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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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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转化抢劫罪是抢劫罪的一种特殊形式,在刑法理论上也称事后抢劫罪,一般认为这是指行为人在非法夺取财物时没有当场使用暴力、胁迫等手段,之后出于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湮灭罪证等特定目的而使用暴力或以暴力相威胁而构成的犯罪。因为普通抢劫罪要求行为人当场使用暴力等手段来夺取财物,所以转化抢劫罪与普通抢劫罪存在着较大的差异,也可以说转化抢劫罪是对普通抢劫罪的扩展性适用。因此,正确把握转化抢劫罪的立法意图、适用条件和适用中的特殊问题具有重要的意义,笔者试图对这些问题进行研究,以求对转化抢劫罪的适用有所帮助。  相似文献   

2.
新刑法第269条规定:“犯盗窃、诈骗、抢夺罪,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依照本法第263条规定的抢劫罪定罪处罚。从这一规定可看出,转化型抢劫罪的前行为必须是“犯盗窃、诈骗、抢夺罪”,后行为(即暴力、暴力威胁)必须是“当场”实施的,才能构成转化型抢劫罪。在司法实践中,转化型抢劫是否存在未遂;对前行为盗窃不够罪,但使用暴力或以暴力威胁,“情节严重”如何理解,法律规定中的“当场”如何认定等,普遍存在一定差异,  相似文献   

3.
刑法第一百五十三条规定:“犯盗窃、诈骗、抢夺罪,为窝藏赃物、抗拒逮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依照本法第一百五十条抢劫罪处罚。”本文拟就盗窃转化抢劫犯罪中涉及的几个问题作些探讨。 关于使用暴力或以暴力相威胁“情节严重”问题 1988年3月16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刑法第一百五十三条作了扩充解释,即在司法实践中,有的被告人实施盗窃、诈骗、抢夺行为,虽未达到‘数额极大’,但为窝藏赃物、抗拒逮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情节严重  相似文献   

4.
程彤华 《政法学刊》2002,19(1):31-33
抢劫罪与敲诈勒索罪同为侵犯财产的常见犯罪,抢劫罪是采用暴力或以暴力为内容的胁迫当场强行劫取公私财物的行为;敲诈勒索罪可以是采用暴力或暴力威胁强索财物,也可以用其他威胁或要挟手段当场或在其他场合索取财物。两者容易混淆,但在犯罪要件上各有不同。  相似文献   

5.
转化型抢劫罪在司法认定中的若干问题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侯凤梅  王沛 《中国律师》2006,(12):33-36
我国《刑法》第269条规定:“犯盗窃、诈骗、抢夺罪,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依照本法第263条的规定定罪处罚。”此条被认为是“转化型抢劫罪”的规定。“转化型抢劫罪”并不是一个具体的罪名,只是抢劫罪的一种特殊构成形式。它的特殊性在于其不是直接采用暴力、胁迫或其他方法排除他人的反抗,尔后夺取其财物,而是先实施意欲获取财物的行为,被人发现后为抗拒抓捕等而实施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行为,即“先侵犯财产权利,后侵犯人身权利”。  相似文献   

6.
转化型抢劫罪成立的条件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章惠萍 《现代法学》2004,26(1):81-86
转化型抢劫是抢劫的一种特殊类型。我国刑法把转化型抢劫罪的前行为规定为“犯盗窃、诈骗、抢夺罪” ,有必要予以修改 ,但在未修改前 ,只能理解为是指构成犯罪的情形。作为转化型抢劫罪 ,行为人必须实施盗窃、诈骗、抢夺行为 ,并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 ,暴力、胁迫必须达到一定严重程度方能以抢劫罪论处  相似文献   

7.
我国刑法第153条规定:“犯盗窃、诈骗、抢夺罪,为窝藏赃物,抗拒逮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以暴力相威胁的,依照本法第150条以抢劫罪论处。”从该条所规定的内容来看,这是一种转化形态的抢劫罪。关于适用该条的条件有以下三个方面:1、行为人首先必须实施了盗窃、诈骗、抢夺行为,这是适用该条的前提条件。2、行为人必须是在当场使用了暴力或以暴力相威胁,这是适用该条的客观条件。3、行为人使用暴力或以暴力粗威胁的目的是为了窝藏赃物、抗拒逮捕或者毁灭罪证,这是适用该条的主观条件。从形式上看来,该条的规定并没有什么逻辑上的错误。然而,从内容上来仔细加以推敲,我们就可以发现该条的规定存在着很多漏洞,而且正是这些问题,使许多本来可以避免的争议一直争论不休。为此,笔者建议在修改刑法时对该条进行全面的修改。  相似文献   

8.
根据我国《刑法》第153条规定:行为人犯盗窃、诈骗、抢夺罪,为窝藏赃物、抗拒逮捕、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以暴力相威胁的,其行为性质就发生了根本改变,从单纯地侵犯财产的犯罪转化为侵犯财产和人身的犯罪,本质上已具备一般抢劫罪的特质,社会危害性比其基础行为的盗窃、伤害等更为严重。这种转化性抢劫罪的成立独具特点:在客观行为上,有一个从侵犯财产到公开侵犯人身和财产的转化过程;在侵害对象上,不以事主本人为限,  相似文献   

9.
对入户实施盗窃、诈骗、抢夺犯罪转化为抢劫罪时,是转化为一般抢劫罪还是转化为入户抢劫,司法实践中存在认识分歧。一种观点认为,既然是转化型犯罪,应当认定为一般抢劫罪。另一种观点认为,“入户”属于抢劫罪的加重情节,凡“入户”实施转化型犯罪均应认定为入户抢劫。笔者认为,一概认定为一般抢劫或均认定为入户抢劫,都有悖于罪刑相适应原则。应根据具体案情从以下几个方面综合分析,具体认定。一、实施暴力的程度(一)实施暴力情节严重的情况。行为人在入户盗窃、诈骗、抢夺犯罪过程中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  相似文献   

10.
《刑法》第二百六十九条规定:“犯盗窃、诈骗、抢夺罪,为窝藏赃物,抗拒逮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三条抢劫罪处罚”。很显然,该条是对二百六十三条的必要补充。笔者认为,对此条中“当场”理解的正确与否,是能否发挥该条法律作用的关键。 “当场”有关学理解释的,是为指犯罪嫌疑人尚未离开进行盗窃、诈骗、抢夺犯罪当时所在的现场,或者刚一离开现场就被人发觉追捕。如果在完成盗窃、诈骗、抢夺犯罪之后,时隔多日在其他地方实施暴力或暴力威胁,则不属于本条处理的范围。  相似文献   

11.
林皎 《法制与社会》2010,(26):76-77
行为人入室盗窃后使用暴力脱逃转化为抢劫罪的前提,不仅要看行为人实施的暴力是否发生在当场,而且还应看其实施的暴力程度是否达到了使他人不敢或者不能抓捕的限度。入室盗窃转化为抢劫罪后,认定为"入户抢劫"的加重情节不应当以实施的暴力行为发生"户内"为分界点,而应结合行为人的主客观方面,视行为人"入户"的意图以及当场使用暴力或以暴力相威胁的严重程度而定。  相似文献   

12.
刑法第二百六十九条规定,“犯盗窃、诈骗、抢夺罪,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以抢劫罪定罪处罚。该规定行为通常被称之为转化型抢劫行为。据此,成立转化型抢劫罪,应具备以下三个条件:一是前提条件,即行为人必须是先“犯盗窃、诈骗、抢夺罪”,  相似文献   

13.
张健 《法制与社会》2011,(16):68+76-68,76
转化型抢劫罪是指犯盗窃、诈骗、抢夺罪,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证据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按抢劫罪定罪,但如何适用《刑法》第二百六十九条规定的抢劫罪,刑法理论界与司法实务界一直存在争议,本文将对这一问题进行初步的探讨。  相似文献   

14.
《政法学刊》2017,(5):45-52
基于特殊预防刑事政策的考量只是立法的动机,并非拟制为抢劫罪处罚的正当理由,该条法律拟制存在过度处罚的风险。事后抢劫罪是一种特殊的身份犯,作为行为人之前实施的盗窃、诈骗、抢夺行为属于一种定罪层面的特定身份,事后抢劫的实行行为只能是基于特定目的意图侵害人身法益的暴力、胁迫行为。事后抢劫的既遂只能以通过暴力胁迫行为取得了对他人财物的控制或者造成他人轻伤以上后果为标准,否则只能是犯罪未遂。重刑化政策虽能满足民众制裁犯罪的复仇情绪并不能取得较好的社会效果,扩大处罚的立法拟制已是既成事实,司法实践中严格限制事后抢劫的入罪标准和适用宽缓的量刑幅度就成为刑法谦抑性的唯一实现途径。  相似文献   

15.
孙璞 《中国检察官》2006,(11):70-70
我国刑法第269条规定,犯盗窃、诈骗、抢夺罪,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依照抢劫罪的规定定罪处罚。该条规定在理论上被称之为转化型抢劫犯罪。对于转化型抢劫犯罪所涉及的一些问题,无论是理论界还是实务界都存在着较多争议。本文试就  相似文献   

16.
刑法第一百五十三条探析康健我国刑法第一百五十三条规定:“犯盗窃、诈骗、抢夺罪,为窝藏赃物、抗拒逮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依照本法第一百五十条抢劫罪处罚。”此条款规定的是抢劫罪的一种特殊形式,即犯罪行为开始并不具备抢劫罪特征,而...  相似文献   

17.
朱文杰 《法制与社会》2013,(13):256-257
转化型抢劫罪规定于我国《刑法》第269条:犯盗窃、诈骗、抢夺罪,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依照本法第263条的规定定罪处罚。但有关转化型抢劫罪既遂与未遂形态的认定仍存在较多的理论分歧。本文试以真实案例为出发点,探讨转化型抢劫罪的既遂与未遂形态问题。  相似文献   

18.
被告人姜法昌、姜洪臣合谋杀死被害人李××一案,我认为应定故意杀人罪。 本案为什么不能定为抢劫罪呢?根据我国刑法第一百五十条之规定,抢劫罪是指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使他人不能抗拒,强行将公私财物据为已有的行为。很明显,这种犯罪  相似文献   

19.
范治平 《法制与社会》2013,(28):262-263
抢劫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暴力、以当场实施暴力相威胁或者其他对人身强制的方法,当场夺取公私财物的行为。侵犯财产罪首罪——抢劫罪,它是一种严重侵犯财产权利、人身权利,对社会构成极大危害,并且属于多发犯罪.在我国受到刑法严厉打击。因为其在实践中具有不同形式的表现,所以给罪行的认定带来一定的难度。对抢劫罪的认定和处理,存在许多争议的地方给法律的正确适用造成了一定的影响。对抢劫罪进一步的研究与分析,有利于司法实践中准确认定和严厉惩治抢劫犯罪。本文以被告人李某桌、姜某、文采抢劫案为例,简单分析了抢劫罪。  相似文献   

20.
贵刊1993年第4期《对“斩客”行为的定性分析》的作者刘中发认为,被告人徐某的行为应定敲诈勒索罪,对此,本人有不同意见。敲诈勒索罪在客观上表现为对被害人实行威胁、要挟的方法,逼使被害人交付财物,或提供有关财产性利益。而抢劫罪在客观上表现为对财物的保管者、所有者、守护者当场使用暴力,或以暴力相威胁,或其它方法,迫使其当场交出财物或直接把财物抢走。不容否认,威胁是进行敲作勒索的主要方法,而抢劫也往往采用威胁的方法。如何区别这两种犯罪呢?第一,敲诈勒索罪的威胁,可以面对或者不面对被害人实施,而抢劫罪只能是…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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