽然我国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制度日趋完善,但由于生态环境损害难以量化以及司法实践较为贫乏,使得具体赔偿数额的确定仍未得到有效的解决.为保障环境民事公益诉讼赔偿功能的实现,要直面环境民事公益诉讼赔偿数额确定之困境并加以因应,紧密结合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法律法规及其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提炼出环境民事公益诉讼赔偿功能和范围,理清各种不同赔偿范围下须考量的问题,从相关法律法规及评估规则的完善以及司法实践中确立良好的裁判准则出发,探寻环境民事公益诉讼赔偿数额的量化之法,进而明确我国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损害数额确定的基本路径,使受损的环境公共利益获得更为有效的司法救济.  相似文献   

12.
证明责任分配在诉讼中具有十分重要的地位。我国现行医疗损害赔偿诉讼中实行"举证责任倒置"的证明责任分配规则。医疗损害赔偿诉讼中实行这一分配规则存在阻碍医学发展等五个方面的弊端。因此,完善我国医疗损害赔偿诉讼证明责任分配规则,医、患双方之间的证明责任宜作如下分配:原告承担"损害结果"是否成立的证明责任,被告承担"医疗过错"、"违法行为"、"因果关系"是否成立的证明责任;当"医疗过错"成立而"因果关系"真伪不明时,医疗侵权真伪不明,此时由原告承担败诉的结果。同时,完善我国医疗损害赔偿诉讼证明责任分配规则,还应当建立健全包括医疗责任险、医疗科技险、基本医疗保险三位一体的医疗保险体系。  相似文献   

13.
环境公益诉讼案件审判过程中,法官对科学技术高度依赖,而审判组织则表现出整体专业性不足的弱点.为解决这一客观问题,有针对性地引入专家陪审制度是最简捷有效的方式.本文结合我国立法现状与司法实践,在对比分析了环境专家陪审员与职业法官、其他领域专家陪审员关系的基础上,提出构建“鉴定人-专家辅助人-专家陪审员”制度衔接机制的设想,并从选任条件、参审方式、适用范围、权利义务规定以及责任追究制度等方面,明确了环境公益诉讼专家陪审员的诉讼地位和参审程序规则.  相似文献   

14.
李丹 《法学评论》2023,(2):177-186
预防性环境公益诉讼是对环境公共利益损害风险的司法预防,其实施依据目前仅源于司法解释和政策导向。党的二十大报告中提出了完善公益诉讼制度,从完善国家治理体系、提升环境治理效能的要求出发,需要在预防性环境司法样本中提炼问题和总结经验,对预防性环境公益诉讼进行规范构造。一是将其诉讼类型从民事公益诉讼拓展至行政公益诉讼;二是将其受案范围从危害控制型拓展至风险控制型;三是将其责任形式从程序救济拓展至实体防御。在积极拓展预防性环境公益诉讼制度的同时,也应当稳妥界分其演进路径,即细化预防性环境公益诉讼的适用情形,优化预防性环境公益诉讼的结构分工,以最小的司法成本实现最佳的环境风险治理目标。  相似文献   

15.
目前,我国的经济取得了高速发展,但与此同时我们赖以生存的环境却凸显了很多问题.环境问题是不容忽视的社会问题,它需要社会的各个阶层、各组成部分从各个角度提供方法去解决.本文从环境公益诉讼的内涵着手,通过分析我国环境公益诉讼制度的现状和目前存在的问题,明确提出我国应该建立环境公益诉讼法律制度的必要性,并且,结合国外的立法经验,从原告资格和激励机制这两方面主要分析和总结如何建立我国的环境公益诉讼制度,对促进我国的环境公益诉讼法律制度完善具有重要的理论意义.  相似文献   

16.
证明责任倒置是大陆法系国家证明责任理论发展史上的过渡性概念,是对证明责任分配结果的描述,并非证明责任分配的特殊方法。如按规范说确定的分配方法,我国实定法上的特殊侵权诉讼的证明责任分配并不属于倒置,此类规范的发展也并非是对司法实践解决案件证明困境的经验总结。证明责任倒置与特定案件证明困境的解决不存在必然联系,不能作为解决现代型案件证明困境的方法论。证明责任倒置是具体举证责任机制贫困的产物,也必将随着具体举证责任机制与规则的发展而渐趋消亡。  相似文献   

17.
《北方法学》2020,(4):83-97
借助要件事实理论、要件分析方法,对行政公益诉讼进行要件分析,对当前行政公益诉讼实践具有重要意义。行政公益诉讼的要件包括诉前检察建议要件、起诉要件、实体判决要件、诉讼请求成立要件,要件分析主要是解释要件含义、梳理并分配要件事实的举证证明责任。在我国现行《行政诉讼法》以私益保护和救济为主导的制度设计框架下,解释行政公益诉讼的核心要件应当考虑公益侵害及公益保护的特殊性。要件事实理论对于行政公益诉讼举证证明责任分配有着新的启迪。  相似文献   

18.
张辉 《法学论坛》2016,(5):80-89
恢复原状责任是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最核心的责任承担方式,其在实践中主要表现为环境修复.鉴于环境的不可逆性,污染清理和环境修复方案的实施一般需要很长的时间,这对环境民事公益诉讼裁判的执行提出了一系列的挑战.在环境修复方案实施中,确定环境修复技术方案的实施主体应当根据不同情况进行具体分析,环境修复方案的实施主体在实施环境修复方案过程中可以依据实施情况对方案进行修改,同时,有必要对环境修复方案的实施进行验收检查.环境利益损害救济费用相当高昂,保证污染者承担实施环境修复方案的费用十分重要.环境修复项目的执行权可以分解为执行指导权、执行操作权和执行监督权.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执行听证会制度、财产披露制度、执行回访制度是环境民事公益诉讼裁判执行的重要配套措施.  相似文献   

19.
环境公益诉讼辨析   总被引:18,自引:0,他引:18  
我国现有的环境公益诉讼研究过于关注技术细节和制度设计,而忽视了一些本该作为环境公益诉讼制度构建的理论核心问题。基于法院对4起环境公益诉讼迥然不同的处理,我们需要从性质、原告主体和客体三个层面对环境公益诉讼进行系统反思。从性质上看,我们不能再陷入传统诉讼制度理论的窠臼,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与环境行政公益诉讼的二分法必然产生法理逻辑上的矛盾、遭遇现实的困境,环境公益诉讼应是一种特别诉讼,是现代社会中公民共同行为的有机组成部分;从原告主体看,检察机关并不是提起环境公益诉讼的最佳主体;从客体看,环境公益诉讼需要应对的是行为对环境的损害,不宜将对人的损害纳入环境公益诉讼的范畴。  相似文献   

20.
环境公益诉讼制度的功能定位是对行政管理权的补充而非替代,寄希望通过赋予环保行政部门公益诉讼原告资格以应对环境管理公权力的不足是公益诉讼制度不能承受之重.环境公益诉讼的本质属性、制度生成背景和民主价值取向内在预设了环境公益诉讼的当然主体为公民个人和环保团体.唯有将公民个人和环保团体作为基本主体的制度设计才能实现环境公益诉讼制度的理性回归.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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