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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权威观点认为我国划分证据种类的标准是依证据表现形式之不同,而这一划分标准并不具有科学合理性。其实如何科学地划分证据种类与如何正确地理解证据本质直接相关。笔者认为从证据本质的认识基点出发,才可能科学合理地确定证据种类划分标准。而证据的本质是信息,信息又通过载体表现出来,为此证据种类划分只能以证据载体为基准。  相似文献   
2.
中国民诉证据种类是在借鉴前苏联有关理论基础上建构的,其现有划分民诉证据种类的标准并不具有科学合理性。而只有从证据本质的认识基点出发,方可建构科学合理的民诉证据种类划分标准。鉴于证据的本质是信息,而信息又需借助于载体表现出来.为此中国民诉证据种类之划分应以证据载体为基准。  相似文献   
3.
鉴定结论和勘验笔录作为证据种类的困境与未来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鉴定结论和勘验笔录作为独立证据在现行法律框架内存在种种困惑与悖论 ,文章认为在未来证据立法中应取消二者的证据资格 ,鉴定人、勘验人纳入证人范畴 ,鉴定、勘验为证据调查手段  相似文献   
4.
论诉讼契约的效力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诉讼契约需具备一定的要件方可生效。生效之诉讼契约对于当事人和法院都具有一定的约束力。法定诉讼契约对于诉讼程序产生直接效力,而非法定诉讼契约仅有间接效力,尚需义务人实施后续诉讼行为方可对诉讼程序产生一定的效力。基于当事人诉讼上之抗辩,对于诉讼性质诉讼契约之违反,法院依照双方约定的有关程序继续进行或者对双方约定的诉讼行为直接予以认可;对于私法性质诉讼契约之违反,法院在审查双方关于实体部分的合意是否合理履行基础上判定该违反行为是否有效。  相似文献   
5.
论诉讼契约的性质   总被引:4,自引:1,他引:3  
就诉讼契约性质而言,以是否为立法或司法解释所规定为基准可分为两类。对于立法或司法解释明文规定者,为诉讼行为;对于未规定者,为私法行为。既不存在诉讼行为与私法行为并存形态,也不存在既非诉讼行为也非私法行为的例外形态。  相似文献   
6.
张嘉军 《理论探索》2007,(4):135-138
民事合意性纠纷解决机制有助于社会的和谐稳定,但是,透视我国民事合意性纠纷解决的现状,却严重地存在着与社会和谐稳定的目标不相符合的地方:一些现有的合意性纠纷解决制度并不具有当然的法律效力,实践中大量存在的合意性纠纷解决制度并不为法律所认可。在构建和谐社会的条件下,应从立法上明确规定诉讼和解与执行和解的法律效力,并赋予其强制执行力,对于协议不起诉、协议撤诉、协议不上诉等合意性制度的效力应当获得法律的认可。此外,对两大法系明文规定的其他一些民事合意性纠纷解决制度,也要合理地吸收。  相似文献   
7.
刑事反诉制度在大陆法系许多国家和地区的刑事诉讼法中都有不同程度的规定,尤以德国及我国台湾地区的立法规定最为明确具体。我国司法实践中存在刑事反诉制度,但利用率极低,应立法明确刑事反诉,并对刑事反诉的条件作出严格限定,同时明确刑事反诉的相关程序。  相似文献   
8.
民事诉讼调解结案率实证研究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下载免费PDF全文
实证研究发现,近年来无论一审、二审还是再审调解结案率都呈现曲折增长而非持续增长态势。无论一审、二审还是再审抑或婚姻家庭类案件、合同类案件还是权属侵权类案件,调解结案率一般都未超过60%。而且总体上看,一审调解结案率高于二审和再审,再审调解结案率高于二审,婚姻家庭类案件调解结案率高于合同类案件,合同类案件高于权属侵权类案件。当下中国法院调解结案率呈现如此面相,既是调解政策驱动、各法院领导重视程度不同所致,也有个案差异、案件性质不同等原因。这种"运动性"调解的负面效应在司法实践中越发凸显,未来中国应在深刻反思基础上理性对待和设计法院调解制度。  相似文献   
9.
诉讼契约系指双方当事人在诉讼外或诉讼中对于现在或将来之一定纠纷,就民事诉讼有关行为所达成的对诉讼程序之进行发生直接或间接影响的合意。我  相似文献   
10.
私法性质诉讼契约之生效需具备实体上有关要件,诉讼性质诉讼契约之生效需具备一定的诉讼法上之要件.诉讼契约在达成过程中存在瑕疵时,对于私法性质诉讼契约依据实体上有关规定予以救济,对于诉讼性质诉讼契约依照诉讼行为瑕疵救济的方式予以救济.基于当事人诉讼上的抗辩,对于诉讼性质诉讼契约之违反,法院依照双方约定的有关程序继续进行或者对双方约定的诉讼行为直接予以认可;对于私法性质诉讼契约之违反,法院在审查双方关于实体部分的合意是否合理履行基础上判定该违反行为是否有效.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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