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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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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面对环境侵权群体性纠纷频发的社会现实以及传统环境侵权诉讼制度的不足,环境侵权示范性诉讼制度成为了各国应对环境侵权群体性纠纷的新选择。鉴于我国目前司法实践的需要和现行诉讼对环境侵权救济的缺失,构建环境侵权示范性诉讼制度,是我国诉讼机制能动地适应解决社会冲突变化的需要,同时也可以为我国环境侵权群体性纠纷的解决提供新的选择。  相似文献   

2.
旅游业的发展、旅游市场的繁荣以成熟的旅游纠纷解决机制作为保障。在旅游过程中,当旅游者的人身财产安全、知悉权、自主选择权、求偿权等被侵害时,因旅游消费的特殊性,考虑到成本等原因,多数的旅游消费者选择沉默或"弃权"。虽然,新制定的《旅游法》参照我国《民事诉讼法》群体诉讼的模式规定由代表人诉讼来解决旅游群体性纠纷,但我国的代表人诉讼制度功能在解决大型侵害纠纷上发挥得最佳,在解决"小额多数"性的旅游群体侵害纠纷上发生功能错位而不能完全满足旅游消费者群体性侵害纠纷之解决的需要。通过比较、分析各国群体诉讼形态之功能,本文指出德国式的职权型示范诉讼更能够有效的解决"小额多数"的旅游消费者群体性纠纷。  相似文献   

3.
吕辉 《法制与社会》2010,(33):17-18
从各国立法和司法实践看,不起诉契约系民事诉讼契约多种表现形式的一种,也是我国近年来出现的新型诉讼契约,其效力争议性较大,且我国尚无法律法规或司法解释予以明文规定,司法实践中一般根据传统诉讼法学理论否认这种通过诉讼契约放弃诉权行为的效力。本文认为应顺应职权主义向当事人主义转换的趋势,从尊重的当事人处分原则视角出发,出台相应法律规范以明确赋予双方当事人的不起诉契约相应法律效力。  相似文献   

4.
张剑  张淑敏 《法制与社会》2012,(33):106+110
近年来,理论界对检察机关诉讼职权与诉讼监督职权配置的关系颇有争议,各地检察机关也围绕加强诉讼监督这个主题开展了积极的实践探索。研究这一问题有助于检察机关诉讼职权和诉讼监督职权配置的科学化。  相似文献   

5.
刑事诉讼制度的发展经历了从传统向现代的转变,现代刑事诉讼模式主要有职权主义诉讼和当事人主义诉讼。这两种诉讼模式尽管在诉讼结构、发现犯罪事实等方面有许多不同,但同作为现代诉讼模式,两者没有实质的不同,在人权保障、诉讼职能等方面有很多共同点。我国现行的刑事诉讼模式不属于职权主义诉讼,在诉讼理念上存在重大差别。本文指出我国的刑事诉讼改革应确立一种现代的诉讼模式,并建立与之相配套的制度。  相似文献   

6.
消费者集体性损害赔偿案件通过个别诉讼方式解决虽符合诉讼原理,但因消费者诉讼动力不足、司法资源有限而难以穷尽经营者的不法收益.集团诉讼、团体诉讼、示范性诉讼和共同代理人诉讼等立法或者司法层面的群体性纠纷解决机制试图通过法定赋权模式或者意定赋权模式实现化繁为简的宗旨,但均在实现集体性纠纷解决的规模化效应和确保当事人最低限度的程序正义之间存在难以调和的矛盾.二阶型消费者集体性损害团体诉讼制度将法定赋权模式与意定赋权模式高度融合,则很好地解决了前述矛盾,代表着消费者集体性损害赔偿团体诉讼的未来走向.尽管我国现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尚未确立消费者集体性损害赔偿团体诉讼的二阶构造,但在解释论上得将确认共通性义务的一阶程序解释为公益诉讼,而将个别确定消费者债权的二阶程序解释为诉讼信托,并将消费者放弃行使的损害赔偿请求权凝集成撇去不法收益请求权并由消费者协会提起具有公益诉讼属性的补充性撇去不法收益之诉.  相似文献   

7.
私法性质诉讼契约之生效需具备实体上有关要件,诉讼性质诉讼契约之生效需具备一定的诉讼法上之要件.诉讼契约在达成过程中存在瑕疵时,对于私法性质诉讼契约依据实体上有关规定予以救济,对于诉讼性质诉讼契约依照诉讼行为瑕疵救济的方式予以救济.基于当事人诉讼上的抗辩,对于诉讼性质诉讼契约之违反,法院依照双方约定的有关程序继续进行或者对双方约定的诉讼行为直接予以认可;对于私法性质诉讼契约之违反,法院在审查双方关于实体部分的合意是否合理履行基础上判定该违反行为是否有效.  相似文献   

8.
我国民事审判方式改革的方向是由超职权主义诉讼模式向当事人主义诉讼模式转换,强调当事人的诉讼主体地位,弱化法官职权,赋予当事人更多的诉讼权利是一种普遍的趋势。然而,为实现民事诉讼之目的,保障程序公正高效有序的进行,法官相应的诉讼职权不仅不能削弱,反而应该得到加强。  相似文献   

9.
胡亮 《法制与社会》2012,(14):142-143
诉讼监督,是指对诉讼活动的法律监督,是检察机关法律监督的重要内容,也是检察机关的基本职权之一。目前,由于种种因素的制约.在诉讼监督工作中还存在诸多疑难问题和薄弱环节。影响了诉讼监督效能的充分发挥。  相似文献   

10.
论诉讼契约的效力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诉讼契约需具备一定的要件方可生效。生效之诉讼契约对于当事人和法院都具有一定的约束力。法定诉讼契约对于诉讼程序产生直接效力,而非法定诉讼契约仅有间接效力,尚需义务人实施后续诉讼行为方可对诉讼程序产生一定的效力。基于当事人诉讼上之抗辩,对于诉讼性质诉讼契约之违反,法院依照双方约定的有关程序继续进行或者对双方约定的诉讼行为直接予以认可;对于私法性质诉讼契约之违反,法院在审查双方关于实体部分的合意是否合理履行基础上判定该违反行为是否有效。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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