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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法应适用民法基本原则。在一切私法均应纳入民法典的诉求下,私法基本原则往往由民法典予以确定,称民法基本原则。民法基本原则是一切私法活动必须遵循的最高准则.应适用于知识产权的产生、权利行使以及保护。民法基本原则在知识产权法上的适用不仅是一个理论问题,而且能为司法实践中法官行使自由裁量权提供准则。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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略论知识产权法定原则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民法有自己的基本原则,知识产权法有没有自己的基本原则?回答是肯定的,否则,知识产权法学界也就不会津津乐道知识产权中的利益平衡原则了。当然,知识产权法的基本原则,与民法的一般基本原则有所不同,是创设知识产权时应当遵循的基本准则,并不具有民事主体行为准则和授权司法机关进行创造性司法活动的功能,而只具有立法准则和审判准则的功能。笔者认为,知识产权法的基本原则有三个,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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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知识产权法的目的及其实现途径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以竞争法的思维阐释了知识产权法的二元目的和实现途径.在"直接目的"的实现上,据于成果信息的特性和开发激励的需要,并遵循开发者的支配利益法益保护模式的法学思路,直接阐明了知识产权的支配对象及其权利构成.由此也说明了知识产权法的基本理论:信息再现论及其内含的激励机制.在"最终的发展目的"的实现上,鉴于知识产权法是特殊领域的市场干预法,必须实行全面的内部法律规制来维系成果信息的开发与利用的竞争秩序,必要时尚需借助民法和反垄断法的力量来形成外部纠偏机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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诚实信用被誉为民法中的“帝王条款”,对民法中权利义务关系调整的重要性不言而喻,在现代社会的司法实践中有扩大其适用的趋势,本文从法律角度阐释这一原则的意义,以及与其它民法基本原则之间的关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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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4大洲、20个国家和地区的学者提出的33种民法调整对象定义进行研究,可以把它们分为老平行线说、新平行线说和折扇骨说三种主流类型,外加一种杂说类型。我国《民法通则》第2条的民法调整对象定义属于老平行线说中的德国式变造,这一定义由于无视公法性的人格法在民法中的存在而显得不足。为此,可以将我国的民法调整对象定义为:民法确定人、财产并调整人之间的关系,此等人之间的关系包括亲属关系、继承关系、物权关系、知识产权关系、债权关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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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进出口货物中含知识产权货物比重的增加,侵犯知识产权导致的贸易秩序的损害日趋严重。TRIPS协议的签订和实施,为各国建立相应的对外贸易秩序,提供了一个基本标准。本文从知识产权立法的利益平衡理论、立法和执法现状,及其完善立法及其执法措施等方面,分析了我国如何实现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秩序的规范与调整问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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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莹 《西南政法大学学报》2012,14(3):60-67
"平等说"和"商品关系说"是我国民法调整对象的主流学说,二者都是继受前苏联民法调整对象学说的结果。我国的"商品关系说"遵循了前苏联法的逻辑,即从价值规律出发来阐述民法存在的必要性和当事人的平等。"平等说"与"商品关系说"具有内在一致性。在否定民法是私法的历史条件下采纳这两种学说,是民法学界为在实质上为民法赢得地位,又能不至于引起思想大动荡的一种智慧之举。"商品关系说"固然具有一定的局限性和片面性,但是,从历史合理性和人的需求角度来评价该学说,学术批评才可能具有"客观性"和"历史性"。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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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在知识产权领域建立惩罚性赔偿制度,一直在学术界争论不休,我国的立法理论上把知识产权归属于民法,但是其却日益呈现与民法基本价值相背离的情况,原因在于从国家层面而言,知识产权制度是一个社会政策的工具。而一种制度合理与否的判断往往要借助成本——效益之间的关系,为此本文借用经济分析法学派的观点对惩罚性赔偿的合理性进行经济分析,以辨析建立惩罚性赔偿制度的合理性。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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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中国知识产权法长期以来被视为民法的一个分支,传统民法的基本原则和理论被广泛地适用于知识产权领域。然而,随着研究的进一步深入,知识产权独立的特征性越发明显,此时用某些传统民法理论解释这种新型民事权利,很多情况下会出现矛盾。 本文所论述的专利侵权认定中过错责任与无过错责任的立法选择问题,就是在这种背景下中国知识产权界面临的困惑之一。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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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权行为认定是知识产权侵权案件审理的核心问题,损害赔偿责任则是对知识产权权利人最重要和最有效的救济方式。虽然知识产权侵权损害赔偿遵循民法基本理论中的填平原则,但由于知识产权权利客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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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莹 《西南政法大学学报》2013,15(2):49-58
我国民法及前苏联等社会主义国家阵营的民法在调整对象的确立及流变上,与大陆法系资本主义国家民法相比呈现出特殊意蕴,但是这绝不意味着后者的民法没有调整对象。法律调整对象包括民法调整对象这种法学用语,本身并不具有严格的规范性功能或意义,民法调整对象作为揭示民法与社会之间关联的一个学术范畴,它处于民法本体论的视域之内,即民法调整对象理论承载着关于民法本体的相关知识。民法与民法调整对象在属性上表现为形式与内容的关系。就民法调整对象的形态而言,可分为应然层面与实然层面。在国家正式制度层面民事立法所体现的民法调整对象系属实然层面。从民法调整对象的研究方法来划分,可以区分为宏观研究与微观研究、静态研究与动态研究、对内研究与对外研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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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的反垄断法调控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知识产权属于合法垄断的范畴,但一旦被滥用就会破坏市场竞争秩序,要受到反垄断法的控制。在私权和公权之间,法律选择对社会公共利益的维护。我国加入WTO后,既要接受和应用TRIPs协议中有关知识产权的反垄断法调控的条款,又要面临本国和外国大型企业可能因滥用知识产权对竞争秩序产生的不良影响。本文试从民法和经济法两个学科领域对知识产权的反垄断法调控问题进行探讨,并对我国面临的现状提出建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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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来民法典的内容和结构模式在根本上取决于民法的调整对象。民法的调整对象不仅包括平等主体之间的基本私关系,而且也包括不平等主体之间的基本私关系。确定民法典的内容时,应当从民法的基本私法属性出发,并遵循逻辑周延的要求,对民法调整对象进行划分归类,从而做到“基而全”。在民法典的结构模式问题上,“现实模式”优于“理想模式”,但相关问题有待澄清;人格权法应当位于分则各编之首,社员权法应当单独成编并位于亲属法之前。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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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塑以民法为核心的整体性知识产权法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知识产权法定主义要求我国知识产权法学界树立以民法为核心的整体性知识产权法观念。以民法为核心的整体性知识产权法观念,要求对知识性权利和知识性利益进行区分,主张民法才是知识产权权益的兜底保护法,并且要求民法建立与利益保护相适应的不法行为责任制度,只授予利益享有者债权性质的请求权。我国当下的知识产权法无论是理论研究还是司法实践都存在诸多问题,因此,必须以民法为核心,重塑整体性知识产权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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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同的社会关系有不同的部门法调整,民法调整的社会关系是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首先,民法调整的是平等主体之间的社会关系;其次,民法调整两大社会关系:一是财产关系;二是人身关系。民法为什么调整财产关系这并不是本文所要论述的,但是我们知道,从本质上来说,民法就是把一定社会里商品经济发展的客观要求直接上升为法律规范。然而,民法为什么调整人身关系是本文所要论述的,通过对民法的概念、性质以及人身关系的概念、特点等的理解来探讨民法调整人身关系的必要性和特点。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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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法定主义观念要求我国知识产权法学界树立以民法为核心的整体性知识产权法观念。以民法为核心的整体性知识产权法观念,要求对知识性权利和知识性利益进行区分,认为民法才是知识产权权益的兜底保护法,并且要求民法建立与利益保护相适应的不法行为责任制度,只授予利益享有者债权性质的请求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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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名称权的法律再定位——兼论企业名称权与商标权的冲突解决 总被引:8,自引:0,他引:8
企业名称权与商标权发生冲突 ,解决问题的关键在于准确为名称权进行定位 ,名称权在性质上应从属于知识产权 ,其设定是为了消极保护商事利益。可以将民法所调整的生活事实进行层级化分类 ,把名称作为一种利益进行保护 ;也可以在权利体系内部 ,通过效力的强弱次序将其与一般民事权利予以区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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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知识经济取代工业经济相适应,现代民法的研究重点已经由传统的物权法、货物买卖合同法转变为知识产权法与电子商务合同法。同样,在侵权法领域,知识产权侵权作为当今社会最具时代特征的冲突形式,也应当成为社会规范着重控制的对象。中国加入WTO以后,WTO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TRIPS) 相似文献