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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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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联合国反腐败公约>规定的国际刑事司法协助范围非常广,追缴犯罪所得、执法合作、电视会议方式取证及主动司法协助成为国际刑事司法协助的新内容和新形式,公约还建立了双重犯罪原则的新标准及政治犯罪不引渡原则不适用于腐败犯罪的新规则.  相似文献   

2.
2005年11月27日,全国十届人大常委会通过了批准《联合国反腐败公约》的决定,2005年12月14日,《公约》在我国正式生效。但是,中国的国内法与《联合国反腐败公约》之间,在有关腐败犯罪的主体、构成要件、死刑等规定上,尚存在有不协调的地方,从而制约了《公约》在我国的贯彻和实施,制约了中国为惩治腐败犯罪而与有关国家开展刑事司法合作,为此,我国有必要适当地修改有关国内立法。本文围绕"废除腐败犯罪死刑的可行性"这一论题,多角度的展开论述。  相似文献   

3.
随着经济全球化的进程,以权钱交易为特征的贿赂犯罪越来越呈现跨国特点,贪官外逃、赃款迅速转移、司法协助乏力,单纯依靠国内法打击贿赂犯罪已显得力不从心。为满足国际社会治理腐败的共同意愿与决心,2003年10月31日在第58届联合国大会上通过了《联合国反腐败公约》(以下简称《公约》),首次构建了国际打击腐败犯罪的法律框架。  相似文献   

4.
朱立恒 《中国司法》2011,(12):30-33
随着全球化进程的加快,腐败犯罪也出现了跨国化的发展趋势,贪官携款逃往国外的现象日渐加剧。世界各国已经充分意识到腐败犯罪不再是某一个国家的内部事情,而是世界各国共同关心的话题。《联合国反腐败公约》作为指导和协调世界各国反腐败斗争的重要法律,将对我国开展反腐败领域的国际合作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然而,同《联合国反腐败公约》规定的反腐败国际合作机制相比,我国法律仍然存在一定的差距。对此,2011年8月30日公布并向全社会公开征集意见的《中华人民共和同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中并未涉及,但是,如何与《联合国反腐败公约》相衔接,更好地与其他国家开展国际合作,是我国腐败犯罪司法控制亟待解决的重大现实课题。本文就刑事司法协助这一重要的国际合作机制的完善问题进行探讨,与学界商榷。  相似文献   

5.
从国际反腐败犯罪的历程回顾中可以看出,《联合国反腐败公约》集中体现了国际反腐败犯罪的发展趋势。这种趋势表现为高度重视腐败犯罪问题;主张建立健全的腐败犯罪预防机制;设立严密的腐败犯罪刑事法网;针对腐败犯罪的特点设置特殊的诉讼规则和处罚措施;强调打击腐败犯罪的国际合作;注重腐败犯罪中的资金追回等六个方面。中国应当顺应国际反腐败犯罪趋势,参照《联合国反腐败公约》,从立法与司法两个方面完善反腐败犯罪的刑事法治。  相似文献   

6.
陈晖 《广东法学》2006,(3):48-53
随着国际社会对跨国洗钱犯罪打击的日益重视,洗钱罪的国际与各国刑法规范在实践中不断发展,《联合国禁毒公约》是联合国制定的第一个惩治洗钱犯罪的国际刑法规范,公约明确了通过对洗钱罪收益的没收以打击相关犯罪的宗旨。本文以《联合国禁毒公约》为范本对洗钱罪收益的没收措施及相关制度进行研究,针对我国现行立法的不足,提出以下完善建议:适当扩大没收概念;明确适用没收措施的举证责任倒置原则;正确处理银行保密规则的对抗;加强洗钱收益没收事宜的国际司法合作;建立对没收的洗钱收益的资产分享制度等,以期有利于我国进一步健全和完善相关的法律机制。  相似文献   

7.
《联合国禁毒公约》是联合国制定的第一个惩治洗钱犯罪的国际刑法规范,公约明确了通过对洗钱罪收益的没收以打击相关犯罪的宗旨。本文以《联合国禁毒公约》为范本对洗钱罪收益的没收措施及相关制度进行研究,针对我国现行立法的不足,提出以下完善建议适当扩大没收概念;明确适用没收措施的举证责任倒置原则;正确处理银行保密规则的对抗;加强洗钱收益没收事宜的国际司法合作;建立对没收的洗钱收益的资产分享制度等,以期有利于我国进一步健全和完善相关的法律机制。  相似文献   

8.
《联合国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公约》和《联合国反腐败公约》较为全面地规范了贿赂犯罪,构成了全球性反腐败规范性法律文件的基本内容。它较为系统地确立了贿赂犯罪的规制对象、打击的范围和犯罪类型,不仅对国际反腐败斗争的开展和进行反腐败合作提供了共同认定这一犯罪的标准,而且也为缔约国履行公约的义务,完善各国贿赂犯罪法律体系产生深远影响。  相似文献   

9.
从《联合国反腐败公约》看我国洗钱罪的立法趋势   总被引:6,自引:0,他引:6  
《联合国反腐败公约》对洗钱罪的主观罪过与客观行为、上游犯罪的范围、上游犯罪的发生地都作了明确规定。我国刑法关于洗钱罪的规范,与《联合国反腐败公约》差异较大。总体说来,我国洗钱罪与国际反洗钱刑法规范的发展趋同与非趋同的局面会继续并存。但由于公约是最低共同规则,所以对于《联合国反腐败公约》要求缔约国必须规定而我国刑法尚未规定的的内容,应予以吸纳补充。  相似文献   

10.
资产追回是指位于被请求国(资产流入国)领域内的犯罪所得、财产、设备或者其他工具,应请求国(资产流出国)的请求予以归还的司法协助制度。《联合国反腐败公约》以9个条文的形式将该制度的相关内  相似文献   

11.
阮传胜 《河北法学》2006,24(4):28-32
在我国缔约的<联合国反腐败公约>中,贿赂犯罪的规定与我国现行刑法的规定是不同的.现行刑法与<联合国反腐败公约>的相关规定的差异主要表现在贿赂的范围、贿赂外国公职人员或者国际公共组织官员犯罪与受贿罪、行贿罪的构成要件三个方面.完善相应的现行刑法的规定,是我国必须履行的国际法义务,也是司法实践的需要.  相似文献   

12.
刘耀彬 《行政与法》2006,(10):119-122
《联合国反腐败公约》对洗钱犯罪作了规定,我国现行《刑法》对洗钱罪的规定与《公约》存在较大差异,从而使我国对洗钱罪及其上游犯罪的预防和打击的效果受到影响。我们有必要对洗钱罪的犯罪构成要件作深入的研究并根据《公约》的规定完善我国关于洗钱犯罪的立法。  相似文献   

13.
根据刑法理论关于犯罪客体必须揭示犯罪本质的要求,将受贿罪客体界定为“国家的廉政制度”,不仅能准确揭示受贿罪的本质属性,高度概括出各种受贿行为的社会危害性,而且能反映受贿罪主体的心理特征,避免其他观点无法克服的矛盾;从反腐败的需要出发,结合我国国情和《联合国反腐败公约》的规定,在修订《刑法》时,将贿赂的范围扩大为财物和财产性利益,不仅必要,而且可行;对“为他人谋取利益”在受贿罪中的定位,理论界存有争议,也困惑着司法实践,重构受贿罪条文,以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非法收受贿赂作为定罪要件,将“为他人谋取利益”作为量刑情节,既增强了立法的科学性,又符合刑法理论,更有利于惩治和预防贿赂犯罪。  相似文献   

14.
董邦俊 《河北法学》2006,24(10):93-97
现行的贪污罪立法为惩治贪污犯罪提供了重要的法律依据.但随着社会经济政治与司法实践的发展变化,有必要对贪污罪的立法加以审视.结合2003年的《联合国反腐败公约》,对贪污罪的体系定位与罪状等问题进行探讨.  相似文献   

15.
尚华  李明 《河北法学》2012,30(7):133-138
腐败问题严重威胁着社会的稳定与和谐发展.如何完善和落实证人保护制度,直接关系到能否有效打击腐败犯罪.第五十八届联合国大会通过了《联合国反腐败公约》,中国已于2005年批准并签署了该公约,其中,《公约》第32条专门规定了保护证人、鉴定人等内容,这有利于保护证人免受侵害,确保证人积极指控腐败犯罪,因而如何正确理解和有效落实《公约》有关规定,具有重要而紧迫的意义.  相似文献   

16.
<联合国反腐败公约>是目前反腐败方面最重要的国际法律文件,它筑起了一道强大的国际反腐法律强网.实现对腐败犯罪的引渡是国际反腐败的一种自然延伸.而<联合国反腐败公约>关于引渡的规定既是对缔约国的要求,也是各国进行国际合作的有效路径.为了实现对腐败犯罪的引渡,接受"死刑犯不引渡原则"则是我国的上上选择.  相似文献   

17.
我国跨国追缴职务犯罪所得相关制度研究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我国现行《刑法》和《刑事诉讼法》虽然对追缴犯罪所得做出相关的规定,但尚未形成较为系统的追缴犯罪所得制度,与《联合国反腐败公约》确立的腐败犯罪资产追缴与返还机制以及英美法系国家专门的犯罪所得立法还有较大差距,不利于在平等互惠的基础上开展追缴职务犯罪所得国际司法合作。应当结合《联合国反腐败公约》中追缴腐败犯罪所得机制,借鉴英美法系国家较为成熟的专门立法,建立和完善中国追缴职务犯罪所得制度,从而为全面开展境外追赃提供法律支撑。  相似文献   

18.
《联合国反腐败公约》在强调打击腐败犯罪的同时,更强调对腐败犯罪实施综合预防战略。《公约》设立专章,对预防腐败措施作了系统的规定。目前,我国尚无预防腐败措施方面的中央级专门立法,但是,许多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较大市都进行了预防职务犯罪的地方立法。以《公约》为参照,借鉴国际经验,检视我国地方立法中职务犯罪预防措施,有利于促进我国预防腐败的制度建设和工作机制的进一步完善。  相似文献   

19.
商业贿赂犯罪的刑事实体法完善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商业贿赂犯罪不是一个确定的罪名,而是对应我国刑法中多个罪名。这样的立法符合国情,也符合《联合国反腐败公约》的精神。但在罪名体系、罪状设定、刑罚设定和犯罪形态等问题上需要借鉴该公约的内容进行完善。具体应增设外国公职人员和国际公共组织官员贿赂犯罪,适当扩大贿赂的范围,取消"为他人谋取利益"要件、"谋取不正当利益"要件,罚金刑的数额应当更加合理,取消贿赂犯罪的死刑,并增设资格刑种。  相似文献   

20.
The employment of crimes of inexplicable wealth as an anti-corruption tool has been increasingly advocated in recent years. The United Nations Convention against Corruption calls for the creation of a crime of illicit enrichment. This paper seeks to evaluate the drafting of such crimes from human rights and criminal justice perspectives. The author considers the jurisprudence from the United States, Canada, United Kingdom and South Africa, as well as the European Court of Human Rights. The paper also evaluates the Hong Kong inexplicable wealth offence and subjects it to criticism in terms of the rights of defendants and the lack of clarity in drafting. The author concludes that there is no need for a specific crime of inexplicable wealth. A crime of corruption is perfectly adequate. All that is required is the use of a special rule of evidence which places the evidential burden upon the defendant. The use of a mandatory presumption of law is the most clear analytical method of drafting. This is consistent with human rights standards and common law jurisprudence. Finally, regulatory offences requiring proper financial record keeping and declarations of wealth should be created alongside the more serious corruption offence. These could impose strict liability. Wealth previously declared by public officials should not be presumed to be corrupt funds for the purposes of any corruption prosecution. This approach is consistent with the United Nations Convention Against Corruption and would represent an acceptable mode of implementing that treaty.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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