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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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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组织卖淫罪与协助组织卖淫罪的本质区别是,组织卖淫罪的行为必须是经营管理行为;组织卖淫罪与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的界限要看实施引诱、容留、介绍卖淫行为时的具体情况,在经营商业性性交易的过程中实施引诱、容留、介绍卖淫行为,应当认定为组织卖淫罪,未参与经营活动且不是给组织卖淫者提供便利的人在经营者经营商业性性交易的过程中,实施引诱、容留、介绍卖淫行为,只能认定为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  相似文献   

2.
组织卖淫罪和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同为淫媒犯罪,由于具有相同的犯罪客体,特别是犯罪手段上的一些"重合",使得一些司法机关在司法实践过程中,容易将这两种犯罪混淆。特别是容易将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误判为组织卖淫罪,因此对这两罪加以正确区分对于贯彻我国刑法的罪刑法定原则以及罪责刑相适应原则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相似文献   

3.
在卖淫案件中,认定组织卖淫罪还是容留卖淫罪有异议时,应对其中体现"组织"、"控制"的行为进行具体分析,当案件中的组织性、控制性及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均没有达到组织卖淫罪的严重程度时,以容留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更为妥当。  相似文献   

4.
组织他人卖淫罪若干问题研究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下载免费PDF全文
<正> 全国人大常委会1991年9月4日通过的《关于严禁卖淫嫖娼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第1条第1款规定了组织他人卖淫罪。所谓组织他人卖淫罪,指以招募、雇佣、强迫、引诱、容留等手段,控制多人从事卖淫的行为。《决定》颁布以后,我国刑法理论界就本罪展开了许多有益的探讨,但因组织他人卖淫现象在现实生活中复杂多变,有关本罪的不少问题尚有研究的必要。  相似文献   

5.
陈峰 《人民司法》2020,(2):48-51
【裁判要旨】协助组织卖淫独立成罪是在其与组织卖淫罪罪质不同的基础上,为更好实现罪刑均衡价值而作出的理性选择。从文理解释的角度看,协助组织卖淫罪的非法获利应受到“协助”一词餉辖制,而非“组织”;从目的解释的角度看,将个人获利作为认定协助组织卖淫者非法获利的标准,才不会出现该罪情节严重与组织卖淫罪情节严重倒挂的悖论,才能更好地体现殳法原意,实现罪刑均衡的实质正义。  相似文献   

6.
禹艳辉 《法制与社会》2011,(22):138-139
本案例所涉及的主要问题是:组织卖淫罪与容留、介绍卖淫罪的区分。区分组织卖淫和协助组织卖淫罪,不仅仅要单纯地看其分成所得的多少,更关键的是,被告人在整个犯罪中所起的作用。本案中,曾某恰恰在整个组织卖淫活动中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与协助组织卖淫行为有质的区别,应当认定为组织卖淫罪。  相似文献   

7.
薛飞 《犯罪研究》2023,(5):89-95
协助组织卖淫行为在行为性质上区别于组织卖淫行为,是协助组织卖淫罪单独成罪的逻辑前提。协助组织卖淫罪的设定是立法上为避免组织卖淫罪刑罚过重而降低协助组织卖淫行为处罚力度的具体体现。立足于组织卖淫与协助组织卖淫行为的异质性,应合理界分组织卖淫罪从犯行为与协助组织卖淫行为。组织卖淫行为是指将多名卖淫女、嫖客整体或者系统促成交易的行为,而协助组织卖淫则属于间接的帮助组织卖淫行为,无法在整体或者系统上直接促成相关交易。  相似文献   

8.
容留卖淫罪、容留吸毒罪的"容留"指为卖淫、吸毒者提供行为场所,不包括提供其他便利行为。提供场所后才明知场所使用者有卖淫、吸毒活动不制止或不中止提供场所是否构成容留应具体情况具体分析,不能一概而论。场所的本质特征是行为人有权控制且能控制。共同控制人在共同控制的场所中卖淫或吸毒,其他共同控制人知情不制止、甚至为其放风报信不构成容留,明知场所的共同控制人容留卖淫或吸毒不制止,只有在行为人事先知情事中不制止才构成容留共犯。  相似文献   

9.
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是我国刑法分则在“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一章中专节规定的一类犯罪。在这类犯罪中,组织卖淫罪和强迫卖淫罪罪质的差异应该在司法中得到体现,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罪仍然要严格遵循刑法的基本原理,区别罪与非罪,而将同性性交易作为这类犯罪的犯罪对象时,不能不考虑与其他刑法规范的协调。对于传播性病罪尚不宜扩展其行为方式,也不能把传播艾滋病纳入传播性病的范畴,故意传播艾滋病的刑事责任问题需要从立法上加以完善。  相似文献   

10.
《刑法修正案(九)》删除嫖宿幼女罪意味着否定了幼女是卖淫女。然而,《刑法》第358条第2款存在“组织、强迫未成年人卖淫”的规定,第359条第2款存在“引诱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卖淫”的规定。如果认为“幼女卖淫”不能成立,则会使第359条第2款沦为废款,如果承认“幼女卖淫”的成立,则又难免再次让幼女污名化。卖淫的本质是对性服务的交易,在“组织、强迫、引诱幼女卖淫”规定中,交易性服务即卖淫的主体是组织、强迫、引诱者,该规定应被解读为“组织、强迫、引诱者以幼女为手段,通过幼女来交易性服务”。组织、强迫、引诱幼女卖淫行为在触犯组织卖淫罪、强迫卖淫罪、引诱幼女卖淫罪之外,同时触犯强奸罪,对其应以想象竞合原理处断。  相似文献   

11.
一、名词解释回:-18、容昏地人硬露并出售毒品罪,在客观行为上必须具备偷税罪、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绑架勒索罪、传播性病罪、容留他人吸毒并出售毒品两种行为。拐卖妇女儿童罪、组织他人卖淫罪、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三、单项选择回:非法持有毒品罪、侮辱国旗国徽罪、组织播放淫秽音像制品罪1、引诱不满14岁的幼女卖淫的,应以()处罚。二、判断改错固(要求:不能简单否定或肯定)门)强迫他人卖淫罪(2)引诱他人卖淫罪1、扣缴义务人弄虚作假,将已扣、已缴税款据为已有的,(3)强迫妇女卖淫罪处罚应以贪污罪论处。2、甲听说某村一明代…  相似文献   

12.
汪廖 《法制与社会》2012,(13):65-68
本文主要基于实务中办理容留卖淫罪案件的一些思考。办案过程中,本文认为司法实践中对容留卖淫罪量刑过重又缺乏统一立法解释。本文的论述思路是:论述我国对容留卖淫行为的立法沿革及特点,比较《治安管理处罚法》、《刑法》对容留卖淫行为不同法律之规定,比较两者间的关联及冲突之处,结合三个案例分析实务中的处理方式,得出立法之不足,最终提出对容留卖淫罪立法修改的设想。  相似文献   

13.
侵犯客体的复杂性决定了强迫卖淫罪所涉及的社会关系,即社会管理秩序、社会风尚、人身权利和性自由的权利,完全遭到有形的物质破坏,也即该犯罪达到完成形态,需要被强迫者实施卖淫行为这一法定的犯罪结果。同其他类似罪状和罪质的犯罪相比较,也可以得出强迫卖淫罪的完成形态需要被强迫者实施了卖淫行为这一结果。因此,强迫卖淫罪的完成形态——既遂类型应当是结果犯。  相似文献   

14.
刘玉珊 《法制与社会》2011,(23):196-197
2011年5月,广东省江门市的一家美容中心主管因该美容中心向顾客提供手淫服务被法院终审认定为协助组织卖淫罪,这是我国第一起为他人提供手淫服务入罪的协助组织卖淫案。本文认为,在刑法对"卖淫行为"无明确规定的前提下,认定提供手淫服务为卖淫行为并因此定罪是对刑法罪刑法定原则的违反,该行为不具有刑法意义上的严重社会危害性。  相似文献   

15.
【要点提示】现行刑法与治安管理处罚法对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都有规定。由于现行刑法及司法解释没有对卖淫行为作出具体界定,手淫行为是否属于刑法上的卖淫行为即成为了本案争议的焦点。因本案被告人介绍、容留多名妇女为他人提供手淫服务的行为属新类型问题,涉及法律适用问题。笔者认为,在法无明文规定的情况下,为获取金钱等利益而提供手淫服务的行为不属于刑法上的卖淫行为,不构成介绍、容留卖淫罪。  相似文献   

16.
正本文案例启示:《刑法》第359条的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存在重刑主义色彩浓厚、刑罚幅度设置不合理、罪与非罪未能厘定以及因"卖淫"内涵不清造成各地执法尺度不一等缺陷,对此,应从降低法定刑、衔接行政法规、明确"卖淫"内涵以及修正罪状表述方式等方面予以完善。  相似文献   

17.
1991年9月4日七届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关于严禁卖淫嫖娼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这是我国惩治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犯罪的单行刑事法律.组织他人卖淫罪就是《决定》所增加的四个罪名之一.本文根据全国人大的《决定》及1992年12月11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执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严禁卖淫嫖娼的决定〉的若干问题的解答》(以下简称《解答》),结合审判实践,就组织他人卖淫罪的有关问题作些粗浅探讨.  相似文献   

18.
近年来,随着花都区经济社会的发展和外来人口的增加,卖淫类犯罪案件呈不断上升趋势,据统计,2011年以来,花都区检察院共办理介绍、容留、组织、强迫妇女卖淫犯罪案件共29件43人,同比2010年分别上升约30%和25%,其中,强迫卖淫犯罪案件3件7人,组织卖淫犯罪案件1件11人,介绍卖淫犯罪案件25件25人。而且,从花都区范围来看,卖淫类犯罪案件较之以前出现了一些新的特点,亟待重视。本文拟从分析花都区当前卖淫类犯罪的最新特点为出发点,从社会原因、立法现状和行政管理等方面分析该类犯罪的原因,并提出相应的打击和预防对策建议。  相似文献   

19.
由于我国刑法未明确界定组织卖淫罪中"卖淫"、"组织"的含义,因此人民法院在判决组织卖淫案件时比较混乱。我国刑法为组织卖淫罪配置了极为严厉的法定刑,而法定刑的严苛要求罪状必须明晰。持"形式解释论"者无法对"卖淫"、"组织"的含义作出合理解释,原因在于其坚持"先定罪后量刑"、"定罪与量刑无关"的思维定式。对"卖淫"、"组织"含义的解释必须坚持"实质解释论"。以刑释罪、以法定刑的轻重为参照系对罪状进行解释,是一种较为可行的刑法实质解释方法。  相似文献   

20.
刑法分则为协助组织卖淫行为规定单独的法定刑,其原因是该行为在组织犯罪中的常态化,这样的规定并不完全排除刑法总则关于从犯处罚原则的适用,组织卖淫罪和协助组织卖淫罪在共同犯罪的场合仍然需要结合刑法总则规定区分主犯和从犯.相关司法解释将协助组织卖淫确定为一个罪名并无不当.为了合理解释帮助行为单独定罪的立法现象,需要正确理解刑法理论、刑法规范以及司法实践三者的关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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